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代码:SZJZA003Y2)
“锦鲤鱼三年享A款”
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产品代码:SZJZA003Y2)
(2023年第1版)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方便您办理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农商银行”)理财业务,保护您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办理流程:
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持本人身份证与借记卡(或存折)至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业务,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应仔细阅读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了解拟购买理财产品信息及详细条款。
投资者应按苏州农商银行的要求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在明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拟购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的情况下,综合考虑自身的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独立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4、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理财业务的,有关理财业务的各项约定以经苏州农商银行签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为准;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业务的,有关理财业务的各项约定以苏州农商银行电脑系统记录为准。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说明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旨在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从而选择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投资者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苏州农商银行营业网点亲自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并对评估结果签名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结果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必须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
风险评级具体含义及适合购买的产品(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保守型投资者:您的风险容忍程度非常低,在任何投资中,保护本金不受损失和保持资产的流动性是您的首要目标。您对投资的态度是希望投资收益极度稳定,不愿承担高风险以换取高收益,通常不太在意资金是否有较大增值,不愿意承受投资波动对心理的煎熬,追求稳定。您比较适合投资存款、国债、保本保收益或收益波动性较小的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保本基金和货币型基金。
2、稳健型投资者: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在任何投资中,稳定是您首要考虑的因素,一般您希望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一些增值收入,追求较低的风险,对投资回报的要求不高。您比较适合投资存款、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债券型基金和保本基金等,也可配置少部分混合基金。
3、平衡型投资者:在任何投资中,在风险较小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收益是您主要的投资目的。您通常愿意使本金面临一定的风险,但在做投资决定时,会仔细的对将要面临的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您对风险总是客观存在的道理有清楚的认识。总体来看,愿意承受市场的平均风险,您比较适合投资国债、保本型、浮动型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FOF型基金,也可配置少部分股票型基金。
4、成长型投资者:在任何投资中,您希望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又不愿承受较大的风险;可以承受一定的投资波动,但是希望自己的投资风险小于市场的整体风险。您有较高的收益目标,且对风险有清醒的认识,您比较适合投资与利率、汇率、商品等挂钩的浮动型结构性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投连险、混合型基金、FOF基金、封闭式基金、QDII产品、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等。
5、积极型投资者:在任何投资中,您通常专注于投资的长期增值,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短期的投资波动并不会对您造成大的影响,追求超高的回报才是您关注的目标。您比较适合投资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保障型保险产品、投连险、QDII产品、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股票、权证、衍生工具等另类投资产品。
(二)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机构投资者请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认知、风险判断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由于理财产品的运行方式和投资范围等不同,其承担的风险程度各有不同,苏州农商银行内部风险评级说明如下:
风险标识 |
风险评级 |
评级说明 |
适用投资者 |
一级 |
低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极低,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小。 |
保守型投资者 |
二级 |
中低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稳健型投资者 |
三级 |
中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的概率中等,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
平衡型投资者 |
四级 |
中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的概率较高,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
成长型投资者 |
五级 |
高风险 |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
积极型投资者 |
(本评级为苏州农商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四、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适合的理财说明:
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等级 |
苏州农商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 |
||||
低风险 |
中低风险 |
中风险 |
中高风险 |
高风险 |
|
保守型投资者 |
√ |
X |
X |
X |
X |
稳健型投资者 |
√ |
√ |
X |
X |
X |
平衡型投资者 |
√ |
√ |
√ |
X |
X |
成长型投资者 |
√ |
√ |
√ |
√ |
X |
积极型投资者 |
√ |
√ |
√ |
√ |
√ |
备注:√代表可以购买;×代表不能购买。
五、信息披露渠道和频率:
苏州农商银行将根据产品运作情况及时通过苏州农商银行网站(http://www.szrcb.com)或通过电子交易渠道等其他合理方式披露理财产品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发行期间,产品有关信息在《产品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披露。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募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净值,公募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净值。
投资者预留在苏州农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苏州农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苏州农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苏州农商银行在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咨询投诉有关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有任何疑问或者投诉,可以向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反映或致电24小时投资者服务热线956111进行咨询或投诉。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产品前,应仔细阅读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销售文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及详细条款。
苏州农商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将为投资者利益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金,但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您可能因市场变动或多种风险因素而损失全部本金且无法取得任何收益。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您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苏州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本着“充分了解风险,自主选择购买”的原则,谨慎决策,自主决定是否将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本理财产品。如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在购买后您应随时关注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本理财产品项下可能涉及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管理、投资运作和清算分配等业务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理财产品的收益降低或无法取得任何收益甚至本理财产品的本金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也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或提前终止等。
