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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署
《<2016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关联交易信息)2016 年 1 号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 7 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保监发〔2014〕44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保监发〔2016〕52 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资产(香港)”)签署《<2016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暨资金运用重大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x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5 日与新华资产(香港)签署了
《<2016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就资金委托管理服务费率进行调整。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x公司委托新华资产(香港)为投资管理人,将境外投资资产委托新华资产(香港)进行投资运作。按照《2016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的规定,公司应支付新华资产(香港)投资管理费和绩效奖金。
二、交易对手情况及关联关系
(一)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1. 关联法人名称: 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3. 注册资本:5000 万元港币。
4. 经营范围:第四类牌照(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九类牌照(提供资产管理)。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持有新华资产(香港)40%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资产”)持有其 60%股份,因此,新华资产(香港)为公司控制的法人,构成本公司保监会监管规则下的关联方。
三、交易目的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与新华资产(香港)签署的
2016 年度《原协议》约定,公司作为资产委托人,委托新华资产(香港)为投资管理人,按照《投资指引》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公司应支付新华资产(香港)投资管理费和绩效奖金。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原协议》规定的含税基础服务费率需要进行调整。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协商一致,在《原协议》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对传统、分红账户资产对应的投资管理基础服务费年费率进行调整。上述账户基础服务费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流程不变。
2. 本补充协议第 1 条所作的费率调整,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与《原协议》保持一致。
(二)定价政策
x次交易的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是以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在公司的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具体定价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进行费率调整。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关联交易❹额
截至本报告日, 2016 年度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仅发生该一笔关联交易,根据调减后年费率测算,预计全年基础管理费 5554 万元。
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公司与新华资产(香港)资金委托运用日常关联交易的安排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良影响。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决策的机构、时间、结论
x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新华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签订
<2016 年境外投资委托管理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比例,会议的召开及表决合法有效。
(二)审议的方式和过程
x公司通过现场审议方式,进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议程序。
八、独立董事意见
x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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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