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女童軍總會總部大樓清潔服務合約投標編號: CNP-2021-CS001
致 貴公司 :
招標
香港女童軍總會總部大樓清潔服務合約投標編號: CNP-2021-CS001
香港女童軍總會現正招標邀請合適的承辦商為總部大樓提供清潔服務,有關詳情列於隨附的投標章程,投標表格,工作内容及報價詳情及相關附件。
承辦商必須參閱投標章程第 3.4 段投標文件格式及注意事項內第 3.4.1 段之投標
形式程序進行。投標截止日期及時間為 2021 年 3 月 1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正。所有投標文件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交至香港女童軍總會一樓辦事處投標箱(地址:九龍加士居道 8 號)。逾期報價概不受理。
如 貴公司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聯絡 2359 6811 張先生 / 2359 6847 x先生。
香港女童軍總會營地及產業部 2021 年 2 月 5 日
Headquarters : 8 Gascoigne Road, Kowloon, Hong Kong Tel : (000) 0000 0000 Fax : (000) 0000 0000
E-mail : 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The Hong Kong Girl Guides Association
香港女童軍
香港女童軍總會
總部大樓清潔服務投標資料
投標編號:CNP-2021-CS001
香港女童軍總會總部大樓清潔服務
投標編號:CNP-2021-CS001
目 錄
頁數
投標章程 P.1 – P.4
附件一:投標表格 P.5 – P.6
附件二:工作內容及報價詳情 P.7 – P.13
附件三:道德承擔條款 P.14 – P.15附件四:誠信及反圍標條款確認書 P.16 – P.17附件五:清潔服務承辦商聲明書 P.18
附件六:一般合約條款 P.19 – P.35
香港女童軍總會 總部大樓清潔服務
投標章程
投標編號:CNP-2021-CS001
香港女童軍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總部大樓位於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x及禮堂可供女童軍隊伍或外界團體租用。本會正邀請合適的清潔服務承辦商就上述地方,於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期間提供相關的服務,本會將根據投標及報價文件進行綜合考慮,選擇承辦商,具體事項如下:
一、項目總體要求
1. 投標者按本會清潔服務工作及要求,承辦本會總部清潔服務。有關本會是次服務報價詳情,請閱「附件二: 工作内容及報價詳情」。
2. 投標表格、報價表及公司資料等文件,必須於投標截止日期及指定時間前送達及放進位於本總會大樓一樓接待處之投標箱內。遲於截止日期及指定時間提交之標書將不被接納並會視之為無效。繼後本會將對各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審。
3. 本會有權因應不同的情況選取所有投標項目中的單一項目,或數個項目,或最終中標方將承包有關合約中所有項目。
4. 投標採用承包方式,投標者需就附件二所有項目作報價。
5. 承辦商負責辦理清潔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意外賠償及第三者意外保險;如因承辦商疏忽緣故而招致本會任何有關以上方面之訴訟或損失,承辦商需負責本會一切損失。
6. 承辦商於是次服務項目方面倘有任何處理不當之處,因而引致本會遭受政府機構、活動參加者或其他人士指責、處罰、或損毀本會聲譽,承辦商需負起全部責任。
二、投標者資格
1. 具有有效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司註冊處的商業牌照,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履行合同能力,以及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服務記錄,以及沒有任何違法和財務不良記錄。
3. 在投標截止日前沒有任何經濟糾紛和官司或潛在的經濟糾紛和官司。
4. 具有較強的項目管理及組織實施能力,能滿足本會規定要求,具有良好的履約記錄,能夠提供良好及快速的服務。
三、投標須知及投標書內容要求
1. 自行承擔投標費用
投標者承擔投標的所有費用,包括標書的準備,提交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 招標書的修改
2.1 在投標截止日前任何時間,本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修改招標文件。本會可根據需要延長報價截止時間,並以電郵通知投標方有關修改。
2.2 若投標者對招標文件提出澄清要求,必需在截止時間前 7 日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郵)通知本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
3. 投標文件要求
3.1 投標者被視為已經詳細了解招標文件和招標要求,投標者在投標前須認真閱讀本文件的說明、條件及規範等所有內容。
3.2 投標文件的組成
3.2.1 | 附件一 : | 投標表格 |
3.2.2 | 附件二 : | 工作内容及報價詳情 |
3.2.3 | 附件三 : | 道德承擔條款 |
3.2.4 | 附件四 : | 誠信及反圍標條款確認書 |
3.2.5 | 附件五 : | 清潔服務承辦商聲明書 |
3.2.6 | 附件六 : | 一般合約條款 |
3.2.7 價格及相關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和資料):
- 對本次服務提供有關工作內容及要求、人手安排、物資等實質性說明。
3.2.8 投標公司概況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和資料):
- 投標者公司的情況綜合說明:包括企業概況、企業近年來的經營業績、企業信譽、企業實力等內容;
- 投標者公司過去三年清潔服務合約記錄,包括現正服務的機構;
- 對本次項目服務的承諾條款;
- 證明投標方資格的相關文件
(1)「商業登記証」副本;
(2)相關牌照或許可證副本;
(3)公司授權書
3.4 投標文件格式及注意事項
3.4.1 本投標形式是以雙信封程序進行,即投摽者必須把服務及價格資料(各一式兩份)分別密封於兩個空白的信封內。
信封 A:投放投標章程、道德承擔條款(附件三)、誠信及反圍標條款確認書(附件四)、清潔服務承辦商聲明書(附件五)、一般合約條款(附件六) 及投標公司概況資料(信封面必須註明投標編號 CNP-2021-CS001 及「信封 A」)
信封 B:投放投標表格(附件一)、工作內容及報價詳情(附件二) 及價格及相關資料
(信封面必須註明投標編號CNP-2021-CS001 及「信封B」)投標者不可於信封 A 中的服務資料泄露價格或於信封上展示或披露身分,否則有關投標書將不會被考慮。
3.4.2 投標者須對本次投標項目的所有相關器材和服務進行報價,不得漏項,且每個項目只能提出一個不變的價格,有選擇的報價不予接受;報價為最終價格(包括提供相關的器材、服務、人手安排、運輸等各項費用),本會不對報價之外的任何費用予以支付。
3.4.3 投標者的投標有效期為 60 天,由截標日期起計如 60 天內仍未接獲委聘通知,則是次投標可視作落選論。
3.4.4 投標者應用阿拉伯數字準確填寫價格資料,如合計與單價不符,以單價為準。
3.4.5 所有報價資料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認可。
3.4.6 投標書不得有任何擦塗、更改痕跡。若須改正錯漏,須由投標文件簽發人在更正處加簽。
3.4.7 投標者提交的所有資格證明資料不得出現偽造痕跡,一經發現,本會將保留追究權利或取消合同。
