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本諒解備忘錄的條款內容以英文版為準,此中文譯本只作參考之用)
競爭事務委員會與通訊事務管理局的 諒解備忘錄
生效日期: 2015 年 12 月 14 日
序言
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是根據《競爭條例》(第 619 章)(“《條例》”)所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負責在各行各業實施和執行《條例》。
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是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 616 章)(“《通訊局條例》”)所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負責規管香港的廣播業及電訊業。
根據《條例》第 159 條,通訊局可按其與競委會的共享管轄權,執行競委會在《條例》下的職能,但該等職能須關乎在電訊業及廣播業營運的指定業務實體的行爲。這些業務實體是指《電訊條例》(第 106 章)(“《電訊條例》”)或《廣播條例》(第 562 章)
(“《廣播條例》”)所指的持牌人;該業務實體雖然屬並非上述持牌人的人,但其所從事的活動是須根據《電訊條例》或《廣播條例》獲發牌方可進行的;或根據《電訊條例》第 39 條獲豁免而不受該條例或該條例的指明條文管限的人。通訊事務總監所領導的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是通訊局的執行部門及秘書處。通訊辦根據《通訊局條例》及通訊局轉授的權力,在電訊業及廣播業實施和執行《條例》。
《條例》第 161 條訂明,競委會與通訊局須擬備及簽署一份諒解備忘錄,以協調雙方在
《條例》下的職能的執行。根據《條例》第 161(2)條及附表 6,諒解備忘錄必須訂明以下事宜:競委會與通訊局在執行他們根據《條例》同時享有管轄權執行的職能時,將會採用的方式;競委會與通訊局在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時,將會採用的方式;某訂立方向另一訂立方提供協助;關於特定事宜或特定類別事宜的責任如何在各訂約方之間分配;安排由某訂立方提供關乎某競爭事宜的資料予另一訂立方;當某訂立方執行根據
《條例》可與另一訂立方同時執行的職能時,作出安排使另一訂立方得知有關進展;以及共同撰寫關於競爭事宜的教材或指引。
通過簽訂本諒解備忘錄,競委會與通訊局確認承諾雙方執行在《條例》下可共同執行的職能時,會盡可能確保《條例》中條文的詮釋及應用一致,增進雙方在處理受共享管轄權管限的事宜時的合作及協調,以及促使有關事宜得到迅速且有效的處理並避免工作重疊。
本諒解備忘錄須與《條例》一併理解,並受《條例》所規限。《條例》載列競委會的職能及權力,包括競委會可與通訊局共同行使的職能及權力。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諒解備忘錄不適用於通訊局根據其他法例具備的職能及權力,或競委會在《條例》的共享管轄權以外的職能及權力。
在本諒解備忘錄中,“機關”一詞指競委會或通訊局。“雙方機關”一詞統稱競委會及通訊局。
通過簽訂本諒解備忘錄,競委會與通訊局確認雙方已就如何協調在執行《條例》的共享管轄權的職能達成以下諒解:
1 關於特定事宜或特定類別事宜的責任的分工
1.1 如某項《條例》適用的事宜 1 屬於《條例》第 159 條確立的共享管轄權的範圍,而競委會或通訊局(或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獲知該事宜,則競委會或通訊辦(視情況而定)將通知對方,並會討論有關事宜,從而按情況協定由哪一機關擔任有關事宜的主導機關。
1.2 鑑於通訊局的具體職能為規管廣播業及電訊業,而且《條例》附表 7 第 4 條的合併守則 2 適用範圍一般只限於涉及直接或間接持有《電訊條例》下傳送者牌照的業務實體的個案,通訊局一般會擔任屬於雙方機關共享管轄權範圍内的事宜的主導機關。如某項事宜既涉及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内的問題,又涉及不屬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内的問題,競委會與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將因應個別情況討論和協定處理有關事宜的最佳辦法。
1.3 主導機關根據《條例》承擔須按本諒解備忘錄處理的事宜的責任。假如在某個時間,主導機關不宜繼續考慮某項事宜,競委會或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可按下文第 3條款將有關事宜轉介予對方。
1 本諒解備忘錄提述的事宜包括某機關接獲的投訴或詢問、某機關因其所作查詢而注意到的事宜、以及某機關通過其他方式注意到的事宜,包括與根據《條例》第11或26條或附表7第5部申請決定或根據《條例》第15條申請集體豁免命令相關的事宜。
2 合併守則具有《條例》附表7第3條賦予的涵義。
2 事宜的處理
2.1 主導機關根據本諒解備忘錄條款及指引 3 承擔行使《條例》賦予的相關權力及職能的責任,包括評估和調查某項事宜、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進行法律程序、就某項事宜作出所有決定和採取相關行動。另一機關將適當地按競委會與通訊辦協定的方式擔任支援角色,包括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提供人手支援,以協助對方。
3 事宜的轉介及移交
