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S993500026、闽 G009-10628。
福建省林则徐禁毒教育基地项目全过 程工程咨询合同
委托人(全称):福建省公安厅
咨询人(全称):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
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福建省公安厅 咨询人(全称):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 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
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福建省林则徐禁毒教育基地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福建省林则徐禁毒教育基地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2.工程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左海公园北大门东南角 。
3.工程概况:本项目规划用地面积约 3486 ㎡,拟建总建筑面积约 6000 ㎡,其 中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0 ㎡,地下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0 ㎡,总x 00 x,xx 0x,xx 0 x。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系统、电气工程、通风设备、室外总体工程(含红线外)、电梯及停车设备等。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福建省林则徐禁毒教育基地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
2.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报建、报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移交和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的建设全过程统筹管理。包括在项目前期阶段收集或编制前期报批报建类所需的材料和文本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等取得相应的批文;组织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勘察、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方案及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及各类档案数字化管理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结(决)算、资产
移交使用单位、各类档案移交委托人、缺陷责任期满和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入库和产权办理等工作。
涉及到红线范围外的水、电、通讯、网络、道路、排污管网的外部接入的手续办理及实施期间的管理。同时根据委托人的需要,负责统筹智能化建设和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涉及方案与实施工作。
(2)设计咨询: 完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及可研投资估算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套设施设备设计;施工全过程至竣工验收的设计相关服务;编制项目概算、配合概算审批。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相关部门审批。
(3)工程勘察: 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步和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
(4)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施工期造价咨询、造价管理、造价鉴定的全过程服务(不含工程结算审核)。计算及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材料及设备的询价,提供核价建议、施工现场造价管理、审核,配合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设计、配合优化设计编制的造价对比成果文件等。
(5)工程监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部监理工作。
(6)其他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审查费、招标代理费、桩基检测、基坑监测、上部主体结构变形监测、消防检测、节能检测、防雷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浓度含量检测、地形测量、管线测量、控制测量、房产测绘、竣工测量、白蚂蚁防治、地上附着物拆除、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从双方均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 至本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若有)及缺陷责任期(24 个月)结束之日止,(从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日)开始起计。
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详见附件 1;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叁万肆仟xxx拾元(¥3834650 元)。五、委托人代表与咨询人项目负责人
委托人代表:温林才 身份证号码:352624197105144631。
咨询人项目负责人:xxx,身份证号码:350102196402010419,执业资格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注册号:S993500026、闽 G009-10628。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合同签订
1.合同签订时间:2021 年 2 月 22 日
2.合同签订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自签订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之 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捌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咨询人(联合体牵头人):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50000MA3478NL4A地 址: 地 址:福州市通湖路 188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50001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xxx 电 话: 电 话:0591--87675763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市杨桥支行 账 号: 账 号:117200101400004400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咨询人(联合体成员一): 咨询人(联合体成员二):
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xx)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
9135000158157761G 91350102770676218J
地 址:xxxxxxx 00 x 地 址:xxxxxxx 00 x
xxxx:000000 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 电 话: 0591-83560711 电 话:0591-38872246
传 真: 0591-83560711 传 真:0591-87677882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州上渡支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福州杨桥支行 账 号:13132001040001413 账 号:35001877607052505213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技术标准、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委托人通知咨询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委托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服务需求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
1.1.1.7 技术标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作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咨询人按照委托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作量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和(或)咨询人。
1.1.2.2 委托人:是指与咨询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咨询人: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提供咨询和管理的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具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资质,可以是独立咨询单位或(总分包性质的)联合体。”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与咨询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指定针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2.6 咨询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负责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咨询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咨询人联合,以一个咨询人身份为委托人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资料与成果文件
1.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
1.1.3.2 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BIM 咨询及其他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采用多种组织方式,由委托人授权一家单位负责或牵头,为项目从决策至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1.1.3.3 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是指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且委托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1.1.3.4 全过程工程咨询延期服务:是指超出原合同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后,委托人要求咨询人继续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1.3.5 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基准服务日期: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通过其他形式确定咨询人的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用于界定合同各方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
1.1.4.2 开始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服务日期和实际开始服务日期。计划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服务日期;实际开始服务日期是指委托人发出的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咨询人实际开展服务工作的日期。
1.1.4.3 完成服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服务日期和实际完成服务日期。计划完成服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日期是指咨询人交付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及完成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
1.1.4.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是指委托人用于支付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知识产权
1.1.6.1 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商标、商业秘密、注册设计、注册设计申请、著作权、设计权利、精神权利、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图纸、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权利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
1.1.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协调费
1.1.7.1 是指为在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沟通、统筹、协
调各专业咨询单位,提高全过程咨询服务的质量,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避免“碎片化”咨询管理,从而有效防控项目风险而产生的费用。
1.1.8 其他
1.1.8.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使用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委托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并注明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优先顺序。
1.4.3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咨询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合同协议书;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如果有);
(8)技术标准;
(9)已标价的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决定和争议解决文件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咨询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将咨询人提供的
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委托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许可、核准或备案工作,并负责将结果书面通知咨询人。
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2 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积极向咨询人提供其能够获取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因委托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供资料导致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增加和(或)服务期延长时,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1.3 委托人应当负责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提供与其他组织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人收集需要的信息。
2.1.4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本项目的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委托人代表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委托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咨询人。
委托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咨询人可以建议委托人撤换委托人代表。
2.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2.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决定,对咨询人在贯彻落实委托人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若因委托人不回复或回复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4 提供资料
2.4.1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咨询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向咨询人提供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必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咨询人的正常咨询服务开展为限。
