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 B 证;
中江县永安镇初级中学校维修学生宿舍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中江)
采购人:中江县永安镇中心学校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共同编制
2020 年 8 月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6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28
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33
第八章评审方法 54
第十章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89
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中江县永安镇中心学校委托,拟对 中 江县永安镇初级中学校维修学生宿舍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6232020000618
2.采购项目名称:中江县永安镇初级中学校维修学生宿舍工程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已落实三、采购项目简介:
1.项目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为 314620.56 元,其中暂列金 0.00元,(该项目采购人按招标控制价总价下浮 8%直接确定采购价格,金额为:289450.91元) ;
2.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维修学生宿舍 1500 平方米,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所示范围为准;
3.本次采购共 1 个标段;
4.项目工期:90 日历天。四、定向采购情况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五、邀请供应商
本次竞争性磋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本项目将实行资格预审,并从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 10 家供应商进入政府磋商采购。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复印件或《四川省省外施工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4)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 B 证;
(5)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9.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 ) 的 要 求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八、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资格预审资料符合且通过随机抽取的中选供应商,磋商文件自 2020 年 9 月 7 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 09:00- 17: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通过现场/线上发售的
方式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4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购买磋商采购文件。
现场发售:在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0 x(x
xxx)00 x 0 x 000 x)获取。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线 上 发 售 : 将 含 有 联 系 方 式 及 邮 箱 的 介 绍 信 填 写 后 发 送 扫 描 件 至 000000000@xx.xxx 邮箱。
备注:采用线上发售的供应商,需附加报名费转账凭证和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微信转账扫描如下二维码进行转账
注:微信转账时请备注项目编码和公司名称。
注:《介绍信》(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请于提交资格性响应文件当天交至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刘女士处。
九、资格性响应文件及施工响应文件文件递交时间:
1.递交资格性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 13:00(北京时间);
2.供应商递交施工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 13:00 (北京时间);
3.供应商参加磋商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 13:00 (北京时间)。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 年 9 月 18 日 13:00 (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二、磋商地点:xxxxxxxxxxxx 0 x(xxxx)00 x 0 x 000 x十三、供应商信用融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和贷款流程申请信用融资贷款。
十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江县永安镇中心学校地址:中江县永安镇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 0 x(xxxx)00 x 0 x 000 x邮编:618100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838-7212116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定向采购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本项目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为 314620.56 元,其中暂列金 0.00 元,(该项目采购人按招标控制价总价下浮 8%直接确定采购价格,金额为:289450.91 元) ; 报价超过采购人直接确定的采购价时,其响应文件按无 |
效处理。 |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用采购人直接确定采购价格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按财评招标控制价总价下浮8%直接确定采购价格,金额为289450.91元,供应商在报价表中直接填写该价格即可。 本项目价格不作为评分因素。 本项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用于供应商核算成 本,除标价外所有内容必须完全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清单计价表,响应即可。 |
4 | 本国工程 (实质性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本 项目采购本国工程。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 |
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 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格式 2-6 五、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3.“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参加项目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 ||
7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 |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信息,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第八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按照第八章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不涉及节能、环保以及无线局域网产品的不适用本项。三、农副产品和物业服务采购 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 〔2019〕27 号,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物业服务。 注:不涉及农副产品、物业服务的不适用本项。 四、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 |
8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供应 商须将响应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标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注和说明,否则视为全部内容均可公布,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
9 | 履约保证金 | 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 交款方式:成交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收款单位:中江县永安镇中心学校 开户行: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安信用社 银行账号:19110120000003215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注:提供保函或保证保险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提供保函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凭采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经多次整改后验收结果仍然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 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 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 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 信行为记入诚信档 案。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 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
10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1 | 磋商过程、结果咨询 |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2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13 | 供应商询问 |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4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投标人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 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超过本采购文件约定的质疑期限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2) 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质疑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消质疑,本公司不予受 理。 (3)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唯一地址)(地址:xxxxxxxxxxxx0x(xxxx)00x0x000x,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5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中江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00x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
16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7 | 代理服务费 | 1 本项目根据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合同的约定,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1980 号)的收取(金额:3140.00 元,大写:叁仟壹佰肆拾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需求论证 200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2.代理服务费收款账户 收款单位: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银行账号:128005877377 |
