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招深BG-2021-SYLC-030
合同编号:招深BG-2021-SYLC-030
招银理财招睿美元天添金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托管合同
(产品代码:6932)
管理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700号华润金融大厦17层-20层
法定代表人:xxx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岳鹰鉴于:
甲方是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开展理财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理财业务;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托管业务。
甲方拟设立招银理财招睿美元天添金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6932)(以下简称“理财计划”),委托乙方为该理财计划的托管人。本产品为公募型定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为明确双方在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特签订《招银理财招睿美元天添金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托管合同(产品代码:6932)》(下称“本合同”)。
本合同的签订,并不表明乙方对理财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不表明投资于理财计划没有风险。甲方应保证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自行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乙方对本理财计划资金募集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管理、运作理财计划;
2.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出管理运用理财资金的指令;
3.有权监督乙方本合同项下的托管行为;
4.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办理本理财计划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对所管理的不同银行理财计划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3.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理财资金;
4.真实、完整、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与理财计划成立及投资有关的信息;
5.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理财计划管理运用的相关指令、文件,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对本合同项下理财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
7.办理与本合同项下理财计划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计划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9.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乙方开展托管业务提供必需的协助;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1.保存理财计划业务活动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托管费;
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本合同,否则应承担因此给理财计划财产和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15.根据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客户身份识别所需资料、受益所有人识别相关材料等;
16.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2.向甲方查询理财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从甲方及时获得本理财计划相关的数据和文件;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理财计划财产;
2.为每只理财计划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甲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理财资金管理运用指令,及时办理理财计划的清算、交割事宜;
4.与甲方对账,复核、审查理财计划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计划投资运作,发现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根据监管要求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6.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办理与理财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等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
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乙方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托管财产交付和托管原则
(一)本合同所称托管财产是指理财计划项下所募集并且按照本合同交由乙方托管的资金,以及甲方作为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现金类资产。
(二)甲方在理财计划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规模
,并于该日将本理财计划项下全部募集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
(三)理财计划通过以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将理财计划初始募集资金
、成立后的申购资金(如有)划入托管账户,理财计划成立后的赎回、分红及兑付资金通过托管账户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账号:755947338432301
开户行全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上述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甲方在理财计划成立当日向乙方提交加盖业务章或公章的理财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银理财招睿美元天添金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甲方对向乙方提供的本理财计划文件的完整性
、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理财计划文件不实导致的所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收到理财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相关理财计划文件资料,并经确认托管账户内初始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后,同时向乙方发出起始运作通知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六)理财计划托管原则 1.理财计划应独立于甲方和乙方的固有财产。
2.乙方应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托管财产,确保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与乙方自有资金及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仅依据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审核无误的甲方所送达的划款指令、投资指令
进行款项划付,除此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托管财产单独设置托管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托管财产的独立。
5.因托管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 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应在乙方营业机构为理财计划开立托管账户
。理财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托管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可出款日期以开户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为准。
2.托管账户名称为招银理财招睿美元天添金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预留印鉴为乙方印鉴。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乙方所要求的开户资料。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托管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4.托管账户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理财资金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的账户变更、销户申请。
(二)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开户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理财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等事宜。甲方和乙方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且对各自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专用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理财计划使用,并且只能由甲方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理财计划到期结束前,甲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
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注销、挂失该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计划投资的需要。甲方不得使用本理财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计划投资以外的活动。
(三)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并与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本理财计划运作期间,甲方进行的所有交易所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资金的交收。
(四)银行间债券账户
根据本理财计划投资运作安排,以本理财计划名义直接投资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甲方负责在人民银行为本理财计划办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乙方负责协助提供所需托管人资料。
甲方取得人行备案通知书并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联网后,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理财计划开立债券账户,用于登记、存管本理财计划所持有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甲方应为乙方开立上述账户提供相关便利,及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有效性。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银行间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本理财计划的投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或转让
,亦不得使用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本理财计划投资以外的活动。
如本理财产品采用多级托管模式,甲方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并凭备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甲方名义开立一个交易账户。乙方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乙方名义各开立一个代理总账户。甲乙双方确认已完成上述开户工作后,由甲方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供的相应资料,在乙方处申请办理本理财产品备案并开立对应的债券账户事宜,此债券账户用于记录本理财产品债券交易及持有情况。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妥开户手续,并将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甲方。
