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福维克家用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或简称福维克公司)法定代表人:HEINRICH PETERWERTH
福维克家用电器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直销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福维克家用电器(上海)有限公司(或简称福维克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XXX XXXXXXXXXX
住所:xxxxxxxxxxxxxxxx 0000 x X 厂房电话:000-00000000
乙方: (或简称直销员)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直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
甲方为福维克品牌家电设备在中国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福维克集团的销售制度开展销售业务活动。
乙方已经顺利完成福维克销售培训课程的理论部分,并同意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的相关条件来开展业务活动。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管理条例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共同
遵守。
一、 合同期限与区域
本合同期限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为期 1 年, 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直销员所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及地址、电话:
二、 甲方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2.1 甲方招募直销员时,必须出示本企业经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2 甲方应向直销员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2.3 甲方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应陆续开设有关业务的培训课程,帮助直销员熟悉甲方产品,提高推销能力。
2.4 甲方将保证直销员和消费者可以从甲方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购买到企业的全部在售直销产品。甲方不规定或变相规定直销产品只能向直销员购买,但保证直销员与分支机构均按统一零售价格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消费者。
2.5 甲方有权监督直销员履行合同过程的合法性,并对直销员的违规行为做出处理。
2.6 甲方依据甲方有关制度,根据乙方每月实际的工作绩效支付报酬,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报酬中扣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的税金和社会福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如适用),以及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所有因乙方违约而承担的赔偿金和其他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2.7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修改有关企业规定。
2.8 乙方允许甲方在各类资料(包括文字和音像资料)中长期使用乙方的肖像等图文资料,而无须另行协商和付费。
三、 乙方的基本义务和权利
3.1 乙方与甲方企业(含分支机构)签订销售合同后应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销售甲方公司的产品。
3.2 直销员就其直销行为与甲方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方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甲方无关的,由直销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直销员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活动所造成国家,甲方和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员的财产或其他损失。
3.3 乙方不得擅自在零售商和服务性机构销售和陈列产品。
3.4 乙方必须在 分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直销活动,不得跨区经营。如果直销员因为搬迁或其他原因需要转换所属分公司,必须向公司提交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5 乙方应接受并办理消费者的退货,乙方有权代表客户向直销企业办理退货。
3.6 xxxxxxx、诚实、公平及高度责任感,处理与甲方、消费者和其他直销员的关系。以忠实和诚恳之态度介绍甲方的产品及用途,不做虚假广告。尊重消费者的人权和风俗习惯。如因乙方之错误或失误介绍,或其他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害,或因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甲方规章制度及本合同规定范围外的活动,而造成国家、甲方和消费者的财产和名誉受到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7 乙方应保护甲方企业商标及商标名称,只在甲方允许的产品上使用此商标及商标名称。如果没有甲方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甲方的商标、商标名称做广告、宣传或其他类似活动。
3.8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且不得将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资料用于销售其他公司的产品。在乙方应以甲方直销员身份介绍甲方产品的同时不得介绍其他公司的产品,或为此类公司提供促销、销售及相关的信息服务。
3.9 乙方同意并承诺,除非有甲方书面授权,否则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或
使甲方承担因乙方行为引起的任何债权、债务、义务、税收和其他责任。乙方同意保证赔偿甲方,因乙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甲方规章制度或本协议规定范围外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其他责任。
3.10 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乙方承担本协议下其应负担的所有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应付税款,并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3.11 乙方在推广甲方产品、向甲方推荐人员、参加甲方举行的各类活动或以直销员身份参加其他任何活动时,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讨论、介绍或鼓吹任何未经甲方事先批准或与甲方经营无关的任何事项。乙方不得参加未经政府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的集会或其他活动,亦不得通过向甲方推荐人员牟取非法利益。
四、 直销员的行为准则
福维克公司要求所有的直销员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以维护公司的声誉、并保障直销员的将来:
4.1 友好和礼貌地对待消费者和同事。
4.2 直销员应在初次拜访客户时,清晰地报出自己的姓名,公司名称以及上门拜访的目的,避免引起误会。
4.3 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
4.4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4.5 福维克产品的示范地点应在客户最能判断产品性能了解操作方法的地方。
4.6 直销员在操作示范过程中向客户提供个人化的咨询服务,并向其推荐最能满足客户需要的产品组合。为此,直销员应运用他们的产品知识如实向客户介绍福维克产品的功效,不得夸大福维克产品的质量和功效、歪曲产品的价格、产地及供货等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详情的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4.7 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
4.8 乙方不得自己垫付定金或用自己的佣金来向客户许诺价格折扣。
4.9 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福维克公司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乙方不得使用非福维克公司的、无效的产品订购合同。