2.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委托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导致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咨询人可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相应服务费用及服务期。
2.5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2.5.1 委托人应按照附件 2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咨询人无偿使用。
2.5.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咨询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咨询人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1.1 咨询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1.2 咨询人应当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
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咨询人授权后代表咨询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咨询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3 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咨询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委托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委托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咨询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主要咨询人员安排的报告,主要咨询人员宜包括咨询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
3.3.2 咨询人委派的主要咨询人员应相对稳定。咨询人更换主要咨询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主要咨询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委托人对于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咨询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委托人所质疑的情形。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咨询人员的,咨询人认为委托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
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4.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5.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咨询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咨询服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咨询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咨询人不得将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咨询服务分包给第三人。
具体可分包的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5.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确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管理、投资咨询(如有)、设计、监理、造价等服务内容应当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自行实施,不得转包或分包。其他专业咨询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范围的,咨询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将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内容依法分包给有相应资质与能力的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咨询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分包单位不得转包或再次分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的责任和义务,咨询人和分包人就咨询服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5.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管理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信息及资料,宜包括分包人基本信息、主要工程咨询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咨询人无偿使用附件 2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4.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4.1.1.1 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4.1.1.2 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应当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开始前书面向咨询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4.1.1.3 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变更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4.1.2 对咨询人的要求
4.1.2.1 咨询人在履行义务时,应本着严格工作、热情服务、秉公执行、一丝不苟的原则,运用合同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4.1.2.2 咨询人在履行义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和任何第三者的利益,不得泄漏涉及工程的任何机密。
4.1.2.3 咨询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特殊标准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咨询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有问题的,咨询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4.1.2.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咨询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4.1.2.5 咨询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超出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咨询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1 委托人的保证措施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
4.2.2 咨询人的保证措施
咨询人宜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规划,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保证体系,明确各专业、各阶段的责任人。
4.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现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具体成果文件内容和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3 中约定。
4.3.2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3.3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咨询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5.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
咨询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经委托人批准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是控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的依据,委托人有权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咨询服务进度情况。
5.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项目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收到修订的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提交的修订的进度计划。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所需的许可。委托人一般应在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7天前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服务工作通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自开始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
咨询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
款后,开始咨询服务工作。
5.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或所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委托人提出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委托
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委托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咨询服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咨询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咨询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委托人批准。如果咨询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委托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委托人上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5.3.2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因咨询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的,咨询人应当按照第 13.2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不免除咨询人继续完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义务。
5.4.1 委托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委托人原因引起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委托人应及时下达暂停服务书面指示,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和(或)顺延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5.4.2 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因咨询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3.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咨询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5.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
当出现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咨询人应当尽快向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暂停,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应当相应顺延,复工应有委托人与咨询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另行协商相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等。
5.4.4 暂停服务后的复工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服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复工通知,咨询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咨询人原因导致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外,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委托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咨询服务费用。
5.5.1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的,委托人应向咨询人下达提前交付指示,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委托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建议书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采取加快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咨询服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咨询人认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委托人不得压缩合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5.5.2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或咨询人提出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议能够给委托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奖励。
6.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内容、交付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6.2 咨询人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
7.1 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委托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委托人收到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以及咨询人的通知之日起,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委托人不同意成果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咨询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7.2 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委托人要求,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0条〔变更、索赔与价格调整〕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7.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委托人应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咨询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需要修改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应重新提出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委托人要求修改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委托人应当根据第 10 条〔变更、索赔与价格调整〕的约定,向咨询人另行支付费用。
