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案號:KLN10701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第九屆衛材及醫療用器械聯合採購案投標須知
(106.12.04 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第九屆衛材及醫療用器械聯合採購案
標案案號:KLN10701
三、採購標的為:
(1)工程。
☑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四、本採購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 2 點第
1 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五、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 6,296,321,250 元整。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報價超過各品項預算單價為不 合格標, 不予減價機會)
七、本採購預計金額(不公告者免填):空白。八、上級機關名稱:衛生福利部
地址: xxxxxxxxxx 0 x 000 x 0 x
九、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空白。
十、 依採購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空白。
十一、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十二、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十三、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
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xxxxxxxxx 0 x 0 x
xx:00-00000000傳真:02-87897514
十四、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並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各分項決標項目之採購金額。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業經上級機關核准( 文號
: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十五、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 3 家以上廠商投
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
;第 4 款;第 5 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依審標順序, 每次邀請___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 委託技術服務; 委託資訊服務。
( 3-1-2)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 3-1-3)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3-2)比價;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請列明款次,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 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___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_款(請列明款次,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第 16 款之情形須
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 4 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___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填第 1 款或第 2 款者, 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招標辦法第___條第___項第 款規定( 其未得以比價
方式辦理之原因: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___項第 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六、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門檻金額:( 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 為選項 A)
選項 A: 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 對該簽署國適
用該較高之門檻金額。
選項 B: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2.服務及工程服務:( 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 為選項 A)
選項 A: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選項 B:依 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 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4.如為工程採購,廠商所供應下列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可複選):
水泥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_不限制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僅限投標招標產地中國之品項)
否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不論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所供應下列產品或材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可複選):
水泥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十七、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八、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 家;5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九、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本案無開放電子投標。
二十、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 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
, 以 1 日計。
二十一、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二十二、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二十三、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 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請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二十四、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12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二十五、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1 式 1 份。
(2)1 式 2 份。
(3)1 式 3 份。
(4)1 式 4 份。
(5)1 式 5 份。
(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六、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二十七、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上午 09 時 00 分。
公開開標案件之投標及開標時間( 日期以實際公告為主):本案分為兩階段開標,第一階段資、規格審查合格廠商方可進入第二階段價格標。
( 一) 第一階段:
1.資、規格標收件時間為 107 年 03 月 12 日上午 08 時 00 分起 至 107 年 04 月 02 日 12 時 00 分止。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本院機電大樓 3 樓總務室或 1樓收發室( 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 x)達者均視為無效標。( 截止時間以收發室及總務室人員簽收時間為準)
2.資格審查時間為 107 年 04 月 03 日上午 09 時 00 分起至所有投標文件審查完成為止。規格審查時間為 107 年 04 月 11 日 至 04 月 13 日上午 09 時 00 分起至所有投標文件審查完成為止。
3.資格審查結果不合格廠商,不再開啟規格封審查,其尚未開
標部分之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4.第一階段「資、規格審查」結果於107 年 04 月 18 日前本院網頁公告並將審查結果郵寄通知廠商,請投標廠商自行附回郵信封, 需貼妥限時掛號郵資 35 元, 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如於 107 年 04 月 30 日前仍未收到審查結果, 請電洽聯標作業小組。
(二)第二階段:
1.價格標收件時間為 107 年 04 月 16 日上午 08 時 00 分起至 107 年 04 月 25 日上午 09 時 00 分止。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本院機電大樓 3 樓總務室或 1 樓收發室
(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達者均視為無效標。(截止時間以收發室及總務室人員簽收時間為準)
2.價格標開標時間為 107 年 04 月 27 日上午 09 時 00 分起至所 有品項開標完成為止。
3.請參加第二階段價格標之投標廠商於第二階段價格標收件時間內親至本院總務室出納組繳交押標金及標卡費,完成繳費即可領取收據,持押標金及標卡費收據親洽聯標作業小組
