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乾隆領達(作為貸款人)與客戶CB(作為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A,據此,乾隆領達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額為4,500,000 港元之貸款,期限為一年。 於訂立貸款協議A前,乾隆領達與客戶CA訂立貸款協議B,據此,乾隆領達同意向客戶 CA授出本金金額為6,500,000港元之貸款B,期限為十二個月。貸款協議B的詳情已於公司早前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的公佈中披露。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交易提供財務資助
提供財務資助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乾隆領達(作為貸款人)與客戶CB(作為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A,據此,乾隆領達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額為4,500,000港元之貸款,期限為一年。
於訂立貸款協議A前,乾隆領達與客戶CA訂立貸款協議B,據此,乾隆領達同意向客戶 CA授出本金金額為6,500,000港元之貸款B,期限為十二個月。貸款協議B的詳情已於公司早前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的公佈中披露。
提取貸款A後,乾隆領達已向客戶CA和CB授出兩筆合共為11,000,000港元的有抵押貸款。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客戶CA和CB各自互有關聯(有關彼等關係的詳情載列於本公佈「有關借款人之資料」一節),故共同授出貸款A及貸款B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合併計算。
由於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向客戶CA和CB合共授出貸款A及貸款B之適用百分比率合共超過5%但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合共授出貸款A及貸款B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及須遵守通知及公佈規定。
提供貸款A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乾隆領達(作為貸款人)與客戶CB(作為借款人)訂立貸款協議A,據此,乾隆領達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金額為4,500,000港元之貸款,期限為一年。
下文概述貸款協議A之主要條款。
貸款協議A | ||
協議日期 | ︰ | 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 |
貸款人 | ︰ | 乾隆領達 |
借款人 | ︰ | 客戶CB |
本金 | ︰ | 4,500,000港元 |
利率 | ︰ | 每年18厘 |
年期 | ︰ | 自提款日期起計十二個月 |
抵押品 | ︰ | 就位於香港跑馬地之一項住宅物業及兩項停車位作出之第二法定押記按揭,香港獨立物業估值師已進行估值,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之金額約為60,400,000港元 |
還款 | ︰ | 借款人將按月償還利息,及本金將於到期時償還。 |
貸款協議B |
貸款協議B的詳情已於公司早前日期為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的公佈中披露。
有關貸款A所涉及信貸風險之資料
貸款A以一棟住宅物業及兩項停車位作抵押。基於獨立估值師所釐定貸款之按揭物業之價值,借款人就貸款A所提供抵押品屬充足。
就貸款A之墊款亦基於本公司參考(i)借款人所提供抵押品位於香港黃金地段;(ii)借款人資產淨值雄厚,足以證明其還款能力;及(iii)貸款A相對短期的性質所作之信貸評估而作出。考慮到上文所披露在評估相關墊款之風險時涉及之因素後,本公司認為向借款人墊款所涉及風險屬可控範圍之內。
貸款A資金
本集團將以本公司之一般營運資金撥付貸款A。
有關借款人之資料
客戶CA及CB均為從事房地產開發業之商人。客戶CB為客戶CA之母親。因此,客戶CA及 CB各自互有關聯。客戶CB為新客戶及此前與本集團並無關係,由本集團透過其網絡關係所接洽。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全悉及確信,借款人為獨立第三方且與本集團概無關連。
有關本集團及貸款人之資料
本公司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在香港及中國從事提供金融服務。乾隆領達(作為貸款人)為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訂立貸款協議A之理由
考慮到本集團之主要業務活動,向借款人授出貸款A乃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
貸款協議A之條款(包括適用利率)乃經乾隆領達與借款人於考慮類似性質交易的現行市場條款及慣例後經公平磋商釐定。董事認為,授出貸款A乃本集團提供之財務資助(定義見上市規則)。董事認為,貸款協議A之條款乃根據本集團之信貸政策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考慮到借款人之財務背景令人滿意,加上預期利息收入會帶來穩定收益及現金流量,董事認為,貸款協議A之條款屬公平合理,且訂立貸款協議A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由於客戶CA及CB各自互有關聯(有關彼等關係的詳情載列於本公佈「有關借款人之資料」一節),故共同授出貸款A及貸款B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4.22條合併計算。
由於按上市規則第14.07條計算向借款人合共授出貸款A及貸款B之適用百分比率合共超過5%但低於25%,根據上市規則第14章,合共授出貸款A及貸款B構成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交易及須遵守通知及公佈規定。
釋義
於本公佈內,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借款人」 | 指 | 客戶CB |
「本公司」 | 指 | 中國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
「客戶CA」 | 指 | xxx女士,為獨立第三方之個別人士及客戶CB之女兒 |
「客戶CB」 | 指 | xxx女士,為獨立第三方之個別人士及客戶CA之母親 |
「董事」 | 指 |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獨立第三方」 | 指 |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之人士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放債人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佈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乾隆領達」 | 指 | 乾隆領達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持有根據《放債人條例》註冊之放債人牌照,乃本公司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股份」 | 指 | 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貸款A」 | 指 | 根據貸款協議A向客戶CB授出金額為4,500,000港元之第二法定押記按揭貸款 |
「貸款B」 | 指 | 根據貸款協議B向客戶CA授出金額為6,500,000港元之第二法定押記按揭貸款 |
「貸款協議A」 | 指 | 乾隆領達與客戶CB就貸款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訂立之貸款協議 |
「貸款協議B」 | 指 | 乾隆領達與客戶CA就貸款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訂立之貸款協議B |
承董事會命
中國金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xxx
香港,二零二四年二月九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執行董事:
x x先生(行政總裁)
非執行董事:
x 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 x先生xxx先生xxxxxxxx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