7.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负责组织成果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咨询人按第 6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成果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咨询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咨询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7.5 因咨询人原因,未能按第 6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致使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委托人增加的费用,咨询人应按第 13.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咨询人增加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6 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3.2 款〔咨询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咨询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7.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咨询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8.2 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基本服务费用;
(2)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咨询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总价包干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9.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可按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分阶段支付。
9.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
委托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咨询人有权向委托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不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或暂停服务工作。
9.4.1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咨询人支付
进度款。
9.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委托人和咨询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9.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9.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费率)形式的合同,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咨询人。
9.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委托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咨询人账户。 10.变更、索赔与价格调整
10.1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书面要求,咨询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变更。
10.2 委托人变更工程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等或因提交的有关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咨询人所耗工作量向咨询人增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咨询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委托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0.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量变更,委托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咨询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0.4 基准日期后,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服务费用和(或)延长的服务期由委托人承担。
10.5 如果发生咨询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
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服务期的要求。
10.6 如果发生委托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要求咨询人另行提供合同约定基本服务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咨询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服务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咨询人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的要求。
10.7 价格调整:若服务变更可能影响其他部分的咨询服务、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期限或增加咨询人工作量的,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对此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计算方式,包括对其他部分的服务的影响、服务进度计划和服务完成日期的影响以及增加工作量的影响达成一致。
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其对服务进度计划的影响需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和确认。委托人同意价格调整和服务变更的影响后,应向咨询人发出指令,以开始执行服务变更。
以下情况委托人可直接向咨询人发出开始执行服务变更的指令:
咨询人收到服务变更通知 14 天后,双方未能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在服务变更工作开始前,双方无法确认服务变更的所有影响并达成一致。
在此情况下,咨询人应基于其付出的时间,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式的取费标准获得补偿。若该取费标准不适用于该服务变更,则委托人应按照合理的费率或价格对咨询人进行补偿,直至双方就服务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和影响达成一致。
11. 专业责任与保险
11.1 咨询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宜具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1.3 工程相关保险应承担由于咨询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设计文件、图纸、BIM模型及其他成果文件、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科研成果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2.2 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工程咨询人的成果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工程咨询人的许可。
12.3 在委托人向工程咨询人付清全部合同价款之后,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本工程的设计、图纸、科研成果及其他成果文件拥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工程咨询人拥有署名权,未经委托人许可,工程咨询人不得将中标方案及设计与科研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工程咨询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其从事任何其他盈利活动。
12.4 工程咨询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负担、责任应由工程咨询人自行承担。上述应由工程咨询人承担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工程咨询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1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2.6 未经委托人许可,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宣传和专业材料中应用项目的文字、图片等设计成果,以及BIM技术资料及相关成果,且不得单独以工程咨询人名义参加 BIM交流活动或申报奖项。
13.1.1 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另行协商确定。
13.1.2 委托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咨询人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天时,咨询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中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自中止服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应及时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服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咨询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服务工作的时间,且服务期相应延长。
13.1.3 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委托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5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咨询人结算并支付已完成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13.1.4 委托人擅自将咨询人的成果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咨询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3.2.1 合同生效后,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按委托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委托人或咨询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13.2.2 由于咨询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5 约定的时间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减。
13.2.3 咨询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原因产生的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相关保险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
13.2.4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委托人
有权要求咨询人解除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分包合同,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2.5 未经委托人批准,咨询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咨询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5.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2) 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5.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5.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除应按第 13.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的服务费外,应当向咨询人支付由于非咨询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咨询人增加的服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6.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各承担一半。
16.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6.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7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
(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 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范本》(GF-2002-0212)、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 。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市〔2017〕13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
1.3.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房建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 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房建工程有关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其他有关其他监理规范、规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CECA-GC4-2017)及其他造价管理规范、规程;《招标采购代理规范》(2016)及其他规范规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等 。
1.3.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
1.3.3 国内外技术标准、中英文版本文件优先顺序:无。
1.3.4 委托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委托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后签署的为准 。
1.5.1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委托人与咨询人联系信息
委托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 12 号 ;委托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黄金旺 ;委托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0591-87093207 ;委托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000000000@xx.xxx 。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 188 号 ;咨询人指定的接收人为:xx ;咨询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3805027627 ;咨询人指定的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 。
保密期限: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
2.1.4 委托人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不得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反国家有
关标准。
(2)委托人变更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调整合同价款或经济补偿双方另行协商。
(3)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未开始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或委托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的,委托人应按照咨询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
(4)委托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作为全过程工程 咨询单位开工标志。
(5)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支付全过程工 程咨询费。
(6)委托人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 文件时,须征得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书面同意。
(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咨询人的项目管理单位管理权限及时通知相关参建单位。
(8)委托人应按照约定,向咨询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9)委托人应负责本工程建设资金的落实,按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核 定,确保工程款、材料设备采购款以及本工程中发生的各类行政收费等及时到位,并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本工程各施工单位、供货承包单位和其他合同单位。
