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x团体护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
太平洋人寿[2017]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 0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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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的护理健康保障业务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管理合同一般条款第一条 合同构成
x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合同文本所附委托管理服务方案、参保人人名清单、委托管理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甲方提出委托申请、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乙方收取委托管理费用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乙方在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甲乙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合同解除
x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本合同原件。自乙方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
终止,乙方不再提供委托管理服务。对于甲方将委托基金划归乙方管理的,乙方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退还公共账户价值余额,同时注销公共账户。
对于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委托管理费用。
第五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本合同的;
3.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的。
二、委托管理期限第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
x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的零时开始至 年 月 日的二十四时止。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后,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委托管理服务。
三、委托管理内容及委托基金支付管理第七条 委托管理内容
甲方可从下列项目中选择本合同委托管理内容,甲方选择的具体内容将在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中列明:
1.护理保障方案设计;
2.护理保障咨询建议;
3.委托基金管理;
4.医疗护理服务调查;
5.护理补贴、相关费用审核;
6.护理补贴、相关费用报销支付;
7.管理报告服务;
8.其他双方约定的项目。
第八条 委托基金支付项目
甲方可从下列护理保障项目中选择本合同委托基金支付项目,支付项目的具体内容将在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中列明:
1.护理补贴费用;
2.护理补偿费用;
3.护理补充费用;
4.护理关爱费用;
5.鉴定评估费用;
6.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第九条 委托基金支付标准
甲方可与乙方约定其选择的各委托基金支付项目的支付标准,并在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中列明,以作为乙方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依据。
第十条 委托基金支付管理服务
1.参保人提出委托基金支付申请时,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将在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中列明。
2.乙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委托基金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对参保人提出的委托基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核算。
3.对于属于委托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申请,乙方从公共账户中支出并向参保人进行支付,公共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四、委托基金管理第十一条 委托基金账户管理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要求和选择,为甲方设立公共账户以记录委托基金的支付、划拨等信息。甲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可以定期或
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增加委托基金。除另有约定外,甲方的委托基金在扣除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后计入公共账户。
第十二条 委托基金盈亏处理
委托基金支付额度以公共账户价值为限。公共账户价值不足时,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弥补委托基金。
如委托管理期限届满本合同终止且委托基金有结余的,乙方将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退还公共账户价值余额,同时注销公共账户。
五、委托基金金额及委托管理费用第十三条 委托基金金额
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将首期委托基金: 元
(大写 元),划归至乙方管理。第十四条 委托管理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下列中第 种:
(1)从委托基金中扣除;
(2)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另行支付。
2.甲乙双方约定委托管理费用的支付金额为下列中第 种:
(1)比例形式:按甲方每次增加委托基金金额的 %收取。委托管理期限届满续签本合同的,对于滚存入下一委托管理期限的委托基金,乙方不重复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2)固定金额形式:按 元/年收取。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费用变动
在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内,根据委托管理内容的变动或实际成本的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委托管理费用的收取比例或金额。
六、参保人范围及其变动第十六条 参保人范围
参保人指由甲方指定的委托基金支付对象。具体人员详见参保人人名清单。
第十七条 参保人增加处理
甲方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参保人的,应书面通知乙方,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对新增参保人员开始提供委托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参保人减少处理
甲方因人员变动需要减少参保人的,应书面通知乙方,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乙方对该参保人不再提供委托管理服务。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作为政府部门,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批准设立机关的批准文件、单位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委托基金来源合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第三方不会就委托基金主张权利,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因委托基金来源、资质等不合法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委托管理服务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合理要求;甲方有权按委托基金的实际运营情况,要求调整委托基金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甲方有权查询委托基金的运营状况并要求乙方对委托基金的管理情况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筹集和建立委托基金,并按时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及时将参保人信息等乙方履行委托管理服务职责必需的资料提供给乙方,配合乙方做好委托基金支付及风险管理等各项工作。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参保人信息等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否则由此带来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乙方保证:作为依法成立的机构,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批准设立机关的批准文件、单位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及时、足额收取委托管理费用,并要求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如甲方未按时、按约定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权及时获得履行委托管理服务职责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委托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商业保险精算管理、风险管理和理赔管理等优势,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业务管理流程,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于甲方将委托基金划归乙方管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定期进行委托基金账务核对。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x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第三十条 x合同各项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x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