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生殖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满 2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通过医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生殖检查,缴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生殖费用,并经夫妇双方同意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已婚女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医院(见释义)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生殖期间,临床妊娠失败(见释义)的次数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次数时,则被保险人发生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生殖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金额予以赔偿。
保险人按保险xxx的金额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导致临床妊娠失败,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包括且不限于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患疾病;
(六)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七)被保险人遭受细菌或病毒感染;
(八)医疗事故或医疗机构的过错;
(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恐怖袭击。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存在下列情形发生临床妊娠失败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六)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八)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十)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服军役、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程、水上作业、高空作业之类的职业活动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进行旅行期间;
(十三)实施代孕等违法违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第六条 下列责任、费用和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失;
(二)流产;
(三)任何间接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责任、费用及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前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亦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两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
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生殖的检查报告;
(四)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生殖的证明材料;
(五)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确认临床妊娠失败以及失败次数的原始证明材料;
(六)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生殖的发票、费用清单等费用证明材料;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合同双方均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将自动、立即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一)保险人已按保险xxx的金额支付了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被确认临床妊娠成功(见释义)。被保险人被确认临床妊娠成功后流产后再次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在被保险人第一次被确认临床妊娠成功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已自动立即终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批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许可证;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保险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临床妊娠成功】胚胎移植 B 超显示出现妊娠囊(或孕囊)。
【临床妊娠失败】胚胎移植第 14 天后验血 hcg<5,或胚胎移植 45 天后 B 超检查确认子宫内未见妊娠囊回声。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高风险运动】本保险合同所称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
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