(基隆醫院總務室)請領由招標機關印製之「標卡」。請現場確認購買之標卡數量,若毀損或模糊無法辨識,得當場與聯標作業小組人員更換。
( 三) 收件截止日除有本院所在地政府機關發佈之不上班公告或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逾期投標或未由本院收發室於收件截止日完成投標皆為不合格標。
二十八、標卡:
(一)標卡購買金額:
1.採電子比減每項次新台幣 400 元整 。
2.不開放紙本比減。
(二)標卡購買原則:
本案採單價決標:
1.每一品項限用一張標卡,請務必填寫所規定之內容。每份「標卡」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單價欄以「元」為單位,若所報單價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小數點請填至第二位。如有更改須加蓋負責人印章,字跡模糊不清者致無法辨識者,不予採用。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為新台幣,報價金額或內容若有不符,以中文大寫所報之最低價為準,若無中文大寫之報價,以各項所報數字最低價為準。
3.採購標的交付機關指定地點前所生稅捐及規費含於標價內。
二十九、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依採購法不公開者免填):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門診大樓七樓第一會議室。(價格標地點另行公告)
三十、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每一投標廠商得參加人數為 1 人;但投標品項超過 50 項者, 准再增 1 人, 惟因開標場地限制,出席人數以 2 人為限。「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蓋有印章之投標授權書及授權者身份證明文件, 前往開標地點準時參加開標,未攜帶投標授權書者得當場補證,廠商負責人本人出席開標者免投標授權書但需攜帶身份證明文件,若無法證明身份者不得進入標場。
三十一、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 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_(請載明核准文號):
三十二、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
並標示內含第 1 階段資格標、規格標或第 2 階段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第 1 階段資格、與規格、第 2 階段價
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三十三、押標金金額(無押標金者免填,有押標金者不得逾新臺幣 5 千萬元):
☑(1)一定金額:每一品項應繳納新台幣 5,000 元整。
(2)標價之一定比率: %
三十四、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空白。
三十五、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無者免填) :空白。
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
,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
工程之工程採購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 2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三十六、押標金有效期(無押標金者免填):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 30 日以上。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三十七、押標金繳納期限:第二階段價格標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三十八、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押標金者免填):
( 一) 現金繳納: 本院總務室出納組。
( 二) 支票繳納: 本院總務室出納組, 受款人為「基隆醫院作業基金 401 專戶」。
( 三) 匯款方式:
金融機構帳號: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帳號: 012037056188( 押標金繳納時, 請註明標案名稱)戶名: 基隆醫院作業基金 401 專戶。
三十九、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 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一定金額: 每一品項應繳納新台幣 10,000 元整。; 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四十一、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空白。
四十二、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空 白。
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
額不併入前 2 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四十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投標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日。但得 標廠商以銀行開立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有效期未能立即涵蓋上述有效期,須先以較短有效期繳納者,其有效期每次至少 年(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年,末次之有效期得少於 3 年)。得標廠商應於有效期屆滿前 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自行填列,未填列者,為 30 日)辦理完成繳交符合契約約定額度之保證金。
四十四、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無履約保證金者免填):
決標次日起 15 日內(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作業辦法第 18 條規定
)。
(一)得標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序者,本機關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機關得通知得標廠商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機關得撤銷決標、解除契約, 並得依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依採購法第 30 條規定。
以現金繳納者應於規定期限向基隆醫院總務室出納組繳納並取得收據或逕向各金融機構匯款。匯款廠商須請受理匯款銀行於備註欄中載明廠商名稱、統一編號、電話以利招標機關核對入帳並開立收據。
1.現金繳納: 本院總務室出納組。
2.支票繳納: 本院總務室出納組, 受款人為「基隆醫院作業基金 401 專戶」
3.匯款方式:
金融機構帳號: 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帳號:012037056188( 押標金繳納時,請註明標案名稱)戶名: 基隆醫院作業基金 401 專戶。
四十五、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十六、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空白。
四十七、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空白。 四十八、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空白。
四十九、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
收之金額(無者免填):空白。
五十、 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無者免填):空白。
得標廠商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且得標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金額不併入前 2 項減收總額度計算(無者免填,惟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五十一、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者免填):空白。
五十二、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空白。 五十三、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無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免填):空白。五十四、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無保證金者免填):
■現金繳納:請至機關出納單位。
■以電匯方式:帳戶『台灣銀行基隆分行』,戶名:基隆醫院作業 基金 401 專戶;帳號:012037056188。
■ 本案品項眾多, 審查作業繁複, 為利審查作業順利,
「押標金」請各投標廠商以現金方式繳納為原則(依第 55 條 其他方式繳納亦可)向本院出納單位繳納, 完成繳納後憑收據購買標卡。
五十五、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五十六、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
,並予追繳:(無押標金者免列)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附記: 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如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7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10400225210 號令):
1.有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情形。
