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吴人寿[2018]养老年金保险 032 号
东吴福寿安康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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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 5.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2.6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红利是不保证的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3.5 诉讼时效 |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9.3 年龄错误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4 未还款项 |
1.3 投保年龄 | 4.2 宽限期 | 9.5 合同内容变更 |
1.4 犹豫期 | 5.保单红利 | 9.6 联系方式变更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5.1 红利分配 | 9.7 争议处理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5.2 红利领取方式 | 10.释义 |
2.2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 6.现金价值权益 | 10.1 保单年度 |
2.3 保险期间 | 6.1 现金价值 | 10.2 周岁 |
2.4 保险责任 | 6.2 保单贷款 | 10.3 有效身份证件 |
2.5 责任免除 |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 10.4 现金价值 |
2.6 其他免责条款 | 7.1 效力中止 | 10.5 毒品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7.2 效力恢复 | 10.6 酒后驾驶 |
3.1 受益人 |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0.8 无有效行驶证 |
东吴福寿安康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见10.2)。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六十周岁;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到达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本合同有以下三种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方式一、一次性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
方式二、定期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及之后的各相应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给付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为男性,我们将给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当日)后的第十九个保单周年日,一共给付二十笔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为女性,我们将给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当日)后的第二十九个保单周年日,一共给付三十笔养老年金,本合同终止。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 =
0.064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
0.049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本合同终止。
xxx、终身领取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及之后的各相应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每年给付养老年金。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按以下公式确定:
每年给付的养老年金 =
0.052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
0.043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
该领取方式下,若被保险人为男性,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为二十年,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内一共给付二十笔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为女性,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为三十年,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内一共给付三十笔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养老年金领取期后仍生存,我们将继续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该领取方式下,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除当年正常给付的养老年金外将额外给付一笔当年正常养老年金金额两倍的养老年金作为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见10.4)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
任:
2.5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除 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以加底纹的形式做了显著标志的文字,
2.6 其他免责条款
其中也包含一些责任免除的条文,请您注意。
❸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养老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当被保险人本人在本公司开始给付养老年金后身故,养老年金受益人则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存在本条第七款约定情形的,养老年金按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 ||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 ||
人身故在先。 | ||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 ||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 ||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 | ||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养老年金申请 | 养老年金受益人在申请养老年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 | |
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养老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当被保险人本人在我们开始给付养老年金后身故,申请养老年金的证明和材料 | ||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的相关要求提供。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 ||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❺ | 保单红利 | |
5.1 | 红利分配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 |
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我们确定本 | ||
合同有红利分配,则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进行分配。 |
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红利分配情况。
5.2 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您申请时给付。
❻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 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 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❼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 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❽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实际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9.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10.4 | 现金价值 |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7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驾驶证过期或失效; | ||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
学习驾车。
10.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