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品項名稱 1-3 Acland’s Video Atlas of Human Anatomy 影片資料庫 4-15 BMJ Journals 電子期刊 16-39 CHKD 中國醫院知識總庫 40 EndNote 書目管理軟體 41 Henry Stewart Talks - The Biomedical & Life Sciences Collection 影像資料庫 42-55 JAMA & ARCHIVES 期刊套裝 56-61 JoVE 影音電子期刊 62 Karger -...
國立臺灣大學與國立成功大學
「2014 年醫學電子資源授權使用共同供應契約」契約書
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稱本校;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代理適用機關辦理 2014 年醫學電子資源授權使用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本校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 品名及預估採購數量:
醫學電子資源授權使用。本案採購數量係適用機關於 103 年度採購之醫學電子資源授權使用,惟適用機關之訂購清單及訂購總數量尚未確定,俟簽約後由適用機關依其實際需要斟酌訂購。
項次 | 品項名稱 |
1-3 | Acland’s Video Atlas of Human Anatomy 影片資料庫 |
4-15 | BMJ Journals 電子期刊 |
16-39 | CHKD 中國醫院知識總庫 |
40 | EndNote 書目管理軟體 |
41 | Xxxxx Xxxxxxx Talks - The Biomedical & Life Sciences Collection 影像資料庫 |
42-55 | JAMA & ARCHIVES 期刊套裝 |
56-61 | JoVE 影音電子期刊 |
62 | Karger - Biomedical Collection 電子期刊&電子叢書 |
63-64 | L&B 中西文電子書 |
65-69 | Lexicomp Online 資料庫 |
70-77 | McGraw-Xxxx Access 系列電子書 |
78 | Stat@Ref! EBM Solution 電子書 |
二、 採購標的: (一) 品項
(二) 有權使用者:有權使用者為訂購機關所屬教職員工生及在圖書館之讀者。
(三) 使用限制:除本契約及立約商授權使用協議書明文許可外,獲授權使用之電子資源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達到下列目的:
1. 大量或有系統的複製、再流通、再銷售或再授權。
2. 以付費方式提供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流通給有權使用者以外之任何人。 (四) 修改、通知:訂購機關或其有權使用者均不得將任何授權電子資源予以修改、改編、
轉換、翻譯或以該電子資源為基礎製作任何衍生作品,或以侵害其著作權或其他專有權之方式使用上開任何電子資源。立約商列於授權電子資源之任何著作權通知、其他通知或否認事項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去除、遮掩或修改。
(五) 立約商之責任:立約商於六十天前通知訂購機關電子資源內容改變計畫。
三、 適用機關:
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成功大學以及依據本契約第 17 條規定利用本契約之機關。四、 契約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決標日翌起第 3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總預
算金額(新臺幣 68,558,416 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招標文件所列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適用機關若減少或未予訂購,立約商不得要求任何賠償。適用機關若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在本契約之有效期及屆滿或終止前所發出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不得拒絕。
五、 契約與相關文件:
(一) 本契約及其(視需要簽訂之)附約。
(二)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簽訂之授權使用合約書及其(視需要簽訂之)附約。
1.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需個別簽訂授權使用合約書及(視需要簽訂之)附約,規範採購標的授權使用權責與授權使用年費等。
2. 授權使用合約書內容必須保密,簽約雙方非經對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露予任何第三人。
六、 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
(一) 履約保證金之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 (二)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 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決標翌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 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為受款
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為受款人。
3. 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質權人。
(三)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 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至 104 年 3 月 31 日。若訂單履約期間超過 103 年 12 月 31 日者,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至少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6 個月。
2. 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本校之通知辦理展延者,本校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適用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3. 履約保證金於效期屆滿前,如全部契約標的經適用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且在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無待解決之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者,本校將無息發還;但有貨到後經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之事項者,本校將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
4. 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待
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 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 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 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 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 若本校或適用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 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追償損失之情形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本校/適用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
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 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本校/適用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同一契約有上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
(五) 差額保證金之有效期、內容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差額保證金將於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七、 訂購方式:
(一)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 適用機關依其需求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訂購,立約商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適用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 適用機關若尚未申辦 GCA 憑證無法以本系統訂購,則以傳真通知國立臺灣大學
醫學院向立約商訂購。
備註:適用機關採電子訂購者,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 9 條付款辦法備註。
(二) 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請先洽立約商同意。電子訂單須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本校裁定可否取消。如機關採用傳真訂單,須於原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回傳之訂單上加註「已洽立約商同意取消訂購」並加蓋原機關章後,再傳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