3.4.8 本會不接受傳真或電郵等不密封的投標書。
4. 評審原則、方法
4.1 評審小組將根據投標者能否按照本會的要求提供有關器材和服務及企業資料等多項指標按照綜合計分原則對投標者進行評審。
A.價格: 評審小組將根據投標者的報價文件,計算出整體服務的總價,然後根據該總價由低至高進行評分(佔整體評分 70%);
B.服務質量: 評審小組將根據投標者所提供的管理服務、人手安排、所提供清潔員的經驗和資歷、服務質量等進行評分(佔整體評分 20%)
C.服務承諾及企業資歷:
評審小組將根據投標者服務承諾和信譽度、經營規模、業績、誠信度進行評分(佔整體評分 10%)
4.2 評審後,評審小組可視情況約見投標者分別進行競爭性談判,具體時間由本會另行通知。
4.3 評審過程以及投標文件的初審、評估、比較等內容予以保密,不會透露給任何投標者或其他與評審工作無關的第三者。
4.4 投標者任何試圖影響公正評審的行為都將導致其報價文件作廢標處理。
四、付款方式要求
1. 每月完成服務後,由承辨商呈交發票給本會,如承辦商按照合約適當及妥為履行其所有責任的代價,本會將於 30 個工作天內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五、投標截止時間
1. 投標截止日期及時間為 2021 年 3 月 1 日(星期一)中午 12 時正。所有投標文件必須 在投標截止日期及時間前交至香港女童軍總會一樓辦事處投標箱(地址:九龍加士居道 8 號)。
2. 若在截止日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期間發出 8 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截止日期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中午 12 時正。
3. 投標者必須在上述期限前將投標文件送至本會,對逾期送達的投標文件,本會有權拒絕。
六、查詢及實地視察:實地視察日期為:
2021 年 2 月 17 日至 2021 年 2 月 19 日
如需實地視察,敬請電郵或電話聯絡xxx先生作出安排。xxx先生 電話:0000 0000
(營地及產業幹事) 傳真:27711103
xxx先生
(營地及產業主任)
電話:0000 0000
傳真:2771 1103
電郵: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附件一
香港女童軍總會
總部大樓清潔服務 CNP-2021-CS001
投標表格
致: 香港女童軍總會公司資料
公司名稱(中):
公司名稱(英):
公司地址(中) :
公司電話: 傳真號碼:
聯絡人姓名: _ _ 職位:
商業登記號碼: 屆滿日期:
[本人/我們] ¹投標香港女童軍總會總部大樓清潔服務 CNP-2021-CS001。為此,我方謹xxxx以下諸點並對之負法律責任:
1. [本人/我們] ¹己視察 貴會總部大樓現場,及了解投標書內列明的所有條款、工作內容及要求等, [ 本人/ 我們] ¹ 願依本投標書指示,以金額港幣 (HK$ ) ,執行及完成本投標書所有工作內容及要求。
2. [本人/我們] ¹同意本投標書的有效期為截止投標日期後加 60 天,而期內本投標書對我們有法律約束力。香港女童軍總會可在有效期內接納本投標書。
3. [本人/我們] ¹願意按照招標文件的全部要求提供相關器材和服務,無論中標與否,香港女童軍總會有權對我方提交的器材和服務等進行選擇使用和修改。
4. [本人/我們] ¹已詳細審查招標文件材料,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話)以及全部參考資料和有關附件。我們完全理解並同意放棄對這方面有不明及誤解的權利。
5. [本人/我們] ¹同意提供香港女童軍總會可能要求與招標有關的一切數據或資
附件一
香港女童軍總會
總部大樓清潔服務 CNP-2021-CS001
料,並接受招標文件所有的條款規定和要求。
6. 直至簽署正式合同為止,本投標書在香港女童軍總會接納後將成為有效合約,並對雙方有約束力。
7. [本人/我們] ¹明白香港女童軍總會不一定要接受最低價的投標書或收到的任何標書,亦不會就否決任何投標作出解釋。
8. [本人/我們] ¹確認本投標已包括香港女童軍總會所發出,關於招標文件的修改通知及相關內容。
9. 如果確定[本人/我們] ¹為承辦商,我們將保證按照香港女童軍總會規定,嚴格履行合同的各項責任和義務。
¹刪除不適用者
公司蓋章:
負責人或獲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人姓名:
簽署人職位:
見証人簽署:
見証人姓名:
見証人職位:
填標日期:
附件二
香港女童軍總會 總部大廈清潔服務
工作內容及報價詳情(投標編號:CNP-2021-CS001)
地點 | 香港女童軍總會 九龍加士居道 8 號 |
由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
清潔員工數目 | 工作時間 |
2 名清潔員工 1 名清潔員工 | 08:00 – 17:00(包括一小時午膳) 10:00 – 19:00(包括一小時午膳) |
備註: - 清潔員工需兩名女工及一名男工,其中一位為xx - 假期安排 (每星期例假或法定勞工假期,將按本會日常運作需要安排) - 午膳時間按本會安排 |
1. 清潔員工數目及工作時間 (承辦商需提供以下清潔員工為本會總部大樓進行清潔)
清潔範圍
地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更亭及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其它
三樓:禮堂,租用場地,洗手間及其它四樓:寫字樓,儲物室,洗手間及其它天台:機房及其它
大廈由地下至天台的前後樓梯及公眾地方
(備註: 如一樓寫字樓庶務員休息或放假或其他原因未能當值,清潔員工需按照本會安排到一樓進行清潔)
總部大廈
附件二
2. 清潔服務要求及工作內容:
2.1 清潔服務要求
a. 清潔員工之招聘、訓練及制服須由承辦商負責及提供。
b. 清潔員工其中一位為男性,及其中一名為xxxx,負責清潔及統籌清潔員工工作及所有清潔用品。
c. 承辦商必須依照(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為僱員提供全面的僱傭保障和福利。
d. 承辦商必須依照(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為僱員投保及維持承辦商責任保險。
e. 承辦商除按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 章)的規定為僱員部份供款外,不得扣除僱員的工資,而扣薪款額不得超過《僱傭條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承辦商須依照《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安排僱員登記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並為僱員每月向註冊計劃供 款。承辦商每月供款後的7 個工作天內,須向僱員發放強積金供款記錄。
f. 承辦商必須依照(香港法例第 608 章)最低工資條例,確保向其安排清潔員工工支付不低於當時法例所要求的最低工資薪金。於合約期間由於有關法例之修訂,不論增加或調低,合約價格不能調整。本會並不會承擔承辦 商額外支付有關因工資上升而带來的額外支出。
g. 承辦商負責辦理清潔員工之勞工保險,勞工意外賠償及第三者意外保險;如因承辦商疏忽緣故而招致本會任何有關以上方面之訴訟或損失,承辦商需負責本會一切損失。
h. 每星期休息日(例假)/法定勞工假期,將按香港女童軍總會日常需要安排放假。
i. 除每星期例假及法定勞工假期,承辦商必须提供清潔員工維持清潔服務,及安排足夠的臨時清潔員工進行替補缺勤事宜。
j. 如因工作或活動需要,清潔員工將需要超時工作,超時工作時間將安排當月或下個月以補假補回超時工作。
k. 清潔員工如有任何人事改變,必須事先通知本會。
l. 承辦商必須確保他的員工在執行本合約時的安全及健康,承辦商必須為他的員工提供足夠的訓練、設備及措施,確保員工及公眾安全。
m. 本會有權要求承辦商撤換不合適的清潔員工及即時找一位適合的清潔員工代替。
