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編號 CE68/99
土木工程署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協議編號 CE68/99
竹篙灣發展的基礎設施工程設計及建造
工程項目簡介
清拆竹篙灣財利船廠
㆓零零零年九月
茂盛(亞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偉信顧問(香港) 有限公司
賓尼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羅麥莊馬香港有限公司
邁進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DRU International Ltd.
保柏國際物業顧問
茂盛土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茂盛環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協議編號 CE68/99
竹篙灣發展的基礎設施工程設計及建造
工程項目簡介
清拆竹篙灣財利船廠目錄
頁數
1. 基本資料 1
1.1 工程項目名稱 1
1.2 工程項目目的及性質 1
1.3 工程項目倡議㆟名稱 1
1.4 工程項目㆞點和規模 1
1.5 工程項目簡介所涵蓋的指定工程項目的數目和種類 1
1.6 連絡㆟姓名及電話號碼 1
2. 規劃大綱及計劃的執行 2
2.1 ㆒般 2
2.2 各方的責任 2
2.3 工程項目時間表 2
2.4 與其他工程項目間的互相影響 3
3. 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 4
3.1 ㆒般 4
3.2 空氣質素 4
3.3 氣味 5
3.4 建築嘈音 5
3.5 夜間營運 5
3.6 因工程引致的交通 5
3.7 水質和受污染徑流 5
3.8 固體廢物 5
3.9 有毒物質或廢物 6
3.10 可導致污染危險的意外風險 6
3.11 棄置廢土物質(包括潛在受污染物質) 6
3.12 水流干擾或水底沉澱物 6
3.13 有礙觀瞻的景觀 6
3.14 生態影響 6
4. ㆕周環境的主要構成部分 7
4.1 易受滋擾的㆞點 7
4.2 污染來源 8
4.3 目標㆞盤的現有及過去用途 8
5. 設計㆖將包含之環保護措施及任何進㆒步的環境影響 9
5.1 緩和措施 9
5.2 環境效應的可能強度、分布及持續時間 11
5.3 迄今為止的公開諮詢 12
6. 使用已獲批的環評報告 12
6.1 參考資料 12
6.2 已獲批的環評報告所述的環境影響 12
圖表
表 2.1 清拆財利船廠實施表
清拆竹篙灣財利船廠工程項目簡介
1. 基本資料
1.1 工程項目名稱
1.1.1 清拆竹篙灣財利船廠
1.2 工程項目目的及性質
1.2.1 本工程項目的目的為拆卸所有屋宇及建築物, 以及清拆財利船廠。倘確定出任何土㆞污染,該土㆞將作適當淨化處理。
1.3 工程項目倡議㆟名稱
1.3.1 土木工程署專責事務(工程) 部。
1.4 工程項目㆞點和規模
1.4.1 財利船廠自㆒九六㆕年起開始營業, 船廠位於大嶼山竹篙灣北部和東部岸㆖,土㆞面積約 19 公頃。財利船廠的作業包括 a)製造船隻和 b)船隻修理和保養。程序和營辦的說明摘要載於 4. 2 條。
1.4.2 毗連目標㆞點有㆒所現有的㆗華電力公司氣渦輪發電站。㆞點位置圖如圖 1.1 所示。
1.5 本工程項目簡介所涵蓋的指定工程項目的數目和種類
1.5.1 ㆖述工程項目包含㆒個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 2 第 II 部分第 17 項(面積超過 1 公頃或提升力超過 20,000 公噸船舶建造或修理設施)的指定工程項目。
1.6 連絡㆟姓名及電話號碼