八、 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 交貨期限:在共同供應契約有效期限內,立約商應於接到訂購單次工作日起算之下列日曆天內開通,如遇假日則順延:
1. 30 日。
2. 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行議定之交貨期限。
(二) 電子採購系統下訂者,自適用機關登入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
(三) 啟用通知:立約商應以書面通知訂購機關啟用日期,並於授權使用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正常連線使用,訂購機關應於接獲啟用通知後 30 日內進行測試,經查驗測試合格可正常連線使用後,始得付款。
(四) 適用機關辦理查驗結果不合格,由適用機關與立約商會同商定限期修改完妥,並報請複驗,倘因此而超過交貨日期,仍以逾期交貨計罰。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視同未交貨。
(五) 適用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立約商交貨後,適用機關應將簽收日期及查驗日期分別建入系統之相關欄位。
(六) 驗收:立約商於交貨期限內開通、查驗合格,並於授權使用期限屆滿後,始能辦理驗收。
九、 付款辦法:
(一) 訂購金額之計算:
1. 授權使用年費:訂購機關依本校與立約商所議定之授權使用年費標準付費。
2. 上述訂購金額若為外幣者,適用機關由下列方式擇一折算為新臺幣,開立含 5%營業稅之統一發票。(適用機關於訂購時,並請將外匯匯率及匯款資料等列入訂購單之額外項,以利核帳)。
(1) 依訂購日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
(2) 立約商為國內廠商者:依其開立報價單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立約商為國外廠商者:依機關向業務往來銀行結匯當日之即期賣出匯率。
(3) 機關與立約商另行約定之匯率。
3. 除應付稅額外,立約商不得加計其他任何費用(如服務費)。
(二) 付款方式:
1. 立約商為國內廠商或立約商為外國廠商在我國設有分支機構:
訂購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於60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機關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立約商負擔)。 備註: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
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
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 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適用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 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站之公告, 目前為交易總金額之 0.93%~0.72%)。適用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 立約商為外國廠商且在我國無分支機構:
由立約商提供其銀行帳戶資料,如:帳戶名稱、地址、銀行帳號等供適用機關匯款使用(本國銀行收取之匯款手續費由適用機關負擔支付;轉帳銀行扣收之匯款手續費及外國銀行扣收之海外匯入匯款手續費則由立約商負擔支付)。適用機關憑立約商出具之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於60日內,依匯款當日匯款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或機關與立約商另行約定之匯率)折算外幣後,匯付至立約商指定帳戶。付款方式亦可由機關與立約商另行約定。
(三)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之 1%已內含營業稅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下列方式繳納:
1. 立約商為國內廠商或外國廠商在我國設有分支機構: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繳款書以現金、銀行開立支即期支票或郵政匯票逕向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總務分處出納股(臺北市仁愛路一段 1 號)繳納。
2. 立約商為外國廠商且在我國無分支機構:依匯款當日匯款銀行即期買入匯率折算臺幣後例外以匯款方式支付。匯款時本國銀行、轉帳銀行、外國銀行所扣收之匯款手續費、海外匯入匯款手續費皆由立約商負擔支付。
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至少 1 個月,至立約商依規定繳納為止。至契約屆滿後 6 個月內仍未繳納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得逕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款另行追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收據寄交立約商。
十、 罰則:
(一) 立約商如不履行共同供應契約,或未能遵守共同供應契約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均以違約論,本校得依本契約第 6 條(四)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立約商因故未能如限交貨時,應於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適用機關申請延期交貨,經適用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規定辦理。
(三) 立約商逾期交貨每日依該採購標的契約價金總額按 1‰(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
約金。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適用機關得於逾期達 10 日後,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逾期違約金計算至適用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如適用機關未改向其他立約商訂購,則計罰至完成驗收之日),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其有不足者,得通知立約商於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四) 適用機關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或以傳真通知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向立約商訂購,若立約商表示無法供應,經適用機關或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查證不實或無故不接受訂購單者,以違約論,本校得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五) 凡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經本校終止或解除契約者,除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103 條相關規定辦理。
(六) 立約商如因非人力所可抗拒之天災人禍或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如限交貨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事證始予受理。
(七) 立約商對本校及適用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本校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本契約第 5 條(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本校或適用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八) 立約商如有積欠本校作業服務費,經依本契約書第 9 條(七)扣抵仍有不足且拒予補足者,本校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九) 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若依契約規定遭扣抵,或有累積之應繳本校作業服務費,立約商應於本校通知日起10日內(或通知之期限內)繳交履約保證金之差額或本校作業服務費;否則本校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
(十) 依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
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 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十一、侵權行為:
(一) 立約商所售醫學電子資源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屬於出版者或著作人。如本校或適用機關透過立約商所購買之醫學電子資源涉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之法律糾紛,其法律責任概與本校與適用機關無涉,立約商應協助本校及適用機關妥善處理解決之。
(二) 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校及適用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二、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 本校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立約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立約商於接獲通知後應向本校提出契約標的、授權使用年費、契約期間、付款辦法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授權使用年費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 立約商於本校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本校另