(10)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应在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咨询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咨询人。
(11)在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项目施工单位 的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咨询人,由咨询人发出相应指令。
(12)委托人有权了解、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对各阶段的重要会议,如方案审定、 扩初审批会、图纸交底会、以及定期的工程例会,工程验收,委托人应派人参加。
(13)委托人应当履行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约定的义务。
2.1.5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2.1.5.1 签订项目管理合同,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对咨询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 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2.1.5.2 向咨询人提出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阶段工作要求。委托人具有对工程 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1.5.3 咨询人原则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确有需要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 委托人同意。当委托人发现咨询人与施工单位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人相关人员,直到终止合同或相关补充合同,并且咨询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5.4 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工作报告。
2.1.5.5 委托人有权对工程建设总计划和建设节点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程 建设计划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2.1.5.6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规范的财务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量 报表、各类报告、现场签证和工作联系单等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回复。
2.1.5.7 在服务过程中咨询人作出的任何决策,委托人若有疑异,可以否决咨询 人的决策。
2.1.5.8 委托人发现咨询人相关岗位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或不能胜 任工作的,一般过错或失误给予三次警告;严重过错的给予一次警告;重大过错的不予警告,除按相应违约条款处罚外,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与不低于咨询人投标承诺的相应岗位人员,咨询人应在 7 日内予以执行。
姓 名: 温林才 ;
身份证号: 352624197105144631 ;
职 务: 警保部副部长 ;
联系电话: | 00000000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福州市华林路 12 号 | 。 |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授权书载明的授权事项与权限为准,但
委托人代表在行使下列权限所涉及事项时必须有委托人xx批准后方为有效:
(1)同意咨询分包;
(2)批准延期;
(3)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
(4)同意价格调整、变更价款、索赔,或暂估价、暂列金额的使用;
(5)签发各类支付(付款)证书;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
(7)其他合同约定或委托人书面确定的事项。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咨询人。
2.3.2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咨询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咨询人 需要 配合委托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咨询人其他义务:
咨询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
(2)咨询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及投标文件 中工程管理的内容承诺,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及资料管理目标。
(3)咨询人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咨询人作出的任何决策均需及时向委托人 汇报,且每月月底向委托人进行工作汇报,并形成月报。
(4)咨询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控制项 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咨询人不得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及建设内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
设计变更单,并签署意见后,报委托人核准。
(6)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协助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选择参建单位。
(7)咨询人应组织初步设计报告等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编制及编制过程中相关行 业管理部门等意见的征询和审查工作。
(8)咨询人应负责完成工程报建以及其他工程实施所需相关证照的办理工作, 组织监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等项目建设实施所需要的重要管理文件审查工作,办理施工许可证。
(9)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包含纸质档案及数字化档案),在项 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10)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配备不低于投 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和技术力量。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
(11)咨询人不得在委托人正当、合理要求情况下,需咨询人配合确认签字盖章 时拖延或拒绝签字盖章。
(12)因咨询人原因造成设计变更、超概算、超预算等情形,若需进行调概,由咨询人提供相应文件,咨询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13)咨询人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 用功能要求有利于节约投资或缩短工期,经委托人同意后咨询人可以进行修改。
(14)咨询人负责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参建单位的协调工作(如进度、安全、技术、质量、费用、程序等)。
(15)咨询人负责督促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6)咨询人负责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 合同和相关补充合同约定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施工单位得到咨询人管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6)咨询人负责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期限完工。
(17)咨询人对工程费用申请支付具有工程费用结算签字建议权、复核建议权。
(18)在咨询人管理过程中如发现第三方人员工作不力,咨询人可以要求相关第 三方调换有关人员并将相关事项通报给委托人。
(19)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关设备仪器、管理和技术软件系统、。交通工具等;
(20)咨询人拟派的项目管理人员中应具备良好的写作与沟通能力、汇报能力, 能够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工作等。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xxx ;
执业资格及等级: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证书号:S993500026、闽 G009-10628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 188 号 ;
咨询人对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总负责人为咨询人书面委派负责 执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全权代表,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协调、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由项目总负责人全面负责。
3.2.2 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 赔偿委托人损失。
中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 咨询负责人、工程监理负责人、造价咨询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同时,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其更换一次支付违约金 3 万元/人,直接从相应咨询费中扣除。
3.2.3 咨询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15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有权拒付执行费用 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损失 。
若委托人认为咨询人派驻现场的专业咨询工程师不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进度及其他环节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另外增派或雇用专业咨询工程师。咨询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3.3.1 咨询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7 日 历天内 。
3.3.3 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有权拒付 执行费用直至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赔偿委托人损失。
如果咨询人项目专业咨询师、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咨询人应及时更换该项目咨询师及工作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咨询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咨询项目其他人员的,应事先向委托人提出更换 咨询项目组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若替换人数超过投标时所报人数一半的,其超过的部分,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其每替换一人支付违约金 1 万元/人,由咨询人 7 天内直接向委托人缴纳违约金(现金) 。
3.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的一般约定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分包包括: 本工程项目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任 务应由咨询人自行实施与管理,除上述规定外允许分包。咨询人如需将其它工作内容进行分包,应事先报委托人同意;且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存在
利害关系 。
3.4.2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咨询人就分包咨询业务的期限、质量等与分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
3.4.3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分包人企业情况相关资料, 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等 。
3.4.4 分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分包合同价款由咨询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咨询 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在咨询人无故拖欠等特殊情况,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咨询人咨询服务费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
3.5.4 委托人向联合体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方式: 经委托人批准后以 转账方式转至联合体主办方账户 。
4.1.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设计单位作为本项目的牵头 单位,需积极配合委托人相关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4.1.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因委托人采纳咨询人的建议或遵 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和服务期延长的,委托人同意工期顺延,不给予经济补偿 。
4.1.2.4 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由于咨询人的原因导致施工结算价超出 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以预算财政审核价或第三方审核价为基准,扣除预留金、暂列金等)比例 5%及以上的,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按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金额的同比例支付违约金(例如超过控制值比例为 6%,违约金金额=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金额
×6%) 。
4.3.4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成果文 件不合格的,除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外,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次按相应合同价 1%支付违约金;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除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外,委托人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另行协商 。
5.1.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14个 日历日内提交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服务大纲,服 务大纲包含但不限于各服务内容的进度安排及时间节点、咨询人各方职责等 。
5.1.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的修订
委托人在收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个 工作日 。
5.3.1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度延误
(4)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若因非咨询人原因造成 的服务进度延误,委托人同意给予工期顺延,不给予经济补偿 。
咨询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2 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2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委托人收到咨询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5.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服务的协商条款: / 。
5.4.4 咨询人暂停服务后复工,咨询服务期相应顺延,所增加的咨询服务工作量及全过程咨询延期服务费约定如下: / 。
5.5.2 提前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文件的奖励: / 。
7.1 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7 天。
7.2 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咨询人的成果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成果文件,咨询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8.1 委托人为咨询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8.3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的其他要求: / 。
