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元鑫优粤 3 号 5 期 MOM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国泰元鑫优粤 3 号 5 期 MOM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资产管理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二○一七年
目 录
第 四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7
第 五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初 始 销 售 8
第 七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参 与 、 退 出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12
第 九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登 记 23
第 十 一 节 、 投 资 经 理 的 指 定 与 变 更 25
第 十 二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财 产 26
第 十 三 节 、 投 资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和 执 行 28
第 十 四 节 、 交 易 及 交 收 清 算 安 排 29
第 十 六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财 产 的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31
第 十 七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费 用 和 税 收 34
第 十 八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收 益 分 配 39
第 二 十 一 节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财 产 清 算 46
第 二 十 四 节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效 力 50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国泰元鑫优粤 3 号 5 期 MOM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国泰元鑫优粤 3 号 5 期 MOM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国泰元鑫优粤 3 号 5 期 MOM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
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书面修订、补充或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7、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
8、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9、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10、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所投资产品的份额、现金管理类资产、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3、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4、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同时开放的正常交易日。
15、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
16、T + 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N 为整数),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7、参与申请日:开放日前第 10 个工作日(T-10)至开放日(T)。
18、退出申请日:开放日前第 32 个工作日(T-32)至第 22 个工作日(T-22)。
19、估值基准日: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开放日、计划终止日。
20、日:指公历日。
2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22、托管账户、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3、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24、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5、销售机构:指代理销售机构。
26、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等业务的机构。
27、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28、子产品:指本计划投资的、除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之外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如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公募基金等。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委托财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
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若需),且其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另行指定第三方享有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权利或履行资产委托人的义务)不违反或者不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并保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运作并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具;资产委托人确认和保证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资产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计划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关于管理人与投资顾问关于本计划运作的具体合作模式及双方权利义务等,以双方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为准。资产委托人承诺已在签订本合同前认真阅读了《投资顾问协议》,并同意此
等安排,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应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美国、欧盟、英国、中国公安部等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资产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资产托管人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作为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的分行,保证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具有合法的从事相关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国泰元鑫优粤 3 号 5 期 MOM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型。
(三)运作方式
x计划设置为定期开放。本计划的第 1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3 月的第 2 个工
作日,第 2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6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3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9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4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12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此后的开放
日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 3、6、9、12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
(四)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资产委托人创造具备较高收益风险比的投资收益。
(五)存续期限
x资产管理计划为不定期,可在特定条件下终止。
(六)最低资产要求
x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
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投资顾问的聘任
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委托为本计划聘请投资顾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委托人同意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资产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资产委托人承诺接受资产管理人根据该投资建议进行投资决策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投资顾问应对所获信息保密。 经本计划委托人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有权更换、解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更换或解聘的,资产管理人将通过其网站进行公告。
若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直 接解聘投资顾问, 并追究投资顾问由此给管理人及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直接损失 的赔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解聘投资顾问时,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金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8 月,是由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为 23 亿人民币。中金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外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投资银行、资本市场、机构及个人证券销售和交易、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直接投资以及研究服务。
(九)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x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
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认购本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本计划份额时缴纳认购费。本计划份额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计划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0 万~300 万(不含) | 0.8% |
300 万及以上 | 0.5% |
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由销售机构收取,认购费用标准如下: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及认购所得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特别提醒投资者:认购费用为价外费用,举例如下:
投资者以 100.8 万申请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该投资者共计将获得本资产管
理计划 100 万份,认购费用为 0.8 万元;
投资者以 301.5 万申请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该投资者共计将获得本资产管
理计划 300 万份,认购费用为 1.5 万元;
以上举例中的投资者获得的计划份额数据均未将初始销售期内认购款项产生的利息折算为计划份额计算在内。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和持有限额