n. 承辦商指派到總部大樓工作的清潔員工,必須穿上由承辦商提供之全套整齊制服,制服必須附有承辦商名稱以資識別。
o. 承辦商必須按本會要求出席管理會議。
p. 如承辦商工作未如理想,經本會以書面通知後 24 小時內未能加以改善。則本會有權僱用任何所需人員進行有關改善工作,而所需之一切費用則由本會當月之清潔費中予以扣除。
附件二
q. 倘於工作期間有清潔工人缺勤,本會有權採取扣款方法處理,並按照合約內該職級每月單價,及該月日數扣除,承辦商不得異議。計算方法如下 :
該職級的該月單價 = 每日扣款額該月日數
r. 提早終止合約:本會有權隨時在發出一(1)個月事前書面通知後,毋須說明原因終止合約,亦不管承辦商是否違反本合約的條款,承辦商無權就此向本會索取賠償或損失。儘管終止合約,承辦商仍需就其之前違反任何合約條款的行為承擔責任。
2.2 清潔工作內容
日常清潔 | - 打掃及清潔各層寫字樓/租用塲地/禮堂/租用練習室/儲物室 - 打掃及清潔商店 - 清潔各層公眾走廊、前後樓梯扶手、xxxxx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清潔各層洗手間 - 清潔升降機內籠、升降機門、升降機內外按鈕 - 打掃地下花園樹葉及清理水渠 - 清潔停車場及外圍位置 - 清潔大廈裝置及設施(包括但不限飲水機/牌匾/微波爐/雪櫃/傢俬/蒸櫃等) - 收集及清理各樓層地下/寫字樓/租用場地垃圾桶垃圾 - 跟進及處理每日垃圾車到本會收集垃圾 - 跟進及補充洗手間衛生物資(紙厠/抹手紙/梘液) - 到指定地方進行基本消毒清潔(如有需要) - 其他安排工作 |
場地佈置 | - 場地佈置(包括擺放枱櫈及其他) - 收拾及檢查使用過之場地及設備 - 跟進租用場地借用設施 - 預備茶水 - 活動後還原場地及清潔 - 其他安排工作 |
其他工作 | - 更換飲水機蒸餾水 - 擺放飯盒入蒸籠蒸飯 - 檢查及補充清潔及消毒用品 |
附件二
- 檢查清潔範圍時鐘的時間是否準確 - 協助跟進颱風或暴雨前/後預防及善後工作 - 其他安排工作 |
每月清潔 | - 清潔天台去水渠位 - 清理天台雜草 - 清潔室內玻璃⑤ - 清洗地下垃圾桶 - 清潔走火梯防煙門 |
每季清潔 | - 打掃清潔地下天花吊扇及蚊燈 - 清潔消防喉轆及箱 |
2.3 清潔消耗用品/物資/用品及工具
承辦商需提供總部大樓 (地下至 4 樓) 足夠所有以下清潔消耗用品: a. 垃圾膠袋: i. 黑(大) 32”x40” ii. 白(細) 24”x24” iii. 白(細) 30”x24” b. 抹手紙: M Fold VIRJOY(Y914CY2A)或相等級別的抹手紙 c. 大卷廁紙: VIRJOY (YJ0470CY) 或相等級別的大卷廁紙 承辦商需提供所需清潔用具/物資: d. 必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物品或工具:地拖,清潔工作 車,抹布、吸塵機、吸水機、漂白水、綠水、潔廁得、潔而亮、百潔布、AXE 護膚洗潔精、洗手液、臭丸、毛巾、拖把、頭套、眼罩、防護衣、防護手套、口罩、雨衣、雨鞋、其他清潔用品等等…… 備註: - 大廈員工: 約 70 人 - 星期一至五: 租用場地人士約 60 人 - 星期六至日: 租用場地人士約 120 人 - 每月總會清潔用品用量參考(補充資料) |
附件二
3. 清潔服務價格
清潔員工 數目 | 數量 | 每月單價 $ | 總價 $ |
2 名清潔員工 (包括每星期例假及法定勞工假期) | 第 1 至 24 個月 | ||
第 25 至 36 個月 | |||
1 名清潔xx (包括每星期例假及法定勞工假期) | 第 1 至 24 個月 | ||
第 25 至 36 個月 | |||
總價 (A) : |
清潔消耗品/用具/物資 | 數量 | 每月單價 $ | 總價 $ | |
B | 清潔消耗用品 (包括抹 | 第 1 至 36 個 | ||
手紙、大卷廁紙、垃圾膠袋) (參考項目 2.3 a,b ,c 及 | 月 | |||
補充資料) | ||||
C | 清潔用具/物資(如地 | 第 1 至 36 個 | ||
拖,清潔工作車,抹 | 月 | |||
布、吸塵機、吸水機、漂白水等等) (參考項目 2.3 d) |
合約總價(A+B+C):
公司蓋章:
負責人或獲授權代表簽署:
簽署人姓名:簽署人職位:日期:
附件二
補充資料
每月總會清潔用品用量表 (只供參考)
白垃圾膠袋(小) (24x24 吋) | 約 300 個 |
白垃圾膠袋(大) (30x24 吋) | 約 250 個 |
附件二
黑垃圾膠袋(大) | 約 200 個 |
M Fold ( Virjoy Y914CY2A 或同級) 225 x 230mm | 約 300 包 |
大卷廁所廁紙( Virjoy YJ0470CY 或同級) 22.5CM X 9CM, 360M | 約 80 卷 |
附件三
『道德承擔條款』
資料保密
(A) 因應本合約目的外,承辦商不得使用或洩露 香港女童軍總會(以下稱為總會)在本合約或任何隨後通訊或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資料。就本合約而言,向任何人士或代理人或分判承辦商所披露的任何資料須嚴格保密,並須按「需要知道」的基準披露,且在因應本合約的目的而必需的範圍內披露。承辦商須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透過紀律守則或合約條款),確保該等人士、代理人或分判承辦商不會就本合約以外的目的而洩露該等資料。承辦商須就承辦商或其董事、僱員、代理人或分判承辦商違反前述保密條款而引致或與其有關而直接或相應引致香港女童軍總會可能經受、蒙受或招致的所有任何性質的損失、債務、損害、費用、法律費、專業及其它開支,對香港女童軍總會作出彌償,並使香港女童軍總會獲得彌償。
防止賄賂
(B) 在開展與本合約有關的業務時,承辦商須禁止其參與本合約的董事、僱員、代理人及分判承辦商提供、索取或接受《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所定義的任何利益。
申報利益
(C) 承辦商須要求其參與本合約的董事、僱員、代理人及分判承辦商以書面方式向承辦商申報其個人/財務利益與他們在本合約有關的職責之間的任何衝突或潛在衝突。若該等衝突或潛在衝突已在申報中披露,則承辦商須立即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盡可能緩解或消除所申報的衝突或潛在衝突。
(D) 承辦商須禁止其參與本合約的董事及僱員參與除履行本合約外的任何工程或工作(無論有無薪酬),而該等工程或工作會造成或可能引起其個人 / 財務利益與其職責間的衝突。承辦商亦須要求其分判商及代理人以紀律守則的方式對其僱員施加類似限制。
(E) 承辦商須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在適當情況下包括以紀律守則或合約條款的方式)確保其董事、僱員、代理人及分判承辦商瞭解本條款中的規限。
承辦商聲明
(F) 承辦商亦須簽署及提交一份由香港女童軍總會訂明或批准的格式(見第二頁)的聲明,確認遵守前述(A)、(B)、(C)、(D) 及 (E) 分條中所述的道德承擔規定。若承辦商未能提交要求的聲明,則香港女童軍總會有權扣留付款,直至承辦商提交該等聲明為止,而承辦商在該期間內無權獲取利息。為證明遵守前述 (A)、(B)、(C)、(D) 及 (E) 分條有關保密資料、防止賄賂及申報利益方面的規定,承辦商及其為履行本合約下的職責而僱用的分判承辦商須向香港女童軍總會呈交向其員工頒發的紀律守則。
附件三
『道德承擔條款』
[承辦商遵守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
日期:
致:香港女童軍總會敬啟者:
香港女童軍總會總部大樓清潔服務投標編號:CNP-2021-CS001
根據本合約的道德承擔條文,我們確認,我們已遵守以下條款,並確保我們的董事、僱員、分判商、代理人瞭解以下條款:
(a) 在開展與本合約有關的業務時,禁止參與本合約的董事、僱員、代理人及分判承辦商提供、索取或接受《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2 條所定義的任何利益;
(b) 要求參與本合約的董事、僱員、代理人及分判商以書面方式向我們申報其個人 / 財務利益與他們在本合約有關的職責之間的任何衝突或潛在衝突。如果該等衝突或潛在衝突已獲披露,我們將立即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盡可能緩解或消除所披露的衝突或潛在衝突;
