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儀 器 維 修 契 約 書
中國醫藥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同意,依據下列條款訂立本合約:壹、儀器維修名稱:
貳、地址:台中市學士路 91 號。
參、完修期限:即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必須全部完成,逾期依第壹拾條規定辦理。
肆、總價:新臺幣 整(含稅),總價含由業主供料而
承攬人負責代為收料檢驗、管理、保管等費用和百分之五加值型營業稅。簽約後無論工料價格之上漲、金銀匯兌之變動或其他任何原因,承攬人均不要求加價。如業主書面通知變更內容或數量時,承攬總價則按變更後之內容或數量議定之總價計算。
伍、付款辦法:本案無預付款,全部完成、驗收合格並辦妥保固手續及移交手續扣減各項累積罰款金額後,一次付清。
陸、儀器維修管理:所有與本案合約有關之文件,乙方需遵照辦理﹔如儀器維修上有任何疑問或有較佳之替代方案時得通知甲方。
柒、儀器維修變更:業主因儀器維修需要須變更設計時,一經通知,承攬人須立即配合施工,絕無異議。變更追加或刪除部份,視為原合約之一部份,其增減金額依變更內容之數量與原承攬約定單價計算:如屬新增儀器維修項目,承攬人願與業主協議之。儀器維修變更後,完修期限倘須調整,承攬人願與業主協議之。
捌、履約擔保:
(一) 本承攬約定成立之時,承攬人願即開具授權業主填寫到期日期面額為承攬總價百分之十並以公營金融機構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壹張或公營金融機構開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供業主收執為承攬人履行本契約書各條款之擔保。倘承攬人違約或不能履行本承攬約定時,業主得隨時提示兌現沒收做為懲罰性違約金;如無違約等情事,則本儀器維修全部驗收合格後,退還履約保證金。(以上之金融機構亦可以經業主認可之民營金融機構代之)
(二) 業主供應之材料須承攬人攜至校外加工或逕交承攬之施工場所時,承攬人願開具授權業主填寫到期日期面額與出校或指交材料等值並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壹張,供業主收執為(半)成品入校之擔保。如承攬人違約或不能履行本承攬約定時,業主得隨時提示兌現沒收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無違約等情事,則於全部供料加工完成入校後退還。
x、保固責任及擔保:本儀器維修應自甲方驗收完成之日起貳年為保固期,並以合
約總金額 5%作為保固金,保固期限內如非戰亂、天災、抗爭及人為破壞等因素產生之損壞時,乙方應負修繕之責,保固期滿無息退回保固金。
壹拾、逾期罰款:除因甲方及天災人禍等不可抗拒之因素外,乙方每逾一日應罰總價款之千分之三,逾期三十天以上,甲方得另行發包處理,其損失由乙方負責。
壹拾壹、合約效期:
(一)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儀器維修完工驗收保固期滿為止失效。
(二) 契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二份由甲方妥存備用。
壹拾貳、個人資料保護責任
(一)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必要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或第20條要件。乙方處理前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並受甲方之監督。
(二)乙方應管理相關委外專案人員及外部人員之各項資訊資產存取權限,導入個人資料管理流程。
(三)甲方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有權保留指示之事項,乙方僅得於甲方指示之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乙方如認為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者,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不得將甲方委託事項複委託予第三方。
(五)甲方委託乙方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期間如下:(無者免填)
1. 範圍:﹍﹍﹍﹍﹍﹍﹍﹍
2. 類別:﹍﹍﹍﹍﹍﹍﹍﹍
3. 特定目的:﹍﹍﹍﹍﹍﹍
4. 期間:﹍﹍﹍﹍﹍﹍﹍﹍
(六)乙方於執行業務所必須之範圍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安全維護措施,得包括下列事項:
1.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2.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3.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 設備安全管理。
9.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10. 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12. 其他甲方指示事項。
前項之安全維護措施,乙方應向甲方提出「CMU-PIMS-D-021 委外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檢核表」,必要時甲方得隨時稽核,乙方不得拒絕之。
(七)乙方因執行本契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
害之情形時,於發現後,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因應措施;乙方於查明後應將其違反情形、涉及個人資料範圍、採行及預計採行之補救措施,經甲方同意後,依法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若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乙方違反本條規定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每日
依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上限為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若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罰鍰),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九)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就執行本契約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甲方
指示交付予甲方或刪除之,乙方就該個人資料不得再為利用。
(十)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依本條規定或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所生之責任義務,不因之解除或消滅。
壹拾參、爭議處理: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 方:中國醫藥大學校 長: x x x
地 址:台中市學士路 91 號電 話:(04)22053366
乙 方:負 責 人:地 址:
電 話: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