(二)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项下投资对象的回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可能因债务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在投资期限届满时不能足额变现,由此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如果发生投资对象信用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将根据基于其偿还比率测算出的投资资产价格予以确定,同时,本理财产品将保留向发生违约事件的发行主体或融资主体的追索权利,苏州农商银行有权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若这些权利在未来得以实现,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三)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导致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值发生波动,产品单位净值下跌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同时,本理财产品存在实际收益率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实际收益为负的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或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如有),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资产变现或因资产变现而导致的额外资金成本增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非开放日(如有)投资者不得赎回,在开放日(如有)可能因发生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五)管理及操作风险: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各方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或由于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因素,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的运作和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六)相关合作方未能勤勉尽责风险: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如因交易对手、托管方及其他服务机构等相关合作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管理、运用、处分理财资产不当或因失误、过错等原因而造成本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受损,该损失将由苏州农商银行作为委托人向相关方索赔,相关方赔偿不足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弥补的,苏州农商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由本理财产品投资者自担相关损失。
(七)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募集期限届满,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说明书约定的规模下限(如有)或其它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经苏州农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服务的,苏州农商银行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延期分配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受限导致未能正常买卖结算,或投资资产正常到期,投资资产相关发行人或融资主体未能及时偿付本息,所投资工具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九)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苏州农商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本金和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十)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
苏州农商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或报告。投资者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查询相关信息,以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投资者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预留在苏州农商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苏州农商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苏州农商银行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苏州农商银行在需要时无法联系投资者,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一)税务风险: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
(十三)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债券投资的特殊风险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别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别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4)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5)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6)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非标准化债权的特殊风险:
(1)融资方还款履约能力可能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
(2)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
(3)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风险等。
3.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
(1)如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因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的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或基金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产品的损失。
(2)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影响。
(3)因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产品的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产品同意将本理财产品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风险揭示方: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提示
(一)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二)本理财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
“锦鲤鱼三年享A款”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产品期限 |
详见各期产品要素表 |
产品风险评级 |
中低风险 |
适合投资者类型 |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积极型 |
重要提示 |
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属中低。产品本金及收益受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影响相对较小,产品收益相对较稳定。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或者交易违约等事项而蒙受相应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请您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三)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不低于本产品风险评级。若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测试结果已超过一年有效期,或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您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四)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本理财产品。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投资者风险确认函
一、个人投资者确认
本人确认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风险,愿意承担该等风险并接受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全部约定。本人承诺理财购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人将配合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本人确认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积极型),由投资者自行填写。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抄录上文)
个人投资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二、机构投资者确认
投资者声明:投资决策系由本机构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本机构已经收到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且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充分认识该理财产品的特征、风险和投资者相关权利义务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本机构承诺理财购买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机构将配合产品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
机构投资者(盖章):
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鲤鱼三年享A款”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本说明书与《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历史年化收益率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苏州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请仔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并谨慎参考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及所涉及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审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不受任何诱导、误导。
