Contract
富德生命全民药神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富德生命[2021]医疗保险 009 号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即“您”。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即“我们”。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我们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九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八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主险合同有等待期 第九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十八条
我们对重要术语进行了释义,请您特别注意 第二十六条
本主险合同中“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 款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第十六条 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 |
第三条 投保年龄 |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
第四条 保险期间 |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 |
第五条 不保证续保 |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第六条 投保范围 | 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第七条 保障计划 |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第八条 保险金额 |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第九条 保险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
第十条 责任免除 |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 第七部分 释义 |
第十二条 受益人 | 第二十六条 释义 |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
<本页内容结束>
【条 款 内 容】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电子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释义一)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70 周岁,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
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若您在被保险人 71 周岁至 80 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第五条 不保证续保
本主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前,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终止。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含)内,您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等待期不重新计算。
保险期间届满 60 日后,您重新申请投保本产品的,视为首次投保,等待期重新计算。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主险合同不再接受非首次投保:
1.本产品统一停售;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主险合同在您申请非首次投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4.您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非首次投保条件的情形。
若我们不再接受非首次投保,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
第六条 投保范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二)、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人和未参加上述医疗保险的人均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障计划
本主险合同共提供 2 款保障计划,各保障计划的药品种类、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限额、用药期间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利益表(见附表 1)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
第九条 保险责任
自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若被保险人被首次确诊(释义三)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释义四)(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3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五)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或您非首次投保本主险合同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首次投保不受此限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六)的专科医生(释义七)首次确诊罹患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适用的恶性肿瘤,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满足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后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特种药品处方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
2.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3.被保险人须在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释义八)购买上述处方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
4.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主险合同“第十六条 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的约定。
除上述治疗首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特种药品费用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开始治疗,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以确诊之日起的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1 中所对应的用药期间为限,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二、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累计个人支付的特种药品费用-从商业保险、侵权方或第三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之和)×给付比例
个人支付的特种药品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大病保险支付部分。
2.给付比例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比例为 100%。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若经核实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我们对符合条款约定的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释义九)费用按 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三、补偿原则
本主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大病医疗、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特种药品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特种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被保险人从慈善机构获得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范围。
