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投诉渠道:如客户对我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向经办行反馈,或拨打我行服务监督电话 95568,通过我行官网在线客服、微信客 服 、 线 下 任 一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反 映 , 也 可 向 我 行 服 务 监 督 邮 箱 95568server@cmbc.com.cn 发送电子邮件,我行将及时受理并做出答复。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协议(线上)
合同编号:
【签约重要提示】尊敬的客户:本协议由协议正文、交易规则(如有)及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共同组成,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前述全部文件与协议正文(除另有说明外,统称“本协议”)均具有同等效力。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粗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服务热线 95568咨询,客服将积极解答。请您在自愿接受银行按照本协议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充分理解和同意本协议全部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一经签署即视为银行就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向您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您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银行/我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办行住所:经办行邮编:
咨询投诉渠道:如客户对我行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向经办行反馈,或拨打我行服务监督电话 95568,通过我行官网在线客服、微信客 服 、 线 下 任 一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反 映 , 也 可 向 我 行 服 务 监 督 邮 箱 00000xxxxxx@xxxx.xxx.xx 发送电子邮件,我行将及时受理并做出答复。
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出让方(客户甲):个人客户: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客户甲交易账户:
户 名: 同客户姓名 账号:
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受让方(客户乙):个人客户: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客户乙交易账户:
户 名: 同客户姓名 账号:
转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发售对象:币 种: 存单期限: 剩余期限:
计息类型: | 年利率(%): | 付息方式: |
产品转让本金:大写 | (小写 元) | |
产品转让价格:大写 | (小写 元) | |
产品转让生效日: |
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或“我行”)、客户甲及客户乙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以资三方共同遵守。
一、大额存单产品转让的基本原则
(一)我行大额存单产品线上转让方式分为:大额存单常规转让以及大额存单撮合转让。其中,常规转让是指出让方通过我行指定渠道向受让方实时让渡大额存单本金及收益,以获取对价金额的交易方式;撮合转让是指大额存单出让方通过委托挂单方式出让大额存单,受让方通过委托挂单方式购买大额存单,我行对符合条件的买方申报按照申报价格逐笔撮合大额存单出让挂单列表中的卖方申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买卖金额和价格,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的,转让成功。
(二)自转让生效日起,客户乙享有转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原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利益和收益以及与上述相关的任何其他权利、诉求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大额存单本金及利息等原合同所约定的客户甲享有的所有权利)。大额存单部分转让的,客户乙享有受让份额内的转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原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利益和收益以及与上述相关的任何其他权利、诉求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受让份额对应的大额存单本金及利息等原合同所约定的客户甲享有的所有权利),受让份额外的剩余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原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利益和收益以
及与上述相关的任何其他权利、诉求和利益仍归客户甲所有。
(三)自转让生效日起,客户乙将自动受转让大额存单产品原合同中相关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承担客户甲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大额存单部分转让的,客户乙将自动受转让大额存单产品原合同中相关条款和条件的约束,承担受让份额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客户甲仍然承担受让份额外的剩余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责任和义务。
(四)大额存单产品转让对转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本身无影响,即在大额存单的转让生效日前后,仅大额存单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对该大额存单本金、年利率、计息方式、起息日、到期日、资金到账日等相关事项均不造成影响。
(五)转让生效日,转让价款根据本合同约定划入客户甲交易账户,同时转让个人大额存单产品成功划入银行系统为客户乙生成的用于存放大额存单的定期账户后。自转让生效日起,客户甲不再承担原合同项下的任何风险,任何因产品风险导致客户乙未获足额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客户乙无权对客户甲进行追索。大额存单部分转让的,客户甲不再承担已转让部分原合同项下的任何风险,任何因产品风险导致客户乙未获足额产品本金及收益的,客户乙无权对客户甲进行追索。
(六)此转让交易属于客户甲与客户乙的自愿行为,银行根据双方委托为双方办理本协议项下转让事宜,仅提供转让平台及撮合服务。如果客户甲与客户乙就此转让交易发生任何纠纷或损失,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银行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七)客户甲、客户乙在此确认:本人已仔细阅读本转让交易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协议(线上)》《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风险揭示书》《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协议》等,本人已充分认识本转让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银行在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之外的任何xx、说明、文件或承诺。
二、大额存单产品转让的服务规则
