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长者地区中心暨日间护理单位及长者邻舍中心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长者地区中心是一项地区层面的社区支援服务,透过提供全面服务满足健康的及体弱的长者,以及他们的非正规护老者的各种需要,包括医疗及健康、心理社交及个人照顾等方面。支援服务会优先提供予需要照顾及体弱的长者,包括患有认知障碍症的长者,以协助他们继续在家中及社区生活。同时,长者地区中心须要提供长者支援服务队的职能。为加强对社区的体弱的长者及护老者的服务,长者地区中心辖下设有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凭借拥有丰富经验及已受专业培训的员工,以及多个网络,长者地区中心将为长者提供多元化的直接服务,并与地区的其他长者服务合作及对其作出支援。
2. 长者邻舍中心以邻舍为基础,为在社区的长者建立非正规的社区支援网络及提供正规的社会服务。
目的及目标
3. 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邻舍中心的最终目标是协助长者在社区过着健康、受尊重及有尊严的生活,强化他们积极及有所贡献的角色,并凝聚公众力量,共同建立一个关怀长者的社区。
4.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旨在为身体机能属中度或严重缺损的体弱长者(包括认知障碍症长者)于日间提供一系列以中心为本的照顾及支援服务,以协助他们保持最佳活动能力、发展潜能,以及改善生活质素,使他们在可能情况下居家安老。
5. 透过同一精简行政架构下集合长者地区中心、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及长者邻舍中心的人力及资源,这套综合照顾服务预期会更灵活及更能回应社区需要,为长者、护老者及整个社区提供多元化服务。
服务性质
6. 根据「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邻舍中心服务规格说明」(规格说明-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邻舍中心)(第 16 及第 17 段)所订明,长者地区中心提供一系列包括在预防及发展、支援及补救层面的直接服务,以及与区内其他服务界别或专业合作的间接服务。
7. 长者支援服务队提供下列服务:
(a) 透过外展手法识别有潜在需要照顾的长者,并持续更新有关名单;
(b) 为需要照顾的长者评估服务需要,并为他们安排服务;
(c) 招募、评估及训练不同年龄的义工,包括个人义工及义工组织,并持续更新个人义工及义工组织名单;
(d) 鼓励社区人士及义工与需要照顾的长者建立联系;
(e) 为需要照顾的长者提供支援服务,包括:
⚫ 透过家访和电话联络,定期接触长者;
⚫ 情绪支援;
⚫ 介绍社区资源;
⚫ 协助处理简单个人需要,例如接送往返诊所和处理简单的家务;
⚫ 转介长者至常规服务。
(f) 动员长者义工服务身边的长者或其他有需要群体。
8. 服务营办者须维持长者支援服务队有关服务对象及义工的资料库,为需要照顾的长者安排支援服务,并收集及分析区内需要照顾长者的统计资料。
9. 长者邻舍中心须为长者及整个社区提供全面服务,当中包括但不限于「规格说明-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邻舍中心」(第 21 段)中所订明的服务。
10.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须处理「规格说明-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邻舍中心」 (第 25 段)中的临床问题,并按该「规格说明」(第 26 段)中所述提供、安排及购买服务,以满足服务使用者的个人需要。
服务对象
11. 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营办者须为居于根据区议会划分的某指定区域且年满 60 岁或以上的长者提供服务。服务营办者亦为全日或部份时间照顾长者的正规及非正规护老者提供支援,并为整个社区提供教育及发展性活动。
12. 长者支援服务队的服务对象 :
(a) 60 岁或以上,居于社区内某特定服务区域,而有照顾及支援服务需要的长者,当中可能是:
⚫ 独居;
⚫ 社交网络薄弱;
⚫ 健康欠佳;
⚫ 居住环境欠佳;或
⚫ 长期被社会孤立。
(b) 不同年龄的义工,包括:
⚫ 愿意服务需要照顾的长者的个人义工,例如妇女义工和退休人士义工,和义工组织;及
⚫ 愿意服务有需要人士的 60 岁或以上长者义工。
13.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准服务使用者须符合以下全部规定:
(a) 年满 60 岁或以上;
(b) 健康情况稳定;
(c) 身体机能属中度或严重缺损;
(d) 在社区居住并无接受院舍服务;及
(e) 未能获得护老者全时间照顾。
14. 安老服务统一评估管理办事处安排的认可评估员确认申请资格后,服务营办者须接收指定服务地区的长者。
15. 服务营办者在任何时间均须在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内提供至少五个日间暂托服务空位。准服务使用者须符合第 13(a)至(d)段所载的规定及有需要接受短期日间照顾服务,让护老者在长期照顾长者中得到休息的机会。
16. 如长者日间护理单位有暂托服务空位,服务营办者须按服务使用者或其
委托人的申请或地区机构的转介,接收有关长者。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标准
1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量 标准 | 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量指标 (不包括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量) | 议定水平 | |