(c) 禁止參與執行本合約的董事及僱員參與本合約外,可能會造成或可能引致他們在本合約有關的職責與其個人 / 財務利益發生衝突的任何工程或工作或服務(無論有無薪酬),並須要求分判商採取同樣的行動;
(d) 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由香港女童軍總會或代表香港女童軍總會託付予我們的任何機密
/ 保密權涵蓋的資料或資料不會洩露予除本合約允許的人士以外的第三方。
(承辦商簽署及蓋章)
(承辦商名稱)
(簽署人姓名及職位)
(日期)
附件四
『誠信及反圍標條款確認書』
提供酬金
日期:
(A) 投標者不得且須禁止其僱員、代理人及分判承辦商就本合約的招標及執行而提供、索取或接受《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 201 章)所定義的利益。
(B) 若未能促致前述結果,或若投標者或投標者的僱員、代理人或分判承辦商作出任何提供、索取或接受上文第(A)段所述的利益的行為,將導致投標者的投標無效,但投標者仍須就該等錯失及行為承擔責任。
反圍標
(C) 在香港女童軍總會通知投標者招標結果之前,投標者不得:
• 向香港女童軍總會以外的任何人士傳達任何投標金額的資料;
• 透過與任何其他人士的安排調整任何投標金額;
• 與任何其他人士就投標者或該其他人士是否應或不應投標訂立任何安排;或
• 在投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與任何其他人士串通。
• 若投標者違反或不遵守本分條款,將導致投標者的投標無效,但投標者仍須承擔該等缺失及行為的責任。
(D) 本條款的第 (C) 分條不適用於投標者為獲得保險報價以計算投標價格而向其承保人或經紀人發出受嚴格保密的通訊,以及為獲得顧問/分判承辦商協助編製標書而向他們發出受嚴格保密的通訊。
(E) 投標者須向香港女童軍總會提交一份按附錄所載的格式妥為簽署的函件。該函件須由獲授權代表代投標者簽署合約的人士簽署。
『誠信及反圍標條款確認書』
附件四
日期:
致:香港女童軍總會敬啟者:
香港女童軍總會總部大樓清潔服務投標編號:CNP-2021-CS001
[本人/我們] ¹ , ,地址為
[投標者的名稱] [投標者的地址] ²
謹此提述[本人/我們] ¹ 就上述合約所作的投標。
[本人/我們] ¹ 確認,於呈交本函件時,除本函件最後一段所提及的豁免通訊外,[本人/我們] ¹並未:
◼ 向香港女童軍總會 (以下稱為總會)以外的任何人士傳達任何投標金額的資料;
◼ 透過與任何其他人士的安排調整任何投標金額;
◼ 與任何其他人士就[本人/我們] ¹ 或該其他人士是否應或不應投標訂立任何安排;或
◼ 在投標過程中以任何方式與任何其他人士串通。
呈交本函件後,在香港女童軍總會向投標者通知招標結果之前,除本函件最後一段所提及的豁免通訊外,
[本人/我們] ¹ 不會:
⚫ 向香港女童軍總會以外的任何人士傳達任何關於投標金額的資料;
⚫ 透過與任何其他人士的安排調整任何投標金額;
⚫ 與任何其他人士就[本人 / 我們]或該其他人士是否應投標訂立任何協議;或
⚫ 以其他任何方式與任何其他人士串通。
在本函件中,「豁免通訊」一詞即指[本人/我們] ¹ 為獲得保險報價以計算投標價格而向[本人/我們] ¹ 的承保人或經紀人發出受嚴格保密的通訊,以及為獲得[本人/我們] ¹ 的顧問 / 分判承辦商協助編製標書而向他們發出受嚴格保密的通訊。
(代表投標者簽署)³
1. 刪除不適用者
2. 若投標者包括合夥、合營企業或其他形式組織的兩名或兩名以上人士或兩間或以上公司,方括號內的部份應擴展至包括該等人士或公司各自的名稱及地址。
3. 若投標者包括合夥、合營企業或其他形式組織的兩名或兩名以上人士或以上公司,所有該等人士或公司均須簽署。該等人士或公司各自的簽署人須為獲授權人士,代表該人士或公司簽署本合約。
附件五
『清潔服務承辦商聲明書』
日期:
致:香港女童軍總會敬啟者:
香港女童軍總會總部大樓清潔服務投標編號:CNP-2021-CS001
本人 ,
[投標公司董事的中文全名] [投標公司董事的英文全名]
在此代表 , ,
[投標公司的中文名稱] [投標公司的英文名稱]
作出聲明, 於是次服務所委派之人員/員工在過去 *有 / 沒有 因
[投標公司名稱]
涉及與任何工作/工程項目有關的貪污或詐騙、盜用公款、偷竊等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投標公司董事簽署)
(簽署人職位)
(日期)
*刪去不適用者
香港女童軍總會一般合約條款
簡介
以下詞語須與下文載列的含義相同:
「合約」 指本會與承辦商依據投標邀請書所達成的協議, 凡文
中提到此詞,須包括:
(a) 在招標文件及/ 或合約載列的條款、技術規格、服務規格、特別條款及附表( 包括價格附表) 在必要或適當時完成、修訂或擴充以納入本會及承辦商所接受的條款; 及
(b) 投標表格隨附作為附表的所有其他文件或以任何名稱命名的其他附件, 並且完成和由本會發出。
「合約價格」 指在合約訂明的貨品及/或服務價格。
「承辦商」 指其標書獲本會接納的投標者。
「良好作業方式」 指合法的標準、作業方式、方法及程序,並達到在相
同或類似的情況下從事類似種類行業的熟練及有經驗人士或機構所合理地和一般地所預期的技術、小心、勤奮、謹慎及有遠見的程度。
「貨品」 指根據合約須向本會提供的貨品。
「本會」 指香港女童軍總會。
「本會代表」 指:
(a) 本會香港總監或總幹事;
(b) 任何由本會總幹事指定以作執行合約的本會人員;以及
(c) 任何由第( b) 所提述的人員授權以作執行合約的其他人員。
「知識產權」 指專利、商標、服務商標、商用名稱、設計產權、版
權、網域名稱、數據庫權、工業知識產權、新發明、
設計或程序, 以及其他不論性質如何及何處產生的知識產權,不論現時已知還是此後創造,以及在每一情況下不論是否已註冊,並包括批出任何該等權利的申請。
「檢查人員」 指本會代表委派的人員,專責檢查依據合約的規定所履行的服務或所提供的貨品。
「材料」 指由承辦商、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不論是個
別或集體或與本會一同)開發、撰寫或擬備與服務有關的任何和所有作品及材料(包括其草擬稿及未完成版本),包括但不限於承辦商收集、編製、製作或創造與服務有關並以任何方式記錄或儲存的任何報告、摘要、模型、問卷、分析、文章、文件、紀錄、平面圖、圖則、算式、表、圖表、數據或資料。
「服務」 指根據合約須向本會提供的服務。
這些條件同時適用於貨品的供應和服務的提供,以便補充合約中不論是涉及貨品或服務或兩者的條款。
1. 承辦商確認事項及合約的履行
供應貨品
1.1 根據合約將予供應的貨品須如合約所載,並須在檢查人員提出要求時交付予本會。
1.2 承辦商確認並同意已獲得足夠資料, 使其能夠向本會供應貨品, 而貨品須完全符合技術規格所載的規定和合約的其他條文。承辦商如因誤解與技術規格有關的任何事項或事實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 而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應無權獲支付任何額外款項或獲豁免承擔合約的任何法律責任。
提供服務
1.3 根據合約須將予履行的服務須如服務規格、特別合約條款及附表
(如有)所載,並須在檢查人員提出要求時予以履行, 達到令檢查人員滿意的程度。
1.4 承辦商不應提供超出服務規格、特別合約條款及附表(如有) 指定要求的服務。除下述但書另有規定外, 本會代表可以在合約期間內,以書面形式指示承辦商就合約所述的任何服務及/ 或合約期間作出更改、修訂、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 而承辦商須作出該等修改, 並在適用範圍內接受同樣條款的規限, 猶如上述修改已在服務規格、特別合約條款及附表( 如有) 內載述一樣。
1.5 承辦商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承辦商尤須:
(a) 遵守《僱傭條例》( 香港法例第57 章)及《入境條例》( 香港法例第115 章)。承辦商不得僱用香港法例禁止的任何人士或因任何理由而無資格在香港受聘的任何人士;