2.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3.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4.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 87 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5.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就有關招標、審標、決標事項,對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五十七、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其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五十八、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五十九、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辦理。
(1-2)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0 款;□第 11
款;□第 14 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3)最高標。
六十、 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但僅限於減價時有跟進減價之投標廠商;亦即,於減價時不願減價者,事後喪失跟進之權利, 不得再跟進。)
■『第九屆衛材及醫療用器械聯合採購案品項數量表』,招標文件所列預估採購數量僅供參考,廠商不得以實際採購數量未達預估數量而要求各機關賠償。
■一張醫療器材許可證僅可決標 1 項(組)衛材, 一張許可證同時投標 2 項(組)以上衛材,已決標其中 1 項(組)衛材者,其他投標品項序號在後者,開標前發現,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決標後發現者視為無效標。惟同一品項衛材, 規格不同者除外。
六十一、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最低者為決標對象。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屬勞動派遣( 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 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 派遣勞工(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 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 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 與廠商應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 採固定金額支付, 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
( 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 報價。決標後, 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 詳如附件報價明細表【註: 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 機關於招標時依案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 不含於契約價金, 如發生此等費用
, 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六十二、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六十三、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履約期滿, 尚未能及時完成第十屆衛材及醫療用器械聯合採購案決標作業時,訂約機關得依需求擴充履約期限( 3 個月)。後續擴充作業概由主標醫院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以原契約價金條件及最新調整之契約單價, 辦理換文續約事宜( 免議價程序)
, 廠商應配合辦理。
六十四、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六十五、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
投標廠商將備妥之「資格審查文件一份」依序排列後放入投標廠商自備之信封, 於信封外標示清楚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標案名稱, 資格標內含文件如下
( 請依序排列):
1.資格審查表: 廠商自下載或領取之招標文件中, 於「投標廠商資規格登錄」電子檔( 下載副檔名為.exe 之
「投標廠商資規格登錄」及副檔名為.mdb 之「公告品項_衛材」資料檔)完成全部品項登錄輸入並核對無誤後, 列印「資格審查表及規格審查表」紙本, 將資格審查表紙本置於投標廠商資格文件排序一。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登記機關核准公司/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商業登記表、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得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商工查詢服務之公司/商業登記查詢列印「公司基本資料
」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資格證明文件
。
(2)依據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
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 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如上述文件)。
(3)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醫療器材販賣( 製造) 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投標品項非屬醫療器材者免附)
4.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
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關出具之第 1 類或第 2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絶往來戶。
C. 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巳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 資料查詢日期。
E.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
5.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納證明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2)綜合所得稅證明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本項適用於以自然人名義投標之情形)。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廠商報價單、衛材採購證明(非必備審查文件)
每一欄位請確實填寫, 並請於衛材採購證明聯上附完成投標日期前 3 年內同一家區域級醫院以上與招標項次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證明文件(如連續發票 3張或契約書影本, 金額與發票章不可塗掉)。
8.電子領標或紙本領標憑據影本(非必備審查文件)
( 二) 投標廠商規格文件
投標廠商將備妥之「規格審查文件一份」依序排列後放入投標廠商自備之信封或容器( 每一品項一長尾夾固定
), 於信封或樣品容器外標示清楚所投標之項次、品名
、廠商名稱、地址、電話、統一編號、標案名稱, 規格標內含文件如下( 請依序排列):
1. 規格審查表( 每一品項一張、每一規格一封, 包含物 料明細表)
(1)廠商自下載或領取之招標文件中, 於「投標廠商資規格登錄」電子檔( 下載副檔名為.exe 之「投標廠商資規格登錄」及副檔名為.mdb 之「公告品項_衛材」資料檔)完成全部品項登錄輸入並核對無誤後
,列印「資格審查表及規格審查表」紙本,將資格審查表紙本置於投標廠商規格文件排序一。
(2)每一品項為一張, 投二種品項以上者, 請完成全部品項登錄輸入後分別列印。若其中一細項規格不合格者, 仍屬不合格。
(3)如廠商投標品項請確實依各尺寸規格( 視為決標後驗收規格)將全部細項分別登錄輸入至上述投標廠商資規格登錄電子檔內之「物料明細表」,完成並核對無誤後,列印「物料明細表」紙本,附於規格審查表後方。
2.醫療器材許可證
醫療器材許可證屬第二、三等級醫療器材者,需另檢附仿單; 投標品項非屬醫療器材者免附醫療器材許可證,但須附主管機關認可非屬醫療器材之證明文件;如許可 證於開標當日已逾有效期間者,請另檢附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展延之證明文件: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申請書(含食藥署章戳)、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展延附冊(建議以螢光筆標示藥品名稱)及食品藥物管理署收據,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3.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醫療器材輸入製造廠品質系統 文 件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Quality System Documentation,QSD)
(1)屬第一等級( 滅菌或具測量功能者)、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 投標廠商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函, 以確保採購品質: 如 GMP/QSD 或認可登錄證明函。(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未滅菌或不具測量功能者免付)(注意: 必須為該廠商及該品項的 GMP/QSD, 而非單指該廠商而言)
(2)如 GMP/QSD 於開標當日已逾有效期間者,請另檢附向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展延申請書,未檢附者
視同規格不符。
4.請附( 1) 型錄或彩色照片及( 2) 規格說明
當書面審查有疑異或有現場實質審查需要時, 廠商得攜帶樣品至現場說明, 並於當日審查結束前提出, 如無則視同放棄說明之權利。
5.同等品比較表及衛材採購證明
6.健保給付相關資料