1 | 一年内新登记及续会长者会员总人数 | 2 500 | |
2 | 一年内每节的平均出席人数 | 200 | |
3 | 一年内举办预防性及发展性小组 2、活动及计划的 总数: | 670 (=3a+3b) | |
a. | (i)满足长者的教育及发展需要,包括健康xx年、终身学习及认知训练; (ii)义工招募、发展及服务; | 560 | |
b. | 满足长者的社交及康乐需要。 | 110 | |
4 | 一年内举办支援小组、活动及计划的总数: | 250 (=4a+4b) | |
a. | 长者互助支援; | 150 | |
b. | 护老者支援服务,包括患有认知障碍症的长者的护老者,例如互助支援小组及培训活动 等; | 100 | |
5 | 一年内提供的补救性服务: | ||
a. | 有议定计划 3的的活跃辅导个案的每月平均 数目(每月活跃辅导个案数目总和÷月数); | 240 | |
b. | 活跃辅导个案的流转率(完结个案总数÷已处理及正在处理的深入辅导个案总数x 100%); | 20% | |
c. | 长者治疗小组的总数。 | 8 | |
6 | 一年内长者支援服务队的网络支援服务: | ||
a. | 透过不同方法(如外展活动)在社区接触到 而未有接受长者支援服务队网络支援服务的长者总数; | 2 000 |
2 「小组」包括密闭式小组(成员固定)及开放式小组,但不包括例会。
3 计划制订指服务质素标准(重新排列标准)的第 11 项中概述的程序。
服务量 标准 | 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量指标 (不包括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量) | 议定水平 | |
b. | 接受长者支援服务队网络支援服务的长者总 数; | 750 | |
c. | 由义工提供网络支援服务的总数; | 7 000 | |
d. | 长者支援服务队及非长者支援服务队的义工 总数。 | 400 | |
7. | 一年内服务的护老者总数。 | 400 | |
8 | 提供予长者邻舍中心及其他提供长者服务的单位 的支援及培训计划或活动的总数。 | 28 | |
9 | 为隐蔽或需要照顾的长者提供的服务: | ||
a. | 每月隐蔽或需要照顾的长者活跃个案的平均 数目(每月活跃个案数目总和 ÷ 月数) | 35 | |
b. | 一年内处理隐蔽或需要照顾的长者个案的流转率(完结个案总数÷已处理及正在处理的个案总数x 100%)。 | 20% | |
10 | 一年内就服务推广及/或建立策略伙伴关系而与 地区持份者举办的活动总数 | 12 | |
11 | 一年内进行「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 | 55 |
服务量 标准 | 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全年平均登记率 | 名额的 115% |
2 | 一年内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全年每日平均出席率 | 名额的 90% |
3 |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部份时间服务使用者在一年 内使用服务的百分率 | 30% |
4. |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使用者于接受服务两周 x其首个个人照顾计划的制订率 | 100% |
5. |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使用者其个人照顾计划 在每六个月覆检的比率 | 100% |
6. | 一年内使用日间暂托服务的服务使用者每日平均 出席率 | 95% |
4 「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2.0 版本或社会福利署现时采用的「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版本。
5 如未能达至议定水平,社署会根据情况如转介的数目等作出考虑。
服务量 标准 | 长者邻舍中心的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
1 | 一年内新登记及续会长者会员总人数 | 800 | |
2 | 一年内每节平均的出席率人数 | 120 | |
3 | 一年内举办小组 6、活动及计划的总数: | 600 (=3a+3b+3c) | |
a. | (i)推广长者「健康与积极xx年」、生理、心理及社交健康; (ii)满足长者的教育及发展需要 (iii)满足长者的社交及康乐需要。 | 420 | |
b. | 义工招募、发展及服务; | 120 | |
c. | 提供护老者支援服务,包括互助支援小组及 培训活动等; | 60 | |
4 | 一年内义工总数 | 180 | |
5 | 一年内活跃辅导个案 | ||
a.有议定计划的活跃辅导个案 7的每月平均数目 (每月活跃辅导个案数目总和÷12); | 75 | ||
b.活跃辅导个案的流转率(完结个案总数÷已处 理及正在处理的活跃辅导个案总数x 100%); | 20% | ||
6 | 一年内服务的护老者总数 | 180 | |
7 | 为隐蔽或需要照顾长者提供的服务: | ||
a. 每月有关隐蔽或需要照顾长者的活跃个案的平均数目(每月活跃个案数目总和÷月数); b. 一年内处理隐蔽或需要照顾长者个案的流转率(完结个案总数÷已处理及正在处理个案的 总数x 100%)。 | 35 20% | ||
8 | 一年内就服务推广及/或建立策略伙伴关系而与 地区持份者举办的活动总数。 | 12 | |
9 | 一年内进行「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 | 35 |
服务成效标准
18. 服务营办者须向社会福利署(社署)报告其服务成效指标 10。
6 「小组」包括密闭式小组(成员固定)及开放式小组,但不包括例会。
7 计划制订指服务质素标准(重新排列标准)的第 11 项中概述的程序。