18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
19 | 声明承诺提醒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供应商自己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xx还将报告监 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
20 |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 |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21 | 特别说明 | 1. 本采购文件中若存在相关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或者供应商,均不作为指定要求, 而仅为技术水平、产品品质的客观参考。其品牌或者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2. 政府采购应当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不论采购文件是否作出说明,均应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相关规定为准。 3. 若采购文件中其他内容与供应商须知附表内容不一致 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 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江县永安镇中心学校。
2.2 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
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仅适用于允许联合体参与的项目)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8.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
资格预审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
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5 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通知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11.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
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四、响应文件
13.1 供应商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资格性响应文件、施工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
13.2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施工响应文件两部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磋商采购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要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4.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对供应商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实质性要求)
16.1 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纸质或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电子版为准。
16.2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6.3 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4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采购人直接确定采购价格)
16.5 固定总价合同(本条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直接在磋商文件中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本项目按财评控制价下浮 8%作为项目采购价 。
本项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用于供应商核算成本,除标价外所有内容必须完全响应,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清单计价表,响应即可,(若提供清单计价表,其中所有内容均不作为签订、履行合同依据,也不作为结算依据。)项目结算按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执行。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磋商文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施工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供纸质响应文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要求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
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第八章 2.2.6 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18.9 提供纸质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不适用于电子化采购中通过网络系统提供电子响应文件)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密封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施工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用正楷填写本磋商须知“递交响应文件签收表”然后将签收表和响应文件一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20.2 报价表在磋商后,由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时递交。
20.3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
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将认定其响应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1.4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2.资格预审
22.1 本项目资格预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现场随机抽取等。本项目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 10 家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保证资格预审和现场随机抽取公平公正。
22.2 本项目资格预审以供应商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格证明材料为依据。审查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过程中,不要求资格证明材料中涉及的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到场核对身份,不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对,不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
22.3 本项目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将现场告知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还将书面告知并详细说明理由。本项目随机抽取供应商时,采取乒乓球摇号等普遍公认的随机抽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现场参与,将有两名以上采购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保存。
22.4 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随机抽取进入磋商评审环节的供应商提供磋商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资格及施工响应文件。
22.5 供应商数量较多,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场地无法满足资格预审和现场随机抽取工作需要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将预约在有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本项目不在宾馆、酒楼、球场等非开标评审场所进行资格预审和现场抽取。
22.6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23.1 本项目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列
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不止一家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24.成交结果
24.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4.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4.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后一位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
26.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本项目合同接受分包与否,以“供应商须知附表”所载为准。
27.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履行分包项目事项应当具备法定资质规定要求的,分包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27.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本项目属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若涉及变更,应当执行《中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发﹝2019﹞21 号)文的相关规定。
30.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0.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1.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2.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xx)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3.履行合同
33.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4.验收
34.1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34.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办理相关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5.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付款详见第五章规定的付款方式。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36.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8)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7.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他
38.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9.(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须提供有效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复印件或《四川省省外施工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4)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B 证;
(5)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8.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9.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注:1.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