初始销售期间,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笔追加委托投资金额不受限制。资产管理人有权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计划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参见投资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由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对投资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资产管理人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的委托人,应按直销网点业务办理规则
在划付认购款项的当天(工作日 16:00 前)提交认购申请,否则造成的募集期利息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认购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资产委托人将签署后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相关认购材料全部送达销售机构,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通过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交付认购资金的,销售机构方可受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如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委托人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则
对所有份额均确认失败。认购总金额超过或临近超过 50 亿元规模或 200 人上限时,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对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人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时间相同(指认购申请日期相同)的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应了解认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的可能性,并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并同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作为净认购金额和份额的确认依据。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
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通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的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划入资产管理人直销专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账号: 441671635719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黄兴路支行 人行系统支付号: 104290085062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 2 人,不多于 200 人,且初始委托资产
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未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
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4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备案手续之日起,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本计划成立。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x计划的第1 个开放日为2017 年3 月的第2 个工作日,第2个开放日为2017
年 6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3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9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4 个
开放日为 2017 年 12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此后的开放日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 3、6、9、12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
参与预约期为开放日前第 10 个工作日(T-10)至开放日(T);退出预约日为开放日前第 32 个工作日(T-32)至第 22 个工作日(T-22)。资产委托人可以在参与预约期预约办理参与业务,在退出预约期预约办理退出业务。开放日不接受未经预约的参与、退出申请。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管理人有权对上述时间做出修改。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应在设立临时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计划每季度开放不超过一次,包括临时开放。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本计划所投资的产品交易时间、开放期、参
与或退出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已达到 200 人,则不再接受其他投资人的首次参与。 资产委托人参与业务的办理时间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参与和退出价格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四)参与的程序 1、参与的申请方式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计划的销售机构提出参与申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申请前,应当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销售机构的指定账户。
2、参与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x计划存续期开放日参与的,正常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在开放日后 6 个工作
日(T+6)日内为资产委托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开放日后 7 个工作日(T+7)日后(包括该日)资产委托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销售机构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参与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参与的金额限制
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追加购买金额不受限制。
(六)参与费用
x资产管理计划收取参与费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需另外交纳参与费用,由销售机构收取,参与费标准如下:
参与金额 | 参与费率 |
0 万~300 万(不含) | 0.8% |
300 万及以上 | 0.5% |
特别提醒投资者:参与费用为价外费用,举例如下:
投资者以 100.8 万申请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如果届时参与价格为壹元,该
投资者共计将获得本资产管理计划 100 万份,参与费用为 0.8 万元;
投资者以 301.5 万申请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如果届时参与价格为壹元,该
投资者共计将获得本资产管理计划 300 万份,参与费用为 1.5 万元;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七)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当日(T 日)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其参与计划份额。
参与份额 =(参与金额-参与费用)/T 日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委托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
(x)拒绝参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理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参与: 1、本计划参与人数达到上限;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暂停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参与被拒绝,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
(九)退出的程序
1、申请方式:资产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已提出的退出申请。 2、退出的确认:
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计划份额先退出,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以确定所适用的退出费率。
退出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开放日后 6 个工作日(T+6 日)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开放日后 7 个工作日(T+7 日)后(包括该日)资产委托人可至各销售网点或以各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参与、退出的成交情况。
3、款项支付:资产委托人 T+6 日退出申请被确认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将在 T+15 日(包括当日)内将退出款项划出至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项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T 日至委托人退出资金划到委托人指定账户之间为清算期,清算期不计息。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十)退出的金额限制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委托人申请部分
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当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十一)退出的费用
1、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申请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有权按如下费率收取退出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退出费用由资产委托人承担,在资产委托人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时收取。
委托人自认购/参与后,在前三个开放日退出的,视为违约退出,收取违约
退出费,违约退出费归本计划资产所有。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前两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10%;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第三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8%;持有份额之后的第四个以及之后的开放日退出的,为正常退出,退出费率为 0。
违约退出费=违约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率
2、本计划提前终止时,不收取任何退出费用。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退出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退出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以开放日(T 日)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开放日(T 日)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费用=退出总金额退出费率
净退出金额=退出总金额退出费用
(十三)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确认
