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 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3、T+n 日:T 日后的第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合同编号:
前海大宇定增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x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本基金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包括期货投资风险和利率互换风险)、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拟挂牌)的股票的特定风险(如有)、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风险、基金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如有))、关联交易风险(如有)、净值波动风险(如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及其他风险。具体风险描述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九条“风险揭示”相关内容。
(四)本基金只在合同规定的特定时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申购和赎回,因此本基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六)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上可能存在重叠或交叉,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本基金投资的产品在投资收益或投资风险方面会优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范围与本基金存在重叠和交叉的其他投资产品。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投资产品未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本基金不会出现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未达预期的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七)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并为投资者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八)投资者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第十六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相关内容。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即表明:
1、投资者已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委托事项符合投资者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2、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化收益(率)等类似表述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3、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已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
说明。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承诺书
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4、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
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xx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承诺人(自然人)
(签字)
或:承诺人(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在直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募集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运营服务机构开立,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账号:41190006851050000061420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1694
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投资者告知书》,清楚认识并认可关于募集账户的上述告知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基金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前海大宇定增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前海大宇定增 2 号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
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募集账户开立与管理、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0、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T 日:本基金的开放日,包括临时开放日。
13、T+n 日:T 日后的第n 个工作日,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4、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募集账户: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是由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所有销售渠道的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收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因运营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运营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16、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简称“托管资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18、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19、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
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基金托管人可通过银期转账或手工出入金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0、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1、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3、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24、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25、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26、封闭期:指本基金自所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 36个月内。
27、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8、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9、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xx
(一)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3、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5、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前海大宇定增 2 号私募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以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为手段,努力争取在中长期内获得持续的超额收益。
(四)基金的存续期限: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计算的 48 个月为固定存续期限,48 个月后的对应月对应日的前一天即为到期日,如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非工作日后的第 1 个工作日视为期日。本基金在存
续期届满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展期。(五)基金份额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 1、初始销售期间
x基金的初始销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此类变更适用于
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相关信息将及时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的程序。
2、销售方式
x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进行销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初始销售
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三)募集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运营服务机构开立募集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账户是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运营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运营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账号:41190006851050000061420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水榭花都支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08584001694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本基金初始销售期认购本基金需额外缴纳 1%的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遵循管理人相关规定。其中,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认购费归销售机构所有。
(五)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 200 人。基金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八)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不低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基金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 200 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
