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給辦理就學貸款的同學特別叮嚀:
一、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學生就學貸款將於 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註冊日於台灣銀行各地分行開始接受申請
二、第一次申請的同學必須要父母親或監護人陪同到台灣銀行各地分行辦理,須帶証件有:學校的繳款單、戶籍謄本、學生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身份證(正本)、印章。
第二次以後申請的同學,學生本人去申請即可。
三、特別注意:在銀行完成申請作業的同學,請到學校總務處辦理註冊手續後再把銀行完成的申請書(第二聯)正本交給學務處xxxxx,否則視同沒完成貸款手續(因還須由我這兒上傳到財政部財稅中心後才算完成申請)。
四、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籍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政府特舉辦就學貸款,凡符合申請條件之在籍學生,每學期得向銀行提出申請就學貸款,等完成學業後滿一年起,才開始分期償還。但就學貸款並非社會福利,亦非就學補助,畢業後,借款者應即擔負起攤還本息的還款責任。同時需要提醒同學,貸款逾期不還的後果在國內外都是非常嚴重的。逾期未還款的人,承貸銀行會將同學逾期還款資料送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這不僅會嚴重影響個人日後在社會上的信用紀錄;將來如果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也都會遭到拒絕,影響未來個人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為使本校同學能妥善運用就學貸款以順利完成高中學業,希望能幫助需要的同學瞭解就學貸款的相關申請辦法,並正確認知償還貸款與個人信用的重要關聯,所以會另擇日期對就學貸款的同學做簡單的研習。
五、相關辦法、要點及流程公佈於揚中網站及學校中廊,再不清楚可到學務處問我(xxx),會盡我所知告訴你。
學生就學貸款程序
確定貸款資格:
第一類:家庭年收入未滿新台幣 114 萬元。
第二類:家庭年收入所得逾 114 萬至 120 萬元以下家庭且願自付半數利息。
第三類:家庭年收入超過新台幣 120 萬元但家有二人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且願意自付利息者。
申請辦法
請本人及保證人(同學滿二十歲者由父或母一方,未滿二十歲 者需父母雙方)攜帶下列證件到各地的「台灣銀行或分行」填 寫「申請書」及「貸款借據」辦理對保手續:
1.全戶戶籍謄本乙份(戶籍謄本需從註冊日起算前三個內為有效)。
2.身份證(本人及保證人)。 3.印章(本人及保證人)。
4.學生證(新生攜入學通知單)。5.註冊繳費單憑單(影印乙份)。
6.可貸款金額:學費、雜費、書籍費。
(註:就讀學校除了高雄市及台北市以外,高中以上學校之學生均為台灣銀行所承辦)確定貸款金額:
辦理貸款者可暫緩繳交學雜費。教育部規定貸款金額為學費、雜費、平安保險費及書籍費、宿舍費等。
1.學費、雜費:若申請減免學雜費,就以減免後之學雜費為貸款標準,公教人員子女因申請教育補助費,貸款金額須扣減教育補助費部份。申請減免學雜費同學,應於貸款前至出納組換發繳費單,如果未經此道手續而超貸,須重回銀行更改貸款金額或重辨「對保」手續,否則不予辨理貸款。
2.平安保險費:可辦理貸款。
3.書 籍 費:一律一千元。
4.宿 舍 費:以註冊單金額為準。辨理對保手續:
1.先至戶政機關申請二份戶籍謄本,銀行一份,學校一份。
2.程序:學生及保證人(父母親二人)親赴銀行辨理貸款,銀行備有借據、申請書等空白表格。若在前一教育階段曾辦就學貸款者,須於對保時同時辦理“延期清償”。
3.地點:台灣銀行及各地分行。
4.期間:第一學期八月一日至註冊日,第二學期一月十五日至註冊日。
5.攜帶證件:學生及二位保證人共三人之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身分證及學雜費繳費單。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生攜帶身份証、印章(親簽亦可)、就學貸款申請書第三聯、 撥款通知單、借款人與保証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註冊繳費通知單由學生親送台灣銀行各營業單位收件蓋章,取得撥款通知書第二、三聯】
回學校建檔:
對保後,攜帶銀行貸款申請書學校留存聯(第二聯)至總務處xxx小姐處辦理註冊後,再將申請書正本送給學務處xxxxx(務必交回,因要上傳財政部後才算完成,否則視同未辨理貸款,請同學特別注意)。
還款:完成最高學業或役期結束一年後開始還款。學生逾期未還款者,由承貸銀行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將會影響與銀行貸款關係,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都可能受到拒絕
第一章 開辦目的
問一、政府為什麼要開辦就學貸款?