有請求者外,立約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三) 本校於接受立約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立約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立約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約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本校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授權使用年費。其因而減省立約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授權使用年費中扣除。
1.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本校更有利。
(五) 契約之變更,非經本校及立約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六) 立約商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實行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本校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約商依採購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不
受前項限制。十三、 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 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本校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
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1.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 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 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 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 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本校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立約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 如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本校將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並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本校及適用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十四、 爭議處理
(一) 立約商與適用機關/本校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 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 提起民事訴訟。
5. 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 受理異議之機關:國立臺灣大學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 4 段 1 號。電話:
(00)00000000x0;傳真:(00)00000000。
2. 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xxxxxx 0 x 0 x,xx:(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三) 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份應繼續履約。但經適用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
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 訴訟時以xxxxxxxxxxxxxxxxxxxx。
(x) 仲裁,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五、 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限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採購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中華民國之其他機構者,本校得與立約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及各適用機關與立約商簽署之授權使用協議書,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本校得終止本契約。
十六、 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本校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 本案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十八、 其他:
(一) 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期間係指日曆天,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
日及其他休息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 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
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機關如需附 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
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
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三) 各機關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本校一律按契約規定計收作業服務費。
(四) 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經本校洽請改善而未改善者,本校得予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
(五)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由本校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以利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
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且儘量採用電子採購系統於促銷期間下訂。十九、 本契約製作二份正本,由本校及立約商各收執一份。
二十、 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本校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二十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十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
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xxxxxx 0 x 9 樓。
二十三、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 (00)00000000 。 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 (00)0000-0000 ;傳真: (00)0000-0000 , 檢舉信箱: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xxxxxx 000 x 5 樓。
臺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
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中和市郵政 1-100 號信箱。
二十四、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如有違反經機關發現後,由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二十五、本校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本校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本校、洽辦機關、適用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
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本校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適用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立契約人:
機關: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地 址: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電 話:00-00000000x0
廠 商 名 稱: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營業稅稅籍編號:地 址:□□□ 市(縣) 區(鄉鎮市)
電 | 話: | 傳 | 真: | |
聯 | 絡 | 人: | E-mail: |
廠商指定在臺全權代表人:(無者免填)廠 商 名 稱:
負 責 人: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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