单个开放日内,本计划需处理的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计划份额总份数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1)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将对退出申请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下一个开放日。
(十四)违约退出
x计划存续期内,单个委托人自认购/参与后,在之后前三个开放日退出的,视为违约退出,违约退出将收取违约退出费。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前两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10%;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第三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8%。违约退出费归本计划资产所有。
本计划存续期内其他日期,均不接受违约退出。
(十五)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或终止时,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申请人自缴纳过户费用之后,成为本计划的当事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十六)交易过户
x计划存续期间,在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情形下,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系统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及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另行确定。
通过交易所平台/系统购买并合法有效持有本计划份额、且与资产管理人签署
《资产管理合同》的买受人,即成为本计划资产委托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卖出人如不再持有本计划份额,则不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通过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购买并合法有效持有本计划份额、且与资产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买受人,即成为本计划资产委托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卖出人如不再持有本计划份额,则不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持有份额数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本计划投资期限届满,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录及持有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记录为准。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依据本合同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且认购、参与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资产委托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xxxx 000 x 00 x 01-04 区域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 xxx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注册资本:5000 万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x 000 x xxxx:000000
负责人:xxx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xx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5)在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向资产管理人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以计划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 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在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将剩余资产返还资产委托人。
(17)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章节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该章节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本合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章节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x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客户资料表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x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
(三)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5、对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资产委托人创造具备较高收益风险比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如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 0-100%。本计划可根据资金管理的需求,投资于现金、银
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等。 (三)投资策略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国内优秀的私募基金产品,并通过不同私募策略间的低相关性,降低组合净值的波动,为组合提供分享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增值收益
(四)投资限制
x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资产管理计划不直接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不投资于融资类项目。
2、不得投资于最近一个赎回日在本计划终止之后的投资品种。
3、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有新的政策法律对上述限制做出不同规定的,上述限制根据规定做相应调整。
4、如本资产管理计划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须经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并就调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5、不得投向其他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分级基金等的劣后级。
6、投资单一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总额不得超过投资时点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30%,后续由于所投基金净值波动引起的上述比例变动不受此限制约束。
7、投资于管理型期货基金产品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投资时点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后续由于所投基金净值波动引起的上述比例变动不受此限制约束。
8、所投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人及投资顾问须在代销机构中国银行定期提供给管理人和投资顾问的合作机构准入名单内。
9、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所有基金中的同一只股票投资额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财产净值的 30%,即所投资的任一只股票型私募基金持有单一股票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0、确认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19 号)中的相关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风险收益特征
x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属于高风险等级的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本计划的风险事项已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了披露,请仔细阅读。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在不改变本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经代表计划份额 2/3(含)的委托人、管理人、投资顾问和托管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简介:
xx,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经理,银河证券经纪管理总部高级副总经理,上海证券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2013 年 8 月加入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能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经理。
2、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变更投资经理并提名新的投资经理人选,提交资产管理人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新投资经理的姓名和简历通知资产委托人。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法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5、资产托管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对外投资时形成的权利证明文件。托管人根据需要可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为本委托资产租用存放有形权利凭证的保管箱,有关租用费用应从委托资产中支付。托管人应对存单等权利凭证登记造册,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核查。权利凭证原件由托管人保管,复印件交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当托管资产处于资产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之外时,资产托管人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专门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人指定的专门账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期间参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资产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保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是指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为该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账户以管理人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优粤 3 号 5 期 MOM)(以实际开立的账户名称为
准)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管理人公章 1 枚以及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 1 枚,双方分别保管。托管账户的开立需遵循中国银行的相关规定。
