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1912019071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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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申请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见释义)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或追溯期(见释义)内,被保险人自行或其委托的保险xxx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对于商标局受理后因在实质审查阶段被商标局全部或部分驳回而导致的下列费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首次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所产生的商标局收取的受理商标注册费;
(二)首次递交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所产生的商标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
实质审查阶段是指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包含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的活动。实质审查阶段不包含商标局受理前、驳回复审阶段。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三)被保险人主动放弃商标注册申请或授权的;
(四)被保险人未与商标代理机构订立书面代理合同的;
(五)商标代理机构不具有商标代理资质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商标注册申请在形式上有瑕疵或不具备申请条件的。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提交复审所产生的费用;
(二)除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费用以外,被保险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约定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非保险期间内申请商标注册所需支付的任何费用(若保险合同约定了追溯期且申请商标注册时间在追溯期内但保险期间内商标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的,不在此限);
(四)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商标实质审查阶段结束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条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受理商标注册费用支付凭证;
(四)如被保险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被保险人还应提供其所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商标代理费用的支付凭证;
(五)国家商标主管部门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通知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保险金额小于或等于本保险条款第三条中约定的商标注册费用和商标代理费用之和的: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免赔额。
(二)对于保险金额大于本保险条款第三条中约定的商标注册费用和商标代理费用之和的:赔款金额=商标注册费用+商标代理费用-免赔额。
若保险单中载明为免赔率时,免赔额根据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