低于 200 万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发布基金成立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自基金成立后开始。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通知。
(二)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x基金存续期不开放赎回,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次开放申购日,具体申购日期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除上述开放申购日之外的所有交易日均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不接受任何违约赎回。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x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四)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对 T 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
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为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需额外缴纳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遵循管理人相关规定。申购费归销售机构所有。
2、赎回费用
x基金无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面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为赎回申请所对应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本基金的证券/期货经纪商没有或未及时发送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发送的交易清算数据或对账数据不完整或有误,导致无法或未能及时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约定的形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封闭期限届满后,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巨额赎回全部接受,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赎回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价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不支付利息。
3、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
(11)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 3 号楼 3001-3003 室法定代表人:卢山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23910233
网址:xxx.xxxxxxxxxxx.xxx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根据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交易数据、投资文件及基金其他相关数据与文件,并确保提供材料的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
(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1)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xxxxxxxxxxx大厦 38 楼-45 楼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xxx.xxxxxx.xxx.xx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20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本基金的投资经理:xx,2008 年新财富评比计算机行业第一名、2009 年电子行业最佳分析师,2011 年电子行业第三名,2012 年电子行业第二名,2013 年电子行业第二名。曾任平安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平安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平安证券股权事业部执行总经理,华泰联合证券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16 年实业背景,从事过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市场营销、企业购并、财务筹划、企业管理等工作,对电子行业公司的整体运作、管理和行业发展有较深的认识和研究;擅长分析行业的趋势,对公司的运作质量把握的较好,在电子行业的实业界有丰富的人脉。熟悉成长股投资逻辑,在资本市场得到广泛认可,有很强的市场影响力。绝对收益有深刻理解;熟悉大类资产配置,具备极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对科技型企业具备较强的跟踪及把握能力,形成了“稳、准、狠”的投资风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投资目标:基金以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为手段,努力争取在中长期内获得持续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洲明科技”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其他股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 ETF 基金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相关资质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债券正/逆回购、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跨境投资产品,参与沪港通业务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并履行以下任一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1、经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同意;
2、经基金管理人至少在下一个开放日的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范围的调整自该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人自收到管理人执行投资范围变更程序的书面通知后履行对调整后投资范围的监督职责。
(四)投资策略:本产品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定增项目,在资金出现富余时,进行股票类或债券类投资。
1、股票类投资
(1)行业配置
x基金将通过对经济周期、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 观及行业政策等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判断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并据此对产品股票投资资产的行业分布进行调整。
(2)股票选择
x基金对拟投资股票主要进行以下三个层次分析研究: 1)成长性筛选
首先是选择行业空间大,企业具备良好发展能力的标的,同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多年投资经验,选取企业处于上升阶段,团队进取意愿xx的上市企业进行配置;
2)下行风险排除
对投资标的进行行业比较,排除管理混乱,财务不规范,估值不合理,行业或企业本身存在其他风险隐患的标的,控制产品组合的风险暴露。
3)投资时机确定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标的股票的研究,力争投资与股票上涨的催化因素匹配,并且综合考虑到资本市场的资金面以及情绪因素,最优时间收益同时及时锁定投资收益以减少产品净值回撤。
2、债券类投资
x产品债券投资目标是分散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对于债券投资 组合的构建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自上而下的主动式管理,寻找市场机会,在满足现金管理需要 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提供稳定的收益。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运用各种工具,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通过组合优化进行合理的配置。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将引入信托等非标准化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现有债券市场投资品种的有益补充,提高组合收益率。
(五)投资限制
x基金可将全部资产投资于普通股股票,但不得投资于 ST 类股票、*ST 类股票。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标的资产的开放时间,及时进行调整,以满足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要求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投资禁止行为
x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管理或代理销售的、或提供客户服务的、或者该等主体持有的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本基金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因本基金投资收益劣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类似投资产品,而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出任何损失或损害补偿的要求。
(八)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中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 3 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本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本基金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3、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机构的有关规定。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基金投资运作有关的其他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随意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十二、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划拨授权书(简称“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人员(以下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书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书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书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的日期晚xxx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书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书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书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 2 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 13:00 以后接收基金
