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策盟車貸專用
車 輛 貸 款 借 據 暨 約 定 書 合約編號:
本契約書業經甲方及保證人於合理期間(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審閱,且經專人說明重要條款及內容後,已充分瞭解本約定書內容及相關風險,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書各項約定。甲方 (簽名)保證人 (簽名)
借款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邀同 為保證人,xxx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總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乙方)貸款,以擔保甲方對乙方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合作專案辦理之本借款相關債務,包括甲方依本借據暨約定書所負之借款本金及利息、手續費、延遲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含徵信費、訴訟費、拍賣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對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強制執行之費用、參與分配之費用、其他經雙方所約定之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債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保證人等就甲方所負前述債務不履行且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願代負清償責任。甲方及保證人已充分了解及確認全部條款內容,對於乙方所負如本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所載之債務,願確實遵守下列各條款之約定:
3、乙方依上開約定撥款,即視同乙方已依約撥付貸款完畢項,無須另行通知甲方,惟倘嗣後發生任何糾葛時,悉由甲方付全責與乙方無涉。甲方對前開金額與撥款悉數承認,絕不以甲方與受款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其他任何紛爭等事由對抗乙方。
七、甲方茲明確無條件同意下列事項:
1、如甲方未按期繳付月付款,乙方得將基於本契約所生對甲方之應收債權及附屬擔保(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車輛擔保權利)讓與丙方。
2、丙方受讓取得之債權,包括債權讓與時,甲方未償之借款及之前丙方為甲方先行墊付或代償之任何甲方逾期未繳款項。
3、丙方因保全受讓債權所生之一切費用(含取回占有抵押車輛)及所受之損害概由甲方負擔。
4、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甲方應負擔下列各項費用,並同意由委外作業受任人丙方收取(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服務費(含動產抵押設定費): 元;取回占有抵押車輛所生之費用(抓車費):以實際發生金額為準(檢附憑證佐證);訴訟費用(包含律師費)以實際發生金額為準。
甲方或丙方得委託專業汽車協尋公司追蹤、占有車輛;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包括協尋費、拖車費、配鎖費、保管費用等)概由甲方全數負擔,前述取回占有車輛所生之各項費用收費標準另公告於乙方之網站。
八、 (本條為個別商議條款)
1、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
一、總貸款金額:新臺幣(大寫)
二、貸款利率計算方式如下列約定:(本條為個別商議條款):
元整。
者,不在此限。
2、甲方及保證人:□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一般型利率:得隨時清償) 貸款利率:按年利率 %計息(固定利率)。
□(優惠型利率:限制清償期間) 貸款利率:按年利率 %計息(固定利率)。
若選擇優惠型利率,甲方如於借款到期日前提前清償全部本金或部份本金時,同意乙方依下列約定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1.總期數為十二期,未繳滿八期者,按照未繳本金 12%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繳滿八期者,按照未繳本金 3%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2.總期數為十八期,未繳滿十四期者,按照未繳本金 12%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繳滿十四期者,按照未繳本金 3%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3.總期數為二十四期至三十六期,未繳滿二十期者,按照未繳本金 12%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繳滿二十期者,按照未繳本金 3%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4.總期數為三十六期以上(不含),未繳滿總期數二分之一期以上者,按照未繳本金 12%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繳滿總期數二分之一期以上者,按照未繳本金 3%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如有右述情形者乙方不得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 (1)甲方提供貸款或抵押之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然毀損並取得證明文件;
(2)甲方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
□同意(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但不包括聯徵中心相關資料)提供予 (1)受讓(或擬受讓)乙方債權 (2)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 (3)與乙方有本項車貸業務合作之特定廠商 (4)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往來金融機構及國內金融事務處理相關機構。但乙方經甲方及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乙方提供予第三人(機構)之資料以法令及乙方須遵守之相關規定(如銀行公會、聯徵中心相關準則、規約等)未禁止者為限。
3、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 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九條至第廿六條條文印於本契約書背面)
一、 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為個別商議條款,甲方及保證人完全知悉內容並同意。 二、 甲方、保證人瞭解並同意乙方為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得請甲方、保證人提供必要之個人、公司、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保證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或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者,乙方得暫時停止交易,並得逕行終止借款服務。 三、 甲方、保證人若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乙方得立即凍結甲方、保證人所有帳戶與往來業務,且拒絕任何交易、不接受建立新業務關係或逕行終止各項業務關係。 四、 甲方、保證人瞭解並同意第三條貸款期間、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期付款日及每月之繳款日等項目,悉依乙方電腦系統所登載日期為準,並授權隨繳款單一併寄送。 五、 乙方或其委外作業受任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得直接交付契約或以郵寄方式交付,貸款後 20 日內若乙方未接到甲方、保證人或其他關係人表示未收到契約之通知,即視同已收訖。若有遺失等情事,甲方、保證人或其他關係人得向乙方申請補發。 六、 甲方、保證人已受說明/告知本契約書重要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甲方、保證人已充分瞭解本契約書之重要內容及相關權利義務。 甲方: (簽章) 保證人: (簽章) 保證人: (簽章) 保證人: (簽章) |
保證人法律責任宣告書 |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謹以本宣告書向台端宣讀告知有關台端擔任保證人所需負擔之法律責任。 (一)保證責任: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經本行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效果後,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二)保證範圍:包含主債務暨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三)保證期間:保證人之保證期間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本契約所負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本人已明瞭擔任保證人之法律責任風險,特此簽章為憑。 保證人: (簽章) 保證人: (簽章) 保證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放款計息方式說明:
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 12 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 365 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計息範例請參閱乙方官方網站【放款計息方式說明】。
三、貸款期間:本貸款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四、償還方式:
1、依年金法攤還本息,雙方約定償還方式詳如下列:
第 期至第 期,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以每一月為一期,計分 期,
按期攤還新臺幣
元整(以下稱月付款);並以每月之
日為繳款日。
第 期至第 期,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以每一月為一期,計分 期,
按期攤還新臺幣
元整(以下稱月付款);並以每月之
日為繳款日。
第 期至第 期,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以每一月為一期,計分 期,
按期攤還新臺幣
元整(以下稱月付款);並以每月之
日為繳款日。
第 期至第 期,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以每一月為一期,計分 期,
按期攤還新臺幣
元整(以下稱月付款);並以每月之
日為繳款日。
第 期至第 期,即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以每一月為一期,計分 期,
按期攤還新臺幣
元整(以下稱月付款);並以每月之
日為繳款日。
2、乙方應提供甲方貸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或貸款基數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甲方同意乙方亦得委由委外作業受任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甲方上述相關資料,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本條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3、為便利借款本金、利息之繳付,甲方同意本契約項下甲方依約應繳本息交付予丙方,並委託丙方依其指示代甲方繳付予乙方。甲方、保證人及丙方同意約定如下內容:
(1)甲方應以支票交付予丙方依上開還款日期及攤還金額按期提示或以現金匯款之方式匯入下列帳戶中,委託丙方將款項繳付予乙方:
指定匯款至 _銀行 分行/部,帳戶戶名: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2)丙方辦理受甲方委託之事項(含甲方於車輛貸款申請暨約定書之「致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所指示撥款後應完成之事
項、及丙方代甲方繳款等)應依甲方指示辦理,不得將款項流為他用,且不得違背甲方及保證人等之各項權利與義務。 (3)甲方及保證人了解並同意繳款紀錄以丙方繳款之憑證或代繳甲方貸款明細表為憑。
此致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甲 方:
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4)甲方提前清償本借款時,由丙方代甲方向乙方辦理本借款結清清償事宜,甲方絕無異議。
4、甲方於簽訂本契約時,得經乙方同意,依前開清償日期及金額以支票交付乙方按期間提示以清償前開債務或以現金匯款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下列帳戶中,以為清償前開之債務。
匯款銀行:瑞興商業銀行 內湖分行 , 戶名: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帳號: 0000-00-0000000_。
5、前項票據之處分,乙方得全權自行處置。如乙方將前開票據債權或本契約所生之貸款債權讓與丙方或第三人時,甲方及其保證人對於乙方之受讓人仍願履行本契約之各項約定。
6、甲方一次清償或分期清償債務時,如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應依:先抵充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次充本金之順序抵償所負債務。 如有多筆債務而甲方所提出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務時,悉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或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抵充。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更有利於甲方者,從其指定。
五、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金額,乙方除按原貸款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並得向甲方收取違約金,上開違約金按下列方式計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貸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甲方遲延付利息達一年且經催告而不償還者,乙方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本金。
六、撥款方式
1、本貸款之撥款以乙方完成徵信及授信審核准予撥貸,且甲方與乙方協議之各項條件皆已成就後,方由乙方隨時撥款,乙方不因簽訂本契約即負有撥貸義務。
2、乙方應依下列方式撥款,作為貸款之交付。
□(1)撥付甲方指定之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開立於瑞興商業銀行內湖分行之活期存款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_)。
□(2)撥付甲方在金融機構開立之 銀行 分行, 存款,第 帳號。
□(3)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地 址: 地 址:
對保日期: 對保人/確認人: 對保日期: 對保人/確認人:
對保地點: 業務員簽章: 對保地點: 業務員簽章:
保證人: (簽章) 保證人: (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地 址:
對保日期: 對保人/確認人: 對保日期: 對保人/確認人:
對保地點: 業務員簽章: 對保地點: 業務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甲乙丙三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 x x 註 明 『 與 正 本 完 全 相 符 』 )
第一聯 x行留存 第二聯交付策盟廠商留存 第三聯交付借款人 第四聯交付保證人 第五聯交付保證人或其他關係人
九、甲方及其保證人為履行本契約所生之一切債務而交付之票據或作成之憑證,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喪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書證被變造、偽造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及其保證人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之外,甲方及其保證人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於接獲乙方通知之期限內,即向乙方補正提供票據、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
十、甲方及其保證人與xxxx往來,悉憑本契約書內之簽名或印鑑任擇一式,即生效力。
十一、甲方及其保證人明瞭借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及其保證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借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 (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十二、
1、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鑑價作業,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車輛協尋、取回與拍賣作業,動產鑑價、點交、拍賣、汽車借款行銷及貸放作業管理(不含授信審核之准駁)、服務及諮詢等作業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2、乙方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3、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十六、(本條為個別商議條款)
甲方及其保證人均同意於甲方之債務全部清償前,乙方得將依本契約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致須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時,甲方或其保證人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配合辦理,其費用由甲方負擔,否則願拋棄期限利益,乙方得對任一或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或減少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甲方及其保證人亦同意乙方得逕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移轉予第三人。