第十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特种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释义十):
1.在中国境外(释义十一)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十二),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十三);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10.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但未如实书面告知的疾病和症状;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释义十四)(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释义十五)(HIV);
12.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
符;
13.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释义十六)而产生的费用;
14.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药品时,未按本主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15.被保险人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6.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有效。
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特种药品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予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1.被保险人殴斗(释义十七),醉酒(释义十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十九)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二十);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二十一),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二十二),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二十三)的机动车(释义二十四)。
第三部分 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五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以及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 具的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处方、病历和与诊断证明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首次申请理赔时,应提供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历次的药品费用清单以及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历次的处方、病历;
4.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病理诊断或加盖医务处公章或具有同等效力公章的临床诊断)以及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我们留存其原件。首次申请理赔时,应提供我们认可的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历次的药品费用收据或者发票;
5.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则须提供从其他途径报销的凭证,我们留存其原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对于以上保险金的申请,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对于保险人已经与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保险人不再接受被保险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金额;对不能确定的部分,待最终确定后,我们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院外药房直付用药流程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在该恶性肿瘤的治疗过程中,根据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特种药品处方购药的,如果被保险人在就诊医院外购买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且该药品属于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药申请、特种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及援助赠药申请:
一、购药申请
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必须先
进行购药申请。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特种药品购药申请,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首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诊断证明(包含确诊日期)、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申请通过后,我们出具理赔确认函,并安排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释义二十五)进行特种药物处方审核。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者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二、特种药品处方审核
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须进行特种药品处方审核。我们安排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对您进行特种药品处方审核,如特种药品处方审核通过,由第三方服务商出具购药凭证(释义二十六)。
对于特种药品处方审核中,申请人授权申请时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审核要求的,或者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的,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充其他与特种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的特种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特种药品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三、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
送药上门服务仅限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申请人须凭购药凭证从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名单中选定购药药店,并选择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申请人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 30 日内完成到店自取或送药上门服务预约,取药时需提供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援助用药申请
所选保障计划在附表 2 中所对应的药品清单中有慈善赠药援助用药项目的药品,须进行慈善援助用药申请。
若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释义二十七)援助项目申请条件,我们将通知被保险人并安排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申请材料准备,被保险人须提供申请援助项目合理且必需的材料。援助项目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须到援助项目的指定药店领取援助药品;若被保险人未通过援助项目审核,被保险人须按照上述“二、特种药品处方审核”的约定重新进行特种药品处方审核。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五部分 如何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主险合同生效后,在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情况下,您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您委托他人办理,则应另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齐上述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费。