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 14:30 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变更授权书,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须载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自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授权书的日期晚xxx的生效日期的,则自基金托管人收到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授权书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新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或赎回的资金清算
1、T 日,基金投资者进行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对 T 日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等数据向基金托管人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5 日(包括 T+5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应对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五)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x基金投资于期货前,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六)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款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四、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因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基金托管人有权督促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并在该期限内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交易所场内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点之前完成融资,保证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资产所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洲明科技”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其他股票、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不包括 ETF 基金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并由具有相关资质机构托管的契约式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债券、债券正/逆回购、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跨境投资产品,参与沪港通业务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ST 类股票、*ST 类股票。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投资的标的资产的开放时间,及时进行调整,以满足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要求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基金托管人以(1)—(4)项为限履行投资监督职责,对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和行为不承担监督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投资政策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应与基金托管人重新协商调整投资监督事项。
3、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其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及利息、基金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3、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5、估值时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每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为每周第三个交易日、收益分配日、基金开放日以及本基金终止日。
6、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7、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基金、其他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8、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债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债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做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主要采用第三
方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和估值技术。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市场基金以份额净值乘以实际份额计算净值(不计提万份收益),待分配收益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基金资产。
(6)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上市交易的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债券、回购等计息资产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9)银行存款每日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证券、期货资金账户内资金不计提利息,以实际结息数为准,本基金终止清算时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基金终止清算净值。
(10)中小企业私募债按照成本估值。
(11)对于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原则上按市价估值,如果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可经双方协商确认,并以管理人出具的具体估值方法为准。
(1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因交易方式不同导致其被合理估值的程度不同,本基金采取保守原则估值。具体方法以下: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做市交易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由管理人出具估值意见说明函,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证券估值价格;
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若涉及协议转让,按照成本列示;
③如果未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交易股票的统一的估值标准或方法,则参照新的标准或方法。
④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 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⑤基金管理人须在更改估值方法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发函与托管人对估值方法的修改进行确认,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修改估值方法公告,即视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尽了告知义务,不再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13)对于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按如下方式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的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时公布了该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则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该产品有预期收益率且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根据成本和预期收益率对产品进行估值;如果该产品无预期收益率也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前述数据作为估值依据,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和有效。
(14)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9、汇率
x沪港通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的,将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估值日终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卖出结算汇兑比率)/2】估值。涉及其他货币的,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估值日提供了该币种兑人民币的汇率,则取该汇率,如未有提供,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汇率。
若深港通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的,按届时相关部门公布的汇率业务实施细则处理,未有相应实施细则的,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汇率。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外包机构办理基金的估值。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章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 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12、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5%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按如下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执行。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5%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B、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C、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D、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F、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G、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当基金净值发生计算错误超过基金净值 0.5%时,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根据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估值错误进行处理; D、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管理费;
