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TEC (上海)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般采购条件
EFTEC (上海)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般采购条件
§ 1 概述– 适用范围
(1) 我方将本采购条件作为唯一适用的依据。供应商的销售条件与我方采购条件相抵触或有偏差时,我方概不予认可。合同中包含供应商的抵触或偏差条件时,只有当我们明确书面同意其效力的情况下,才得以生效。即便在我方明知供应商处有抵触或偏差条件的情况下,而未作保留地接收了供应商的货品,我方的采购条件仍然适用。
(2) 我方与供应商之间为执行合同所有达成的一切约定,都应当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记录。
(3) 我方的采购条件对未来所有与供应商开展的业务有效。
§ 2 要约文件
(1) 我们的定单应当在 2 周的期限之内予以接受,方才生效。
(2) 我们保留对图样、图纸、计算以及其它资料的所有权与著作权;不经我方明确书面许可,不得将它们展示给第三方。这些资料仅用于为生产提供依据,以便完成我方的定单;定单完成后,无需我方要求,应当主动归还我方。并对第三方保密。
§ 3 价格、支付条款
(1) 定单中显示的价格具有约束力。该价格中包含了送货上门的费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 DAP 条款下费用以及包装费,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者。退还包装事宜需经专门约定。
(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若我们在收到货物与账单后的 14 天之内清偿账单,将享受 2%的折扣,或者在收到账单后的 40 天之内支付账单上的总金额。
§ 4 交货时间
(1) 定单中说明的交货时间具有约束力。
(2) 一旦出现可能导致约定的交货时间无法实现时,或者当供应商能够意识到该情况时,供应商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我方。
(3) 出现交付迟延时,每开始一个星期,我方就有权要求支付货物价值的 1%作为违约金,但总额不得超出货值的 10%。我们有权在要求履行外,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我们保留进一步的请求权与权利。
§ 5 风险转移– 单据
(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中 DAP 条款,将货物自费运送到定单中指定的地点。如果合同中约定供应商除交货以外,还负责货到指定地点后的组装、编程、布设、调控等工作,则风险自这些工作结束后才发生转移。
(2) 供应商承诺在所有发货单据与送货单上清晰注明我方的定单号;若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手续拖延的,不由我方负责。
§ 6 交货质量与范围
(1) 供应商应当遵守约定的规格与技术标准。
(2) 如果定单中的交货范围中有软件的,供应商有义务,在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的同时,也授予我方必要的使用权,以便我方依照合同约定,即便在将来也能够使用该定购产品,除非另有书面约定。这里也包括转让所有的源代码。
§ 7 缺陷调查、瑕疵担保责任
(1) 我方承诺,将在适当的期限内检查货物的品质与数量是否存在偏差;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货到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我方将投诉送达供应商处,则属及时;若系隐藏缺陷者,则应当自发现之间起 10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投诉。
(2) 我方有权全面主张法定瑕疵责任请求权;在任何情况下,我方有权选择要求供应商消除缺陷或者重新交货。在此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 若可能出现危险或者存在特殊的紧迫性,我方有权自行消除缺陷或者委托他人,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 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风险转移后的 36 个月。
§ 8 产品责任– 免责– 责任保险
(1) 如果我们由于产品责任被索赔,供应商有义务一经要求则免除我们针对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就如同原因出在其管控及组织范围之内一般,由其自行对外承担责任。
(2) 供应商承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即每笔合同的瑕疵责任请求权时效届满之前),购买一份保险金额适当的产品责任保险。我们主张进一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不受此影响。
§ 9 工作的执行
(1) 在履行与我方的合同过程中,为供应商在第三方场地上执行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那里的企业规则以及第三方的相应指令。若这些人员在第三方场地上发生事故,排除我方的责任,除非这是由我方的法定代表或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者重大疏忽所导致的。
(2) 如果在履行与我方的合同过程中,为供应商在第三方场地上执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该第三方遭受损失,并且第三方向我方索赔的,供应商应当一经要求即免除我们对该损害赔偿的责任。
(3) 如果我方主张,第 9 条第 1 款中的工作人员资质不足,或者基于其它原因不合适执行或继续执行约定工作的,供应商应当一经我方要求即以资质符合并且适当的人员替代。可能出现危险时,若情况紧急或者供应商经我方依据第 1 句的合理要求后未予回应,则我方有权聘请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相应的服务;在此情况下,供应商有义务免除我方委托第三方服务商的费 用。在此保留进一步的请求权与权利。
§ 10 保护权利
(1) 供应商承诺,其所交货物不涉及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
(2) 如果我方因此被第三方索赔,供应商有义务一经我方书面要求即免除我方该责任。
(3) 供应商的免责义务涉及我方基于和关于第三方主张而必要产生的所有费用。
(4) 诉讼时效为 10 年,自合同订立时起算。
§ 11 保密规定
(1) 供应商有义务对收到的所有信息(例如图样、图纸、计算和其它资料与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2) 为保密起见,供应商应当将能够接触到信息的人员范围限缩到那些基于其在供应商处工作而必然与合理地按照规定需要这些信息的人员当中。供应商应当确保这些人员将遵守在此确定的保密协议。
(3) 供应商应当确保,我们交付的信息得到有效保护,不被无权人员所知悉。如果供应商怀疑或者获悉某无权人员接触到了这些信息,应当立即通知我方。
(4) 即便在本合同完成后,本保密义务依然有效;一旦并且只要所交付信息中包含的生产技术向大众公开后,本义务方才消灭。
§ 12 适用法律与受理法院所在地
(1) 本合同及其各项条件适用我方营业地的现行法律。在此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2) 由我方营业地的法院负责审理有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