答: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學,減輕其籌措教育經費之負擔。
第二章 申請資格
問二、學生就讀那些學校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答:凡在國內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具有學籍的學生均可申請就學貸款;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高中、高職、專科、大學、研究所、進修補習學校等。
問二、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的資格為何?
答:(一)學生本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得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佈。
目前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的規定為:
1.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訂為 114 萬元(含)以下),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2.家庭年收入逾 114 萬元至 120 萬元(含)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3.家庭年收入超過120 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貸款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4. 另各校對於失業勞工子女就學或經濟上或其他特殊情況有困難的學生一旦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學校會依實際狀況給予從寬認定辦理就學貸款。
(二)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保證人,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者。但保證人如為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亦可。
問四、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需要測驗嗎?
答:為使學生了解就學貸款的借款與還款規定,貸款之學生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問五、學校由那些單位辦理就學貸款?
答:由各學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辦理,學生有任何問題,請逕向學生生活輔
導組洽詢,若仍有疑義,基於落實承辦人員能確實了解承辦貸款之相關業務並能落實協助學生日後所面臨類此等相關問題,請學生勿直接電詢本部而應由學校承辦相關業務之人員洽詢本部各主管單位及各承辦銀行。
問六、就學貸款之主管單位及聯絡人?
答:(一)高中(職)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xxx;xxx小姐 TEL:(04)00000000 轉 2323或 2230
(二)專科、技職院校為技職司江義清先生;TEL:(00) 00000000
(三)師範院校為中教司xxxxx;TEL:(00) 00000000
(四)大學院校為高教司xxx小姐;TEL:(02)00000000
(五)有關貸款及與銀行之間任何相關問題,可逕向各承辦銀行請求協助。高雄銀行 張
副理 (07)0000000 轉 127
台北銀行----xxx (02)00000000 轉 0000
xxxx----xxx (00)00000000
第三章 貸款資格與標準
問七、學生是否需要申請中低收入家庭證明或清寒證明?
答、無須自行提出任何證明,由學校統一報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明。但事先可自行核算是否符合標準,以免遭退件之困擾。
問八、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查核的年所得資料為何?
答、如某生於九十一學年度申請就學貸款,則財稅資料中心所查核的為九十年度所得稅資料,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
問九、第一學期申請就學貸款通過者,第二學期再度申請時還需經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明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嗎?
答:不需要。因為財稅資料中心查明中低收入戶係依據上年度報稅資料,故無需重新查核。
第四章 承辦銀行
問十、就學貸款由那些銀行承辦?
答:貸款銀行依學校所在地行政區劃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貸款,凡在xxxxxx,xxxxxxx;在台北市地區者由台北銀行承辦;在xxxxxxxxxxxxx;xxxx則由臺灣土地銀行承辦。其他有意願辦理之行庫,皆可向教育部申請辦理。
問十一、銀行收到申請清冊後應如何處理?
答:銀行於收到申請清冊,經核對借據與清冊無誤後,將貸款本金撥付學校(非學生本人帳戶),並代墊私立學校自註冊日起至撥款日止貸款利息;但期限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問十二、承辦銀行能否因作業方便,要求申貸者填寫整數金額?
答:承辦銀行需要求學生依據學校所開具之可貸款金額證明詳實填寫金額,不得任意增加或刪減。
第五章 申貸流程
問十三、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的流程為何?
答:1.申貸之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應在註冊前親自至銀行辦理對保手續。 2.學生於註冊時,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
3.學校造具申請貸款清冊一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明學生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
4.合格者,由學校將申請清冊送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不合格者,由學校刪除其貸款資格並補繳學雜各費。
問十四、申請就學貸款應準備哪些文件?
答:(一)學生及保證人之身分證、印章(親簽亦可)。
(二)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註冊繳費通知單。
(三)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問十五、就學貸款多久辦理一次?答:就學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
問十六、申請就學貸款是否需要抵押品?
答:不用。就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因此無需抵押品。
第六章 對 保
問十七、什麼是對保?
答:就學貸款和其他貸款之對保並無不同,申貸學生與保證人皆應攜帶個人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資料,且需親臨銀行向經辦人員表明學生有向銀行申貸之意願,保證人願意為申貸學生做保,並應於銀行所提供之申請書借據上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問十八、學生及保證人至承辦銀行辦理對保手續時,需具備何種證件?
