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cc轎車*12輛、7人座休旅車*2輛、5人座四輪傳動休旅車*9輛、8人座箱型車*1輛、9人座箱型車*1輛。合計25輛。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車輛租賃合約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為租賃小客車事宜,成立契約,同意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賃標的
2000cc轎車*12輛、7人座休旅車*2輛、5人座四輪傳動休旅車*9輛、8人座箱型車*1輛、9人座箱型車*1輛。合計25輛。
小客車司機28名(須具備職業小客車駕駛執照)。
三、以上乙方車輛及司機分配如下(詳見車輛、駕駛數量及配置表):
公視:2000cc轎車*9輛、5人座四輪傳動休旅車*8輛、8人座箱型車*1輛。
小客車司機 21人。
客台:2000cc轎車*3輛、7人座休旅車*2輛、9人座箱型車*1輛。
小客車司機 7人。
四、乙方對甲方提供車輛若常故障時【每輛車每月故障2次(不含)以上或累計半年故障4次(不含)以上】,得要求甲方更換之。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共計三年。
合約期滿,甲方若無重大疏失,得優先續約一年權利,租金重新議定。
第三條:租金
(1) 2000cc轎車*12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2) 7人座休旅車*2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3) 5人座四輪傳動休旅車*9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4) 8人座箱型車*1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5) 9人座箱型車*1輛,每輛每月租金為 元整(含稅)。
以上合計每月 元整(含稅)。
(6) 小客車司機27人,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30,000元整,司機班長每月薪資不得
低於35,000元。
合計每月總額 元整(含稅)。
付款方式:甲方應於次月十日前開立當月發票(駕駛薪資與車租分別開立發票)予乙方,甲方請款時,得提出給付司機上個月薪資具領清冊之證明文件供乙方查核;乙方於月結後,駕駛薪資當月支付,其餘九十天開立即期票據或以匯款方式支付甲方。
租賃期間,乙方若要求增加租用數量,租金依本合約單價計算,甲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在合約屆滿前調漲費用。
租金及相關費用由乙方按第一條第三項約定使用比例分攤。
第四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應自本契約生效之租賃日起點交租賃標的,並須將車輛牌照號碼及車輛引擎號碼造冊彙送乙方,由乙方驗收。
甲方應負擔租賃車輛下列費用:
租賃車輛之各項法定稅額(含營業稅、牌照稅、燃料稅、檢驗費,領牌費,貨物稅等)。
租賃車輛之保險費及自負額:
A.強制責任險。
B.乘客險(每一個人體傷二十萬元以上,每一個人死亡二百萬元以上)。
C.第三責任險(每一個人體傷250萬元以上,每一個人意外事故之傷害500萬元
以上及每一意外事故之財損50萬元以上)。
D.車損險(含颱風及洪水險)。
3. 保養維修費、零件更換費及拖吊車費等(乙方故意之行為除外)。
4. 全省二十四小時免費道路救援服務。
5. 保證租車在原廠授權保養廠維修服務。
租賃車輛均設有基本配備:衛星定位系統(GPS)、行車紀錄器(附8G記憶卡)、隔熱紙、前後座晴雨窗。
車輛汽油費(加油卡)、過路費(eTag)、停車費均由乙方負責給付。高速公路通行費以辦理eTag繳費,雙方須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三方協議書。
甲方應安排車輛至少每半年或五千公里定期保養一次及更換零配件,輪胎亦應按照相關安全法令更換;甲方應負責維護車輛在最佳使用狀態。
本合約租賃車輛故障時,甲方應於接到乙方通知一小時內,提供同等級車輛供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提供同級車輛導致乙方增加支出時(如另行租車之費用等),甲方應全額補償乙方,乙方可由甲方之租金中扣抵之。
本合約租賃車輛定期保養或進場維修時,甲方應預先安排提供同等級車輛供乙方使用,不得影響乙方之作業。
本合約受僱之司機為甲方員工,其薪資暨各項福利均由甲方提供,與乙方無僱傭契約關係,不得對乙方提出任何主張或請求;本合約司機之選派及服勤,甲方應自行遵守小客車租賃合約備忘錄及司機服勤須知(詳附件)之規定。
本合約租賃車輛如有違規罰款皆由甲方負擔(除證明為乙方人員授意外,由乙方負擔)。
租賃期間甲方營業處所或公司組織有重大變更時,應通知乙方。
甲方及其選派司機應就本合約或履行本合約所知悉乙方之業務秘密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甲方應負責使其選派司機負保密責任。
第五條:乙方之義務
乙方應依約定如期支付租金,如有逾期,甲方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自遲延給付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本合約租賃車輛由甲方選派司機駕駛,應由其選派司機負保管責任,車輛遺失所須支付之出險自負額,由甲方負擔之。
租賃期間,乙方應提供場所供本合約租賃車輛停放,並允許甲方或其指定人進入該場所作必要或例行性檢修或處理,但甲方及指定人員應遵守乙方場所使用規則。
租賃期間,乙方營業處所或合約租賃車輛停放處所有所變更時,乙方應通知甲方。
租賃期間,本合約租賃車輛仍歸甲方所有,並專供乙方及其人員作業使用,乙方不得利用本合約租賃標的攬客營業、轉租、質押、從事違法行為,置放違禁品或允許非乙方人員或無照駕駛者使用。
第六條:本合約提前終止
甲方認知本合約車輛係供乙方新聞部人員採訪使用,具時效性,如甲方或其選派司機有任何違約行為或阻礙採訪工作,而造成聲譽受損或其他損害時;甲方同意乙方得不經催告提前終止本合約,甲方除應退還溢收租金外,並願賠償乙方所受損害。
乙方違約者,甲方得提前終止本契約,並收回車輛及司機,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乙方有權提前二個月告知甲方,退租部分車輛與司機(在3部車輛及3名司機數量內;其中公視2部車輛及2名司機,客台1部車輛及1名司機),乙方毋須承擔任何補(賠)償責任。(上述數量與客貨車合併計算)若乙方退租車輛違反此款規定,則乙方應就甲方之損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若乙方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法令變更停止營運或不可抗力之情形等)導致需提前終止本合約時,則甲方同意乙方不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履約保證金
甲方於簽約時應繳交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整。上述保證金由乙方收執,於履約完成後,憑據一次無息退還甲方。
第八條:合意管轄
如本合約發生任何訴訟,除專屬管轄外,雙方當事人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附件
屬本合約一部分,與本合約具同一效力。
第十條:未盡事宜
x合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律規定或由雙方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決定之。
第十一條:本合約壹式貳份,甲、乙方各收執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
負 責 人:
地 址:
統一編號:
電 話:
乙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代 表 人:總經理 xxx
地 址:xxxxxxxxxxx00x00x
xxxx:00000000
x x:(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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