8 「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2.0 版本或社会福利署现时采用的「长者健康及家居护理评估」版本。
9 如未能达至议定水平,社署会考虑其实际情况如转介的数目等。
10 长者地区中心(不包括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及长者邻舍中心的服务成效指标须每三年(即 2016/17 年度、如此类推)
服务成 效标准 | 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满意中心服务表示的百分率(须进行样 本数目达 400 或不少于会员总数 30%的调查) | 85% |
2. | 护老者满意中心服务的百分率 11。(须进行样本数目 不少于接受服务的护老者总数 30%的调查) | 80% |
3. | 长者义工满意其义工服务及/或组织中心活动的百分率(须进行样本数目不少于长者义工总数 30%的 调查) | 85% |
4. | 根据长者地区中心服务量指标第 3 项及第 4 项,长 者会员参与筹划及执行的小组、活动及计划百分率 | 10% |
5. | 护老者在接受服务后,照顾长者的压力得以减低的百分比率(平均计算所有以减低护老者压力为目标 的计划/小组的达标水平) | 75% |
6. | 服务使用者的支援网络得以扩大的百分率(须进行 样本数目达 400 或不少于会员总数 30%的调查) | 80% |
服务成 效标准 |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护老者在接受长者日间护理单位服务后,其照顾长 者压力获得纾缓的百分率 | 80% |
2. | 服务使用者及护老者对长者日间护理单位服务表示 满意的百分率 | 80% |
3. | 护老者参加护老者委员会的百分率 | 75% |
服务成 效标准 | 长者邻舍中心的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服务使用者满意中心的百分率(须进行样本数目达 160 或不少于会员总数 30%的调查) | 85% |
2. | 护老者满意中心服务的百分率(须进行样本数目不少于接受服务的护老者总数 30%的调查) | 80% |
3. | 长者义工满意其义工服务及/或组织中心活动的百分率(须进行样本数目不少于长者义工总数 30%的 调查) | 85% |
提文一次,而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服务成效指标则须每年提交。
11 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日间护理单位的每位使用者最多只计算一名护老者。
服务成 效标准 | 长者邻舍中心的服务成效指标 | 议定水平 |
4. | 长者会员参与筹划及执行的小组、活动及计划百分率 | 10% |
5. | 护老者在接受服务后,照顾长者的压力得以减低的百分率(平均计算所有以减低护老者压力为目标的 计划/小组的达标水平) | 75% |
6. | 服务使用者的支援网络得以扩大的百分率(须进行样本数目达 160 或不少于会员总数 30%的调查) | 80% |
基本服务规定
19. 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邻舍中心须每星期开放 12 节,由周一至周六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及于每周其中一天下午六时至九时运作。
20. 长者地区中心及长者邻舍中心的运作须由注册社工监督及指导。
21.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须每星期开放 12 节,由周一至周六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运作,不包括公众假期。服务营办者会为有需要个案,由周一至周六的上午七时三十分至上午八时及下午六时至七时在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内提供延长时间服务。
22. 长者日间护理单位应在整段服务时间安排登记护士或注册护士当值。质素
23.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社署公布的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24.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25.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26.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27.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28.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29.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建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30.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须经两名机构授权的代表签署,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31.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
《协议》。
32.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33.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 其他资料
34.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