9.1 中补充:咨询费内容详见附件 1 内容。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形式: / 。其他价格形式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0.3.1 预付款的比例
预付款的比例 无 。
10.3.2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无 。 10.变更、索赔与价格调整
咨询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咨询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咨询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委托人应在接到咨询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0.6 双方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内容: / 。
对于双方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其他服务费用,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 / 。
10.7 双方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其他标准: / 。
对于双方约定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 / 。
履行本合同,咨询人所需要的工程相关保险包括: 无 ,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1 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委 托人拥有著作权 。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将交付的上述文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12.2 关于咨询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咨询人拥有著作权。关于咨询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
不得将交付的上述文件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
12.5 咨询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咨 询人承担 。
13.1.1 委托人因非咨询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支付咨询人的违约金: 双方另行协商 。
13.1.2 委托人逾期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违约金: 无 。
13.2.1 咨询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咨询人应支付委托人的违约金:按合同价的 10%支付违约金 。
13.2.2 咨询人逾期交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的违约金: 每逾期一天, 按每天 1000 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超过 30 天仍无法交付的,委托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退回已收的全部费用 。
13.2.3 咨询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上限: 除通用 条款约定外,赔偿金不设上限,还应按合同价 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
13.2.4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委托人损失,咨询人还应按合同价 10%向委托人支付违
约金 。
13.2.5 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派驻的主要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专 用合同条款第 3 条“咨询人”执行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政府发布的不可抗力情况。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方式: / 。
(2)暂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
15.4 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已完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期限为 经委托人 审核后 20 天内。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本款不适用 。
16.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6.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委托人所在地符合级别管辖的 人民法院起诉。
17.1.项目总负责人、专业咨询工程师职责如下:
17.1.1 咨询人应书面授权委托项目全过程工程项目总负责人,并实行总负责人责任制。项目总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咨询人授权的范围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 对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全面协调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职责如下:
牵头制定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组织架构、专业分工、决策机制、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表格和成果文件模板等,并组织实施。
(1)组织编制全过程咨询服务规划、咨询目标,核准专业咨询服务实施细则。
(2)根据需求确定全过程咨询项目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特别明确各专业咨询服务的负责人及其职责。
(3)根据工程进展及全过程咨询工作情况调配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人员。
(4)统筹、协调和管理项目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检查和监督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参与组织对项目全过程各阶段的重大决策,在授权范围内决定任何分解、利益分配和资源使用。
(6)参与或配合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成果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1.2 专业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规划,负责编制所负责各专业咨询服务的细则实施。
(2)按工作计划、任务分配和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质量要求等,完成所负责的专业咨询服务工作,对所承担的任务和出具的成果负责,并向项目总负责人报告。
17.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 10%;
履约担保形式:咨询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可以选择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向委托人提交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独立咨询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账户所 在银行出具,所需费用由咨询人单位承担;采用工程担保保函形式递交的,出具担保
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所需费 用由咨询人承担;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形式递交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履约担保若为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的,咨询人应 对履约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咨询人承担一切后果并处罚如下:①处罚违约金 5 万元;②重新提供履约担保必须以现金方式提交;③委托人如实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
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协议书签订之日开始至在合同服务期限满后 28 天 。
17.3 因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详情如下:
1、因咨询人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目标不能实现,咨询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理责 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咨询人对勘察、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勘察、 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咨询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部分的勘察费、设计费,并应支付与直接受损部分勘察费、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咨询人原因致使项目建设进度关键线路延误超过 180 天时,为咨询人严重 违约,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3、因咨询人原因造成咨询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费用由咨询人承担。若发现完全因咨询人原因未按委托人认可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 设计,委托人有权拒收施工图,咨询人须按委托人认可的概算调整施工图,由此增加的设计费应由咨询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延误,将在设计费中扣除 5%作为违约处罚。
4、由于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投资或其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下列承担违约责任:(1)咨询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委托人委 托的评审机构审核,若增减金额超过±10%的,咨询人按预算编制费同比例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本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需进行清单核对的,增减金额超过±10%,咨询人按预算编制费同比例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咨询人应尽可能对本项目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或其他咨询服务考虑周全,减少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增项。
对咨询人的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咨询人的遗漏和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返工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除免收直接受损失 部分的咨询费外,还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因咨询人的错误、漏项或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等原因而导致工程变更、签证或索赔金额超过工程施工签约合同价格(扣除预留金、备用金等,下同)5%及以上时,按同比例咨询费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咨询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归属于委托人的原因外,造成预算价超过建安造价限额的,咨询人必须根据委托人意见进行相应调整设计。
5、因咨询人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安全目标不能实现的,咨询人应承担全部项目管 理责任和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6、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咨询人的工作人员在设计、施工、材料、造价和设 备供应等方面的职务行为导致侵犯了委托人或第三方的权益,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7、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工程咨询人有与施工单位或第三方串通、弄虚作假并 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按性质严重度处 10000~100000 元/次的标准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若委托人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工程咨询人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和职责, 或咨询工作达不到咨询合同规定的标准,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认还有权终止该合同,没收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咨询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4 咨询人日常不到位的违约责任处理:
委托人要求咨询人配备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且每天应有相应人员 在岗,咨询人应在工作管理中利用“钉钉”管理软件等加强人员考勤。
(1)经抽查现场项目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未经批准 1 次应在岗而未在 岗时或应参加而未参加工地例会 1 次的,委托人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 2 次的,按人民币壹仟元(¥ 1000 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 3 次的,按人民币伍仟元(¥ 5000 元)进行罚款;超过 3 次的,视同长期不在岗,按照相应人员变更规定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经抽查咨询人项目管理其他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等相关人员 1 次未在岗或未参加工地例会 1 次的,委托人进行书面警告;累计达到 2 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xxx(¥500 元)进行罚款;累计达到 3 次的,按每人次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进行罚款;超过 3 次的,视同长期不在岗,按照相应人员变更规定支付违约金;
17.5 咨询人的其它违约处理:
(1)因管理不善,造成内部管理混乱、质量监管工作滞后甚至造成质量事故的, 视情节轻重,对咨询人可课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咨询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负责人,同时暂扣咨询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2)若检查中发现未执行咨询服务程序或对违反监管程序的行为听之任之,除 责令限期整改外,可课以咨询人每次 2000-10000 元的违约金。
(3)咨询人要保证咨询负责人员在岗人数满足咨询服务工作的需要,且人员未 经委托人批准不得更换。即便委托人同意更换,仍可按合同有关约定对咨询人课以违约金。
(4)若检查中发现咨询人员未进行旁站或跟班检查或隐蔽工程验收,委托人视 情节轻重给予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 500-1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包含商品砼的加工过程及旁站跟踪)。
(5)由于咨询人工程师的错误决定而造成不合格工程,咨询人负全部责任,赔 偿工程损失,并按合同价款的 10%支付违约金。
(6)咨询人应重视试验检测工作,抽样频率(包括平行试验的频率)达不到要 求或弄虚作假的,经检查核实,可按 1000~20000 元课以违约金。若屡罚不改必须撤换咨询相关负责人,暂停支付咨询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7)咨询人接到申请检验报告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检验。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给施工单位回复,影响施工或影响工程质量,可课以咨询人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给予警告。累计三次警告不听者,要求咨询人在三日之内撤换当事人,并按相应人员变更支付违约金。
(8)对施工单位不按合同、施工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要求施工,咨询人员视 而不见、见而不管、管而不力,使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或工程投资得不到有效控制,视情况可课以咨询人 500-10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9)咨询人工程师应对工程变更数量、新增项目单价和支付表等资料进行认真