3.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企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事业法人: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未换证的提交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其他组织: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个体工商户: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5)自然人:提交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承诺函)
3.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2)可提供 2018 或 2019 年度供应商完整的全套财务报表复印件;
(3)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4)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出具日期为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1 年内)。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二、承诺函)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1)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提供申请人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承诺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承诺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 二、承诺函)
8.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3)省外施工企业须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或《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4)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B 证(提供建造师注册证及B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5)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申请人须为按要求报名成功的申请人。
由代理机构提供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用提供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
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磋商的,则可不提供。)
注:1.以上资料除注明原件外,均可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
2. 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鲜章),证明材料是双面的,在单面加盖公章,不影响响应文件的实质有效性。
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B 证; |
2 | 技术负责人 | 建筑工程类中级或以上职称 |
3 | 工期 |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日历天。 |
4 | 缺陷责任期 | 24 个月 |
5 | 分包 | 不允许 |
6 | 价格调整 |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7 | 履约保证金 | 成交供应商需交纳合同总金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成交人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出具的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于成 交通知书发放后,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 |
8 | 付款方式 | 预付款: 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10%作为预付款。 进度款:每月按经业主和监理认可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项目进度款,该部分费用首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完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款价的 80%,工程相关资料完全提交后,支付至 97%,剩余 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12 |
个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质保金: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建质[2017]138 号)的规定执行。 | ||
9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按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执行。 |
10 | 用工实名制系统管理 | 按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执行。 |
拟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无在建工程;拟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无在建工程。即:拟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它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拟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它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它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招标投标质疑(异议)或投诉处理程序中,四川省项目经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结果作为判断是否有在建工程的依据。省外项目,若有类似平台,则以类似平台查询结果作为判断是否有在建工程的依据;若无类似平台,则以能证明在建工程有无的其他相关证据作为判断依据。另外,虽然经相关平台查询显示无在建工程,但是已经在中标项目中作为拟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不论是否经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只要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变更的备案意见均视为有在建工程。
项目其他人员应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需要。
★3.项目主要人员出勤要求:
工程开工后,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负责人到工程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 20(含)天,并且重要的施工节点和验收必须在场履职;施工员、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要求常驻现场且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 25(含)天,(若因事确需离开工地,其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以上请假必须在得到相应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若未经批准,电话通知后需半小时内到场;否则视为脱岗)。工程月中开工,竣工的,每月应到岗履职天数可按上述标准同比例折算;当天工程实际施工时间少或多于 8 小时的,均以一天计算。
采购人严格进行考勤,主管部门进行抽查。项目负责人到工程现场履职,当月有脱岗的,采购人按照脱岗天数以每天 2000 元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项目负责人脱岗的违约金,如项目负责人的月平均到岗天数不足 7 天的视为转包。 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到工程现场履职当月有脱岗的,采购人按照上述标准减半
收取脱岗的违约金。
★4 项目环保施工要求:
本项目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施工,作到“六不准”、“六必须”、“六个 100%”。环保作业按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执行。
★5.针对本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本项目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本工程技术标准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制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对“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有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3)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相关规定要求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6.商务要求
(1)售后服务期要求
①缺陷责任期为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供应
商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遣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在供应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并承担维修等相关费用。
②供应商在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情况下须提供售后服务承诺资料(提供承诺函原件盖供应商公章)应包括:售后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说明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等。
③供应商须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且不得随意更换联系人,若要更换联系人,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同意更换售后联系人的,供应商不得增加产生的费用。
(2)安全责任要求
本项目施工人员与采购人无劳动关系。施工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安全事故等, 采购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若在施工期内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所有法律责任及义务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提供承诺函原件盖供应商公章)。
(2)其他商务要求:
①本项目若涉及变更,应当执行《中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发﹝2019﹞21 号)文相关规定;
②项目竣工结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度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注:供应商自行踏勘项目实施现场,采购方不统一组织。不踏勘项目现场的,视为知悉项目现场及本项目要求,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针对第五章、第九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不包括签字盖章),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第一部分“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正本/副本)
XX 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XX 年 XX 月 XX 日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日期:XX 年 XX 月 XX 日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
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承诺函
我单位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单位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第二部分“施工响应文件”格式
封面: (正本/副本)
XX 项目
施工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包号:/
XX 年 XX 月 XX 日
一、报价函
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1. 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XX