若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接受保险合同的解除申请。您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您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主险合同订立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十八)。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二、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电子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投保规定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相关规定、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签发批单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您告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二十四条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主险合同未满期净保费或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有),我们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应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部分 释义
第二十六条 释义
一、周岁
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1 年
增加 1 岁,不足 1 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10 年 10 月 1 日,2010 年 10 月 1 日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0 周岁,2011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二、基本医疗保险
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三、首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四、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五、意外伤害事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六、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规
定的定点医院,但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民营医院等。若本主险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七、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 4 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 3 年以上。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
指经我们审核认可,能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为被保险人提供恶性肿瘤特种药品的药店,具体
以我们提供的名单为准。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该药店内具有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九、恶性肿瘤目录内药品
指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药品处方开具时的有效版
本为准)的药品。
十、未满期净保费
若首次投保时,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1-m/n)”,其中 m 为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经过的天数,n 为交费周期内包含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若非首次投保时,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0%)×(1-m/n)”,其中 m 为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经过的天数,n 为交费周期内包含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十一、中国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十二、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十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四、艾滋病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并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十五、艾滋病病毒
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六、耐药
指实体瘤肿瘤病灶按照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指可测量目标病灶的直径总和增大 20%超过观察到的最小总和(超过基线,如治疗期间未观察到总和降低),最小绝对值升高 5 mm】或非实体肿瘤(包含白血病、多发性骨髓瘤、骨髓纤维化、淋巴瘤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在临床上常无明确的肿块或者肿块较小难以发现,经规范治疗后,按医疗机构的指南规范,通过骨髓形态学、流式细胞仪、特定基因检测等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疾病进展的结论。
十七、殴斗
指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十八、醉酒
指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80 毫克。十九、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二十、管制药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二十一、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二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二十三、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二十四、机动车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二十五、第三方服务商
指我们授权的为被保险人提供处方审核及药事服务的机构。二十六、购药凭证
指保险理赔审核通过之后,第三方服务商通过平台派发给被保险人可用于在第三方服务商合作药房领取保险赔付药品的凭证。
二十七、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
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二十八、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主险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
附表 1:保险利益表
基础版 | 升级版 | |
恶性肿瘤特种药品费用限额 | 150 万 | 200 万 |
药品种类 | 36 种 | 72 种 |
用药期间 | 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附表 2中基础版所列的药品清单中适用的特定恶性肿瘤之日起 18 个月 | 首次确诊罹患本主险合同附表 2 中升级版所列的药品清单中适用的特定恶性肿瘤之日起 3 年 |
序号 | 商品名 | 药品名 | 厂商 | 适用疾病种类 |
1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卫材/默沙东 | 肝癌 |
2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君实生物 | 黑色素瘤 |
3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辉瑞 | 肺癌 |
4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杨森 | 前列腺癌 |
5 | 豪森昕福 | 氟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白血病 |
6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辉瑞 | 前列腺癌 |
7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制药 | 黑色素瘤 |
8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诺华制药 | 黑色素瘤 |
9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卵巢癌 |
10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淋巴瘤,膀胱癌 |
11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肺癌 |
12 | 安圣莎 | 阿来替尼 | 罗氏制药 | 肺癌 |