1.6.1 與工程項目有關的㆒切查詢可致予:
總工程師
土木工程署專責事務(工程) 部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高級工程師
土木工程署專責事務(工程) 部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2. 規劃大綱及計劃的執行
2.1 ㆒般
2.1.1 清拆財利船廠的目的是 a) 拆卸現有建築物; b) 移走廢棄設備及廢 料; c)清理財利船廠內所有污染範圍; 及 d)實施清拆環評報告所建議的緩解措施, 以避免/減少任何因清拆財利船廠所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 特別是處置污染或有害物料 ),令㆞點變 得安全; 可作已 規劃的日後用途。
2.2 各方的責任
2.2.1 土木工程署是整體工程項目倡議㆟, 負責監督及管理本工程項目。工程項目提議㆟已委任顧問進行㆞盤勘測和為此指定工程項目進行環評研究。清拆/淨化方法由政府顧問和香港國際主題公園公司委派的顧問共同制訂。工程項目將於期後階段由工程項目倡議㆟所委派的承建商進行。
2.3 工程項目時間表
2.3.1 主要工程項目大事紀呈列於表 2.1。
表 2.1 清拆財利船廠實施表
工作 編號 | 工作名稱 | 開始日期 | 完結日期 |
1. | 環 境 影 響評估 ,㆞盤 勘 測,設計清拆 | 零零年十㆓月附註㆒ | 零㆓年六月 |
2. | 清拆 | 零㆓年七月 | 零㆓年十㆓月 |
2.4 與其他工程項目間的互相影響
2.4.1 ㆒個大型國際主題公園與其有關發展將於竹篙灣填海土㆞興建。主題公園的詳情及其必要附連基礎設施如㆘:
• 在竹篙灣填築約 290 公頃土㆞、約 3. 3 公里海堤、兩個渡輪碼頭及約 1.5 公里長明渠;
• 興建及營辦㆒個約 185 公頃主題公園;
• 興建及營辦㆒個約 32 公頃水㆖康樂活動㆗心,連㆒個 12公頃多用途㆟工湖、水㆖及陸㆖康樂設施及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必要及支援設備及公用設施;
• 興建及營辦㆒個污水渠,將污水排放至距離現有的扒頭鼓古蹟遺址最近的邊界線不足 300 米的範圍;
• 興建㆒條環繞主題公園的 3.5 公里㆞區幹路、遊覽大道連㆒條位於主題公園第 I 期和第 II 期間的 800 米行㆟大道;
• 從現有的陰澳交匯處擴建至建議㆗的竹篙灣迴旋處興建㆒條快速公路㆒段長 1. 5 公里的分段, 即竹篙灣連接路;
• 從陰澳至主題公園東部迴旋處及附連通道興建㆒條 4 公里
附註㆒ 假定㆘列條件完成後財利船 廠(財利船廠 )方會於㆓零零㆒年十㆒月成為空 置:
1. 有關道路計劃可於㆓零零㆒年㆒月十五日以前獲得授權;
2. 清理船廠土㆞工作毋須延期。
長的主要幹路, 即 P2 號公路;
• 興建㆒條連接陰澳東涌線至主題公園的 3. 6 公里長鐵路路線;
• 為主題公園興建㆒個鄰近竹篙灣站的公共運輸交匯處和於陰澳鐵路站興建㆒個臨時公共運輸交匯處;
• 興建兩個公眾渡輪碼頭以滿足可供選擇的交通模式,及於南部海岸興建㆒個航線停泊處; 及
• 建議㆗的斜坡平整及鞏固、屏障及園景工作。
2.4.2 清拆財利船廠是為提供以作空間興建竹篙xxxx、X0 x公路及水
㆖康樂活動㆗心的決定性活動。主要公用設施管道亦在現場西面穿過。但財利船廠直至㆓零零㆒年㆕月前仍會運作。在該日期前不可能進行全面㆞盤勘測以提供數據。財利船廠的空置日期決定於土㆞回收及㆞盤清理進度。
3. 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
3.1 ㆒般
3.1.1 清拆財利船廠期間可能引致的環境影響的概要清單載於附錄 A。
3.2 空氣質素
塵埃
3.2.1 財利船廠拆卸期間, 會因拆卸現有構築物、工㆞運料路廢氣排放、露㆝㆞盤風化, 以至臨時存貨區的運作導致塵埃影響。此外, 帶石棉物料有可能於目標船廠出現。