(五)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由甲方根据投资需要按照开户机构相关规定开立,甲方应保证本理财计划基金投资的回款账户为本理财计划银行托管账户,完成账户开立后,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基金账户信息告知乙方。
本理财计划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甲方不得出借和转让本理财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理财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或基金交易账户进行本理财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六)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受托资金账户
x理财计划在中证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系统的受托产品账户和受托资金账户,由管理人在该系统发起申请
,托管人负责审核办理。具体事宜以甲方与乙方协商为准。
(七)其他账户
与本理财计划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办理。
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数据的传输
(一)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甲方最晚于第一笔理财计划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本理财计划所对应的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若上述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
、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甲方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数据传输和接收
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向乙方传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甲方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交易及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相应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算有限公司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
,以便乙方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乙方成功接收,乙方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理财计划损失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尽量于T日【20:00】(T+0估值的产品需要在T日 【18:30】前)前将理财计划的当日场内交易数据发送至乙方,因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情况除外,如遇到特殊情况出现数据发送延迟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尽量于T+1日上午【9:00
】前发送对账单数据文件给乙方,以便乙方进行对账。对账单内容包括托管财产T日的交易明细、证券余额、资金余额等内容。对账单与电子数据不一致时,以对账单为准。
甲方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且在乙方书面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三)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本理财计划的所有交易所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
)的清算交割,乙方负责办理理财计划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第六条 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业务
(一)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
定
1.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的确认、清算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甲方原则上应在确认日【12:00】前将上一开放日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的数据通过深证通或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乙方,产品认购、申购、赎回和分红确认日为截止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登记当日的,数据传送时间原则上不晚于【18:00】。甲方应对传递的以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如甲方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理财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根据前述约定进行。否则,由
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关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5.对于理财计划申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甲方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理财计划托管账户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理财计划损失的,甲方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理财计划的损失
。
(二)资金净额结算
理财计划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净应付额时,甲方应在交收日及时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划往理财计划托管账户,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等方式查询到账结果
。
第七条 乙方对甲方相关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一)甲方应确保甲方理财计划在客户选择、报备手续等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资金来源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二)甲方应确保在管理理财计划的过程中,在投资和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将理财计划资金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对甲方对托管财产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
乙方对甲方运用托管财产进行的投资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做穿透监督,即乙方仅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于乙方所托管的理财计划直接投资的下一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不穿透对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最终底层资产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限制进行监督。如因甲方穿透后实际的投资比例或限制违反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本理财计划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对本理财计划财产以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美元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ABS(ABN)、各类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结构性票据、债券型公募基金(含互认基金
、QDII基金、境外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投资于上述资产的基金专户、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含QDII资产管理产品)。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为高流动性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各投资品种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占净资产)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80% |
1. 高流动性资产 | 不低于5% |
2. 债券型公募基金(含互认基金 、QDII基金、境外证券投资基金) | 0-5%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本理财计划建仓期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的六个自然月,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六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投资限制:
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1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2.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运作、划款指令的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或本条要求,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及时改正,乙方提示甲方即视为乙方履行了投资监督义务
。如甲方未及时纠正的,乙方不承担因拒绝执行相应投资指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甲方投资监督事项变更,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以双方共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并应为乙方调整投资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八条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管理人同意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纸质指令包括甲方给乙方传真指令或原件指令。
(一)甲方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甲方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书(附件1)(下称“授权通知书”),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签字/印章样本、权限和预留印鉴,以及授权的传真号码、邮箱、电话号码等。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签章,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用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写明生效时间,未写明生效时间的以本合同签署日期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日期为生效时间。甲方应使用传真或其他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授权通知书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载明的生效时间或授权通知书的落款时间生效。xx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
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
甲方和xx对授权通知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本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下称“指令”
)。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印章/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发送的方式
甲方选择以下 的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甲方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是指乙方基于Internet网络,向甲方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甲方与乙方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具体事宜以《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2)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向乙方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