(b)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香港法例第485 章) 的條文,自行安排為其僱員提供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及
(c) 遵守《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509 章) 的規定, 以及有關其員工、本會職員及其他人士( 因承辦商履行服務而可能受影響的人士)的健康及安全有關的其他法律條文。
貨品/服務
1.6 承辦商進一步確認, 本會依賴承辦商運用其技巧和判斷能力供應貨品、提供服務並履行其在合約下的責任。
1.7 若合約已經修改而附表所報單價依然適用,因這項修改而使合約價格增加或減少的幅度,當根據價格附表所報單價而定。若價格附表並無報單價,或所報單價已不適用,則應因應情況,訂出合理的增減。
1.8 承辦商在履行其在合約下的責任時, 須:
(a) 調配具備合適經驗和資歷並受過合適訓練的人員, 並以一切應有的謹慎、技巧和努力行事;
(b) 按照良好作業方式; 及
(c) 遵守所有適用法律。
1.9 承辦商須在整個合約期限內申領、獲取及保持與履行合約有關的一切及任何必須或需要的政府授權、批准、許可證或特許, 並須承擔因獲取和保持許可證及特許而可能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
1.10 承辦商須繳付由相關政府當局徵收的任何性質的所有稅項、關稅、費用、收費及評稅, 以及繳付與履行合約有關而因承辦商觸犯或違反任何法例或規例而徵收的罰款或罰金。
1.11 承辦商須對所有就貨品或服務提供予本會的圖則、文件和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在不損害合約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 承辦商須就該等圖則、文件和資料中的任何不一致之處、錯誤或遺漏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及損害賠償, 及該等不一致之處、錯誤或遺漏所招致的費用及開支,對本會作出彌償。
2. 保證及申述
2.1 承辦商保證、申述並承諾:貨品
(a) 貨品在各方面符合技術規格及經本會批准的任何樣本( 如適用);
(b) 貨品按照相關技術規格運作, 並對應技術規格的規定及合約所指明的任何細則;
(c) 貨品的設計、原料和手工並無缺陷, 並且適合和足夠作本會向承辦商說明的任何特定用途及( 在符合該等特定用途的範圍內) 該等貨品平常被使用的其他用途, 以及承辦商須確保所供應貨品的來源( 就製造商及原產地而言) 與合約所列明者相同;
(d) 已為製造、銷售、供應和使用貨品妥為取得所有同意、批准、特許和證明書, 而本會使用貨品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服務
(e) 承辦商及其次承判商、其僱員及代理人須具備所需的培訓、技能、經驗、資歷及專業知識, 能按合約列明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f) 承辦商須盡一切應盡的努力, 以迅速、安全、適當、熟練和有技巧的方式提供服務;
(g) 服務在各方面符合服務規格及合約下的條件;
(h) 承辦商履行其在合約下的責任時不可僱用任何非法勞工;貨品 / 服務
(i) 承辦商有十足權力、能力和權限簽訂合約, 以及履行其在合約
下的責任;
(j) 合約對承辦商構成有效並具法律約束力的責任, 而該等責任可按照合約條款強制執行;
(k) 已向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政府、行政或其他權力機關或團體妥為並無條件取得授權承辦商執行、遵守和履行承辦商在合約下的責任所需的所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其他必要安排( 包括按程序需要取得承辦商母公司的同意), 而該等授權、批准、同意、特許、豁免和必要安排具有十足效力和作用;及本會使用承辦商所提供的服務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
(l) 承辦商擁有、已取得和能取得履行其在合約下責任所需的所有知識產權有效特許。
2.2 第2.1 條及合約其他條文所載的保證、申述和承諾(不論明示或暗示)(統稱「各項保證」, 個別稱「保證」), 在任何時間均屬真確,如任何保證說明只在合約期間內有效, 則在合約期間內每天均屬真確, 猶如每天重複作出。
2.3 各項保證每項須各自分開、獨立和不損害任何其他保證, 並不得以提述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或從任何其他保證或合約任何其他條文推論的方式而受到限制。
3. 費用及開支
除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外, 承辦商須自行承擔遵從合約所有條文和履行其在合約下責任的費用及開支。
4. 貨品
4.1 承辦商根據合約向本會供應的所有貨品, 須具備可商售品質, 適合作有關用途,並在各方面均符合技術規格。
4.2 貨品將按照並須按照合約列載的時間及方式予以交付。若合約內並無指明時間,貨品須在本會代表提出要求下予以交付。
4.3 就交付貨品及提供服務而言, 時間應是要素。
4.4 無論貨品是否由承辦商製造, 承辦商均須根據合約條款對本會負上法律責任。
5. 檢驗及接受貨品
5.1 所有交付本會的貨品均須經過合約指定的檢驗及/ 或測試, 以及本會認為適當的其他檢驗及/ 或測試。承辦商須就所有該等檢驗及測試,免費向本會提供所有合理協助。在不損害上文的一般原則下,本會代表可在給予承辦商合理的事先通知下, 檢驗或測試已製成或在製造過程中的貨品。
5.2 如本會代表要求, 承辦商須向本會代表呈交檢驗證書或證明書, 顯示貨品已接受並且通過合約指定的測試及第5.1條所述的其他測試。
5.3 即使本會在檢驗或測試期間沒有提出投訴, 或在進行該等檢驗或測試期間或之後給予批准或同意, 均不得構成本會放棄其就貨品而具有或可能具有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本會保留一切退貨權利, 不論是根據合約條文、法律或其他依據。
6. 退貨
6.1 如承辦商供應的任何貨品不適合作指定用途或不具備可商售品質,或不符合技術規格或合約其他條文,即使本會已接收貨品, 本會仍可將貨品退回。
6.2 本會退貨後,可行使以下所有或任何權利:
(a) 要求承辦商在本會指定的期限內移走貨品;
(b) 要求承辦商盡快並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本會指定的日期修理貨品;
(c) 要求承辦商盡快更換貨品,並在不遲於本會指定的日期將替換
貨品交付本會; 及/ 或
(d) 即時終止合約。
6.3 如本會退回任何貨品, 承辦商須即時向本會退還先前本會就退回的貨品向承辦商支付的所有款項(如有)。
6.4 與本會拒收或退回的所有貨品有關的風險, 由承辦商承擔( 不論貨品位於何處), 而貨品須在承辦商自付開支下退回予承辦商。
7. 貨品原產地
x會保留權利可退回並非在合約指明的地方製造的任何貨品。承辦商須確保所供應貨品的來源(就製造商及原產地而言)與合約所列明者相同。
8. 檢測開支
x會如發現貨品有任何欠妥之處, 可聘用合適範疇的檢測員或專家調查及
/或確定欠妥之處的性質,費用和開支由承辦商支付。
9. 提供服務
9.1 承辦商須以專業熟練的手法,並在各方面均按照良好作業方式下提供服務。
9.2 承辦商須在合約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向本會提供服務; 如合約並無指定有關的日期和時間,承辦商須在本會代表的要求下提供服務。
9.3 就合約指定每次提供的服務而言,時間應是要素。
10. 視察服務
10.1 檢查人員及/或本會代表可視察和核證承辦商履行的服務。如承辦商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未能按照服務規格遵守履行服務的規定), 本會有權拒絕認收表現欠佳的服務和暫停繳付合約價格,直至承辦商把不足或欠妥之處修正為止。
10.2 如承辦商、其次承判商或提供的任何服務未能符合合約的任何規定或承辦商違反或不符合有關承辦商遵守和提供服務的任何保證、承諾或責任, 而該違反或不符合是可予補救的, 本會可於任何時間以書面向承辦商發出通知,並要求承辦商於本會可能訂明的時間內,