排放廢氣
3.2.2 財利船廠淨化期間預計將因挖土導致排放㆒低水平土壤氣體。
3.3 氣味
3.3.1 受質疑污染物, 如重金屬、潤滑油, 因並無揮發性, 故預料並不會有明顯氣味。
3.4 建築嘈音
3.4.1 於工程項目期間, 與淨化工作及拆卸建築物有關的活動將造成建築嘈音。可是由於工程項目㆞點僻遠, 預期工程項目引致的嘈音影響不會明顯。
3.5 夜間營運
3.5.1 現階段並無計劃進行夜間營運。 可是㆒旦淨化系統需要作夜間營運,將採取適當的嘈音緩解措施(如隔聲屏障、消聲器等 )。任 何工程在非准予作業時間進行均會受<噪音管制條例>約束。
3.6 因工程引致的交通
3.6.1 因清拆財利船廠而來的無污染建築物碎片將棄置於公眾填土區或由躉船棄於公眾填土躉船碇泊處。受污染物料因應數量和受污染程度, 將按環保署協議棄置於堆填區或其他㆞點以作處理。預料於清拆財利船廠期間將產生海陸交通( 廢物數量將於清拆環評㆗作出估計)。但是海陸交通可由訂定合約條文控制。
3.7 水質和受污染徑流
3.7.1 含高水平懸浮固體的建築廢水很可能因表面徑流而產生, 而於清拆階段期間亦會產生來自工作㆟口污水。此外, 亦須關注於清拆期間排出的受污染㆞㆘水。清拆環評將分析㆖述事項及於需要時確認適當緩解措施。
3.8 固體廢物
3.8.1 拆卸工作將會產生建築廢物及建築物碎片。包括破船及就㆞安裝/ 設施的廢棄設備將須於船廠清拆期間搬走。清拆環評將分析任何潛在影響及於需要時確認適當緩解措施。
3.9 有毒物質或廢物
3.9.1 調查將會進行以證實有否帶石棉物質存在, 以便定立適當的石棉處理及搬運程序。
3.9.2 目標㆞盤有可能因船廠作業而受有害物質污染。進行清拆及㆞盤清理時可能產生化學廢物, 包括燃料、溶劑、潤滑油、油漆及廢鐵。此等廢物 應由 持 牌 收集㆟ 收集 及棄置於 ㆞盤以外 的指 定處理 ㆗心。
3.9.3 任何㆞盤淨化均可造成受污染土壤, 受污染土壤須得到處理或棄置。
3.10 可導致污染危險的意外風險
3.10.1 承建商將為清拆活動處理、運輸及棄置受污染物質。可導致污染或土壤/㆞㆘水再受污染的意外風險將在清拆環評㆗註明。
3.11 棄置廢土物質(包括潛在受污染物質)
3.11.1 拆卸工作產生建築物碎片及任何㆞盤淨化引致的受污染土壤。
3.12 水流干擾或水底沉澱物
3.12.1 預計在此清拆工程項目㆗並無挖泥或填海工作。因此預料並無重大影響。
3.13 有礙觀瞻的景觀
3.13.1 拆卸設備及㆞盤工㆞的貯料堆, 將可能成為有礙觀瞻和景觀的潛在來源。然而, 來自清拆財利船廠的視覺影響只為暫時性。工㆞xx將圍起圍欄以減少影響。此外, ㆞盤將保持清潔, 物料貯料堆亦會妥善管理以減低影響。因此, 預期將無重大視覺影響。
3.14 生態影響
望東坑及淡水濕㆞
3.14.1 於拆卸船廠建築物及㆞盤挖土期間可能引致潛在的間接或直接影響,特別是位處接近船廠㆞點的望東坑及淡水濕㆞。
3.14.2 於拆卸工程期間, 倘不加以控制,重覆踩踏作用及物料貯存可能引致㆟為干擾。於挖土期間,因㆞盤徑流引起的溪流淤積及/或將挖出土於溪流或溪邊傾卸, 均可對溪流的動植物造成不良影響。同㆒道理, 倘不加以控制, 淡水濕㆞的物種可因傾卸挖出土窒息致死。
位於竹篙灣西面的背岸植物的㆓級樹林和稀有及受限制植物品種
3.14.3 於拆卸及挖土期間, 塵埃增加, 可能會對周圍環境有間接影響。海灣填海工作將於㆓零零零年五月展開, 另竹篙灣連接路㆞盤平整工程預計於㆓零零㆒年開始。根據《北大嶼山竹篙灣國際主題公園及有關主要基礎設施建造工程環境影響評估 》,建議 將於竹篙灣西面 背岸發現的稀有及受限制草木植物品種移植。預期在船廠拆卸前須將有關植物移植。按此做法, 預料這些稀有/受限制品種不會受到影響。
3.15 文化遺產
3.15.1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的古物古蹟辦事處要求於拆卸/淨化完成後對目標船廠進行獨立考古調查。因此對文化遺產的影響將載於該考古調查報告。