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签认。若签认后仍有虚假数量发生,每发现一次,可按施 工单位违约金额的 10%对咨询人课以违约金,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予赔偿。
(10)若出现咨询服务工作中的记录(如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各类报表、设 计文件、勘察资料等辅助性文字依据)混乱、资料不全、内容不符合要求,除限期整改外,可课以咨询人每次 1000 元以内的违约金。
(11)非委托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的,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支付 500 元/天的 违约金。
(12)施工单位备案人员若被委托人发现缺岗情况,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支付 2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17.6 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任务应由咨询人自行实施与管理,咨询人 不得(除上述规定外)以任何形式将工程转包,对违反者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17.7 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 动有关的工程相关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知悉的秘密。在本项目提供服务期间及完成工作后,咨询人将严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向任何单位泄露应保密的项目信息。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委托人提供的任何资料与成果文件等有关资料作为其它用途。咨询人违反规定的,应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7.8 本合同条款中所述违约金均在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附件
附件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附件 4: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附件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6: xx协议履约
附件 7: 联合体协议书
附件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与服务内容
委托人与咨询人可根据项目咨询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一、本工程服务范围
x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从项目前 期准备工作、报建、报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移交和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日止的建设全过程统筹管理。包括在项目前期阶段收集或编制前期报批报建类所需的材料和文本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等取得相应的批文;组织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勘察、设计管理,招标管理,设备材料方案及采购管理,施工管理,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及各类档案管理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合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直到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结(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各类档案移交委托人、缺陷责任期满和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入库和产权办理等工作。
涉及到红线范围外的水、电、通讯、网络、道路、排污管网的外部接入的手续办 理及实施期间的管理。同时根据委托人的需要,负责统筹智能化建设和各类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涉及方案与实施工作。
(2)设计咨询:完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及可研投资估算范围内所有项目的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套设施设备设计;施工全过程至 竣工验收的设计相关服务;编制项目概算、配合概算审批。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相关部门审批。
(3)工程勘察: 为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初步和详细勘察、全部勘察报 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服务等。
(4)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施工期造价 咨询、造价管理、造价鉴定的全过程服务(不含工程结算审核)。计算及审核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材料及设备的询价,提供核价建议、施工现场造价管理、审核,配合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设计、配合优化设计编制的造价对比成果文件等。
(5)工程监理: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施工范围内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及缺陷 责任期全部监理工作。
(6)其他咨询: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审查费、招标代理费、桩基检测、基坑监 测、上部主体结构变形监测、消防检测、节能检测、防雷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浓度含量检测、地形测量、管线测量、控制测量、房产测绘、竣工测量、白蚂蚁防治、地上附着物拆除、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咨询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负责项目前期阶段组织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申报各项报建审查手续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2、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的设计及优化工作,并及时申请方案汇报及论证工作。
3、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1)拟定工程设计、进度、质量等要求,协助委托人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
(2)拟定布孔方案等勘察工作,报委托人批复后监督勘察单位按合同要求实施;
(3)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4)组织实施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总体设计文件,并协助委托人报审工作;
(5)除地质变化、政策性调整、委托人原因外,均不得进行设计变更。
(6)咨询人应自行负责对委托人提供的原貌地形图进行复测,包括初测、定测工作等。
4、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进度管理
5、负责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6、负责项目建设投资控制管理
7、负责项目建设合同管理
8、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包含纸质资料、电子文档)。
9、 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组织协调
(1)与委托人共同完成施工、设备材料、其他服务采购招标工作;
(2)负责该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合同的谈判及费用审查工作;
(2)代表委托人与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承包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实施;
(3)代表委托人做好“三通一平”的临时设施施工管理与申请工作;
(4)代理委托人办理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
(5)制定工程建设总目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与组织体系,做好项目总体筹划,编制完成项目建设大纲,并报委托人批准;
(6)开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xx施工、进度、工程变更、合同、信息等管理以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并报委托人备案;
(7)根据工程总投资制定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并报委托人批准;
(8)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按批准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及建设期限及施工合同,代表委托人履行业主对本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合同实施管理,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进行管理、配合、协调、监督、考核;
10、 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和试运行;
(1)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负责并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处理工程索赔;
(4)负责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5)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6)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11、负责预审项目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及竣工图,并将预审意见报委托人。
12、工程安全管理
13、xx施工管理
14、项目移交、办理产权、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15、负责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的管理工作;
16、综合协调工作:
1)组织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目标策划,明确总体目标、分项目标及阶段目标;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总控计划、分项计划及阶段计划;协助委托人统筹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起草相应文件;
2)组建后台技术支撑团队,指导和支持管理团队开展设计技术管理、投资控制管理、进度管理等具体的项目管理工作;
3)负责拟定详细的项目前期管理实施方案,经委托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工作协调会议,负责会议材料、场地、设备等会务工作;
5)负责开展设计进度与设计质量的管理工作;
6)负责开展设计评审及优化工作;
7)负责办理相关报建报批手续;
8)负责设计文件、报建报批文件等文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9)负责各类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与项目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结(决)算后完整地移交给委托人;
10)协助委托人开展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11)咨询人应积极协调施工单位与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对本项目的一般检验试验工作和特殊检验试验工作进行相互配合,并由咨询人展开相关工作,确保检验试验工作和施工工作顺利开展;
12)咨询人将建设资金申请和支付、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xx施工管理、项目进度控制、设计变更处置、项目验收工作、项目移交等建设管理工作,按月度(每月 10 日前)以月报形式向委托人和有关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1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必须书面报委托人同意并批准后组织实施;
14)配合并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稽查、审核、审计等工作;
15)负责对施工承包人的完成进度审核计量并报委托人审定;
16)委托人委托的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17)注意问题:①咨询人应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有关安全管理措施;
②咨询人应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结合场地移交安排,充分考虑施工计划,并采取相关措施保证总工期不受影响;③咨询人应做好对xx环境的调查工作,统筹兼顾,指导施工单位完善施工组织设计;④咨询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重视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和控制、加强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⑤咨询过程中若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咨询人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人。
(二) 勘察服务
1、本工程的勘察过和勘察结果均必须符合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及有关勘察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定额、办法、实例,以及福建省下发的有关勘察方面的文件和规定。
2、在勘察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规范或法规,勘察人应采用新的标准、规范或法规进行勘察。
3、勘察专业咨询负责人按照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勘察标准、规范和
规程实施勘察作业,包括室内试验等。
4、咨询方应全面细致做好工程勘察文件的编制和审查,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准确的依据,勘察文件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勘察文件应满足委托要求及合同约定;
(2)勘察文件应满足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3)对勘察文件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4)检查勘察文件资料应齐全;
(5)工程概述应表述清晰、无遗漏,包括工程项目、地点、类型、规模、荷载、拟采用的基础形式等各方面;
(6)勘察文件应满足设计要求;
(7)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经图审质量不合格的,由勘察咨询人自行负责补勘或重勘直至符合要求,并按每返工一次扣减咨询费 3000 元整作为质量违约金。
(三)设计服务
1、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法规,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法规进行设计。
2、在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降低造价,控制投资,听取委托人委托的专家或机构的意见或建议,为委托人节约成本。设计方案多方案比选后必须通过委托人确认和规划部门审核。
3、咨询人应依据项目咨询合同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设计服务。
4、 承担方案设计及其后续设计服务的咨询人,若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则应按其要求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咨询人应无条件执行,且编制费用已包括在咨询费用总额中。
5、咨询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失误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委托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咨询人应赔偿损失。
6、咨询人应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咨询人设计驻场代表专职负责涉及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造价等与各方对接沟通工作,并按要求向委托人备案和审批。
7、BIM 设计服务:本项目应用 BIM 管理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目标:(1)根据建筑施工图,建立 BIM 模型,在 BIM 模型基础上,通过三维模型检查,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优化设计,对各楼层进行碰撞检查、管线综合及对管线布置进行优化;减少后期因图纸造成的施工错误及返工,节约工程建设成本,减少建设工程总工期。(2)基于 BIM 技术的建筑模型,对建筑的性能进行仿真,包括能耗、舒适度、日照等,然后就各方改造方案的性能进行评估、比较和排名实现方案的必选,是建筑的使用性能、舒适度更好的满足功能性需求。(3)采用 BIM 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全过程管理,使承包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方位把控项目执行情况,并对项目进度、安全、成本及后期运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管控和追溯,参建各方通过平台进行专业数据交流,保证数据唯一性及准确性