2、托管费;
3、运营服务费;
4、业绩报酬;
5、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及账户开户费用;
6、基金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合同文件制作、印刷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 2%。计算方法如下: H=E×2%÷N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x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季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托管费
(1)常规托管费
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 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N
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N:当年天数
x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季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保底托管费
产品在存续期每个运作年度的最后一天或产品终止时结算托管费用时考虑保底金额,保底托管费计算公式如下:
存续期每个运作年度的最后一天或产品终止时应收取的保底服务费用=XXX(0,50000×本运作年度基金存续天数/365-本运作年度基金存续期计提的托管费及运营服务费)
保底托管费(若有)于基金存续期内后续年度成立日的对日或基金终止时计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10 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保底托管费不进行摊销。
3、运营服务费
x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运营服务费用,年费率为 0.1%。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运营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的运营服务费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给运营服务机构。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下季初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算采取“基金高水位法”:即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 造新高时,提取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 20%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其中,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每年第一个工作日、开放日(包含临时开放 日)及基金终止时。
Hm : 第 m 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管理人提取的业绩报酬( 提取业绩报酬前);
(m=1,2,3……);
m
NAV′ :第 m 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提业绩报酬前);
NAV′:第 n 个业绩报酬计提日(n<m)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历史最高值(计提业绩报酬后);
Fm:第 m 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数;
当NAV′ > NAV′时,H = (NAV′ − NAV′) × F
× 20%
m m m m
当NAV′ ≤ NAV′时,H = 0
m m
(注:第一次提取业绩报酬时NAV′ = 1)
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计提日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从基金资产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5、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其中,证券账户开户费若由托管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自证券账户开户一个月内由托管人自动从基金资产中扣划,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其中,基金管理人费用收入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管理人须及时通知
相关各方):
户名: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账号:7559 2347 9910 102
开户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新世界支行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
x基金存续期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报告义务
(一)运作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每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2)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四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当年,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如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1)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年度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留存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和信息查询,内容包括净值报告等。
(二)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九、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
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四)信用风险
x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五)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x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x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
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2、利率互换风险
利率互换交易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内部风险,二是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市场预测不当,导致的投资决策风险;外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无法履行利率互换协议,引发交易违约的信用风险,金融标的价格不利变动导致的的价格风险,市场供求失衡、交易不畅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3、场外衍生品风险
(1)政策风险
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属于创新业务,监管部门可视业务的开展情况对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引起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业务相关规定、运作方式变化或者证券市场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挂钩标的的市场价格、市场利率、波动率或相关性等因素的变化,导致投资者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3)交易对手不能履约的风险
交易对手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场外衍生品(包括互换、场外期权)中约定的义务,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六)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特定风险(如有)
1、公司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企业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同时,每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获得的相关政策扶持也有一定的差异,政策持续性具有不
确定性,对企业中长期发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本身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日间交易不活跃。且与上市公司相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可能存在建仓时间较长,并在投资后,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
3、信息风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存在无法及时、准确获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最新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风险。
4、价格波幅较大的风险。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量较小,主要以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为主,且无涨跌幅限制,存在价格波幅较大而导致亏损的风险。
(七)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x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九)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2、购买力风险
x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增值。
3、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利益的风险
基金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基金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不对基金的投资者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基金,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十)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期货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关联交易风险(如有)