13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 |
14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和黄/礼来 | 结直肠癌 |
15 | 达伯舒 | 信迪利单抗 | 信达生物 | 淋巴瘤 |
16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 | 罗氏 | 黑色素瘤 |
17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 | 默克 | 结直肠癌,头颈癌 |
18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诺华制药 | 肾癌 |
19 | 赞可达 | 塞瑞替尼 | 诺华制药 | 肺癌 |
20 | 泽珂 | 阿比特龙 | 杨森 | 前列腺癌 |
21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 | 拜耳医药 | 结直肠癌,胃肠道间质瘤,肝癌 |
22 | 赛可瑞 | 克唑替尼 | 辉瑞 | 肺癌 |
23 | 泰瑞沙 | 奥希替尼 | 阿斯利康 | 肺癌 |
24 | 恩莱瑞 | 伊沙佐米 | 武田 | 骨髓瘤 |
25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 | 鼻咽癌 |
26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肺癌 |
27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 | 辉瑞 | 肾癌 |
28 | 索坦 | 舒尼替尼 | 辉瑞 | 肾癌,胃肠道间质瘤,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29 | 艾坦 | 阿帕替尼 | 江苏恒瑞 | 胃癌 |
30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 | 施贵宝 | 白血病 |
附表 2:药品清单基础版(36 种)
31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 | 诺华制药 | 白血病 |
32 | 吉泰瑞 | 阿法替尼 | 勃林格殷格翰 | 肺癌 |
33 | 赫赛汀 | 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胃癌 |
34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诺华制药 | 肾癌,神经内分泌瘤 |
35 | 易瑞沙 | 吉非替尼 | 阿斯利康 | 肺癌 |
36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贝达药业 | 肺癌 |
升级版(72 种)
序号 | 商品名 | 药品名 | 厂商 | 适用疾病种类 |
1 | 可瑞达 | 帕博利珠单抗 | 默沙东 | 黑色素瘤,肺癌 |
2 | 欧狄沃 | 纳武利尤单抗 | 施贵宝 | 肺癌,头颈癌,胃癌 |
3 | 乐卫玛 | 仑伐替尼 | 卫材/默沙东 | 肝癌 |
4 | 爱博新 | 哌柏西利 | 辉瑞 | 乳腺癌 |
5 | 拓益 | 特瑞普利单抗 | 君实生物 | 黑色素瘤 |
6 | 多泽润 | 达可替尼 | 辉瑞 | 肺癌 |
7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单抗 | 恒瑞 | 淋巴瘤,肝癌 |
8 | 兆珂 | 达雷妥尤单抗 | 杨森 | 骨髓瘤 |
9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杨森 | 前列腺癌 |
10 | 泰立沙 | 拉帕替尼 | 葛兰素史克 | 乳腺癌 |
11 | 豪森昕福 | 氟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白血病 |
12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辉瑞 | 前列腺癌 |
13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制药 | 黑色素瘤 |
14 | 迈吉宁 | 曲美替尼 | 诺华制药 | 黑色素瘤 |
15 | 英飞凡 | 度伐利尤单抗 | 阿斯利康 | 肺癌 |
16 | 则乐 | 尼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卵巢癌 |
17 | 百泽安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淋巴瘤,膀胱癌 |
18 | 赫赛莱 | 恩美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 |
19 | 泰圣奇 | 阿替利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肺癌 |
20 | 安圣莎 | 阿来替尼 | 罗氏制药 | 肺癌 |
21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阿斯利康/默沙东 | 卵巢癌 |
22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诺华制药 | 骨髓纤维化 |
23 | 艾瑞妮 | 吡咯替尼 | 恒瑞 | 乳腺癌 |
24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 |
25 | 爱优特 | 呋喹替尼 | 和黄/礼来 | 结直肠癌 |
26 | 达伯舒 | 信迪利单抗 | 信达生物 | 淋巴瘤 |
27 | 亿珂 | 伊布替尼 | 杨森 | 淋巴瘤,白血病 |
28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 | 罗氏 | 黑色素瘤 |
29 | 万珂 | 硼替佐米 | 杨森 | 骨髓瘤,淋巴瘤 |
30 | 昕泰 | 硼替佐米 | 江苏豪森 | 骨髓瘤,淋巴瘤 |
31 | 千平 | 硼替佐米 | 正大天晴 | 骨髓瘤,淋巴瘤 |
32 | 齐普乐 | 硼替佐米 | 齐鲁制药 | 骨髓瘤,淋巴瘤 |
33 | 安维汀 | 贝伐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肺癌,结直肠癌 |
34 | 格列卫 | 伊马替尼 | 诺华制药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35 | 诺利宁 | 伊马替尼 | 石药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36 | 格尼可 | 伊马替尼 | 正大天晴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37 | 昕维 | 伊马替尼 | 江苏豪森 | 白血病,胃肠道间质瘤 |
38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 | 百济神州 | 骨髓瘤 |
39 | 立生 | 来那度胺 | 双鹭药业 | 骨髓瘤 |
40 | 多吉美 | 索拉非尼 | 拜耳医药 | 甲状腺癌,肾癌,肝癌 |
41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 | 默克 | 结直肠癌,头颈癌 |
42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诺华制药 | 肾癌 |
43 | 赞可达 | 塞瑞替尼 | 诺华制药 | 肺癌 |
44 | 泽珂 | 阿比特龙 | 杨森 | 前列腺癌 |
45 | 艾森特 | 阿比特龙 | 恒瑞 | 前列腺癌 |
46 | 晴可舒 | 阿比特龙 | 正大天晴 | 前列腺癌 |
47 | 拜万戈 | 瑞戈非尼 | 拜耳医药 | 结直肠癌,胃肠道间质瘤,肝癌 |
48 | 赛可瑞 | 克唑替尼 | 辉瑞 | 肺癌 |
49 | 泰瑞沙 | 奥希替尼 | 阿斯利康 | 肺癌 |
50 | 恩莱瑞 | 伊沙佐米 | 武田 | 骨髓瘤 |
51 | 泰欣生 | 尼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 | 鼻咽癌 |
52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山东先声麦得津 | 肺癌 |
53 | 英立达 | 阿昔替尼 | 辉瑞 | 肾癌 |
54 | 索坦 | 舒尼替尼 | 辉瑞 | 肾癌,胃肠道间质瘤,胰腺神经内分泌瘤 |
55 | 艾坦 | 阿帕替尼 | 江苏恒瑞 | 胃癌 |
56 | 施达赛 | 达沙替尼 | 施贵宝 | 白血病 |
57 | 依尼舒 | 达沙替尼 | 正大天晴 | 白血病 |
58 | 达希纳 | 尼洛替尼 | 诺华制药 | 白血病 |
59 | 美罗华 | 利妥昔单抗 | 罗氏制药 | 淋巴瘤 |
60 | 汉利康 | 利妥昔单抗 | 上海复宏汉霖 | 淋巴瘤 |
61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 | 深圳微芯生物 | 淋巴瘤,乳腺癌 |
62 | 吉泰瑞 | 阿法替尼 | 勃林格殷格翰 | 肺癌 |
63 | 赫赛汀 | 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乳腺癌,胃癌 |
64 | 福可维 | 安罗替尼 | 正大天晴 | 肺癌,软组织肉瘤 |
65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诺华制药 | 肾癌,神经内分泌瘤 |
66 | 易瑞沙 | 吉非替尼 | 阿斯利康 | 肺癌 |
67 | 伊瑞可 | 吉非替尼 | 齐鲁制药 | 肺癌 |
68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贝达药业 | 肺癌 |
69 | 特罗凯 | 厄洛替尼 | 罗氏制药 | 肺癌 |
70 | 安显 | 来那度胺 | 正大天晴 | 骨髓瘤 |
71 | 齐普怡 | 来那度胺 | 齐鲁制药 | 骨髓瘤 |
72 | 安可达 | 贝伐珠单抗 | 齐鲁制药 | 肺癌,结直肠癌 |
注:我们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药品清单的更新将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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