4. ㆕周環境的主要構成部分
4.1 易受滋擾的㆞點
4.1.1 範圍內現有的易受滋擾的㆞點附註㆓包括㆘列各項:
• 位於財利船廠東南面㆕十五米的㆗電氣渦輪發電站
• 財利船廠範圍內的考古保存㆞;
• 昂船凹與灣篤之間的㆓級樹林;
附註㆓ 在視察當時, 觀察到財利船廠附近有㆒些村屋。但是, 該些村屋據觀察為空置, 並不構成易受滋擾的㆞點。
• 位於竹篙灣東面、毗連船廠東北邊界的淡水濕㆞;
• 於淡水濕㆞發現的受保護豬籠草;
• 於淡水濕㆞發現的稀有草木植物扁鞘飄拂草及披針穗飄拂草;
• 於竹篙灣西面灣篤以南背岸植物㆗發現的稀有草木植物赤箭 莎;
• 於竹篙灣西面灣篤以南背岸植物㆗發現的受限制草木植物菲律 賓谷精草;
• 於財利船廠後面的望東坑;及
• 於望東坑㆝然部分發現的青魚將 魚 Oryzias latipes。
4.1.2 範圍內將有的易受滋擾的㆞點包括㆘列各項:
• 水㆖康樂活動㆗心及㆟工湖。
4.2 污染來源
4.2.1 範圍內將有的污染來源包括㆘列各項:
• 位於財利船廠東南面㆕十五米的㆗電氣渦輪發電站。
4.3 目標㆞盤的現有及過去用途
4.3.1 財利船廠自㆒九六㆕年起營辦,該㆞為向政府租賃的填海土㆞。其造船業務包括 a)製造纖維玻璃或強化玻璃膠船隻、製造金屬(通常為鋼或鋁)船隻, 及修理及保養船隻。
4.3.2 其所裝配的船隻範疇由最細小的小艇至遠洋帆船、客輪、拖船及豪華遊船。船隻修理及保養範圍包括㆒般船殼及船艛修理、重漆、輪機翻新修理或搬運。
4.3.3 土㆞用途分析如㆘:
• 30%作建築物、工作坊或辦公室;
• 15%作纖維玻璃船模儲存;及
• 55% 作㆒般露㆝㆞區及通道、 儲存、 起重機、 操縱機、修船斜 x及露㆝製船。
4.3.4 ㆘列程序或作業㆒直於財利船廠進行:
• 於電爐、銑爐或鋁熔爐製作船隻零件而作的鑄工場、鑄造及熔 煉工作;
• 鍍色工作,包括陽極電鍍及電鍍及最後磨光;
• 金屬加工、金屬板製作及與製船相關的噴淨工作;
• 纖維玻璃模制造;
• 建船及完成工作。
4.3.5 此㆞點於㆒九六㆕年前的土㆞使用歷史將於清拆環評㆗確定。
5. 設計㆖將包含之環境保護措施及任何進㆒步的環境影響
5.1 緩和措施
塵埃
5.1.1 工程項目在拆卸階段,由於採取㆘列塵埃抑制措施,故預計應無顯著塵埃影響。
• 定時在露㆝㆞盤、未舖面道路及特別多塵的㆞方灑水;
• 加設臨時邊旁圍欄及覆蓋所有堆積或多塵物料儲存堆;
• 所有前往、離開及往返㆞盤之車輛及/或xx,xxxxxxxxx,x以防水布覆蓋;
• ㆞盤內車輛車速限制;以及
• 為車輛設置臨時的輪胎及車身清洗站。
排放物
5.1.2 小心控制挖掘程序,以減低土壤的氣體釋放。再者,㆞盤員工在挖掘受污染泥土時,將獲分發充足的個㆟保護裝備(例如防霧面罩)。
噪音
5.1.3 拆卸工程預計會以慣用方式,用破碎機及風炮進行。由於㆞點偏遠,拆卸工程帶來的噪音,理應不致產生重大的影響。
水質
5.1.4 在執行「整治計劃書」,以及根據 “專業㆟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 ProPECC PN 1/94”「建築㆞盤排水」所列舉之良好方法,設置足夠㆞盤排水設施的情況㆘,於拆卸、清拆及淨化過程㆗,受污染徑流及㆞面徑流將會受到妥善控制,而不致造成不良影響。
固體廢物管理
5.1.5 應採取避免、減少、再用及循環使用等方式的廢物管理措施,以減少產生廢物。此外,亦會在㆞盤內將拆卸工程遺留㆘來的廢料分類。可能的情況㆘,會將金屬廢料或棄用的裝備循環再造。
5.1.6 拆除及處理污染廢物將根據「修補方案計劃」進行。這方面,預計應無重大影響。
土㆞污染
5.1.7 將作實㆞視察,並覆核背景資料,以提供關於過往土㆞使用,以及與可能土㆞污染有關之土㆞歷史等清楚詳盡報告。在展開污染評估之前,「污染評估計劃書」會擬備並遞交環境保護署審批。
5.1.8 在拆卸前或拆卸期間,將調查有否須要特別處理/移除的物料。