本基金可投资于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管理的产品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这构成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交易风险。
(十二)净值波动风险
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估值方法,当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份额,有如下情形之一时:
(1)估值日无法及时获取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
(2)估值日取得的上述投资品种的最新估值价格没有或无法排除影响估值价格的因素
(例如在估值日无法排除业绩报酬对估值价格的影响);
(3)按照预期收益率反应的估值价格与实际兑付的收益产生差异;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净值波动风险。
(十三)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如有)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特有的卖空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的融券交易存在着与普通证券截然不同的风险——卖空风险。普通证券投资发生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多不会超过本基金投入的全部本金,但是融券交易的负债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因为证券上涨的幅度是没有上限的,而证券涨得越多,融券负债的规模就越大。
(3)利率变动带来的成本加大风险
如果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成本也因为利率的上调而增加,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通知送达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则若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5)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6)提前了结债务的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可能在融资融券合同中与本基金约定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的条款,本基金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本基金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本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本基金造成损失。
(7)监管风险
在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都将可能对融资融券交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提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条件等,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这些措施将可能给本金带来杠杆效应降低、甚至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等潜在损失。
(十四)港股通交易风险(如有)
(1)投资范围限制与调整风险
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股票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2)投资额度限制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投资交易日风险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圣诞前夕(12 月 24 日)、元旦前夕(12月 31 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4)停市风险
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5)汇率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6)交易与结算规则风险
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
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 T+2 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
(7)技术系统风险
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8)费用与税收风险
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十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x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二)基金的质押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一)合同的成立、生效 1、合同成立
x合同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后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生效
x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合法签署;
(2)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成功,基金投资者获得基金份额;
(3)本基金依法有效成立。
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
(二)合同的签署
1、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
2、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
(三)经基金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非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变更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基金合同变更。
1、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
变更。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首先就本合同拟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就本合同变更事项以约定的方式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基金管理人须在发布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函(或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按指定的形式回复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指定日期内回复意见或未在指定的日期内赎回本基金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合同变更。变更事项自征询意见函(或通知)指定的日期届满的次工作日开始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3、投资范围的变更参照“十、基金的投资(三)投资范围”中的约定”。
(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三)对基金合同进行重大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的;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5、经全体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市场行情等情况决定终止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清算程序
(一) 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清算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清算未尽事宜
x合同中关于基金清算的未尽事宜以清算报告或基金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5、本协议各方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经纪商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6、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五)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二十五、通知与送达
x合同的规定需要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需要、主张和其他联络内容等,基金管理人除了可通过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网站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的事项外,还可以当面递交、传真、快递、挂号信、电子邮件或短信的方式送至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被送达方为基金管理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管理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托管人的,送达至本合同当事人信息页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联系地址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的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被送达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送达至其在销售机构预留的联系地址为或其按照本合同规定变更后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改变接收通知所用的地址、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或手机号码都应立即将该变更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该变更通知未能送达,递交给上述收件人或地址的通知或
联络应视为被正常发送和接收。
所有该等通知和其他联络均应视为已被收到:(1)当面递交的,于递交时收到;(2)邮寄或快递的,则寄出五个工作日视为收到;(3)传真递交的,传真机报告确认时视为收到;
(4)电子邮件发送的,收件方服务器接收视为收到;(5)短信发送的,发送方发送成功视为收到。
二十六、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x、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当满足第二十一条中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后,本合同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在本基金存续期,基金投资者自全部赎回其持有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二十八、其他事项
x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投资者请填写:
(一)基金投资者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其他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基金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三)认购/初始申购金额