(¥: )的总报价,工期 XX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标准。
2.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 33 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6)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准,接受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
(7)(其他补充说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联系电话:XXX传真: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八、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
十三、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
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十四、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XXX;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XXX。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方案)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第 16 条关于报价的相关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的相关要求。
特别说明:
1.本项目供应商可以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响应采购人确定的采购价作为报价即可。
2.本项目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用于供应商核算成本,除标价外所有内容必须完全响应。
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X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XXXX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企业承担工程建设及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
注:
1、本声明适用于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2、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XXXX 单位的 XXXX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日期:XXXX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得提供此声明,提供此声明的,声明无效。
七、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应答表
序号 | 项目 | 响应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3 | 工期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 |
4 | 缺陷责任期 | 个月 | |
5 | 分包 | ||
6 | 价格调整 | ||
7 | 履约保证金 | ||
8 | 付款方式 | ||
9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
10 | 用工实名制系统管理 | ||
… | … | … | … |
注: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陈述,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八、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 号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别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 (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日期: XXXX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
1 | 合同名称: |
业主名称: | |
合同价格: | |
工程地址: | |
2 | 所承担合同的主要内容: |
3 | 工程类别: |
4 | 建设规模: |
5 | 项目负责人: |
6 | 开工日期: |
7 | 竣工日期(或计划竣工日期): |
8 | 项目描述: |
9 | 其他: |
注:1、每个业绩项目单独填表并编号,应按要求填报工程业绩表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盖章方式不作要求。
2、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
十、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1 |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3 | 施工员 | |||||
4 | 质量员 | |||||
5 | 安全员 | |||||
… | … |
注:为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外,该表中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可以在供应商成交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成交供应商项目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要求。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日期:XXX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 | ||
注:
1、人员应附身份证复印件。
2、人员应附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复印件。
3、主要人员简历表中“主要工作经历”自愿填写,不填写划“/”。
十一、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致四川碧图建设有限公司:
本单位 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 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XXXX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XXXX。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 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次磋商采购评审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5 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2.1.3 出现本条 2.1.2 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书面说明情况。除 2.1.2 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2.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2.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2.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2.6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2.6.1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首次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2.2.6.2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1)响应文件仍不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2)响应文件仍中有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
2.2.6.3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审查:
(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除外;
(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
(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
2.2.6.4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7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2.8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2.9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3 报价
2.3.3 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采购人直接确定的采购价格进行报价。报价不符合采购
文件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3.4 供应商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5 本项目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直接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按照财评招标控制价下浮 8%作为采购价,价格不作为评分因素。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确定了的采购项目采购价格进行报价,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否则其报价无效,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2.4 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5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 低顺序推荐 3 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本项目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不止一名的,由采购人和磋商小组随机抽签确定第 1.2.3 名候选供应商排序名次。
2.6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7 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7.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 2 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8 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9 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
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0 供应商澄清、说明
2.10.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0.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
2.12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2.13 磋商活动结束后,发现资格预审过程中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磋商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由此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过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书面认可,同意重新实行资格性审查的,可以直接重新实行资格性审查,并重新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磋商评审。
3.综合评分
3.1 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
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 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
3.3.3 综合评分明细表
评分因素及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70 分) | 有质量保证措 施 得 10分 | 1.缺少该项内容得 0 分; 2.内容错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一处错误扣 2.5 分,扣完为止。 | 技术评分因素 |
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得 10 分 | 1.缺少该项内容得 0 分; 2.内容错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一处错误扣 2.5 分,扣完为止。 | ||