3.1 如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得悉某項事宜,而有關事宜不在《條例》確立的共享管轄權範圍內,但屬於競委會的管轄範圍,則通訊辦須將有關事宜轉介予競委會。
3.2 因應新的事實或情況,競委會(如該會是某項事宜的主導機關)或協助通訊局的通訊辦(如通訊局是某項事宜的主導機關)可隨時在雙方同意下將有關事宜移交對方。
3.3 如雙方同意移交某項事宜,移交一方須盡快向接收一方提供有關事宜的扼要説明,並隨即向接收一方發送其所管有或在移交後接獲的關於該事宜的任何文件、物品、材料及資料,包括投訴人提供的資料、證人xx書、移交一方從市場情報或其他查詢收集的其他資料、或根據《條例》第 126(1)(h)條披露《條例》第 123 條所界定的機密資料。
3.4 如競委會或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根據第 3.3 條款接受移交,有關機關將以新主導機關身分接管並依照本諒解備忘錄的條款處理有關事宜。移交一方將按競委會與通訊辦同意的方式繼續提供適當協助。
4 協調及合作
4.1 除非另有列明,第 4.2 至 4.8 條款僅適用於共享管轄權範圍内的事宜。
4.2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内,並視乎資源和營運的限制,競委會將在通訊局擔任某項事宜的主導機關時向通訊辦提供一般支援,而通訊辦將在競委會擔任某項事宜的主導機關時向競委會提供一般支援。
3 指引指競委會與通訊局根據《條例》第35、38、40條及附表7第17條制訂和公布的指引,可在競委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及通訊局網站xxxx://xxx.xxxx-xxxx.xx瀏覽。
4.3 因應雙方的執法經驗、審裁處或其他法庭的判決和裁定、以及可能引起的政策事項,競委會與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將在有需要時交換資料,包括根據《條例》第 126(1)(h)條披露《條例》第 123 條所界定的機密資料,以達至採用一致的方式執行
《條例》。
4.4 競委會或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根據《條例》第 126(1)(h)條互相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只限接收一方用作執行《條例》下的相關職能。
4.5 如競委會或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接獲向第三方披露《條例》第 123 條所界定的機密資料的要求,而該類資料與共享管轄權範圍内的某項事宜有關,則競委會或通訊辦會在披露資料前,在適當情況下與對方聯絡。
4.6 在適當的情況下,競委會與通訊辦會在回應傳媒關注的事宜、安排公布消息和徵詢相關持份者的意見前互相聯絡 。
4.7 視乎接獲要求一方的資源及其他營運上的考慮,競委會與通訊辦在接獲對方尋求協助的要求後,會向對方提供執法和技術上的支援。
4.8 視乎資源及其他營運上的考慮,競委會與通訊辦可按個別情況協議安排暫時借調職員予對方,以促進雙方協調及合作。
5 委任聯絡員
5.1 競委會及通訊辦將各自委任一名或多名聯絡員,以協調並促進雙方執行本諒解備忘錄條款的工作,包括根據本諒解備忘錄轉介或移交事宜、交換資料和互相提供協助。
5.2 聯絡員為競委會與通訊辦各自的指定人員,負責根據本諒解備忘錄接收有關某項事宜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接收轉介或移交事宜的資料、按《條例》第 126 條交換的資料,以及某訂立方按本諒解備忘錄須向另一訂立方提供的通知。
5.3 在本諒解備忘錄簽訂後,競委會與通訊辦會把各自聯絡員的姓名及聯絡詳情告知對方。如競委會或通訊辦其中一方的聯絡員出現變動,該方會盡快通知對方。聯絡員的設立不會在任何情況下妨礙競委會及通訊辦其他職員直接溝通。
6 聯絡會議
6.1 競委會與通訊辦將會定期舉行聯絡會議,商討和協調有關本諒解備忘錄的事宜,以及在其中一方執行可共同執行的職能時,通知對方有關進展。
6.2 聯絡會議一般會分兩個層面舉行:
(a) 競委會首長級與通訊辦助理總監級相關人員的會議每季舉行一次,又或按競委會與通訊辦另行協定的期間舉行;以及
(b) 競委會與通訊辦按需要召開工作層面的會議。
7 指引及教材
7.1 雙方機關將合作製作指引及其他形式的與《條例》相關的指南及教材(如相關的話)。
8 爭議
8.1 若競委會與通訊局(或支援通訊局的通訊辦)就任何有關本諒解備忘錄或其涵蓋的事宜有爭議或意見分歧,競委會與通訊辦會致力透過競委會高級行政總監(如其缺席則由就此第 8 條款指定的另一名競委會人員代替)與就此第 8 條款指定的通訊辦助理總監級人員(如其缺席則由通訊事務總監指定的另一名通訊辦人員代替)進行商討,解決有關問題。競委會與通訊辦會盡快通知對方按本條款所指定的人員的身分或任何改動。
8.2 如雙方未能根據第 8 條款達成協議解決問題,有關事宜會轉介予競委會行政總裁及通訊事務總監解決。
9 本諒解備忘錄的檢討及修訂
9.1 雙方機關會定期檢討本諒解備忘錄的實施情況,並會因應經驗修訂本諒解備忘錄,以改善其實施情況並解決任何可能出現的問題。
10 資料公布
10.1 本諒解備忘錄將在簽訂後的六星期內在雙方機關的網站公布。此後可能作出的任何修訂均會以相同方式公布。
11 法律效力
11.1 本諒解備忘錄不具法律約束力。
11.2 為免生疑問,本諒解備忘錄並不會限制任何一方機關在《條例》下的權力,或構成免除任何一方機關在《條例》下的法定職能。
2015 年 12 月 14 日簽署
[簽署] [簽署]
主席 xxx
xx和代表競爭事務委員會
主席 xxx
xx和代表通訊事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