1、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账户,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财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利率计算,年利率为[0.72% ],如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利率发生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年利率进行变更。相关估值核算的账户处理时间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调整。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财产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双方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三)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第十三节、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经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场外及限时交易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
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划款证明文件(如有)的复印件,如划款时该证明文件客观上尚不存在,管理人应在取得该证明文件后 3 日内将该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发送托管人。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内容与传真不一致,以传真内容为准,资产管理人对该效力应予以认可。指令发送人员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本计划财产因投资交易所发生的资金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
理。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投资交易清算款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过错导致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交易清算款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二)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向资产委托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委托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仅根据以下条款对本计划进行监督:
1)不得投资于最近一个赎回日在本计划终止之后的投资品种。
2)按买入当日估值表计算,投资单一公司管理的基金(成本)不得超过本计划当日净值的 30%,货币基金除外。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当时法律要求的适当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对资产管理人的违规事项,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资产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因投资政策变更导致的投资监督事项的调整,应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 1、估值时间
x计划的估值基准日为每周及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计划终止日。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基准日交易结束后开始获取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所投资子产品的最新净值,并以邮件形式发送托管人。最新净值为该估值基准日或该估值基准日之前最近一个子产品的单位净值,一般由子产品的管理人披露或提供。在获得全部子产品的最新净值后,资产管理人开始计算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估值基准日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对估值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原则上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 1 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基准
日本计划的净值,托管人应于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估值基准日净值的核对。但如发生因占本计划相当比例的所投资子产品的最新净值公布时间延期的,则本计划估值时间顺延。
2、估值方法
(1) 本计划投资的子产品的份额价值,以子产品的最新净值估值;
(2) 本计划持有的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计提利息;
(3) 本计划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并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4) 其 他
①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②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管理费、投资顾问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其他应付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③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管理人与托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委托人同意管理人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3、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同托管人一同进行。资产管理人在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 1个工作日内计算出该估值基准日本计划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即 T+1 日内完成 T 日估值,以书面形式报给托管人,托管人按约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但如发生因占本计划相当比例的所投资子产品的最新净值公布时间延期的,则本计划估值时间顺延。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资产管理计划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5、暂停估值的情形
1)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资产管理人为保障客户的利益决定暂停估值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每月应在获得全部子产品的最新净值后,计算估值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按本条第 2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资产管理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客户服务费;
4、投资顾问费;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7、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4% H=E×年管理费率 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1% T=E×年托管费率 0.1%÷当年天数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客户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客户服务费分成两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和浮动客户服务
x
(1) 固定客户服务费
固定客户服务费分两部分计提: 第一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
按初始销售期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及利息)的 0.3%年费率计提一年。该部分客户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S1=(A×0.3%)÷365
S1 为每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
A 为初始销售期净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及利息)
第一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生效日后的
第一年(即第 365 天,含当日)截止,期间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开放日。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第一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之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代理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第二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
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第二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率为年化 0.7 %。
S2=E×第二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率 0.7 %÷365 S2 为每日应计提的第二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第二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计算,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核对一致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代理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浮动客户服务费
x资产管理计划的浮动客户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S3=Xxx【(X-Y)×2%×N,0】
其中:
S3 为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浮动客户服务费
X 为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当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浮动客户服务费与第二部分投资顾问费的计划单位净值;
Y 为历史开放日最高计划份额净值(已扣除应计提浮动客户服务费与第二部分投资顾问费)。首个历史开放日 Y 为 1.000 元。
N 为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当日因参与、退出等因素导致计划份额变化之前的计划总份额。
资管合同生效后,浮动客户服务费每一开放日及计划终止日计提。。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后 15 个
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代理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包括两部分:
(1) 第一部分投资顾问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第一部分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 0.4%计提。但需以该费用为限,扣除应计提的第一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G1=Xxx【(E×0.4%÷365 -S1),0】
G1 为每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投资顾问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S1 为每日应计提的第一部分固定客户服务费(S1 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计提,至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一年(即第 365 天,含当日)截止,之后不再计提)
本计划的第一部分投资顾问费自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第一部分投资顾问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之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第二部分投资顾问费
每一开放日及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各计人民币【4000】万元,但若本款前述金额与该开放日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计算的 Xxx【(X-Y)×3%×N,0】存在差异,则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当期应付的第二部分投资顾问费。