为保障客户甲和客户乙双方的权益以及交易秩序,现对银行提供的“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服务作出规定,客户甲与客户乙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如下规定:
(一)大额存单出让规则:
1.大额存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申请转让:
(1)付息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次付息的产品不可转让;
(2)持有拟转让产品满 2 天(含)起至产品到期日的 5 天(不
含)之前可转让,即产品持有之日起不满 2 天(含)、到期日前 5 天
(含)以内不可转让;
(3)在提交转让申请的当日,银行未提前终止该大额存单产品;
(4)大额存单账户状态必须为正常状态,状态为质押、存款证明冻结、法院机关冻结、控制等非正常状态不可转让;
(5)大额存单转让金额及留存余额不得低于该产品公告所规定的认购起点金额。仅借记卡下的大额存单支持转让,已经换开为纸质存单的大额存单不能转让,若需转让需先将大额存单转回至借记卡下。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客户甲向银行提交转让申请的规则:
(1)客户甲出让大额存单所关联的借记卡及活期结算账户状态正常,无任何账户锁及任何圈存;
(2)客户甲在提交转让申请时,可以自主选择撮合转让或者常规转让(非撮合转让);
(3)客户甲在提交转让申请后的转让时效内未达成转让的,银行自动撤销该转让申请。转让时效由银行系统自动确定,一般为不超过 3 个自然日,
具体转让时效以系统页面展示为准,未成交的转让于转让时效期最后一日 24:00由系统自动撤单;
(4)客户甲在提交转让申请后,有权在转让未达成前,手动撤销转让申请;
(5)客户甲提交的转让申请属于要约,除依上述第 2 款、第 3 款的约定撤销外,转让申请不得撤销;
(6)客户甲提交转让申请后,在转让时效内,若客户甲未撤销申请,则该大额存单账户不可办理提前支取、提前销户、质押、开立存款证明等其他相关业务交易;
(7)银行有权对客户甲提交的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该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交易规则的要求;
(8)客户甲在提交转让申请时,应准确填写确认相关信息并经验密通过,同时授权银行在转让生效时自动将所转让的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至银行系统为客户乙生成的用于存放大额存单的定期账户;
(9)该转让服务支持大额存单全额转让和部分转让。对于部分转让的,部分转让金额、转让后的大额存单余额不得低于所购买产品协议所规定的大额存单认购起点金额,如留存金额小于起点金额则办理全额转让业务。
3.转让价格的设定规则:
(1)客户甲将大额存单转让给客户乙的价格为转让价格;
(2)转让价格=转让本金+累计未兑付利息-让利金额。其中客户甲可自定义让利金额部分。
(3)累计未兑付利息是指大额存单产品起始日(含)至转让生效日(不含)期间,依据大额存单产品协议中所列的年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转让生效后累计未兑付利息等其他权利由客户乙享有。
(二)大额存单撮合转让交易成交规则: 1.撮合成交基本原则:
(1)价格优先。利率较低的买方申报优先于利率较高的买方申报,利率较高的卖方申报优先于较低的卖方申报;
(2)时间优先。当买卖方向、价格均相同时,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客户提交至系统的挂单时间确定。
2.撮合交易规则:
(1)利率最低买方申报与满足该挂单金额的利率最高卖方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买方申报利率低于满足该挂单金额的最高卖方申报利率时,以最高卖方申报利率为成交价。买、卖方每笔挂单需全额成交。
(2)系统于交易时间(以手机银行交易页面公示的银行系统时间为准)实时对符合要求的买方、卖方挂单逐笔撮合,直至所有符合成交金额和成交规则的挂单全部撮合成功;
(3)大额存单撮合转让为半自动模式,撮合成功后该笔交易系统冻结 0.5小时,即系统不再撮合该挂单订单,冻结期间买方客户可以选择支付或撤销该订单。系统工作时间发送短信至买方手机银行预留手机号码,客户登录手机银行
确认购买。买方未在冻结期限内成功购买或在冻结期限内撤销订单的,系统释放原卖方挂单,继续撮合;
(4)如果同一客户乙连续 3 次撮合成功都不付款,第三笔委托购买失效后,当日不能再次发起委托购买。
(5)大额存单撮合时,针对一笔转让挂单,如因客户乙未付款、撤销交易导致撮合失败的,下一次撮合发起时间为撮合失败一小时后,即在该一小时之内,系统不再撮合该转让挂单,客户甲可选择撤销该笔转让挂单。
以上流程不影响大额存单常规转让,即买方既可直接选择卖方挂单列表中的存单购买,也可通过委托挂单方式购买大额存单。
(三)大额存单受让规则:
1.客户乙受让大额存单的借记卡及活期结算账户状态正常,无任何账户锁及任何圈存;
2.客户乙活期账户余额需至少大于等于大额存单起购金额,若活期账户余额小于大额存单起购金额,转让无法达成;
3.常规转让模式下,客户乙通过银行手机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产品转让专区点击确认的方式(并验密通过)认购产品,以时间优先为原则;撮合转让模式下,客户乙发起受让挂单流程,系统自动匹配转让挂单,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
4.凡通过发起买入委托挂单的大额存单客户乙、通过发起委托挂单撮合出让大额存单的客户甲,均同意委托我行撮合交易并授权我行实施撮合操作。
5.xxx授权并委托银行在转让生效日将金额等同于转让价格的款项从客户乙交易账户扣除业务手续费(如有)划转至客户甲交易账户。
6.客户甲同意并授权银行可以直接从本大额存单转让交易的转让价款中抵扣其应付款项。通过撮合方式转让的,客户甲、客户乙同意并授权银行可以直接从本大额存单转让交易的转让价款中抵扣其应付款项。
三、承诺与保证
(一)客户甲的承诺与保证
1.客户甲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客户甲是原始大额存单唯一合法所有人,至转让生效日原始大额存单产品协议和其他有关的大额存单产品销售文件中所载的一切条款及条件均得到适当的遵守及履行;
3.客户甲对原始大额存单的转让无需任何第三方同意,若需该等同意,则客户甲保证其已经获得该等同意;
4.本协议所设定的转让将会依本协议的规定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予以执行;
5.未订立或允许订立任何协议(本协议除外),以出售、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大额存单产品的权益、利益;
6.除根据本协议设定的转让外,大额存单产品上不存在为任何第三人利益设定的、妨碍客户乙行使权利的优先权益;
7.在转让生效日,不存在可能会导致客户甲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8.本协议的各条款均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就转让大额存单现状及风险向客户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说明与披露;
9.客户甲将对客户乙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除外。
(二)客户乙的承诺与保证
1.客户乙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2.客户乙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通过银行向客户甲支付转让价款,所有资金来源均合法;
3.本协议的各条款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客户乙对转让大额存单现状及风险已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
4.客户乙将对客户甲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除外。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如约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客户甲、客户乙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保证或约定义务造成银行出现违法违规等行
为或者导致银行出现风险、损失的,由违约方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五、附则