(四)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编制监理工作大纲和分阶段计划。 (2)熟悉合同文件,了解施工现场。
(3)参与交桩和设计交底工作,审查和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的复测成果和施工放样。 (4)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5)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和主持常规工地会议。
(6)发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复)工令,批准单项工程开工报告。
(7)审核施工单位的现场代表的资质,以及其他派驻到现场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资质。
(8)审核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方案、审核其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
(9)建立监理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独立开展监理的试验检测(或见证取样)工作。
(10)审批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设备的品质以及工艺试验和标准试
验。
(11)审核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
(12)审查施工单位实施本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施工方法或工艺。
(13)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 (14)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检查和督
促施工单位实施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的月报和修正计划。
(15)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进行施工,通过旁站、巡视、检测、试验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
(16)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17)调查、处理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8)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停工令。
(19)对已完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签发中期支付凭证; (20)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变更令、审查变更单价及变更价款。 (21)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
(2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 (23)编制监理工作月报、季报和年报。
(24)对施工单位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对拟交工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25)签发分项工程交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
(26)督促、审查施工单位按管理部门和委托人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
(27)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审查意见,配合委托人和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准结算文件。在财政部门审核和审计部门审计中,监理人有义务到场就有关工程价款审核或审计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28)编制并提交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
(29)监督施工单位订真执行缺陷责任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
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进行调查并确定相应责任。 (30)配合委托人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31)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做好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3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监理。
(33)根据《节约能源法》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理。 (3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规定的其他监理工作。
(35)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以及另行委托的其他服务。
(五)造价咨询服务
(1)向委托人提供国内及建设地点所在地的省、市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和一般惯例的咨询服务。
(2)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内容、依据、要求和表格形式等应符合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计价依据、标准。
(3)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的制定须经委托人批准同意。
(4)咨询人按照现行的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遇现行计价规范为规定的项目,可按补充项目进行编制。
(5)工程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注意图纸说明和各项选用规范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中对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品牌等要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漏项或是对造价有重大影响的子目等。
(6)咨询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客观反映市场真实价格,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7)咨询人应将招标控制价与对应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或单位工程概算进行对比,出现实质性偏差时应告知委托人并进行相应调整。
(8)工程建安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编制、清单答疑、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及核对、进度款、变更、签证、索赔的计算及核对、材料及设备的询价、工程结算编制审核及核对、资料收集(包括工程费用方面的签证资料、核价单据等)、配合完成竣工结算的相关设计、配合优化设计编制的造价对比成果文件等工作。
(9)对将要发起的进度款及时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以供委托人决策。
(10)根据合同条款,协助委托人对工程中违约的施工方进行索赔。
(11)如有任何工程上的纠纷,咨询人须应委托人的要求就有关仲裁或诉讼事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人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出庭作证,签署必要的文件等。咨询人因此项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无论工程是否已经结算完毕)。咨询人不得以服务酬金付款争议或者服务期满为由拒绝或怠于配合,否则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
(六)招标代理服务
1、招标过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国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下发的有关招标方面的文件的规定。
2、招标文件的编制满足国家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下发的有关招标方面的文件的规定。咨询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3、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应体现公平、公正和双方真实意愿反映的特点,咨询人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据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合理拟订项目合同条款。
4、咨询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国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完成项目的招标过程管理。
(七)对咨询人员的基本要求
1、 咨询人应当按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全过程咨询管理人员、勘察人员、设计人员、监理人员、造价人员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应当在相应的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有关的问题。
2、咨询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合同;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负责赔偿,委托人可以直接将该咨询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委托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招标监管部门报备。
3、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因其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
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予以赔偿。
4、 咨询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人员的,应事先向委托人提出更换主要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予以赔偿。
5、拟派出工作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咨询服务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6、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咨询人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及取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序 号 | 类别 | 服务内容 | 要求 | 收费 |
1 | 勘察类 | 勘察 | 编制勘察预算成果 | 费用含在勘察费中 |
满足设计和规范所要求的全部勘察报告和资料,以及工程施工、验收、备案所需要的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等勘察作业,编制工程勘察文件,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单位的配合服务等; | 按 27 万元包干计取。 | |||
勘察报告 审查 | 提供勘察审查合格报告书,并自行委托勘 察审查单位 | 费用含在勘察费中 | ||
2 | 设计类 | 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 |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 (含 BIM 及精装修,不含陈设布展及电业局实施部分) | 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 号)文件,按收费标准计算下浮 37%计取,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附加调整系数 1.0。即设计费暂按 108 万元,结算时实际设计费按省发改委批准 的初步设计概算及下浮率核定。 |
施工图审查 | / |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2﹞ 237 号),施工图审查费按照下浮 28% 计算,按 5.589 万元包干计取。 | ||
3 | 工程造 价咨询 | 工程造 价咨询 | / | 按 21.033 万元包干计取。 |
(含全过程造价控 制) | ||||
4 | 招标代理 | 招标代理 | / | 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施工招标代理费按照下浮 45 % 计算,暂按 12.609 万元,结算时按以上办法核定。 |
5 | 监理类 | 工程建设监理 | 包括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及相关工程档案归档和结算完成,工程质量须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范合格标准 | 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文,招标控制价按收费标准计算下浮 37 %计取,各系数取值均为 1.0,暂按 79.434 万元。 结算时实际监理费以财政确定的工程费用结算总价作为监理服务费收费的计价额核定。 |
6 | 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 | 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 协调费) | 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报建,勘察设计进度管理与协调、项目施工管理等工作。 | 按 64.8 万元包干计取。 |
奖励费用 | 奖励费用:本项目施工招标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实现开工。 | 奖励费用为 5 万元,结算时只有项目实施进度满足奖励条件才予以支付,奖励费用以 5 万元包干计取。 | ||
7 | 其他委托服务 x | 其他委托服务费 | 包括但不限于桩基检测、基坑监测、消防检测等,具体委托服务费内容详见“第五 章、委托人要求” | 暂定价 60 万元(各项目具体费用按照注 6 执行。) |
8 | 合计 | 383.465 万元 |
注:
1、包含上述所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
2、勘察费、施工图审查费、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协调费)结算时以包干价计取,不予调整;其他委托服务费为暂定价。
3、设计费包含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
4、计费基数仅作为共同报价的依据,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服务结算时除下浮率不变外,其他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办理。
5.其他委托服务费原则按以下方式执行,并订立补偿协议:
5.1 单项金额 5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采购,确定实施企业及费用;
5.2 单项金额 5 万元(含)以上、10 万元以下的项目,适用比价方式,由咨询人进行充分市场询价,原则上应比照三家以上(含)企业,确定实施企业及费用;
5.3 单项金额 1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适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确定实施企业及费用。
6.以上各项咨询费由咨询人自行统筹考虑。
附件 2
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1 | 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 1 | 合同签订后,勘察工作开始前 | |
2 | 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 1 | 合同签订后,勘察工作开始前 | |
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1 | 合同签订后,设计工作开始前 | |
4 | 设计任务书 | 1 | 合同签订后,设计工作开始前 | |
5 | 施工合同 | 1 | 施工合同签订后 |
附件 3
咨询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持续工作日时间 | 说明 |
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综合管网审批等所有报批报建 | 依据项目节点协助办理 | ||
2 | 方案设计 | 按需求 | 5 天 | 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
每轮方案修改 | 按需求 | 5 天 | 以会议召开之日起算 | |
3 | 总平及方案设计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按需求 | 5 天 | 以委托人下达任务单之日起算 |
4 |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完成图审工作 | 5 | 25 天 | 以规划局批复通过方案之日起算 |
5 |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送审稿 | 10 | 30 天 | 以规划局批复通过方案之日起算 |