其中:
X 为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当日未扣除当日应计提浮动客户服务费与第二部分投资顾问费的计划单位净值;
Y 为历史开放日最高计划份额净值(已扣除应计提浮动客户服务费与第二部分投资顾问费)。首个历史开放日 Y 为 1.000 元。
N 为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当日因参与、退出等因素导致计划份额变化之前
的计划总份额。
资管合同生效后,第二部分投资顾问费于每一开放日及计划终止日计提。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第二部分投资顾问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于每个开放日或计划终止日之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投资顾问指定的接收投资顾问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0108510005600040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贸支行
5.上述(一)中 5 到 8 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费用。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四)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税收
x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委托财产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委托财产承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委托人负担的税费由委托人自行缴纳。
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税务机关和/或监管机构要求,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参与开放、退出、投资、运作、管理、本金和收益分配、清算、终止等环节,需要由管理人代扣代缴或以管理人名义缴纳有关税费的,管理人有权进行代扣代缴或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x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九节、报告义务
(一)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定期资产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
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人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即视为资产托管人已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计划单位份额净值报告
x计划成立后,在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于每月末及开放日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3)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经理变动;
2、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资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收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报告频率不得高于每季度一次。
(二)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1)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网址:xxx.xxxxxxx.xxx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资产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资产托管报告由托管人每季向管理人提供,由管理人与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一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在证券市场中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计划资产面临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包括权益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以及商品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资产委托人提出追加或减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本计划投资组合中的子产品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计划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可能造成本计划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计划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的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x计划的参与、退出条款及流动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本计划的第 1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3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2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6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3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9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4 个
开放日为 2017 年 12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此后的开放日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 3、6、9、12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参与预约日为开放日前第 10 个工作日(T-10)
至开放日(T);退出预约日为开放日前第 32 个工作日(T-32 )至第 22 个工作日(T-22 )。
委托人自认购/参与后,在前三个开放日退出的,视为违约退出,收取违约退出费,违约退出费归本计划所有。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前两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10%;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第三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8%;持有份额之后的第四个以及之后的开放日退出的,为正常退出,退出费率为 0。
违约退出费=违约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率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6 日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7 日后(包括该日)资产委托人可至各销售网点或以各销售网点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被确认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将在 T+15 日(包括当日)内将退出款项划出至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项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
鉴于本计划上述安排,本计划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1>参与和退出申请日、退出款支付时间的设定是为了满足本计划的流动性安排,及时获得参与或退出数据,进行子产品申赎决策及操作的必要条款。所以参与和退出申请日、以及客户资金到账日均较长。
<2>销售网点受理客户的认购、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至销售网点查询成交情况。如客户的交易申请不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其申请有可能被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
<3>本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且申请退出处于一定持有期限内的计划份额需要交纳一定的退出费用,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违约退出且仅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特别地:委托人自认购/参与后,在前三个开放日退出的,视为违约退出。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前两个开放日违约退出
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10%;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第三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8%。请委托人特别注意由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在暂停退出或巨额退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退出全部计划财产,委托人将因此面临退出款项延迟到账的风险。同时在巨额退出的过程中,计划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计划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5>如果本计划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顺延退出的情况下,针对委托人未能在当日退出的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该开放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将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也即按照本计划本季度
开放一次的设置,将会延期一个季度,请投资者特别注意由此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6>本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计划利益的情况。
(2)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产品带来的冲击成本和投资机会分配的风险。本计划所投资的子产品规模不一,在本计划认购或赎回子产品时,如果资金量较大,有可能导致相应产品净值的波动,从而影响本计划的净值表现。此外,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在各类子产品中相机分配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的分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计划的收益。
<2>若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本资产管理计划由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做出投资交易决策。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可能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技能以及信息获取等多方面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其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的判断,进而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4>资产委托人退出资金是以本计划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为计算基础,而本计划开放日的份额净值是以本计划所投资的子产品的最新净值为估值依据。但本计划所投资子产品的最新净值的估值基准日可能早于本计划开放日,与其在本计划开放日的实际价值可能存在误差,从而有可能对委托人退出资金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5>投资于子产品对本计划流动性造成影响的风险