(一)本协议中部分条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该等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双方仍应履行本协议。
(二)客户甲和客户乙通过银行手机银行渠道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内容,银行接收到客户甲乙双方通过上述形式对本协议的确认,本协议即生效。
(三)客户甲和客户乙委托银行保管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双方同意并确认由银行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在无明显错误的情况下应作为本协议有关事项的终局证明。
(四)本协议书履行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协议书之目的,客户自愿授权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客户基本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护照号、开户行、户名、账号、余额、账户状态等账户信息,以及本协议项下的金融交易信息)。银行应妥善保管所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至本协议项下业务办理完毕之日止 5 年,
如遇客户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之日起 3 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客户有权撤回对银行个人信息的授权,如撤回授权,将导致银行无法继续向客户提供大额存单产品转让服务。客户撤回个人信息的授权之前的大额存单产品转让交易不受影响。客户撤回授权后,民生银行将根据客户的要求删除乙方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知悉并理解,本协议项下产品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保存期限届满等法定情形下,客户有权要求银行删除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产品或服务产生的客户个人信息,银行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客户个人信息及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未届满的,待保存期限届满后删除,或删除客户个人信息在技术上难以实现的,银行将会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其他处理。
为履行本协议及满足国家监管要求,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客户同意银行为实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客户身份识别、监管报送等目的,向反洗钱相关机构、监管机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客户的个人大额存单转让业务办理情况。
客户可通过银行网点或服务电话 95568 行使法律赋予客户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删除权、更正及补充权等,还有权要求民生银行对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五)银行承诺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提供的前述信息资料,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客户知悉其提供的前述信息资料仍存在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进而导致客户损失的风险。
(六)客户与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不通过银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客户与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及时通知银行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银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对客户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七)银行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服务费用) 或修改本协议时, 将通过银行网站( 网址: 【
【xxxx://xxx.xxxx.xxx.xx】 】)、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提前 5 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
项目应至少于实行前 3 个月进行公示,请客户甲和客户乙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
(八)若客户甲和客户乙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其有权以书面或其他银行许可方式(如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通知银行终止本协议。如客户甲和客户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相关修订版协议,修订版协议将于发布期限结束后生效。
(九)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或终止本协议的,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银行在通过本条第(四)
款约定的公告方式通知客户甲和客户乙后,据此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客户甲和客户乙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银行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 95568 进行咨询,以便银行就前述内容为客户甲和客户乙进行解释和说明。
(十)客户知悉并同意,银行有权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客户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的哈希摘要存储于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客户同意,为处理纠纷需要,银行可选择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客户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客户授权银行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客户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客户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如遇法律纠纷,银行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解决纠纷目的,向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供前述信息。
(十一)本协议各方应自行承担由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相关税费。
(十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国的法令,中国的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2. 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如下方式解决,如未选择解决方式,则由银行住所地的法院诉讼管辖:
□由银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由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