内部风险评级仅是苏州农商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投资者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对该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投诉,可通过苏州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6111投资者服务热线以及官方网站(www.szrcb.com)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锦鲤鱼三年享A款”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SZJZA003Y2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编码 |
C1115819000113 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
产品类别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
运作模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投资范围 |
80%-10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0-2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品。 |
内部风险评级 |
中低风险(二级) |
发行方式 |
公募 |
本金及收益币种 |
投资本金币种:人民币兑付本金币种:人民币兑付收益币种:人民币 |
产品规模上限 |
100亿元 |
期限 |
本理财产品持续运作,无特定存续期限,但在符合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时,银行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募集期 |
2019年11月27日—2019年12月3日(以银行系统时间为准) |
成立日、认购确认日 |
2019年12月4日 |
首个份额赎回日 |
2022年11月30日 |
认购 |
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申请认购本产品,起点金额为1万元,认购资金当日冻结,于产品成立日确认份额并扣款,募集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元,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申购 |
本产品按照金额申购,采用未知价原则。 投资者可在本产品成立后某一开放申购期内申请申购本产品,申购资金当日冻结,申购申请于该开放申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确认日、收益起算日)确认并扣款,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开放申购期结束日产品单位净值。申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自动赎回 |
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在对应投资周期到期当日(份额赎回日)全部自动赎回,赎回由系统自动发起,客户无需主动提交赎回申请,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表示接受本理财产品自动赎回方式的安排。份额赎回日为投资周期到期当日,即投资者购买的单笔理财产品的份额确认日(收益起算日)下一日开始的第1092天(遇非工作日顺延)。赎回资金于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兑付,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前1日产品单位净值-业绩报酬(如有)。 |
投资周期 |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周期期限为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份额确认日(收益起算日)至该笔份额自动赎回日之间的时间区间,遇非工作日顺延(工作日指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外的日期),如遇特殊情况,苏州农商银行有权对投资周期期限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投资周期期限为1092天(算头不算尾,遇非工作日顺延) |
购买渠道 |
投资者可在苏州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代销机构以及符合监管要求的其他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 |
计息说明 |
募集期、申购期内投资者理财资金计活期利息,该利息不作为认购、申购资金扣收。 |
业绩比较基准
|
管理人根据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情况以及本产品实际运作情况,针对不同投资周期分别设置业绩比较基准。首个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为4.40%。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业绩报酬的依据,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苏州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
产品费用 |
固定管理费:0.30%/年 托管费:0.01%/年 |
业绩报酬 |
业绩报酬由管理人收取,计提规则详见下文“四、3业绩报酬”。 |
投资起点金额 |
1万元 |
投资金额递增单位 |
1000元 |
税款 |
苏州农商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二、投资管理
1、投资范围及比例
“锦鲤鱼三年享A款”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具体投资范围包括:
资产类别 |
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类 |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回购、同业存款、同业拆借、货币基金、大额存单、同业存单、标准化票据等 |
不低于80% |
债券类 |
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央票、同业存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 |
||
其他固定收益类 |
包括但不限于同业借款、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流转产品、优先股等 |
||
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持有金融机构牌照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中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
|||
其他类 |
衍生品类 |
限于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信用联结票据等 |
不高于20% |
权益类 |
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ETF及其连接基金、股票LOF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权益特征的资产和资产组合 |
||
非固定收益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持有金融机构牌照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中的非固定收益类资产 |
本产品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交易对手为: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
2、参与主体
产品发行人、管理人: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责为: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以及监管部门规定其他职责。
三、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理财产品的认购
(1)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可申请认购本产品,起点金额为1万元,认购资金当日冻结,于产品成立日确认份额并扣款,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单位净值,募集期产品单位净值为1元。
(2)募集期内投资者理财资金计活期利息,该利息不作为认购资金扣收。
(3)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募集期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募集期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理财产品的申购
(1)本理财产品成立以后设置若干开放申购期,满足投资者申购需求。每一个开放申购期结束日后下一个工作日为申购份额确认日,投资者在不同的申购开放期申购本产品,投资周期期限相同(不考虑非工作日情况),申购份额确认日不同,投资周期到期后的(自动)份额赎回日不同。
(2)本理财产品按照金额申购,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投资者申购确认份额以其单笔交易所属开放申购期结束日产品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该单位净值在开放申购期结束后生成,在开放申购期内不可知。
(3)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可以在所属开放申购期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开放申购期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可撤销。
(4)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在所属开放申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申购份额确认日、收益起算日)确认份额并扣款,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结束日产品单位净值,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由理财产品承担。
(5)对未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和对已持有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申购起点金额均为1万元。
(6)申购期内投资者理财资金计活期利息,该利息不作为申购资金扣收。
3、理财产品的赎回
(1)投资者购买的单笔本理财产品在投资周期内不能赎回,投资周期到期后由系统自动发起赎回,客户无需主动提交赎回申请。
(2)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在所属投资周期到期日全部自动赎回,赎回由系统自动发起,客户无需主动提交赎回申请,客户购买本理财产品即表示接受本理财产品自动赎回方式的安排。份额赎回日为投资周期到期当日,即投资者购买的单笔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确认日(收益起算日)下一日开始的第1092天(遇非工作日顺延)。赎回资金于赎回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兑付,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业绩报酬(如有)。
四、理财产品费用、收益分析与计算
1、业绩比较基准(R)
(1)苏州农商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根据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情况以及本产品实际运作情况,针对不同投资周期分别设置业绩比较基准。苏州农商银行将在每个开放申购期开始前发布申购要素表,明确对应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2)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业绩报酬的依据,不代表投资者到期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苏州农商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2、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