答:學生本人及保證人應於註冊日以前,親至承辦銀行各地分行辦理對保(各銀行另有規定者,可按其規定辦理)。
(一)向戶政機關申請三個月內(自註冊日起算)之戶籍謄本:
1.申請人與保證人(父親)之戶籍謄本(包括父、母、本人)乙份。
父母離異者,備申請人與父或母(即擔任保證人者)之戶籍謄本乙份。
2.父母均歿者,備申請人與保證人之戶籍謄本乙份。未滿廿歲者由學生家人(或監護人)為保證人;成年者可擇親友之一為保證人。
3.已婚之申請人除上述1.之保證人外,其配偶必須為連帶保證人,需另備配偶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二)學生本人印章及保證人印章
(三)學生及保證人身分證
(四)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
(五)繳費聯單
問十九、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保證人由誰擔保?
答:(一)依大法官會議,自八十五年九月廿三日起,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由父母共同行使,如其中一方未能前來對保,須出具公證委託書委由他方辦理,或出具委託書經法院認證後委由他方辦理。在國外出具委託書者應由本國駐外外事單位認證。
(二)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或雖未滿二十歲但已婚者,無法定代理人之問題,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保證人,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保,作保者需具有保證能力。
(三)無家長之學生,以監護人或依民法親屬關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保。問廿、學生辦妥對保手續以後,是否已完成就學貸款的申請呢?
答:學生及保證人辦理完對保手續後,仍必須經過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核,是否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後,再由學校將合格申貸清冊送請銀行辦理貸款。
問廿一、學生及家長是否一定要到學校所洽辦的承辦分行辦理對保手續?答:不用。凡學校所洽辦承辦銀行之全省各地分行均可辦理。
第七章 貸款金額
問廿二、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額度如何計算?
答: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該學期實際繳納之學雜等費
(二)該學期實際繳納經核准徵收之實習費
(三)書籍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目前高中為一千元、大專三千元
(四)住宿費:其金額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若學生住宿校外,則依校內住宿費最高額辦理。
(五)學生平安保險費
(六)依規定繳納之私立學校退撫基金
問廿三、在學學生修教育學程學分是否可以辦理就學貸款?答:可以。教育學程學分費可視為學雜費
第八章 利息計算方式
問廿四、就學貸款的利率為何?
答:(一)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就學貸款利率改按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 1.5%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部分依各承貸銀行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由本部公告之。
(二)例如 92 年 2 月 1 日之指標利率(即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 1.675%,加碼 1.5%後,就學貸款利率為 3.175%。至 92 年 5 月 1 日時,若指標利率仍為 1.675%,則就學貸款利率維持不變,若指標利率調降為 1.5%,則就學貸款利率亦同幅調降為 3%;反之,若指標利率調高,則就學貸款利率亦同幅調高。
加碼部分依據逾期放款情形每年檢討調整一次。問廿五、學生就學期間申請就學貸款是否需要負擔利息?
答:(一)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目前訂為 114 萬元(含)以下),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其後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二)家庭年收入逾 114 萬元至 120 萬元(含)者,就學及緩繳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其後全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三)家庭年收入超過 120 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貸款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第九章 還款
問廿六、學生申請就學貸款應該如何還款?
答、(一)依銀行還款通知,按期赴貸款銀行各營業部門繳款償還。
(二)請向貸款銀行申請活儲帳戶,辦理自動轉帳手續,既便捷又不會造成利息損失。
問廿七、就學貸款應於何時償還?償還方式及期限為何?
答:(一)貸款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後滿一年之日開始,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但在職專班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後;開始清償。
(二)償還期限為貸款一學期得於一年內以每月償還,依此類推(例如借八學期者,則借款金額會合併成一筆,分 96 期平均攤還)。
(三)因故退學或休學未繼續升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
(四)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一次償還。問廿八、如因故無法按期償還就學貸款時,應如何處理?
答:就學貸款並不是政府給予的免費贈與,而是一種貸款,應於緩繳期屆滿時開始按期還款;如因故無法如期還款時,同學應主動與承辦銀行協商調整還款時間與相關還款條件。
問廿九、逾期未還款者,會有什麼不良後果?
答:學生逾期未還款者,承貸銀行會對積欠貸款者就貸款金額控訴求償,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開放金融機構查詢;這項紀錄將會影響同學與銀行的往來關係,包括向銀行申請支票、信用卡、房屋貸款或信用貸款等,均將遭到拒絕;同時也會影響同學日後在國、內外之就業或就學機會。
問卅、中途休學或退學應如何還款?
答、學生因休、退學中途離校,自離校日起滿一年應一次償還所有貸款金額;繼續就學者,得向銀行申請延後至學業完成後償還。
問卅一、學校及承辦銀行對於因故中途離校或畢業的學生資料應如何處理?