x计划可投资于多个子产品,在投资中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本计划投资的子产品多数设置有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的条款,发生巨额赎回时,若该子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子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该子产品管理人可能根据产品合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因而,本计划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将委托财产变现的风险,从而对本计划的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该影响的作用的严重程度由子产品的延期赎回情况所决定,此种情况下,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视情况对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的确认、清算期、划款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请委托人注意本计划此种特定风险,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承担本计划可能面临的上述流动性风险。
<6>计划估值不能及时反映子产品净值的风险
x计划的估值基准日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开放日、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在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计算出该估值基准日本计划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即 T+1 日内完成 T 日估值并与托管人核对。此外,本计划投资的子产品的份额价值,以子产品的最新披露或子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估值,且因子产品的净值披露可能采用 T+N 日(N 可为 0、1、2…等)估值及披露(需根据各个子产品的合同约定而定),此种设置可能导致本计划在 T+5 日完成的估值可能与所投资的最底层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5 日甚至多达一月的延迟,这也将导致本计划的净值所反映的投资情况与市场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延迟,请委托人需
特别注意此类风险。
(3)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计划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或赎回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无法变现的除外),并终止本计划,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特别提醒委托人,经代表计划份额 2/3 的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计划的,本计划将提前终止。请委托人确保在本合同正文末的委托人信息填写正确,并保持联系方式通畅,以及时接收关于合同终止的征询并作出回复。管理人提前在其指定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认购至资产管理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总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送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资产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
(5)本计划不设预警、止损的风险
x计划未设立专门的预警、止损条款。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请投资者特别留意该风险。
(六)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一)除了本合同第十节约定的投资政策的变更按照第十节相关条款进行,对本合同的其他变更应经代表计划份额 2/3 以上(含)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 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2. 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3. 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 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经代表计划份额 2/3 的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 由于政策环境或市场环境等原因,管理人认为本计划没有存续的基础,管理人可以提前决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终止本计划,该情形下管理人须
于开放期前十个工作日在网站上公告,即视为管理人履行告知义务;
7. 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并决定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8.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资产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资产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资产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资产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资产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资产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资产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资产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资产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资产托管人评估认为资产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7、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七)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八)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20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划付给委托人。如果部分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或因市场原因无法变现的,该资产应在能变现后的 20 个工作日变现,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资产,在其清算期间内,将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扣除相关费用后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
(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 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资产托管人对从资产管理人处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对依据该等信息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予承担。
(三)资产托管人仅负责保管委托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对外投资时形成的权利证明文件,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加盖公章和资产管理人加盖合同专用章、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加盖合同专用章、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提前终止。
第二十五节、通知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第二十六节、其他事项
x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因填写错误或信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1、自然人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武警警官证□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 编 : Email:
固 定 电 话 : 手 机 :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金额
认 购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整 (¥ )
参 与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整 (¥ )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和终止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终止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国泰元鑫优粤 3 号 5 期 MOM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 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审慎决策。
(三) 基于委托人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能力、投资业绩及投资策略等的认可,委托人愿意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本计划的资产管理人,由管理人与投资顾问根据双方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进行合作,由投资顾问为本计划的投资运作提供相关投资顾问服务。本计划财产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如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 0-100%。本计划可根据资金管理的需求,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等。
投资者应知晓在投资过程中,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流动性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特定客户。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本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属于高风险型的投资类资产管理计划,适合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特定客户。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 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
(五) 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
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六) 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七) 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产品。
投资本计划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间接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间接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选择投资标的的风险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统计数据、财务数据、信息披露的可信度等可能存在的问题,存在所选择的投资标的可能出现暂时偏离投资目标的情况。
5、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投资顾问风险
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如果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全,将可能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x计划投资组合中的子产品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本计划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可能造成本计划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计划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的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四)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x计划的参与、退出条款及流动性安排包括但不限于:
本计划的第 1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3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2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6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3 个开放日为 2017 年 9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第 4 个
开放日为 2017 年 12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此后的开放日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 3、6、9、12 月的第 2 个工作日。参与预约日为开放日前第 10 个工作日(T-10)至开放日(T);退出预约日为开放日前第 32 个工作日(T-32 )至第 22 个工作日(T-22 )。
委托人自认购/参与后,在前三个开放日退出的,视为违约退出,收取违约退出费,违约退出费归本计划所有。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前两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10%;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第三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8%;持有份额之后的第四个以及之后的开放日退出的,为正常退出,退出费率为 0。
违约退出费=违约退出金额*违约退出费率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6 日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7 日后(包括该日)资产委托人可至各销售网点或以各销售网点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被确认成功后,资产管理人将在 T+15 日(包括当日)内将退出款项划出至代理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收到退出款项后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
鉴于本计划上述安排,本计划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1>参与和退出申请日、退出款支付时间的设定是为了满足本计划的流动性安排,及时获得参与或退出数据,进行子产品申赎决策及操作的必要条款。所以参与和退出申请日、以及客户资金到账日均较长。
<2>销售网点受理客户的认购、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参与或退出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至销售网点查询成交情况。如客户的交易申请不符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其申请有可能被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
<3>本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且申请退出处于一定持有期限内的计划份额需要交纳一定的退出费用,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违约退出且仅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特别地:委托人自认购/参与后,在前三个开放日退出的,视为违约退出。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前两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10%;在持有计划份额之后的第三个开放日违约退出的,违约退出费率为 8%。请委托人特别注意由此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4>在暂停退出或巨额退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退出全部计划财产,委托人将因此面临退出款项延迟到账的风险。同时在巨额退出的过程中,计划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计划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5>如果本计划发生巨额退出,且管理人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部分顺延退出的情况下,针对委托人未能在当日退出的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该开放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将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也即按照本计划本季度开放一次的设置,将会延期一个季度,请投资者特别注意由此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6>本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可能面临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计划利益的
情况。
(2)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产品带来的冲击成本和投资机会分配的风险。本计划所投资的子产品规模不一,在本计划认购或赎回子产品时,如果资金量较大,有可能导致相应产品净值的波动,从而影响本计划的净值表现。此外,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在各类子产品中相机分配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的分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影响计划的收益。
<2>若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发生信用风险如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等,将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本资产管理计划由资产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做出投资交易决策。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可能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技能以及信息获取等多方面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其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的判断,进而影响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4>资产委托人退出资金是以本计划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为计算基础,而本计划开放日的份额净值是以本计划所投资的子产品的最新净值为估值依据。但本计划所投资子产品的最新净值的估值基准日可能早于本计划开放日,与其在本计划开放日的实际价值可能存在误差,从而有可能对委托人退出资金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5>投资于子产品对本计划流动性造成影响的风险
x计划可投资于多个子产品,在投资中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本计划投资的子产品多数设置有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的条款,发生巨额赎回时,若该子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子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该子产品管理人可能根据产品合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因而,本计划可能面临无法及时将委托财产变现的风险,从而对本计划的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该影响的作用的严重程度由子产品的延期赎回情况所决定,此种情况下,本计划的资产管理
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视情况对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的确认、清算期、划款等进行相应的调整。
请委托人注意本计划此种特定风险,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同意承担本计划可能面临的上述流动性风险。
<6>计划估值不能及时反映子产品净值的风险
x计划的估值基准日为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及开放日、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在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计算出该估值基准日本计划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即 T+5 日内完成 T 日估值并与托管人核对。此外,本计划投资的子产品的份额价值,以子产品的最新披露或子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估值,且因子产品的净值披露可能采用 T+N 日(N 可为 0、1、2…等)估值及披露(需根据各个子产品的合同约定而定),此种设置可能导致本计划在 T+5 日完成的估值可能与所投资的最底层投资标的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5 日甚至多达一月的延迟,这也将导致本计划的净值所反映的投资情况与市场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延迟,请委托人需特别注意此类风险。
(3)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计划终止的情形,管理人将卖出或赎回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无法变现的除外),并终止本计划,由此可能导致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特别提醒委托人,经代表计划份额 2/3 的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投资顾问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计划的,本计划将提前终止。请委托人确保在本合同正文末的委托人信息填写正确,并保持联系方式通畅,以及时接收关于合同终止的征询并作出回复。管理人提前在其指定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4)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认购至资产管理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总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送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资产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计划,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本计划不成立。
(5)本计划不设预警、止损的风险
x计划未设立专门的预警、止损条款。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请投资者特别留意该风险。
(六)其它风险
1、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本人(机构)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以上风险提示函的各项内容,申请人已阅读且完全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请委托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风险提示函内容后,在横线上抄写上述黑体字内容)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元鑫优粤 3 号 5 期 MOM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个人投资者):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资产委托人(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管理人: 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署日期:二○一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