(1)固定管理费:0.30%/年,按当日实收资本的0.30%/年费率每日计提,管理人有权减免固定管理费。
(2)销售手续费:暂不收取。
(3)托管费:0.01%/年,按当日实收资本的0.01%/年费率每日计提。
(4)外包服务费:0.005%/年,按当日实收资本的0.005%/年费率每日计提。
(5)其他费用: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时从理财产品中列支。
(6)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本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负责申报及缴纳,相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本产品承担。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费用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市场情况等,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3、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由管理人收取,在每个投资周期到期赎回当日计提。投资周期运作期间单位净值年化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超过部分的70%作为业绩报酬;单位净值年化增长率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不计提业绩报酬。
(2)净值年化增长率(r)
净值年化增长率指某一个投资周期内,份额赎回日前一日单位净值较对应的开放申购期结束日单位净值增幅的年化值,公式如下:
×365
r为净值年化增长率;
p1为开放申购期结束日产品单位净值;
p2为份额赎回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
d为投资周期期限。
(3)存在以下3种情形(E为赎回份额,R为业绩比较基准):
情形1:r>R,则管理人实际计提业绩报酬为E p1×70%×(r-R)×d÷365
情形2:0≤r≤R,则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
情形3:r<0,则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
4、计算示例
假设某投资者申购本产品1万元,投资周期期限为1092天,业绩比较基准为4.30%,该开放申购期结束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为1.0022,客户份额于该开放申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申购确认日、收益起算日)确认,确认份额为10000元÷1.0022元/份=9978.05份。投资周期到期后,客户持有份额自动赎回,根据产品运作情况,有以下3种情形:
情形1:假设份额赎回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1492,则该投资周期单位净值年化增长率为:(1.1492-1.0022)/1.0022×365/1092=4.90%,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30%,则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为:9978.05×1.0022×70%×(4.90%-4.40%)×1092÷365=104.71元,客户的本金收益合计为:1.1492×9978.05-104.71=11362.07元。
情形2:假设份额赎回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1301,则该投资周期单位净值年化增长率为:(1.1301-1.0022)/1.0022×365/1092=4.27%,未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30%,则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以此净值计算客户的本金收益合计为:1.1301×9978.05=11276.19元。
情形3:假设份额赎回日前一日产品单位净值为1.0003,则该投资周期单位净值年化增长率为:(1.0003-1.0022)/1.0022×365/1092=-0.06%,无收益,发生本金损失,则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以此净值计算客户的资金为:1.0003×9978.05=9981.04元。
上述示例采用假设数据计算,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仅作计算参考,具体收益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实际赎回金额可能由于单位净值和业绩报酬保留位数等原因存在一定精度范围内的差异,实际兑付投资者赎回金额以管理人的计算金额为准。
五、理财产品成立和终止
1、产品成立
(1)本理财产品最低募集金额要求:如本产品募集期限届满时募集资金总额未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苏州农商银行有权决定本产品是否成立;如不成立,苏州农商银行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
(2)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突发性事件时,经苏州农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提供本产品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苏州农商银行有权确定本产品不成立,并将在募集期限届满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投资款项。在产品募集期间,如募集资金总额已达到规模上限则本理财产品停止认购。
2、提前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出现《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中提到的提前终止情形,苏州农商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苏州农商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
3、延期终止
在本产品投资期间,如出现《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中提到的延期终止情形,苏州农商银行有权推迟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一旦苏州农商银行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延期终止发生2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延期终止情形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及收益。
六、理财产品净值计算
理财产品总净值为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总额减去负债价值总额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存续份额,单位净值至少保留四位小数,具体位数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留小数位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理财资产。
七、理财产品估值
1、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持有资产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具体方法如下:
银行存款和金融机构同业借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理财产品应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符合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的可选择摊余成本法计量。
例如: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至到期,且债券到期日早于最近自动赎回日的债券,以及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对象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满足条件使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的债券应同时使用公允价值计算影子定价及偏离度;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产品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产品管理人可以对产品资产净值按公允价值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导致产品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产品管理人可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做相应调整。
基金产品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净值计算。
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暂停估值
(1)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5、估值方法调整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内容不能客观反映资产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产品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产品价值的方法估值。
八、信息披露
苏州农商银行通过官网(www.szrcb.com)或银行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发布产品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非银行过错原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再投资机会和资金损失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产品管理人在正式办理产品份额认购业务前披露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
2、产品成立信息披露
产品管理人将在产品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官网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3、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产品管理人将于每个申购确认日、份额赎回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申购确认、赎回兑付、产品净值等相关公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向投资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可以进行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可以进行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4、产品临时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披露
本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若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5、产品终止信息披露