甲方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对接方式发送电子指令的
,甲方应至少在产品成立日前一日,通过预留邮箱或加盖预留印鉴的函件告知乙方本产品的托管指令对接代码
。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对于甲方通过上述(1)、(2)方式发送指令的,在应急情况下,甲方可以传真发送划款指令或者快递、现场交互原件指令。具体操作方式分别按照以下第(3)
、(4)款指令发送方式执行。
(3)甲方选择以传真方式发送指令
对于甲方通过预留传真号码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特殊情况下,甲方无法使用预留传真号码发送指令时,可通过非预留传真号码应急发送传真指令,甲方须通过授权的电话号码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上述特殊情况解决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预留传真号码更新通知,并加盖甲方在授权通知书中的预留印鉴。
(4)甲方快递寄送或现场交互指令原件的形式传递
指令
如需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供变更指令发送形式的指令发送方式变更通知书。
2.指令附件的发送方式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指令附件发送电子邮箱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对于通过招商银行托管+综合服务平台、预留传真号码或预留电子邮箱发出的指令附件,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3.指令发送的时间
对于新股、新债申购等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于网下申购缴款日的15:00前将指令发送给乙方。
对于期货出入金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期货出入金截止时间前2小时将期货出入金指令发送至乙方。正常情况下由乙方依据甲方发出的出入金指令,通过期货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出入金操作。当结算银行银期转账系统出现故障等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可以使用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
非银期转账手工出入金,入金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期货公司指定账户后,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进行入金操作,出金由甲方通知期货公司出金后,再发送指令给乙方,由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划款指令通过结算银行的网银系统划往本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执行完期货出金或入金的操作后,甲方应通过其交
易系统或终端系统查询出金划出情况和入金到账情况。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甲方应与乙方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对于银行间业务,甲方应于交易日15:00前将银行间成交单及相关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甲方应与乙方确认乙方已完成证书和权限设置后方可进行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间交易。对于向乙方出具无需银行间成交单授权书的
,甲方应在首笔银行间交易时通过预留电话通知乙方,如甲方未通知乙方,导致指令未执行或执行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甲方应于行权日15:00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金额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甲方应提前2小时将指令发送至乙方;对于甲方于15:00以后发送至乙方的指令,乙方不保证当日出款,如出款不成功,乙方不承担责任。
4.指令的确认
甲方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使用预留电话与乙方进行确认,如因甲方未通知乙方接收传真指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依照授权通知书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5.指令的执行
甲方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文件资料齐全,并为乙方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因甲方未给予合理必需的时间导致乙方操作不成功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确认收到甲方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金额、收款账号、收款户名
、用途)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印章/签字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乙方不承担审查义务。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
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审核指令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6.指令的撤销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撤销传真指令,甲方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废”、“取消”等字样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印章/签字后传真给乙方,并电话通知乙方。若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通过相关系统撤销
,系统功能不支持撤销的,应参照撤销传真指令方式撤销电子指令。
(四)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2.当乙方认为所接受指令为错误指令时,应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确认,并暂停指令的执行,由甲方撤销指令或撤销后再重新发送指令。
(五)乙方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乙方发现甲方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甲方在法规规定期限内及时纠正;对于此类托管人事前无法监督并拒绝执行的交易行为,托管人在履行了对管理人的通知义务后,即视为完全履行了其投资监督职责。对于管理人此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六)乙方未按照甲方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甲方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具有第(四)项所述错误,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理财产品、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对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等的程序
甲方撤换被授权人员、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变更或新增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预留电话号码、预留邮箱,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向乙方发出加盖甲方公司公章的授权通知书,同时电话通知乙方。经甲方与乙方以电话方式或其他甲方和乙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授权通知书于其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书失效。甲方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重新出具的授权通知书的正本送交乙方。授权通知书正本内容与乙方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为准。乙方更换接收甲方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甲方。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于因没有充足资金致使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正确执行甲方发送的有效指令,理财产品财产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乙方过错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职责,如果甲方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书等情形,乙方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甲方为本理财计划的会计责任人。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理财计划名义对本理财计划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计划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
(二)理财计划资产净值是指理财计划资产总值减
去理财计划负债(包括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后的价值。
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理财计划份额总数,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一般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4位以后四舍五入,精确位数及舍位规则具体以产品说明书规定为准。
估值日指份额净值归属日且该日的份额净值需对外披露的日期。
(三)估值程序
理财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估值结果由甲方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发送给乙方核对
,双方【每日核对】。本理财计划的估值日为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甲方完成理财计划估值后,通过电子对账单形式与乙方完成核对或通过将净值披露公告加盖业务章后以预留传真号/邮件/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内以约定形式回传甲方完成核对。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甲方对银行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因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而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估值方法
1.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含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支持票据等),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
)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但若因其交易不活跃或未来现金流难以确认
,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无法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等客观原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管理人和托管行合理判断后,可采用其他估值技术对其进行估值,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估值技术的适当性,并在此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可转换私募债券和可交换私募债券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5.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1)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2)理财产品所持有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摊余成本法计量,否则按照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6.同业存款等存款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7.债券回购和拆借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折溢价,在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对于交易所上市的ETF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
(3)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