答:學校對於因故中途離校或畢業的同學,學校應主動提供資料給承辦銀行,承辦銀行在收到相關資料後會立即發給學生償還貸款分擔表,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日期及地點。
問卅二、大學畢業後若繼續升學,可繼續申請就學貸款及延後還款嗎?
答:學生若繼續就讀國內研究所,仍可申請貸款;若繼續在國內升學或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請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原承辦銀行申請辦理延期償還手續。
問卅三、貸款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否通知銀行?
答: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時即主動檢附證明文件(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繼續升學現階段之學生證、或服義務兵役或替代役之在營證明、或教師實習證)通知承辦銀行,以延長其償還期限。
第十章:參考案例
問卅四、若父母親離婚,應由誰作保?
答:(一)若學生未成年,應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作保,若法院將監護權判歸母親或協議將監護權歸母親,則應由母親作保。
(二)若學生已成年則任何一方皆可。
問卅五、若父母雙亡、父親過世或失蹤,母親改嫁時,應由誰作保?答:(一)若學生未成年,應由法定代理人作保。
(二)若學生已成年,則依民法親屬關係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作保。如哥哥、叔叔、xx等有正當工作收入者。
問卅六、學生若已婚時,保證人可由配偶的父母擔任嗎?答:已婚學生可以選擇本人或配偶的父母為保證人。
問卅七、領有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政府相關的補助,如軍公教遺族、殘障人士及子女、現役軍人補助費或師範學院公費之學生,是否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答:可以。但僅能貸款扣除公費或子女教育補助費或已享有學雜費減免之差額。問卅八、空中大學或空中行專的學生是否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答:可以。空中大學或空中行專具有學籍的學生可申請就學貸款。
問卅九、因父親過世,母親改嫁而保證人不符合中低收入標準時,學生可以申請就學貸款嗎?答:應請學校認定是否為特殊狀況。
問四十、若父母親離婚,父親為老師、領有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但父親負債累累,以致家庭清苦,學生申請就學貸款可貸全額嗎?
答:不可以。學生仍可只貸扣除公費後的差額。
問四一、學生是否可以一次申貸就學期間所有費用?答:不可以。學生應每學期依實際需求辦理貸款。
問四二、如父母經商失敗或突遭意外身亡,但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可否申請就學貸款?答:學生可檢附相關證件,經學校檢定為特殊狀況需貸款,則可向承辦銀行辦理。
問四三、超過法定修業年限,是否可繼續申請貸款?
答:可以。由於就學貸款非屬補助性質,所以和一般規定超過法定修業年限即不可領取獎助金補助有所不同。
問四四、在國外就讀的學生是否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答:不可以。本就學貸款適用對象僅限於國內就讀且具有學籍的學生。
問四五、家裡同時有兩兄弟就讀私立大學,但不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時,學生可申請就學貸款嗎?
答:可以。按現行規定,家庭年收入超過 120 萬元,且家中有二位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者,仍可申請就學貸款,但利息不予補貼,且應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每月繳付利息。
問四六、申請研究所獎助學金者,是否可以申請全額就學貸款?答:可以。
問四七、具有雙重學籍的學生是否能同時辦理兩項就學貸款?答:不可以。只能擇一辦理
問四八、什麼是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有何不同?
答:所謂戶口名簿乃依戶籍法規定做為戶籍登記或戶口清查之用,每戶均有一本;而戶籍謄本乃做為證明文件,需要到戶政事務所申請。
問四九、未成年學生之父母離婚,應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兼保證人?
答:父母於 85 年 9 月 26 日前離婚者,有監護權協議依照協議由有監護權者任親權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力並兼保證人;無協議者由父親任親權人,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力並兼保證人。85 年 9 月 27 日以後離婚者,有監護權協議依照協議,無協議者由父母雙方任親權人,一同行使法定代理人之權力並兼保證人。
問五十、未成年學生之父母之一方服長期徒刑,或因重病致無法擔任法定代理人兼保證人時,
可以由另一方單獨辦理嗎? 答:可以,但須檢附服監或重病證明。
問五一、未成年學生如係非婚生子女,應由何人擔任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
答:由生母擔任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若經生父認領者,由生父母雙方協議之親權人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之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親權人,由該親權人擔任。
問五二、學生之父或母非本國人,可以申請就學貸款嗎?