有环保文明施工措施得 10 分 | 1.缺少该项内容得 0 分; 2.内容错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一处错误扣 2.5 分,扣完为止。 | ||
有针对本项目施工方案得 10 分 | 1.缺少该项内容得 0 分; 2.内容错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一处错误扣 2.5 分,扣完为止。 | ||
有资源配置计 划 得 10分 | 1.缺少该项内容得 0 分; 2.内容错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一处错误扣 2.5 分,扣完为止。 | ||
有应急预案得 10 分 | 1.缺少该项内容得 0 分; 2.内容错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一处错误扣 2.5 分,扣完为止。 | ||
有工程进度 | 1.缺少该项内容得 0 分; |
安排计划且满足工期要 求得 10 分 | 2.内容错误:指进度计划超期,扣 5 分。 | ||
业绩 (15 分) | 供应商 2016 年 1 月 1 日(含 1 日)至今以来具有一个已完成类似项 目业绩的得 10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个加 2.5 分,最多得 15 分。 (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类似项目是指:建筑工程类建设项目。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所截时间为依据。 | 共同评分因素 | |
优 先 采 购 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 (6 分) | 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中每有一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 1 分;每有一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 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 1 分;每有一项为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 购清单中的产品的得 1 分。本项共 6 分。说明: 1.可重复计分; 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的,不属于本项评分范围。 3.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的该产品认证信息截图或者打印资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不予给分。 4.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优先采购范围内的无线局域网产品的,需提供 《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封面及对应页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 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品目清单为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无线局域网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 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为准。 | 共同评分因素 | |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6 分) | 供应商属于小型、微型建筑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得 6 分,不实行累加制。 | 共同评分因素 | |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 (1 分) | 供应商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建筑企业的得 1 分。(指供应商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中小建筑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共同评分因素 | |
失信惩戒 | 供应商属于失信供应商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扣 5 分,实行无限制累计扣分制。(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截图) | 共同评 分因素 |
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2 分,直至该分项值扣完为止。 | ||
响应文件的规范性 (2 分) | 注:本项评分因素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评分项。细微偏差是指响应文件基本上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 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 | 共同评分因素 |
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 | ||
件的有效性。 |
评分表注:(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擅自修改本范本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
(2)评分因素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严格对应本磋商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内容,不得设置与第五章采购需求内容没有对应的评分因素。工程项目法定施工人员条件已作为资格条件设置,不得以供应商工作人员条件作为评分因素为特定供应商量身订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为支持新设立企业的发展,业绩分值不能过高设置,每个业绩的分值不能过低设置,业绩数量要求原则上不能超过 3 个,不得设置业绩金额规模标准。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不得只认可或者指定必须是某网站公示的、某地域范围内的、某行业范围的、某系统范围内的及其他不合理限定范围内的业绩。
(4)评分标准应当对应磋商文件第五章中明确的采购需求进行细化和量化,不得设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划、配置等先进性、稳定性、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操作性、周到性、全面性、逻辑性、清晰度、优越性、舒适性及其他不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磋商小组的自由裁量权,不得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文字表述不规范、不科学及其他不合理理由扣分或者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5)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3.4 评审得分=(A1+A2+……+An)/NA+(B1+B2+……+Bn)/ NB+(C1
+C2+……+Cn)/ NC+(D1+D2+……+Dn)/ ND
A1、A2……An 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 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B 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 分别为每
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 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 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 为评审委员会人数。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 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5.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5.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5.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5.4 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5 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5.6 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5.7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5.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6.1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6.2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6.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6.4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6.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6 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6.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中江县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专用(非公招)《施工合同》
【2020 年版】
XXX 中心学校 XXX 工程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德阳市 400 万元以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德阳市工商管理局 二 0 二 年 月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监理出据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现行的国家验收规范标准达到合格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发包价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中江县教育局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
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
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
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押证人员,必须到岗履职,未到岗履职的处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1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
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五、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
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
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 23.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按专用条款相关约定执行。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
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
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
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按照《中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江府办发〔2019〕21 号)文执行。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
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至 32.4 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7 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高估冒算,若报送结算审减率超过 5%,将按超过部分的 5%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审减金额-送审总额×5%)× 5%〕。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一并扣除。