(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4)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5)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6)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9.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0.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
,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1.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2.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3.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价值时;
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
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乙方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甲方应向乙方追偿。若甲方和乙方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甲方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4.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甲方、乙方按《招银理财招睿美元天添金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乙双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理财计划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条 费用与税收
x理财计划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1.固定投资管理费:甲方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率为0.15%/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计划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15%÷365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15%/年,J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0.15%/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计划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A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A份额净资产×0.15%÷365
J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J份额净资产×0.15%÷365
3.托管费:乙方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0.02%/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经甲方和乙方核对后,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当日理财计划托管账户内有足够现金。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2%÷365
4.其他费用指令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双方约定的形式从托管财产中划付。
5.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
甲方和乙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理财计划清算
(一)理财计划终止时,甲方应及时组织到期清算
,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如清算期超过【5】日的,甲方应当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在理财计划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财计划投资者进行披露。
(二)甲方应及时编制终止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终止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计划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信息。乙方应及时核对终止报告并回复甲方。甲方收到回复后未于当日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复核结果无异议。
(三)乙方应当在双方对终止报告均无异议后,根据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发送的指令将托管财产划至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四)理财计划如提前终止,甲方应至少在终止前
【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前述约定履行上述终止清算程序。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在此承诺:对于因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事宜而获得的对方的有关经营信息、与托管事务有关的资产处置等信息、以及与本合同托管事宜有关的所有其他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因履行本合同而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以及其他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信息的人员保守秘密
。未经一方书面事先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但(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之需要;(2)甲方向理财计划的意向投资者/投资者、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为履行其于理财计划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报送职责)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加盖公章且本理财计划项下全部初始理财资金转入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后生效。
(二)本合同随理财计划终止而终止,乙方自理财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托管责任。甲方应在理财计划终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经另一方通知后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如发生下列情形,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依法取消开展理财业务资格的;
2、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违法经营、出现重大风险、损害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法履行职责的;
3、乙方被依法取消开展托管业务资格的;
4、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5、理财计划存续期届满而未延期的;
6、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保密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约定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当事人均有违约情形,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理财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甲方及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乙方执行甲方的生效指令对托管财产造成的损失。
4.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等文
件(含复印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所有收到的由甲方提供的上述复印件,乙方即认为其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合同的复印件和数据有误,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或理财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5.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和投向合法、合规,如果乙方发现或有合理怀疑甲方或其资金、交易存在洗钱风险
、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嫌疑或违反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乙方可以单方面中止合作,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6.非因甲、乙双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等。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可免责的事项。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理财计划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和乙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一方仅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自身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另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对由于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
、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在发生后60天内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如果该争议未能通过仲裁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被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投资者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一)本合同构成双方就理财计划托管事宜达成的全部安排,任何有关理财计划托管事宜的规定以本合同
的约定为准。
(二)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下提供给对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三)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现影响或限制本合同履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甲、乙双方应立即对本合同进行协商和修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招银理财招睿美元天添金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托管合同(产品代码:6932)》签署页)
甲 方: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
乙 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授权通知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我单位授权以下人员向你行发送相关业务通知和指令。现将发送用章样本、有关人员签字(章)样本及相应权限、授权传真号码、授权邮箱、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等通知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行发送业务通知和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姓名 | 电话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业务通知及指令发送用章 | (用章样本) |
授权传真号码 | |
授权邮箱 | |
其他指令确认人员及联系方式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被授权人签字(章)同时出具,指令方为有效。业务通知用章可单独使用。
2、权限类型:□经办 □复核 □审批。
3、上述信息变更,我单位负责提前通知你行。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章):年 月 日
“招银理财招睿美元天添金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划款指令(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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