答:借款學生之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且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才可以申請就學貸款。
( 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 )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所稱辦理本貸款之銀行 (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原則上按學校所在地之行政區劃分如下: (一)在臺灣省、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轄區者,由xxxxxx。 (x) xxxxxxx,xxx富邦銀行承貸。 (三) 在高雄市轄區者,由高雄銀行承貸。 為便利學生就地辦理貸款事宜,本部得另覓其他銀行配合承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申請本貸款者之家庭年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 學生未婚者,為其與法定代理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二) 學生成年且未婚,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三) 學生成年且未婚,而其父母均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 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五) 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本辦法第八條所稱利息,其利率之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一點四計算;由學生負擔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五計
算。
前項指標利率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加碼部分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並公告之。
五、承貸銀行於每學期辦理貸款完竣後,應備妥補貼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向主管機關請領補貼利息,其補貼利息收據及利息計算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六、學校辦理學生就學貸款,由學校指定一專責單位辦理。
七、學校於學期開始前寄發學生註冊收費通知單時,除應註明學生貸款申請手續及可申請之貸款範圍及金額外,應另檢附本辦法、本要點、就學貸款作業須知與就學貸款宣導等相關規定及文件。
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一)同一教育階段(高中職、大學、專科、技術學院、碩士、博士及其他學程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申貸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
(二)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銀行辦理對保。 (三)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委託或授權他人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等費用。
九、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十月三十一日前,依報送規格利用網路傳送申貸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相關資料至本部,由本部彙總送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其家庭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資料後,再由本部將查調結果分類轉知各校,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申貸學生得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有不同,由學校發文向承貸銀行更正。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及本部不提供複查作業。
十、符合申請貸款要件者,由學校將電子檔及申貸清冊送承貸銀行依規定完成貸款手續;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學生補繳學雜各費。
十一、各承貸銀行得依私立學校之申請,與學校協議,按該校學生前一學期就學貸款總額最高五成先行預撥當學期之就學貸款。上開預撥款自撥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就學貸款利率計算,並由主管機關負擔。
預撥款如高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學校應即償還預撥款扣除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後之超撥款項,違反者由主管機關核撥獎補助款中扣抵。
預撥款如低於該校學生當學期就學貸款總額者,該就學貸款總額扣除預撥款後之差額自註冊日起至該差額撥付日止之利息,按第四點規定計算,由主管機關負擔並支付該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十二、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本貸款之金額範圍如下: (一)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高級中等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一千元;專科以上學校為每生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四)住宿費:其金額為該校住校宿舍費,校外住宿學生申貸之住宿費,以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基準。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每生每年以新臺幣四十四萬元為上限。 (七)生活費: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十三、享受全部公費之公費生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但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本部助學金之學生,得就本辦法第五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本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採每一教育階段學程辦理簽約對保手續一次且有前項但書情形者,學生於每學期得申請動用之就學貸款金額,以前項但書所定之差額為限。
十四、申請貸款學生尚未成年者,應在申請書及借據上加列法定代理人為其連帶保證人,負借款償還之連帶責任。
十五、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申請貸款學生,除必要之申請資料外,並應檢附有
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經學校審核合格後,即得辦理借款手續,其利息負擔方式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隨時查核之,發現有不實者,由學校負責追回該筆貸款。
十六、學校對於申請就學貸款之學生,應保存詳細紀錄。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畢業時,學校教務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供資料給學校承辦單位將該資料函送承貸銀 行,由承貸銀行寄發還款通知單(載明貸款金額、償還期間、還款手續、地點等)給學生本人。
學生本人有地址變更、繼續就學、退學、休學、出國、服兵役、兵役役期變動、教育實習、延長修業期間或其他得變更償還期起算日之情形,應主動告知承貸銀行;如未主動告知,於承貸銀行獲悉後,得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逕行變更償還期起算日。
十七、學生償還貸款本金之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至遲應自其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服完義務兵役或教育實習期滿日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償還。但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之翌日起,開始償還。
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之學生,得申請延期還款,其延期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或半額。
十八、學生於開始償還貸款之前一年度,平均每月所得未達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前一年度如有就學或服義務兵役之緩繳期間不予列計)及為低收入戶者,得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已逾應償還起算日或已開始還款者,應先償還逾期期間之已到期本息、違約金後,始得申請),最多以申請三次為限,每次申請緩繳期限為一年,貸款到期日並隨緩繳期限順延。其緩繳期間之利息,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
依前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三次者,得申請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貸款一學期以一年六個月計。其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各該主管機關酌予補貼利率二碼。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緩繳貸款本金及延長償還貸款期限者,應提出稅捐稽徵機關開具之前一年度所得證明或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開具之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及相關證明書
(如畢業證書、退伍證明等),向承貸銀行辦理。十九、(刪除)
二十、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規定之償還期限,學生得自願提前清償或縮短償還期限,承貸銀行並得視特殊情況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