本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在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布终止公告,披露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九、特别说明
1、投资者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系其合法拥有,其投资本产品已得到相关的授权、决议或审批,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投资者同意签署《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后,苏州农商银行有权在募集期或工作日从约定的账户扣收投资者的投资本金。
3、投资者授权产品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向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及有权国家机关、监管部门报送投资者基本信息和持有理财产品信息。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产品管理人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投资者基本信息和持有理财产品信息。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经甲方(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农商银行”、“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管理人”)与乙方(以下简称“投资者”)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销售机构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负责本理财产品的销售。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甲方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甲方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甲方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理财产品。
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甲方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并有权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应费用、业绩报酬。
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甲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投资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处理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处理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甲方无义务对第三人支付本理财产品清算分配金额及相关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
甲方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或申购起点、单笔认购或申购上限等要素。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销售文件的约定,变更销售文件内容。
如由于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有权机关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任何措施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
销售机构为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销售机构非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划付对应资金。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或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
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任何账户、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甲方在此特别披露:若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担任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托管人、合作机构的,产品管理人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监管要求并履行相应义务,乙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即视为同意该等安排。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可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
乙方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乙方将其自有资金用作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
乙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乙方应接受销售机构对其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测评。(个人投资者适用)
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拥有和支配其财产以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力和授权。(机构投资者适用)
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乙方保证,乙方系符合监管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私募产品投资者适用)
乙方保证其已知悉甲方并非乙方的投资顾问或其他顾问,乙方并未依赖于甲方和/或甲方的雇员、代理人或关联机构对其所作的任何陈述(不论口头或书面)而决定投资于理财产品。
乙方保证签署和履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利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所述的义务,并已为此采取一切所需的行为。
乙方保证执行及交付任何文件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违反(i)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法令或法律限制,任何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所作出的适用于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的指令或判决;(ii)对乙方或乙方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购或申购金额及协议约定的任何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或款项(如有)。
乙方应按要求确定授权指定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理财收益、到期清算分配资金的分配。本协议终止前,乙方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乙方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分配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本协议终止前,乙方应保证其授权指定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发生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长期不动户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导致认购或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有权机关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配合对乙方理财产品份额、理财账户、授权指定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或部分终止理财交易、停止向投资者支付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销售机构有权将此损失及费用从乙方的授权指定账户、理财本金及收益中扣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或销售机构对上述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诺,不利用本理财业务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理财产品从事违法活动。
乙方承诺,未经产品管理人书面同意,乙方不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为乙方和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
乙方承诺,未经产品管理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或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利益、权益或从事设定信托等行为。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甲方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已充分知悉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自愿购买甲方管理的本理财产品,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乙方已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已充分知悉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及销售机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承诺及时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乙方在此授权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可直接从乙方开立在销售机构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不当得利部分而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5.产品认购或申购、赎回
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参照《产品说明书》约定。
理财产品认购或申购撤销申请:乙方在理财产品募集期或开放期或投资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内,可以撤销理财产品相应的认购或申购申请。
理财产品不成立: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决定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甲方将按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乙方进行信息披露,销售机构及时解除对乙方授权指定账户中认购或申购资金的冻结或返还认购或申购资金。
理财产品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