十七、(本條為個別商議條款)
1、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 14 條規定視為到期,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甲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2、乙方依前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甲方對乙方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乙方之債權於乙方對甲方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2)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3)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十八、甲方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乙方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甲方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
十三、保證人同意依下列各款約定,負保證責任:
保證約款
附則
十九、甲方同意乙方對甲方之權利,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乙方得以公告方
十四、
1、保證範圍:甲方依本契約對乙方所負之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費用等,於甲方不依約履行
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2、保證期間:保證人之保證期間,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本契約所負債務全部清償之日止。
3、保證聲明事項:保證人茲聲明同意下列事項:
(1)甲方之債務於甲方不依約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2)若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未來如需求償時,乙方應先就借款人求償,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乙方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3)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存有瑕疵而生異議。
(4)若乙方同意甲方延期或分期清償債務,且經徵得保證人同意時,乙方得要求保證人就延期或分期清償部分,於乙方與甲方另訂定新的授信契約或增補契約時,由原保證人再為保證人。
(5)乙方對擔保物有權決定變賣之程序或方式。
(6)如需更換保證人,在換保手續尚未辦妥之前,仍由原保證人負責。
債權保全約款
式代之,並同意乙方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權利讓與時,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甲方於乙方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
二十、甲方若發生本契約任一違約之情事,除應依各該條之規定處理外,若因而致乙方受其他損害時,甲方及其保證人均願負全部賠償之責,絕無異議。
廿一、本契約所擔保之債務,另立之借據、其他借款合約、約定書、保證書及其他契約等均視為本契約之附件,各該附件效力同於本契約。
廿二、甲方、保證人之住所 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約定之方法告知對方及保證人。廿三、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廿四、甲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乙方服務管道聯絡。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
□電話:(00)0000-0000(服務時間:9:00~17:30)
□傳真:(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
□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廿五、本貸款涉訟時,契約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以債務履行地之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
1、 甲方對乙方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2、 (1)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2)乙方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3)乙方未依第一款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3、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乙方依下列第(4)款至第(11)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1)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2)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3)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4)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5)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6)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7)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8)與xx授信往來,所為xx或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致乙方為錯誤之評估者。(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9)簽發票據遭退票且未經註銷時。(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10)保證人有本項第一、七、九款情形之一時,經乙方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追加資力相當之保證人,逾期不追加者。(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11)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者。(本款為個別商議條款)
如甲方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十五、甲方因違反本契約而喪失期限利益或有下列任一情事,乙方得自行或委任代理人取回抵押車輛: (1)未依本契約之約定償還債務、利息或償付保險費、稅捐或其他一切債務。
(2)未履行或怠於履行其於本契約項下任一義務,或於本契約、其他甲方交付乙方之任何文件中有任何不實之xx或聲明,或抵押車輛被隱匿、出質、出租、出賣、移轉、扣押、假扣押或受其他處分。
(3)擅自破壞擔保物之烙印或黏貼之標籤。
(4)依公司法之規定進行重整、合併、清算或解散之程序;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和解或破產或經宣告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請求協商、聲請更生或清算。
(5)死亡、逃匿、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遷移住居所(營業所)而未通知甲方。
(6)抵押車輛被留置、吊銷牌照,或甲方自行(或因受處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或甲方交付乙方之付款票據有退票情事。 甲方、保證人或第三人拒絕或不能交付動產抵押標的物時,乙方除得依本契約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依法進行追索程序外,乙方因此而所受之損害及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又乙方取回 占有標的物前,甲方依法律及契約約定應支付之修理、維護、保養費用、保險費、稅捐或積欠之罰鍰、罰金及滯納金等仍應由甲方負擔。如甲方在乙方取回占有標的物後十日內履行契約償還 全部借款餘額,並負擔取回占有費用者,得請求贖回標的物,但標的物有價值顯著減少之虞,足以妨害乙方之權利,或其保管費用過鉅者,得由乙方於取得占有標的物後立即依法處理或出賣。 出賣標的物所得價金應先扣除有關稅費、違規罰鍰、罰金、滯納金與取回占有出賣等各項費用,再依次抵充違約金、遲延利息、未付借款一切相關債務,如有任何不足,甲方及保證人應負責補足。
行、取回占有抵押物,則由抵押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廿六、本貸款之申請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貸款繳款方式另行約訂於車輛貸款申請暨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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