投標品項屬健保給付者需從健保署網站查詢投標品項當月最新之健保核價、規格、廠牌…等相關資料。
7.自費給付相關資料
審查如屬自費品項者需從健保署網站查詢「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殊材料品項表」等相關資料。
8.識別圖檔檔案清單(紙本)
( 三) 投標廠商光碟資料
投標廠商將備妥之檔案資料燒錄於「光碟」內, 如開標現場光碟片無法讀取時,廠商應於機關通知 10 分鐘內另外提供電子檔案, 光碟內含檔案如下( 請依序排列):
1. 電子登錄檔案:
廠商自下載或領取之招標文件中,完成登錄之「投標廠商資規格登錄」電子檔(程式自動產生檔名為廠商統一編號、副檔名為.xml,舉例:【12345678.xml】),廠商基 本資料、投標品項及物料明細表將儲存至該檔案內,並將檔案燒錄於光碟後置於光碟封套內投標。
2. 識別圖檔檔案清單(電子檔)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 訊服務業清單公 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 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開標現場,廠商資格或規格審查不合格者,廠商投標所有文件, 概不予退還。
六十六、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第 款;第 7 條第___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六十七、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六十八、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 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 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 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前項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或簽署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不影響其有效性。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
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
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 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 11 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十九、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外國廠商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如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七十、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一) 理由: 此次招標品項係為各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經常性採購之品項, 為節省各院採購時間及流程, 故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二) 必要性: 基於確保衛材品質與專業醫療效能之判斷, 招標之衛材品項, 須經衛生福利部所屬醫院第九屆衛材及醫療用器械聯合招標委員會審查後, 公告邀請所有符合之廠商投標。
七十一、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由招標機關另備如附件。
七十二、依採購法第 65 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
☑(1) 主 要 部 分 為 : 詳如第九屆衛 材 及 醫 療 用 器 械 品項表
。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1 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七十三、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 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
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七十四、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機關及各使用機 關之需求單位。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七十五、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
(2)外幣:
(3)新臺幣或外幣: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
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七十六、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七十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 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七十八、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可複選;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契約條款。
(6)招標規範。
(7)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3 日工
程企字第 10100017900 號函修訂):
☑切結書 1
切結書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切結書 3(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
切結書 4(營造業工地主任)
(8)資訊服務採購案,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招標作業須知。
☑ (9)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無者免填):
使用機關一覽表、廠商電子領標須知、標場須知、招標品項規格表、投標授權書、資格審查表、規格審查表、廠商報價單、同等品比較表、衛材採購證明、識別圖檔檔案清單、決標價跟進同意書、標價偏低說明切結書、衛生福利部藥品物料聯合訂購網作業須知、衛生福利部藥品物料聯合訂購網操作手冊、各投標標封。
七十九、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 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後,再以大封套合併裝封。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 以節省紙張, 愛惜資源。
八十、 領取招標文件:
(一)本案電子領標每份新臺幣 500 元,現場書面領標每份新臺幣 800元。
(二)電子領標方式:
1. 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xxxx://xxx.xxx.xxx.xx)作業【請參考免登入找標案-使用手冊或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電子領標(不登入系統即可領標)線上教學】
2. 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 得透過系統 24 小時免費方式洽詢客服電話:0000-000-000,客服傳真: 0000-000-000
。
八十一、投 標 文 件 須 於 107 年 04 月 02 日 12 時 00分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衛生福利部xxxxxxxx 0 xxxxx 0 x收發室(xxxxxxxxx 000 x)
八十二、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八十三、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
、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 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八十四、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八十五、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詳招標作業須知。
八十六、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
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 (00)0000-0000; 傳真號碼: (00)0000-0000
地址: xxxxxx 0 x 0 x
( x) 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
檢舉電話: (00)0000-0000; 傳真號碼: (00)0000-0000
地址: xxxxxxxxxx 0 x 000 x 0 x
( x) 衛生福利部政風處
檢舉電話: (00) 0000-0000
檢舉信箱: 南港昆陽郵局 161-36 號信箱傳真號碼: 02-27836152
地址: xxxxxxxxxx 0 x 000 x 00 x
( x) 法務部調查局
檢舉電話: (00)0000-0000; 傳真號碼: 00-0000-0000
檢舉信箱: 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地址: xxxxxxxxx 00 x
( x) xxxxxxxxxxxxxxx: (00)0000-0000
檢舉信箱: 基隆郵政 60000 號信箱地址: xxxxxx 000 x
( x) xxxxxxx: xxxx 00 xxxxxxxxxxx: (00)0000-0000
如有必要, 請自行至法務部調查局網頁查詢。
八十七、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10099 國史 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0-0000-0000;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xxxxxxxxx 000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