理财产品赎回资金支付: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将按照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进行赎回资金划付。如果发生特殊情形,造成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乙方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者分次支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支付方案。
6.产品的终止
若本理财产品未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若本理财产品被延期终止,则到期日/终止日为延期终止日。
(1)理财产品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苏州农商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投资资产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收益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或者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因管理人解散、破产、撤销、被取消业务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相应职责导致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部分或全部提前偿付;
提前终止产品比维持产品运作更有利于保护产品持有人的权益;
苏州农商银行合理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苏州农商银行如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应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理财产品的延期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苏州农商银行有权推迟本理财产品终止日:
产品到期日遇非工作日,产品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全部变现;
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收回资金及/或进行理财资金清算分配的;
理财产品资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名义到期日尚未终结;
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延期的情形;
法律规定的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苏州农商银行如推迟本理财产品到期日,应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形而终止。上述情况下,投资者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权利以及义务由其继承人、承继人、继受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等承担。甲方以及销售机构有权要求或配合投资者的继承人、承继人、继受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等相关主体依法依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7.产品资产的清算
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甲方将根据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产品清算变现,销售机构为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销售机构非甲方的情形下,甲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乙方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销售机构账户后,由销售机构向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划付对应资金。
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因清算期超过3个工作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将依约定进行公告。因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资产无法及时、足额变现等原因,苏州农商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投资者提前支付、延迟支付或者分次支付,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乙方披露支付方案。
8.特别提示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免责条款
不合法。如果因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不论是现行或将来实施的)而使得甲方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成为不合法,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向乙方发出通知提前终止受影响的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甲方无需对乙方因提前终止投资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不可抗力。如果甲方认为由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罢工、内战、战争、军事行动、任何种类的恐怖活动、暴动、公众示威或抗议;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中国內地或全球金融外汇市场发生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货币兑换、划转等的异常变化;任何政府机关或其他机关的行为(不论是在法律上或是在事实上)、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裁决、命令或指令(包括国有化或对外限制、外汇管制)、诉讼或威胁;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或任何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情况或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协议项下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支付义务,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当资金存放在任何销售机构、托管人或代理人处而他们因上述原因被禁止向甲方付款或履行义务时,甲方亦无需向乙方负责。如果在一个支付日发生不可抗力(不论该不可抗力是否持续整个当日),与理财产品有关的相关回报或赎回金额(视情形而定)的支付将由甲方按完全自行酌情决定顺延至紧临的下一个不存在不可抗力的工作日。乙方将不会因此而收到额外的收益或者补偿。
违法行为。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其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甲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电信网络诈骗等嫌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反本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理财业务不受销售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赔偿及责任限制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同时负有过错,则应由双方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双方承诺,如果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作出错误的陈述、保证或者违反任何陈述、保证或其他协议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发生任何损失、责任、支出或者被提出主张、诉讼或要求,违约方应向另一方作出赔偿。本条所述的赔偿并不排除违约方依据相关法律或协议约定而应承担的任何其他责任。特别地,尽管乙方可能给予相反的指示,如果甲方因需遵守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支付体系的规则和规定)或遵守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达成的业务交易协议而导致甲方延迟执行乙方指示或者未能执行乙方指示或使乙方产生任何责任、损失或支出,甲方无需负责。
抵销
除享有法律规定的抵销权利外,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将乙方欠付甲方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与甲方欠付乙方的任何债务(不论是否已经到期、无论是否因协议而导致,也不论债务的结算货币、付款地或登记处)进行抵销,而无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员。
为了对不同货币进行抵销,甲方可在有关日期以甲方所选择适用的市场汇率将乙方的债务予以兑换。如果债务尚未确定,则甲方可估计该债务的数额后进行抵销,但甲方须在该债务得以确定时向乙方支付差额。
弃权
如乙方违反协议的任何规定,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迟延或弃权,或甲方给予的其他放任或宽限,均不损害和影响甲方按协议可享有的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进一步行使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
可分割性
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的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
税收条款
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税务处理方式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9.争议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各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10.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签名或按指印、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乙方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电子渠道所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数据及交易记录以及销售机构、托管机构、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电子及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乙方无条件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乙方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渠道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甲方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份额或赎回份额等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如乙方购买理财产品后,又变更该笔认/申购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变更、金额变更、授权指定账户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则以双方最近一次交易达成的交易内容为准。
11.乙方声明