在自行承擔費用及開支下, 就欠妥和不足之處作出糾正或就違反之處作出補救。
11. 非獨家合約
合約內容不妨礙本會向任何其他人士/ 公司/ 機構/ 代理機構/ 企業採購任何貨品或服務。
12. 支付合約價格
12.1 作為承辦商按照合約適當及妥為履行其所有責任的代價, 本會須按照價格附表所載的付款時間表向承辦商支付合約價格。
12.2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除非本會以書面同意另作安排,否則就交付本會的任何貨品或服務而言, 本會沒有責任就該等貨品或服務向承辦商支付任何合約價格, 除非及直到本會以合約訂明的方式接受該等貨品或服務。
12.3 合約價格包括所有收費( 包括貨品包裝、裝箱、航運、運載、保險、卸貨和內陸運費、經紀費、清關費用、關稅、進口稅、徵費、人工及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所有收費和費用),以及將貨品售賣及交付至合約指定目的地的所有其他費用和收費及提供服務的所有收費。除非合約另有指明,否則承辦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匯率波動)調整合約價格。
12.4 儘管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本會有權在以下情況下, 不予支付全部或部分合約價格及本會根據合約應支付承辦商的任何其他款項:
(a) 承辦商未能遵守或履行合約任何條文;
(b) 本會基於任何合理理由,對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有異議;
(c) 本會有合理理由相信, 承辦商當時或將來須根據合約的任何條文為本會所蒙受的損失或損害負有法律責任;或
(d)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 本會須不予支付有關款項。
12.5 如承辦商不遵行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或承辦商未能在合約指定的日期和時間送交貨品或提供服務予本會, 或本會按照合約的任何條文拒絕認收該等貨品或服務, 或承辦商未能替換在退貨通知書內所指明的貨品, 本會可從以繳付予本會的任何按金中扣除款項, 以追討因承辦商不遵行合約或在與此有關連的情況下而令本會蒙受或招致的成本、損失、損害賠償或支出款額。
12.6 如承辦商不遵從合約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基本性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款,則本會可即時終止合約。承辦商須賠償本會因終止合約而產生屬任何性質的一切損失、損害賠償、付款要求、收費、成本和開支, 或以其認為合適的方式生產任何貨品或提供任何服務所產生的成本或開支款額。
13. 貨品質素的保證
13.1 在不影響第4.1 條下,承辦商須在本會接納任何貨品日期後的十二 (12 ) 個月期間或合約所訂明的較長期間(「保證期」) 內,就該等貨品的質素提供保證, 以及保證該等貨品沒有使用不合規格的原料,也沒有手工問題。
13.2 至於本會已接納的任何貨品, 每當本會向承辦商發出書面通知, 就本會在保證期內所發現並在上述通知書內指明的貨品的所有欠妥之處(不論是否由設計、原料或手工欠妥或其他原因引致)提出糾正及補救要求時, 承辦商便須作出使本會合理地感到滿意的糾正及補救(不論是否以本會可選擇的修理或更換方式作出糾正或補救)。承辦商須從速遵從根據本條文所發出的通知書,並在不遲於本會在該通知書所指明的日期前,就所有欠妥之處作出糾正及補救, 使本會合理地感到滿意。
13.3 假如承辦商未能根據第13.2 條糾正或補救任何欠妥之處, 本會可在通知承辦商其意向後,安排透過修理或更換的方式糾正及補救有關欠妥之處,有關風險及開支則由承辦商承擔。
14. 修改
在符合合約條文的情況下, 放棄或取消合約的條文, 或對合約的條文作出的更改或修訂, 必須以書面文據作出, 並經承辦商與本會正式簽署, 方為有效。
15. 法律責任與彌償
15.1 本會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對或就下列事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a) 無論是何種原因( 不論是否由於本會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疏忽的原故) 導致承辦商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 或
(b) 承辦商( 如承辦商為自然人) 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 除非該等傷亡事件是由本會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15.2 在不損害合約其他任何條文的原則下, 承辦商須就下列事項向本會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獲彌償人」) 作出彌償:
(a)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各別向獲彌償人聲言作出、提出或成立的申索( 不論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達成妥協、和解、撤回或終止 ) 、 訴 訟 、 調 查 、 付 款 要 求 、 法 律 程 序 或 判 決 ( 「申 索」); 及
(b) 獲彌償人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而可能須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關於法律責任的費用、損失賠償、損害賠償、訟費、收費或開支( 包括( i) 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償金、訟費、付款、收費及開支,以及(ii) 由於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次承判商或代理人疏忽, 以致任何人蒙受損失、損害、受傷及死亡),
上述事項均直接或間接地涉及、源於或關於下列各項:
(i) 承辦商、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履行或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文;
(ii) 承辦商、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疏忽、罔顧後果、侵權行為或蓄意不作為;
(iii) 承辦商、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失責、未經許可而行事或蓄意行為不當;
(iv) 有關貨品或材料侵犯知識產權的任何聲稱;或
(v) 承辦商、其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不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或任何政府部門或主管當局的規例、命令或規定。
15.3 第15.2 條所指的彌償不適用於因獲彌償人疏忽而引致的任何受傷或死亡。
15.4 凡任何人士在合約生效期間或因合約受傷或死亡,則不論提出補償申索與否,承辦商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早以口頭知會本會代表,並在發生受傷或死亡事故後七(7 ) 個工作日內, 或在本會代表所指定的較早日期,向本會送達書面報告。
15.5 就本條文而言,「疏忽」須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香港法例第
71章) 第2 (1 )條為該詞所定的涵義相同。
15.6 承辦商依據合約給予的彌償、付款及補償不得因本會沒有或遺漏執行合約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而受到影響或削減。