4.10对于提出退货要求的消费者,直销员必须有礼貌地代表公司了解原因,不得因退货影响个人佣金而对消费者恶语相向,甚至因此而要求消费者负担费用。
4.11所有的客户都应享受同等待遇和服务。所以,直销员不得与客户做出违背福维克销售制度的个人合同。
4.12尊重客户希望的送货时间,一旦双方确认了送货日期,必须予以遵守。如果客户希望尽快送货,直销员要设法满足客户的要求。但直销员禁止做出不适当的送货承诺,并严格遵守订单上列明的条件。
4.13乙方必须在货物送达客户后三天内上门到客户处作售后服务。
4.14直销员应将消费者的重大抱怨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福维克公司报告,并提供详细书面资料。
4.15乙方不得在 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也不得联合未与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本公司产品的活动。
4.16乙方不得为达成业绩而大量购买和盲目囤积福维克直销产品。
4.17福维克公司颁发的直销员证仅限于在销售本公司产品,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推销其他公司的产品或服务。
4.18公司颁布的直销员需遵守的其他直销员管理制度。
福维克直销员行为准则是被用来维护公司的声誉,并保障直销员的质量和职业化程度。遵守xx克行为准则的直销员将会从与福维克长期协作中获益。
五、 计酬制度及奖金制度
5.1 全国的直销员享受同样的计酬条件。
5.2 乙方根据甲方制定的《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获取每月佣金,佣金为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全部收入。
5.3 乙方理解并同意目前的计酬、奖励制度并非本合同的不变部分,甲方有权予以修改,并报国家商务部批准后执行。佣金在甲方财务月结束后的第二个星期五发放;财务月一般以日历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三为分界。甲方在支付佣金时,附上一份乙方在本财务月中已完成送货的销售清单。
5.4 根据国家税收规定纳税,乙方承担本合同下其应负担的所有个人所得税和其它应付税款,并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5.5 本合同不改变乙方原有的人事隶属关系。因此,乙方除享受销售合同内规定的待遇外,不享受如工资、社会福利(公司缴费部分)等任何其他的待遇。乙方并不享有与甲方签有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的待遇。
六、 退货和换货制度
6.1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 30 日内,产品未开封或未经使用的,可以凭发票等售货凭证向福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福维克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 7 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6.2 对于合乎条件的退货申请,消费者可以选择由直销员代办退货手续,或到福维克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自行办理手续。退货不收取手续费。
6.3 由于法律和税务方面的原因,所有退货或换货的申请,应提交消费者购买合同上的福维克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进行。
6.4 一旦对消费者实施了退货或赔偿后,福维克公司将追索相关业务员的佣金和奖金。
6.5 福维克公司不允许直销员屯货,同时限制直销员购买个人自用的产品数量。直销员个人自用产品的退货、换货和其他售后服务等,与其他消费者相同。
七、 合同的生效、修改、终止和延期
7.1 本合同自乙方获得由甲方颁发的直销员证,并自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改变以及其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合同,修改内容由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前十天发出。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引起的改变,甲方有权少于十天向乙方发出修改内容。如乙方不同意甲方提出的修改内容,则有权在修改内容生效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应在修改内容生效期前同甲方签署修改后的合同或有关补充合同。
7.3 本合同包括了双方约定的所有条款,并取代双方之间所有其他保证、xx和条款(书面或口头)。
7.4 乙方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 日后,乙方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甲方。
7.5 如合同一方未按本合同履行其义务,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立即终止本合同。
7.6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方仍应根据乙方本合同终止前实际的工作效绩向乙方支付报酬,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报酬。
7.7 直销员应向福维克公司诚实地告知其个人信息,如年龄、职业身份等等。如有谎报隐瞒,公司发现后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若直销员被发现是下述任何一项身份者,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而不做任何解释:
7.7.1 未满 18 周岁的人员;
7.7.2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7.7.3 全日制在校学生;
7.7.4 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
7.7.5 本企业或其他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7.7.6 境外人员;
7.7.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7.7.8 因故意犯罪曾受刑事处罚的人员。
7.8 乙方不能充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制定的直销员管理制度、有损福维克公司信誉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与乙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9 纪律处分:
对违反第四款直销员的行为准则,在合同期间如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无论该合同现在是否已终止,公司均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究。
福维克公司一旦发现直销员的违纪行为或受到类似的违纪投诉,公司将会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如果直销员确实违纪,将被处以记入个人档案直至解约的处理。
因直销员对公司本身的歪曲、讹称、伪造、威胁、恐吓等行为而引起的任何个人、团体和单位提出的申诉、要求、抗议的,直销员应对造成的一切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公司的声誉损失予以赔偿。对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声誉及经济损失者,福维克公司将诉诸人民法院。
即使公司对违反上述制度的某个直销员行为不予追究,并不意味着公司自动放弃对其他直销员的类似行为予以追究的权利。
八、 违约责任
8.1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
8.2 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另行规定,甲方予以公示)。
九、 附则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 如因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终止本合同的,且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该违
约方应在上述损失及其违约责任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3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分歧和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双方均有权诉诸有专属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9.4 合同双方均承诺其有合法资格签订并接受本合同约束。
9.5 本合同到期而甲乙双方无另行约定或签署的,本合同视作自然终止。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日起
3 天内到所属的分支机构归还示直销员证。
9.6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