签署本合同之基金投资者,承诺认购/初始申购如下金额(不含额外缴纳认购费):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元整)。
如涉及额外缴纳认购费,则额外缴纳的认购费为: 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元整)。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然人)
客户姓名: 证件号码: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了给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请您花费几分钟的时间,如实填写以下调查问卷,本表可协助评估您对私募基金及投资目标相关风险的态度,确定您对投资风险的适应力,进 而为您挑选更适合投资的产品。衷心感谢您对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重要提示:
1、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问卷内容,了解评分规则,并确认所填写内容表达真实。
2、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作出是否匹配的检查和提示。本次调查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形成实质影响
3、投资有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产生亏损,请投资者在购买过程中注意根据调查结果 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匹配情况。无论投资者是否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投资,均属投资者的独立行为,相应的风险亦由投资者独立承担。
4、本问卷共设计了 10 道问题,每题 5 个备选答案,得分依次为 2、4、6、8、10。投资人得分越高,说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
首先,请投资者确定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是□, 否□如选择是,请您确认符合以下哪种条件:
🞏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测试题目(所有题目均为单选,请在选定答案上打“√”)
1.您目前的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属于以下哪一种:( ) A、有较大数额未到期负债(2 分)
B、收入和支出相抵(4 分) C、有一定积蓄(6 分)
D、有较为丰厚的积蓄并有一定的投资(8 分) E、比较富裕且有相当的投资(10 分)
2.您个人目前已经或者准备投资的基金金额占您或者家庭所拥有总资产的比重是多少:(备注:总资产包括存款、证券投资、房地产及实业等)( )
A、80-100%(2 分)
B、50-80%(4 分) C、20-50%(6 分) D、10-20%(8 分) E、0-10%(10 分)
3.您的年收入是多少:( ) A、20万元以下(2 分)
B、20万元至50万元(4 分) C、50万元至150万元(6 分)
D、150万元至500万元(8 分) E、500万元以上(10 分)
4.您计划中的投资期限是多长:( ) A、少于1年(2 分)
B、1-2年(4 分) C、2-3 年(6分) D、3-5 年(8分)
E、5 年以上(10 分)
5.您是否有过基金专户、券商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产品的投资经历,如有投资时间是多长: ( )
A、没有(2 分)
B、有,但是少于1 年(4 分) C、有,在1-3 年之间(6 分) D、有,在3-5 年之间(8 分) E、有,长于5 年(10 分)
6.您投资基金专户、券商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产品主要用于什么目的:( ) A、平时生活保障,赚点补贴家用(2 分)
B、养老(4 分)
C、子女教育(6 分) D、资产增值(8 分) E、家庭富裕(10 分)
7.您希望获得的年收益率是多少:( ) A、相当于储蓄存款收益率(2 分)
B、相当于通货膨胀率(4 分)
C、高于通货膨胀率,只要保值并略有增值即可(6 分) D、接近或相当于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8 分)
E、大大超过股票市场平均收益率(10 分)
8.以下几种投资模式,您更偏好哪种模式:( ) A、收益只有5%,但不亏损(2 分)
B、收益15%,但可能亏损5%(4 分)
C、收益是30%,但可能亏损15%(6 分) D、收益50%,但可能亏损30%(8 分)
E、收益100%,但可能亏损60%(10 分)
9.如果您的股票型基金投资暂时亏损了 30%,你怎么办:( ) A、无法承受风险,准备赎回或卖掉(2 分)
B、3 个月到 6 个月内如果还是亏损 30%,就准备赎回或卖掉(4 分) C、1 年之内还是亏损 30%,就准备赎回或卖掉(6 分)
D、2-3 年之内都可以持有,等待机会(8 分) E、没关系,可以长期持有,等待机会(10 分)
10.您的家人或朋友认为您在投资中是什么样的风险承担者:( ) A、无法承受风险(2 分)
B、虽然厌恶风险但愿意承担一些风险(4 分) C、在深思熟虑后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6 分) D、敢冒风险,比较激进(8 分)
E、爱好风险,相当激进(10 分)
投资者(客户)得分: 分;(并在客户风险类型处打“√”)
得分 | 风险类型 | 说 明 |
20-40 | □保守型 | ●希望本金安全,能接受较小的价格波动; ●愿意尝试得到大于定期存款的回报并承担较小风险,希望投资本金不因通货膨胀而贬值。 |
41-60 | □稳健型 | ●能接受适中的价格波动; ●能承受较高的投资风险; ●偏好投资兼具成长性及收益性的产品。 |
61-100 | □积极型 | ●资产市值波动比较大,可能会低于原始投资本金; ●能承担全部收益包括本金可能损失的风险,预期收益率较高; ●偏好投资高成长性的产品或投机性产品,希望投资较快的增长,尽可能获得最高回报。 |
□本人接受调查问卷的结果: 。
□本人放弃调查,愿意接受将风险承受能力设为最低风险级别-保守型。
客户声明:
1、本人愿意接受此问卷的调查方法,并已如实回答;
2、如本人所选择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超过本人的风险承受等级时,本人确认此投资行为为本人意愿行为,自愿承担此投资的风险。
客户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 期: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
客户名称: 证件号码:尊敬的客户:
您好!为了给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请您花费几分钟的时间,如实填写以下调查问卷,本表可协助评估您对私募基金及投资目标相关风险的态度,确定您对投资风险的适应力,进 而为您挑选更适合投资的产品。衷心感谢您对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重要提示:
1、请投资者认真阅读问卷内容,了解评分规则,并确认所填写内容表达真实。
2、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作出是否匹配的检查和提示。本次调查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形成实质影响
3、投资有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产生亏损,请投资者在购买过程中注意根据调查结果 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匹配情况。无论投资者是否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投资,均属投资者的独立行为,相应的风险亦由投资者独立承担。
4、本问卷共设计了 10 道问题,每题 5 个备选答案,得分依次为 2、4、6、8、10。投资人得分越高,说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越强。
首先,请投资者确定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是□, 否□如选择是,请您确认符合以下哪种条件:
🞏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 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测试题目(所有题目均为单选,请在选定答案上打“√”)
1.贵机构的净资产为:( ) A、5000万元以下(2 分)
B、5000万元(含)至1亿元(4 分) C、1亿元(含)至10亿元(6 分)
D、10亿元(含)至50亿元(8 分) E、50亿元(含)以上(10 分)
2. 贵机构面临的现金流压力如何?( )
A、现金流短期压力很大,有可能需要随时将投资变现弥补现金流(2 分) B、现金流短期有一定压力,需要流动性较高的投资 (4 分)
C、现金流长期有一定压力,需要一定的投资收益弥补现金流(6 分) D、现金流长期较充裕,短期内不会有压力,长期压力较小(8 分)
E、现金流长期充裕,几乎没有压力(10 分)
3.贵机构资产负债率情况:( ) A、资产负债率90%以上(2 分)
B、资产负债率60%—90%(4 分) C、资产负债率30%—60%(6 分) D、资产负债率10%—30%(8 分) E、资产负债率0—10%(10 分)
4.贵机构在过去的投资中,投资期限一般多长:( ) A、少于1年(2 分)
B、1-2年(4 分) C、2-3 年(6分) D、3-5 年(8分)
E、5 年以上(10 分)
5. 在过去两年中,贵机构投资金额占比较高的产品类型是:( ) A、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现金管理产品(2 分)
B、风险中低的债券类产品(4 分)
C、风险中低的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如信托等)(6 分)
D、风险中高的由专业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等)(8 分) E、风险较高的投资产品(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10 分)
6.下面哪一种表述最符合贵机构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 ) A、期望获得较大收益(2 分)
B、期望至少能略有回报(4 分) C、难以容忍任何亏损(6 分)
D、能承受适度亏损(8 分) E、不介意亏损(10 分)
7.贵机构目前的投资规模是:( ) A、500万元以下(2 分)
B、500万元到1000万元(4 分) C、1000万元到5000万元(6 分) D、5000万元到1亿元(8 分)
E、1亿元以上(10 分)
8.在未来五年内,贵司预期主营业务收入会有何变化:( ) A、显著下降(2 分)
B、可能会有所下降(4 分) C、保持不变(6 分)
D、有一定增长(8 分)
E、显著增长(10 分)
9.如果贵机构的一笔投资在6 至9 个月内市值下降了20%,贵机构处置方式为:( ) A、全部卖掉该类资产(2 分)
B、卖掉大部分该类资产(4 分) C、卖掉少量该类资产(6 分)
D、保留现有资产不动(8 分)
E、购买更多的同类资产(10 分)
10.贵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 A、保证公司长期资金的保值增值(2 分)
B、现金管理的需要(4 分)
C、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6 分) D、多元化战略的需要(8 分)
E、开拓主营业务以外的盈利来源(10 分)
投资者(客户)得分: 分;(并在客户风险类型处打“√”)
得分 | 风险类型 | 说 明 |
20-40 | □保守型 | ●希望本金安全,能接受较小的价格波动; ●愿意尝试得到大于定期存款的回报并承担较小风险,希望投资本金不因通货膨胀而贬值。 |
41-60 | □稳健型 | ●能接受适中的价格波动; ●能承受较高的投资风险; ●偏好投资兼具成长性及收益性的产品。 |
61-100 | □积极型 | ●资产市值波动比较大,可能会低于原始投资本金; ●能承担全部收益包括本金可能损失的风险,预期收益率较高; ●偏好投资高成长性的产品或投机性产品,希望投资较快的增长,尽可能获得最高回报。 |
□本人接受调查问卷的结果: 。
□本人放弃调查,愿意接受将风险承受能力设为最低风险级别-保守型。
客户声明:
1、本机构愿意接受此问卷的调查方法,并已如实回答;
2、如本机构所选择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超过本机构的风险承受等级时,本机构确认此投资行为为本机构意愿行为,自愿承担此投资的风险。
客户盖章:
日 期: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大宇定增 2 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