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报批稿 | 6 | 5 天 | 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之日起算 |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15 | 40 天 | 以发改委初设通过批准之日起算 |
施工图图审完成 | 10 | 20 天 | 以收到合格证为准 | |
8 | 施工图预算编制成果文件 | 3 | 30 天 | 以图审通过之日起算 |
9 | 施工图预算送财审 | 3 天 | 以施工图预算完成之日为准 | |
10 |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中标公示、合同洽谈及签订等 | 45 天 | 以施工图预算通过之日为准 | |
1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及开工准备 | 7 天 | 以施工单位中标之日起算 | |
12 | 竣工验收报告 | 按需求 | 7 天 | 竣工验收及委托人下达指令之日起算 |
13 | 城建档案馆归档 | 按需求 | 30 天 | 竣工验收及委托人下达指令之日起算 |
14 | 财政审计资料 | 按需求 | 30 天 | 竣工验收及委托人下达指令之日起算 |
注:
1、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成果文件,则咨询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但委托人应向咨询人支付工本费。
2、上述每项工作每延误一天按 1000 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在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附件 4
咨询人主要咨询人员表
序号 | 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1 | 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 | xxx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S9935000 26 | 结构工程 |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 |
2 | 设计咨询 负责人 | xxx | xx工程 师 | 国家一级注 册建筑师 | 14350088 7 | 建筑设计 | 高级工 程师 | |
3 | 勘察项目 负责人 | xxx | 工程师 | 注册土木工 程师(岩土) | AY18350 0572 | 岩土工程 | 工程师 | |
4 | 工程监理 负责人 | xxx | 高级工程 师 | 国家注册监 理工程师 | 35005763 | 工程监理 | 高级工 程师 | |
5 | 造价咨询负责人 | x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造】 13350004 334 | 工程造价 | 高级工程师 | |
房建专业项目管理 人员 | xxx | 高级工程师 | 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 11350075 9 | 建筑设计 | 高级工程师 | ||
结构专业项目管理 人员 | xxx | 工程师 | 工程师 | 闽 Z009-422 79 | 建筑结构设计 | 工程师 | ||
给排水专业项目管 理人员 | xxx | 工程师 | 工程师 | 闽 Z009-597 12 | 建筑给排水设计 | 工程师 | ||
电气专业项目管理 人员 | xxx | 工程师 | 工程师 | 闽 Z009-790 49 | 建筑电气设计 | 工程师 | ||
暖通专业 项目管理人员 | xxx | 高级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闽 G009-199 72 | 建筑暖通空调设计 | 高级工程师 | ||
房建专业 负责人 | xxx | xx工程 师 | 国家一级注 册建筑师 | 14350088 7 | 建筑设计 | 高级工 程师 |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xx | 高级工程师 | 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 师 | S1335011 43 | 建筑结构设计 | 高级工程师 | ||
电气设备 专业负责人 | xxx | 工程师 | 工程师 | 闽 Z109-760 73 | 建筑电气设计 | 工程师 |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 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 水排水) | CS10350 0104 | 建筑给排水设计 | 高级工程师 | ||
暖通专业负责人 | 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 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 CN10350 0065 | 建筑暖通空调设计 | 高级工程师 |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 师 | xxx | 工程师 |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 | 闽 SA20140 0390 | 工程监理 | 工程师 | ||
机电安装或电力工程专业监 理工程师 | xxx | 工程师 |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 | 闽 SA20170 0817 | 电气 | 工程师 |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监理员 | xxx | 技术员 | 福建省监理员岗位培训 证书 | 闽 YA20150 1019 | 工程建设管理 | 技术员 | ||
安装类专业监理员 | xxx | 助工 | 福建省监理 工程师岗位培训证书 | 闽 SA20200 0379 | 水电安装 | 助工 | ||
土建专业造价人员 | x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造】 06350003 085 | 土建 | 高级工程师 | ||
安装专业造价人员 | xx | 高级工程师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造】 14350004 635 | 安装 | 高级工程师 |
附件 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构成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 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协调费)、施工图查审费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包含的服务内容的基本费用 。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用:桩基检测、基坑监测、上部主体结构变 形监测、消防检测、节能检测、防雷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浓度含量检测、地形测量、管线测量、控制测量、房产测绘、竣工测量、白蚂蚁防治、地上附着物拆除、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3、合同签订前咨询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无。
4、特别约定:无。
5、各专项服务费用构成及支付方式
(1)工程勘察
1)勘察费总额按 27 万元包干计取。
2)勘察费支付方式
①完成详细勘察并提供图审合格的报告,由咨询人提出申请,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至勘察费用的 80%;
②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勘察费用余款。
③咨询人需提供正式发票。
(2)工程设计
1)设计费总额暂按 108 万元(结算时实际设计费按省发改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 算及下浮率核定)。
2)设计费支付方式
如果委托人委托咨询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①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且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 1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0%。
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
③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3)工程监理
1)监理费总额暂按 79.434 万元。
2)监理费支付方式
①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施工、质量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并征得咨询牵头人同意后,监理费按照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比例按月支付至监理费的 80%。
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监理内业资料归档(建设主管部门档案室)以及施工结算完成审核后 30 日内累计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95%。
③剩余 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咨询人提交申请报告后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本项目施工阶段监理酬金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算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的 63 %计算。若因政策性调整,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或规模增加、减小,则监理报酬按照监理人所监理范围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价款做为基数计算监理报酬;竣工结算时,监理费最终结算计费额以审定的结算审核价为基数办理结算。
(4)造价咨询
1)造价咨询费额按 21.033 万元包干计取。
2)造价咨询费支付方式
①按要求提供相关成果资料,且经过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批复后,由咨询人提出申请,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造价咨询费总额的 80%。
②待工程项目清单核对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造价咨询费用余款。咨询人需提供正式发票。
(5)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
1)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协调费)按 64.8 万元包干计取。
2)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咨询费支付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咨询方提出申请,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协调费)总额的 20%定金;
②开工后,咨询方提出申请,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协调费)总额的 20%;
③主体工程封顶时,咨询方提出申请,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协调费)总额的 20%;
④工程竣工验收后,咨询方提出申请,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协调费)总额的 20%;
⑤工程结算经财政审核后,咨询方提出申请,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全过程项目管理咨询费(含协调费)总额的 15%;
⑥剩余 5%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且咨询人提交申请报告后,委托人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
咨询人需提供正式发票
(6)其他项目咨询(施工图审查费、招标代理费、桩基检测、基坑监测、上部主体结构变形监测、消防检测、节能检测、防雷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土壤氡浓度含量检测、地形测量、管线测量、控制测量、房产测绘、竣工测量、白蚂蚁防治、地上附着物拆除、地震安全性评价等)
另行约定。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方式(如有) 另行约定 :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的约定 另行约定 ;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他服务费的支付 另行约定 ;
附件 6
xx协议
委托人(全称):福建省公安厅
咨询人(全称):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
为了在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保持xx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发生,根据国家和本市各项规定和xx从业的规范要求,结合实际,特订本协 议如下:
(1)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xx自律各项规定,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开展业务工作。
(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咨询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3)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咨询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咨询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5)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咨询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的方便。
(6)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向咨询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委托人项目有关的材料及货物供应、工程分包及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
(7)咨询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委托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8)除合同中已确定的培训、考察外,咨询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场所。
(9)咨询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提供交通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物品。
(10)咨询人如发现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委托人领导及职能部门或者委托人上级主管机关举报。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咨询人进行报复。
(11)委托人发现并查实咨询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委托人工作人员,委托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咨询人项目合同价 1~5%的违约金。
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均由咨询人承担,咨询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委托人予以追缴。同时,委托人可单方面终止与咨询人签订的合同,且咨询人在三年内不得参加委托人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12)双方若存在违反本协议规定之外且与项目有关的其他不xx行为,按本协议第(10)、(11)条款规定处理。
(13)本协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其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7
联合体协议书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诚正工 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福建省林则徐禁毒教育基地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重新招标)(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招标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承担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文件约定的与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其他咨询等有关的工作;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负责承担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文件约定的与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有关的工作;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负责承担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文件约定的与造价咨询有关的工作。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肆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福建工大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联合体成员名称:福建诚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