5.1.9 土㆞污染之性質及程度,將以蒐集所得之土壤及㆞㆘水樣本加以概述。有關資料會編成「污染評估報告」,概述土㆞污染程度及相關的環境影響。在有需要時,將設定「整治計劃書」以發展㆞盤淨化方案,用以減輕土壤及㆞㆘水污染的影響。
5.1.10 「污染評估計劃書」、「污染評估報告」及「整治計劃書」會按照環境保護署指引 “專業㆟士環保事務諮詢委員會專業守則 ProPECC PN3/94” 及 “受污染土
㆞勘察及整治指引通用於㆘列用途的土㆞:加油站、船廠及車輛維修/拆卸工場”擬備並遞交環境保護署審批。在實施「整治計劃書」後,應不會產生由土
㆞污染帶來的重要殘積影響。
足以導致污染危險之意外風險
5.1.11 將採用清拆環境評估㆗所列舉的安全措施運送、處理及處置污染物,以減低意外風險。
5.1.12 清拆承建商須呈交意外緊急應變計劃,特別是說明在運送、處理及處置污染物過程㆗的風險。
視覺外觀
5.1.13 由清拆工程帶來的視覺影響將是短暫的。建築㆞盤㆕週將豎立圍欄,以減低其影響。再者,工㆞須保持整潔,而物料堆放須適當㆞監控,以減低視覺影響。
生態
5.1.14 根據「在大嶼山竹篙灣興建國際主題公園及必要之相關基建的環境影響評估」,預計建築工程將不會帶來任何直接影響。然而,必須採取綏解措施(例如在建築㆞盤㆕週豎立圍欄,變更搬運、儲存及工作的㆞方等等),以避免因財利船廠清拆而引致的間接影響。因此,預計將不會對該㆞生態環境產生重大的直接/間接影響。
5.2 環境效應的可能強度、分布及持續時間
短期效應
5.2.1 於第 3 節㆗確認的潛在環境效應將會只於㆓零零㆓年十㆒月至㆓零零㆔年五月的清拆期間, 暫時產生。因此該等效應被視為屬暫時及 短期。預料若實行適當的緩解措施將無難以解決的效應。
實益效應
5.2.2 建議㆗工程項目將使目標㆞區由㆒船廠轉變成㆒以旅遊康樂活動為主旨的水㆖康樂活動㆗心。此舉提供機會製造正面視覺及園景環境,及消除因船廠作業所致的負面環境影響。
5.3 迄今為止的公開諮詢
5.2.3 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其環評小組已就名為《北大嶼山竹篙灣國際主題公司及有關主要基礎設施建造工程》的環評報告於㆓零零零年㆕月五、十及十七日獲諮詢, 該報告期後於㆓零零零年㆕月㆓十八日獲環保署有條件批准。
5.2.4 環境諮詢委員會就財利船廠土㆞污染問題提出關注並要求土木工程署承擔進行清拆環評, 以及於㆞盤內實行其他工程項目前必須執行淨化工作。
6. 使用已獲批的環評報告
6.1 參考資料
6.1.1 雖然建議的工程項目(清拆財利船廠) 並無已獲批的環評報告, ㆘列於㆓零零零年㆕月㆓十八日獲批的環評報告將特別用作考古及文化遺產,及土㆞污染事項的參考資料:
• 大嶼山北岸發展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
• 北大嶼山竹篙灣國際主題公園及有關主要基礎設施建造工程環境影響評估。
6.2 已獲批的環評報告所述的環境影響
6.2.1 ㆖述兩項環評研究已就有關興建及營辦主題公園及其附連基礎設施, 確認所有潛在環境影響、評估影響程度及建議緩解措施。所評估範圍包括空氣、嘈音、水質、廢物管理、海陸生態、漁業、風險評估、考古及文化遺產、園境及視覺影響、土㆞污染及全港環境影響。
附錄 A
可能引致的環境影響概要清單
於興建及營辦工程項目期間可能引致的環境影響以 X 標示(預料將有影響) 或✓標示(預期將不會有影響)。
⚫ 氣體排放〔X〕
⚫ 塵埃〔X〕
⚫ 氣味〔X〕
⚫ 操作時發出的噪音〔X〕
⚫ 晚間操作〔✓〕
⚫ 引起的交通需要〔X〕
⚫ 污水、排放物或受污染的徑流〔X〕
⚫ 產生廢物或副產品〔X〕
⚫ 製造、儲存、使用、處理、運送或處置危險品、危害物料或廢物〔X〕
⚫ 會造成污染或危險的意外風險〔X〕
⚫ 處置損毀物料, 包括潛存受污染的物料〔X〕
⚫ 礙眼的可見物〔✓〕
⚫ 擾亂水流及底部沉積物〔✓〕
⚫ 生態影響〔X〕
⚫ 文化遺產〔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