16. 終止
16.1 假如︰
(a) 承辦商未能在合約指定的日期及時間內送交或提供任何貨品或服務予本會;
(b) 本會根據合約退回任何貨品或拒絕認收任何服務;
(c) 承辦商未能在本會代表指定的日期及時間或之前把替換貨品送交本會或提供經修正的服務予本會;
(d) 承辦商提出送交或送交先前曾遭本會代表退回的任何貨品予本會;
(e) 承辦商基本性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款;
(f) 承辦商違反其在合約下的任何保證及承諾或在合約下的其他條文;
(g) 承辦商在合約招標過程中曾作出重大失實申述( 包括呈交虛假xx或不準確資料);
(h) 承辦商或承辦商的其任何高級人員( 包括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干犯《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201 章) 所訂的罪行, 或與合約或承辦商與本會訂立的任何其他合約有關的任何性質相同法律所訂的罪行;
(i) 本會獲賦予根據合約任何其他條文終止合約的權利;或
(j) 承辦商無力償債、有人提出承辦商清盤或破產呈請或決議、承辦商暫停或聲言暫停經營其全部或部分業務, 或對承辦商的全部或部分業務委任接管人或管理人,
本會可藉給予承辦商書面通知,即時終止合約。
16.2 在因任何理由而終止合約時, 本會無須進一步向承辦商負上合約的任何責任,但不會因此解除承辦商在合約下的任何法律責任, 或影響合約賦予本會的任何權利及權力。
16.3 合約期滿或終止, 均不會影響合約任何一方因合約而產生的任何權
利或法律責任,亦不會影響在合約內明示或暗示擬在合約期滿或終止之時或之後生效或繼續生效的任何合約條文的生效或持續生效。
16.4 假如合約根據第16.1 條予以終止而本會須另行安排從其他來源尋求任何貨品的供應或任何服務的提供, 本會可向承辦商追討作出有關安排所招致的所有費用及開支( 包括就採購當時未獲提供的貨品或服務進行任何招標或報價邀請( 按適用情況而定) 所招致的費用及開支),以及與第16.1 條所述承辦商失責行為相關而由本會所招致的任何額外支出。若在此情況下終止合約, 本會不會再向承辦商支付合約終止前承辦商所供應貨品或服務的款項, 也不會再支付本會按照合約須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項,直至本會確定根據本條文擬作出其他安排的最終費用為止。
16.5 當合約終止時, 承辦商須交還承辦商管有的一切機密資料, 給予合作以確保把所提供的貨品或服務有秩序過渡予其他人士, 以及提供本會所要求的所有資料,目的在於使本會得以委派替任承辦商。
16.6 本會無須就其暫停或提早終止合約向承辦商支付任何補償( 包括就相應而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或因失去機會而令承辦商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而作出的補償)。
17. 知識產權
17.1 承辦商保證,根據合約供應的貨品及其製造過程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17.2 承辦商如就有關貨品接到任何針對其提出有關侵犯或指稱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不論在合約期間內或合約期間屆滿之後, 均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會。
17.3 對於承辦商在履行合約時所製作的版權, 承辦商放棄和須促使放棄存續於版權中的所有精神權利(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就本條文而言,「精神權利」意謂《版權條例》( 香港法例第528章)所指的精神權利。
17.4 承辦商進一步承諾促使任何用以或可能用以履行合約的知識產權的第三方擁有人給予本會非專用特許, 或如有關第三方擁有人為有關產權的特許持有人, 則須給予本會經授權的再授特許, 使其可以使用、複製、修改、發展和維持該等的知識產權。該項特許或再授特許必須為非專用、不得撤銷、全球適用、永久延續、免繳版權費、可轉讓和可再授予。
17.5 在不損害合約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 本會如因為涉及使用或管有有關貨品而侵犯或被指稱侵犯任何知識產權, 對於一切由此而起或
有關的任何性質的申索、訴訟、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損失、損害賠償、付款要求以及收費、費用及開支, 承辦商須彌償本會並完全及有效地使本會獲得彌償。
17.6 本會為材料的獨有擁有人。在材料一經創作之時, 這些材料的一切知識產權即歸屬本會。在受第17.8 條的規限下,承辦商保證該等材料為由承辦商開發或代承辦商開發的原作品。
17.7 除非承辦商根據合約履行其責任或除非事先獲得本會的書面批准,否則承辦商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或批准直接或間接使用材料。「使用」包括受版權所限制的作為。
17.8 如材料內包括其他版權作品的材料或其他來源的知識產權( 源自本會除外), 或承辦商履行合約時供應或使用任何軟件及材料而其知識產權歸屬第三方, 承辦商須向本會識別有關材料並以書面形式使本會得悉該等第三方材料。
17.9 承辦商保證:
(a) 持有或將會持有有效和持續的特許, 而根據有關特許, 其有權使用該等第三方材料, 或有權就該等第三方材料及第三方知識產權再授特許予其本身、本會及其獲授權使用者,以使用該等第三方材料;
(b) 在使用和收納第三方材料前, 承辦商須為其本身、本會及其獲授權使用者取得一切所需的許可, 准許使用該等第三方材料作合約下擬進行的用途;
(c) 承辦商提供服務和本會及其獲授權使用者使用或管有材料( 包括第三方材料) 作合約下擬進行的任何用途沒有侵犯和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 及
(d) 本會及其獲授權使用者行使在合約下獲授予的任何權利不會侵犯任何人士的任何知識產權。
17.10 承辦商現放棄和將會促使其人員、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所有有關作者放棄他們在《版權條例》及世界任何地方不時生效的任何類似法例下他們現時或將來任何時間可能享有有關材料的精神權利
(不論是過去、現在或將來的精神權利)。放棄精神權利須惠及本會、其獲授權使用者及特許持有人, 並須在交付相關材料時生效。
17.11 承辦商須自行承擔簽立或促使簽立任何其他轉讓書、契據、特許、文件及文據的費用, 以及作出或促使作出為使本條款能具有十足效力而可能需要的其他作為。
17.12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後,本條文的規定將繼續適用,並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18. 保密
18.1 承辦商須把本會為合約目的或履行合約期間以任何形式或媒體向承辦商提供、讓其使用或傳達的所有資料、文件、材料及數據( 包括任何個人資料紀錄及個人資料( 按照《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香港法例第486 章) 的有關定義)(「機密資料」) 當作專有及機密資料看待。在本第18 條下的承辦商責任不得引伸至適用於為達成合約進行洽商前承辦商合法管有或已為公眾所知或日後成為眾所周知(並非因為違反本條文) 的任何資料。
18.2 在不損害合約任何其他條文的原則下, 承辦商須就因以下情況所引致或招致的任何及全部訴訟、損害賠償、訟費、申索、付款要求、開支(包括律師、代理人及專家證人收取的費用及開銷), 以及為任何法律程序及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達成和解而可能同意支付的償金及訟費,向本會、其獲授權使用者、受讓人及所有權繼承人作出彌償,並完全及有效地使其獲得彌償:
(a) 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違反保密責任( 不論是根據合約或一般法律的保密責任);
(b) 對受《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規限的資料所作的任何訴訟或申索, 而若非因在履行合約時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的疏忽或不作為, 有關訴訟及/ 或申索本應是不會引起的;及
(c) 履行合約時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違反了《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香港法例第593章)。
18.3 承辦商只可為合約的目的使用機密資料。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承辦商在任何時間( 不論在合約期間內或合約期滿或終止後( 不論因由為何))均不得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機密資料作任何其他用途。
18.4 除在機密情況下向需要知道機密資料以用於合約目的之承辦商的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披露外, 承辦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機密資料。
18.5 承辦商承諾採取所有必要措施,保護機密資料及防止未經授權披露或洩漏機密資料。
18.6 承辦商須確保其每名僱員、代理人、次承判商及履行合約所涉及的
任何其他人士均知悉並且遵從本第18條。
18.7 即使合約期滿或終止,本第18 條的規定將繼續適用, 並仍具十足效力和作用。
19. 保險
19.1 承辦商須在保險公司投保並維持保險單, 就有關承辦商在履行或試圖履行其在合約下責任而可能招致的所有風險提供足夠程度的保障,包括死亡、人身傷害、財物損失或損毀或任何其他損失。該保單的保障範圍須包括承辦商因提供或遺漏提供任何意見而引致的任何財務損失。有關保險須於整個合約期間內及在合約期滿或提早終止合約後最少六(6 )年內維持有效。
19.2 在不損害第19.1 條的原則下,承辦商須按照所有適用法律規定, 就其所有僱員及其他員工投保並維持僱主責任保險。
19.3 如本會提出要求, 承辦商須將合約內提及的所有保險單,連同繳付有關保單最新一期到期須付保費的收據或其他付款證據送交本會。
19.4 如承辦商未有投保並維持在合約下所規定的任何保險, 本會可作出其認為恰當的替代安排,以保障其利益, 並可向承辦商收回其作出及維持該等安排的成本。
19.5 任何保險的條文及投保額均不得免除承辦商在合約下的任何法律責任。承辦商有責任釐定足以使承辦商能夠應付在合約下任何法律責任的投保額。
20. 雙方的關係
承辦商只以獨立承辦商的身分與本會訂立合約, 合約內容不構成本會與承辦商之間的僱傭合約、代理或合夥或合資關係。除非合約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均不獲授權以對方名義或代表對方行事, 或以其他方式約束對方。
21. 轉讓及分判
21.1 除非合約另有規定, 否則承辦商不得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而轉讓、轉移、分判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合約下的任何權益、權利、利益或責任。承辦商須親自履行合約。
21.2 將合約分判,不會免除承辦商在合約下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承辦商
仍須向本會負上全部法律責任, 並就其次承判商的作為和不作為負責,猶如承辦商本身的作為和不作為一樣。
22. 宣傳
22.1 不論在合約期限屆滿或終止之前、期間或之後, 承辦商在未獲得本會事先書面同意下, 均不得在任何文件、刊物、廣告或宣傳物品中使用本會的名稱。
22.2 在符合第22.1 條的規定下,凡與合約、貨品或服務, 或就合約所供應的其他產品或所提供的其他服務或所作出的其他作品有關的所有提議的廣告或其他宣傳物品,如當中提及本會的名稱, 或在語言上暗示或可合理推斷為與本會有關,承辦商均須呈交本會代表審核。
22.3 即使根據第22.2 條獲得任何同意或核准, 每當本會提出要求時, 承辦商均須移除當中提及本會或在語言上暗示或可合理推斷為與本會有關的所有合約相關廣告和宣傳物品, 以及承辦商必須遵行該項要求。
23. 轉承法律責任
承辦商的任何人員、僱員、代理人或次承判商的任何作為、失責、疏忽或不作為須被視作承辦商的作為、失責、疏忽或不作為。
24. 通知
合約一方根據合約發出或作出的每項通知、付款要求、發票、通信或其他通訊,均須採用書面形式,按合約所列的另一方的通信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或收件人以不少於七(7 ) 個工作日的事先書面通知向另一方指明的其他通信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送交或寄交另一方。
25. 《合約(第三者權利) 條例》
雙方現聲明,合約內容並不賦予或看來是賦予任何第三者任何利益或任何權利,使其可依據《合約(第三者權利) 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合約的任何條款。
26. 完整協議
26.1 合約構成合約雙方就合約所涉及的主題事項而訂立的整份協議, 並
取代雙方就該主題事項而訂立的任何先前的協議或安排。承辦商確認其在訂立合約時, 並非以本會提供或作出的任何聲明、保證或申述為依據。
26.2 即使已交付貨品或已提供服務, 合約所有條文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但如該等責任已全部履行,則屬例外)。
27. 可分割性
如合約的任何條文被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當局或法院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 該等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得對合約的其他條文構成影響, 所有其他條文應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8. 放棄權利
28.1 合約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延遲、延期或容許延期行使其根據合約或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 並不具有放棄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的效用; 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的任何單次或部分行使, 並不妨礙該等權利、權力或補救以任何其他方式或進一步行使, 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的行使。在合約下每一方的權利或補救屬累積性質, 並不排除合約、法律或衡平法所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在不限制以上規定的原則下,任何一方對另一方違反合約的任何條文放棄追究責任,不得當作對日後再違反該條合約條文或違反合約中的任何其他條文亦會放棄追究責任。
29. 管限法律
合約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並據此解釋。合約雙方現同意就有關合約引起的任何事宜,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代表 代表
香港女童軍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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