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產品碳足跡服務方案 文件編號:TW-CFP-TAB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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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RI 契約編號:
委託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同意茲為委託服務事宜,特立本契約,以茲共同遵循,並同意條件如下:第一條:雙方合意
乙方承接並執行_產品碳足跡查證服務_計畫(以下簡稱本專案計畫),甲乙雙方各指派人員,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託,乙方同意委託甲方執行本專案計畫(雙方協議內容詳如附件)。本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甲乙雙方以書面協議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第二條:契約期間
x契約之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條:計畫經費
x專案計畫所需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本專案計畫經費總計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含營業稅(以下同)。
第四條:付款方式(請擇一保留,其餘刪除)
□一次支付方式:本專案計畫經費由乙方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於 年 月
日前一次支付給甲方。
□分期支付方式:本專案計畫經費由乙方以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支付給甲方,付款期程如下:
一、第一期(%):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整。
二、第二期(%):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整。第五條:計畫結案報告
甲方應於第二條所載之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交付乙方本專案計畫之中文書面結案報告乙份。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一、本專案計畫成果所產生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悉歸乙方所有。但甲方所應用之原自行開發技術,仍屬甲方所有。
二、xxx將本專案計畫成果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時,甲方得提供與本專案計畫相關之必要協助。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乙方得於申請書中註明甲方單位名稱及參與人員。
第七條:擔保責任
乙方擔保本專案計畫所提供物品或創作之合法性,並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事。於本專案計畫中,甲方倘因使用乙方提供之物品或創作,致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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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第八條:保密義務
一、 甲方為執行本契約所取得或持有並經乙方以書面指定或標示為「機密」之資訊,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甲方為執行本契約所應用之甲方原自行開發技術並經甲方書面指定或標示為「機密」,乙方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
二、 甲方應要求其參與本專案計畫之人員遵守本契約之約定。甲方或其參與本專案計畫之人員違反本契約之約定者,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 本條不適用於以下資訊:
(一)已公開為眾所周知之文件或資訊,而此資訊之公開非因收受方之故意或過失;
(二)收受方已知之文件或資訊且有書面紀錄證明,非直接或間接取自揭露方之機密資訊;
(三)收受方以合法之方法從不負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處得知者;
(四)收受方證明非以揭露方提供之保密標的為基礎而獨立發展之文件或資料者;
(五)基於法令、司法機關或政府之命令而揭露機密資料,惟收受方於接獲前述要求揭露之通知時,應立即通知揭露方,使其有機會尋求其他的法律救濟途徑,得以達到本契約所約定之對該機密資訊的保密目的。
四、 本條之保密義務,於本契約期間屆至或終止後 年內仍有效力。第九條:成果發表
甲方有權根據本契約所建立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專案計畫結案報告)對外為學術性發表,惟甲方應於事前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書面同意,乙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給予前述同意。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於 30 日內給予同意或拒絕之書面,xx
xx在 30 日內給予回覆,則視為甲方已取得乙方之書面同意。第十條:權益轉讓
甲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與義務,非經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於任何第三人。第十一條:契約聯絡人
一、甲乙雙方同意各指定下列為本契約之聯絡人:甲方契約聯絡人姓 名:
職 稱:
電 話:
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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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電子信箱:
乙方契約聯絡人姓 名:
職 稱:
電 話:
傳 真:
地 址:電子信箱:
二、甲乙雙方同意本契約所建立資料之收受或交付,應透過前項所載之聯絡人統一為之,甲乙雙方並應簽署簽收單,以確保甲乙雙方權益。
三、甲乙雙方之聯絡人如有異動,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自發文日起 15 日生效。
第十二條:違約處理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當事人違反本契約之條款時,他方應以書面通知其於 30 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違約事由,經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本契約後 30 日內,甲方除無庸返還乙方業已支付之本專案計畫經費外,並得要求乙方依甲方已完成之本專案計畫進度支付甲方本專案計畫經費。
三、因可歸責於甲方之違約事由,經乙方依本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後 30 日內,甲方應將其自乙方受領之本專案計畫經費中未使用之部分返還乙方。
第十三條:生效日期
x契約經甲乙雙方依法簽章後並自第二條契約期間之始日起生效。第十四條:不可抗力因素
因水災、火災、風災、疫病、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義務者,該一方不負違約或遲延責任。
第十五條:一部無效
有關本契約之事項,甲乙雙方已達成完全且唯一之合意,並取代之前所有書面或口頭之協議。本契約附件資料,視為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十六條:合意管轄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據。凡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或違反本契約引起之糾紛、爭議或歧見,甲乙雙方同意先本誠信原則協商之,協商不成而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契約份數
文件名稱:產品碳足跡服務方案 文件編號:TW-CFP-TAB15 ATRI 契約編號:
本契約共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立約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茲承諾並簽章如下: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印信)代 表 人 : 院長 (簽章)地 址:xxxxxxxxx 00 x 0 x
x x x x:02931655
乙 方: (印信)
代 表 人: (簽章)
地 址: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文件名稱:產品碳足跡服務方案 文件編號:TW-CFP-TAB15 ATRI 契約編號:
附件一
產品碳足跡服務方案 | |||||
客戶資料 | 碳足跡案件編號: | ||||
客戶/公司/組織 | 中文: 英文: | ||||
客戶/公司地址 | 中文: 英文: | ||||
聯絡資訊 | 聯絡部門: | 聯絡電話: | |||
聯絡人: | 職稱: | ||||
E-mail: | 傳真: | ||||
查證標的資料 | |||||
申請查證產品/服務 | 名稱: 產品型號/規格: | ||||
客戶生產/服務廠址 | 中文: 英文: | ||||
產量比例 | |||||
查證準則(約定) | |||||
查證數據區間 | □ 年 月至 年 □產品批次/季節性: | 月 | |||
申請方案(可複選) | □自願性方案:依據 ISO14067:2018 碳足跡:□TAF 標章 □農科院標章 | ||||
□環保署方案:依據 ISO14067:2018 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附件三 □減碳基線 □碳標籤 □減碳標籤 | |||||
□其他: | |||||
報告書語言 | □中文 □英文 | ||||
實質性:5% | 保證等級:□合理 □有限 | ||||
查證日期(預計) | 文件評估審查 | 第一階段現場查證 | 第二階段現場查證 | ||
查證費用(項目包含如下):新台幣 | 元整 | |
查證費 | 1. 文件評估審查 2. 第一階段現場查證 3. 第二階段現場查證 4. 報告簽結 5. 技術審查 | |
差旅費 | 實報實銷 | |
營業稅(5%) | ||
合計費用 | ||
其他資訊 | ||
報價有效日:付款方式: 備註: 1. 如同意上述報價費用及確認查證標的及準則(約定),請於客戶簽名欄回傳。 2. 查證日期若有異動,本院將提前 2~3 週電話告知。 3. 此報價未包含「主要缺失」發生後,所需現場結案之額外人天執行費用。 4. 若查證期間有擴充/刪減原登錄範圍或查證範圍之需求,或員工人數有較大之異動時,請主動提出相關資訊,我們將會安排專人協助辦理變更本報價內容。 5. 客戶須於文件審查前 1 週,提供碳足跡盤查清冊與碳足跡盤查報告書。 農科院聯絡人: 聯絡電話: e-mail: | ||
客戶簽名回傳 | 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 | |
日期: 年 月 |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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