在签署本理财产品协议书以前,甲方或销售机构已根据本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条款就乙方提出的疑问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方已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认知且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乙方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乙方授权甲方、销售机构于募集期或开放期或投资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结束后从乙方授权指定账户扣划相应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对此甲方、销售机构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需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乙方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操作规则。
12.本协议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同时同意并确认了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相关条款。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 |
机构投资者(如适用): |
投资者:(签名或按指印)
年 月 日 |
投资者:(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经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下称“乙方”)协商一致,就乙方购买的对应期次理财产品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要提示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面临的风险详见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详细条款,乙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对应期次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本协议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完整销售文件并且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各项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同意、确认并遵守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各项条款。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2.按照法律法规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甲方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
3.甲方应当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乙方分配收益。
4.甲方有权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5.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甲方有权决定以理财产品财产支付产品运作和清算中产生的其他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手续费、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律师费、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6.甲方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甲方应代表乙方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在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甲方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在实际发生时列支。
7.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运作的需要选任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并确定合作模式等相关内容。
8.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1)若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等相关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在此同意,修订后的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2)若因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或管理的需要,或基于甲方合理认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面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包括但不限于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或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披露。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管理人届时信息披露的内容为准。投资者不同意信息披露内容的,可在信息披露中约定的时间内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投资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赎回全部份额或继续办理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项下相关业务的,视同其接受调整内容、放弃赎回权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9.投资者特此同意并授权甲方及销售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投资者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或有权机关要求、理财业务需要等采集、处理及使用投资者身份、持有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交易等信息,以及在办理与理财产品相关事项需要的情况下向服务机构及其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甲方及销售机构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及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2.乙方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乙方按其购买金额在对应期次理财协议中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3.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接受甲方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如有)仅供参考,乙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乙方自身的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已仔细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理财产品说明书》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和本协议。
5.乙方已充分知悉对应期次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并确定以相应理财资金购买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乙方承诺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6.乙方应当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电信网络诈骗、恶意逃避税收征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可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配合甲方或销售机构为识别合格投资者等目的进行的尽职调查。
7.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甲方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甲方和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甲方或销售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8.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果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销售机构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乙方通过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在此特别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10.乙方对因购买、持有本理财产品而知悉的甲方及销售机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或销售机构的保密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法律法规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它权利及义务。
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协议书以纸质书面形式订立的情况下,乙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签名或按指印、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乙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协议自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二)本协议书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乙方应在电子渠道仔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本协议自乙方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甲方系统确认购买份额后成立并生效。
(三)乙方购买理财产品失败、甲方提前终止对应期次理财产品以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不可抗力及其他免责条款
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甲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非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被盗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各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内容为准。
请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上条款,尤其是加粗的条款。如果投资者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以下无正文)
个人投资者(如适用):
机构投资者(如适用):
个人投资者:
(签名或按指印) 机构投资者: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