33.8 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负总责,落实项目负责人对承接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统一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真实完整准确记录项目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建筑企业应在实名制系统中登记进入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信息、用油信息,并留存进货凭证、发票和建立台账。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 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
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
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 44.2、44.3、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二份,备案后交住建局和发改局各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备案后交教育局基建办一份。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 2.1 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通用条款 3.2 执行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通用条款 3.3 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3.3 执行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二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按通用条款 4.2 执行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姓名: 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监理合同》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无
5.3 发包人派驻的现场负责人
姓名: 职务:
职权:负责核实工程方量,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押证人员进行考勤,协调相关关系。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施工单位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签订合同五个工作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签订合同前三个工作日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签订合同前三个工作日内开通,通道符合本工程施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交验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方编制方案,承包人施工,费用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纳入结算审核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拨付进度款的相关申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应满足项目的施工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现行规定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三个工作日内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无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另行协商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相关规定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因该工程施工造成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亊故由承包人负责。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鉴于工程项目小,施工工期短,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包干。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变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24、工程预付款: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 10%作为预付款 。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二十五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间和方式:
每月按经业主和监理认可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项目进度款,该部分费用首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完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款价的 80%,工程相关资料完全提交后,支付至 97%,剩余 3%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待质保期满(12 个月)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承包人供应
27.4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由承包人负责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由承包人负
责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必须经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调剂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由承包人负责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由承包人负责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八、工程变更
按照《中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江府办发〔2019〕21 号)文件执行。其中第二十五条: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工程变更、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实施工程变更,工程变更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交齐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相关规定执行
33.7 施工单位报送工程结算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高估冒算,若报送结算审
减率超过 5%,将按超过部分的 5%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审减金额-送审总额×5%)× 5%〕。违约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一并扣除。
十、竣工结算
项目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建设单位内部竣工结算机构审核,并按现行法律、法规、行业部门规章制度等执行。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26.4、和 33.3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35 条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35 条执行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罚款
2000 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通用条款 9.1 条“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求押证人员,必须到岗履职,未到岗履职的处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开工后,项目经理及工程技术负责人到工程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 20(含)天,并且重要的施工节点和验收必须在场履职;施工员、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要求常驻现场且现场履职每月不得少于 25(含)天,(若因事确需离开工地,其必须书面向业主请假,以上请假必须在得到相应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若未经批准,电话通知后需半小时内到场;否则视为脱岗)。工程月中开工,竣工的,每月应到岗履职天数可按上述标准同比例折算;当天工程实际施工时间少或多于 8 小时的,均以一天计算。
采购人严格进行考勤,主管部门进行抽查。项目负责人到工程现场履职,当月有脱岗的,采购人按照脱岗天数以每天 2000 元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收取项目负责人脱岗的违约金,如项目负责人的月平均到岗天数不足 7 天的视为转包。 工程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到工程现场履职当月有脱岗的,采购人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取脱岗的违约金。
35.3 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各标准 》要求 ,配备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履职尽责,接受建设单位的考勤 。各监督部门检查时发现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 ,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对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 ,依法限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 、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并对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报请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3)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扣分 ,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37.1 条执行 调解;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因战争、地震、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导致工程需清理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41、履约保证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10%(填写金额)合同签
订前提供。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六份,副本五份,备案后交发改局、住建局、教育局基建办各一份
47、补充条款
竣工结算的办理: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理》现行规定执行,计算基数按招标时发布的人工费;规费的计取根据承包方的规费证,计算基数按招标时发布的人工费、规费的计取。
附件 1:一诺三淸协议书(需打印后附)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需打印后附)
附件 1:一诺三淸协议书
采购人廉政承诺书
我作为 项目的采购人,现郑重承诺:一、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不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报名或购买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
三、不泄露公共资源交易秘密。
四、不违反规定与投标人、评标专家进行私自联系。
五、不接受或索要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吃请、现金、有价证劵和其他礼物。
六、不以任何方式向公共资源交易审批人员、监管人员、评标专家等输送利益。七、不隐瞒、庇护应当发现的围标、串标等虚假招标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请严肃处理,欢迎监督举报!
单 位(盖章):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供应商廉洁承诺书
本企业参与 项目的投标,现郑重承诺:
一、不以任何方式向项目采购人员、中介人员、审批人员、监管人员、行业主管人员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等行贿。
二、不以任何方式托人打招呼、求关系,搞利益结盟,腐蚀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请严肃处理,欢迎监督举报!
投标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