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象ft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象ftxxxxx 000 x、107 号房屋维修改造工程
(招标编号:A330225029002266800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象ft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国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7 月 10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6 个月(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日历天(有定额工期的,应填写)缩短工期比例: % □除上述要求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其他: /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 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如 有)、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如有)等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通 知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补正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 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品 茗电子交易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服务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 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 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 标。 |
组成内容(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如未提供格式 的,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 (1)资信审查申请文件封面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证明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6)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其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其中建造师注册证书可用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打印页代替,如信息平台未体现相应信息的,提供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 温馨提醒:投标人若提供了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关于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的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7)承诺函 (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商务标包括: (1)商务标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函附录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封面及投标总价表等内容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5)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资信标包括(本项目无须提供) (四)技术标包括(中标后补)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630.1317 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 32.9270 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 制价比例为 5.225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 费为 0 万元。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 中发布。 |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 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12 万元整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 |
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 xx峰 地址: 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 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其他: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3.其他: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 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1)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 业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符合《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3)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 “ 全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 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制作生成后缀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2.“品茗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 3. 投标工具技术服务电话:xx 00000000000、xx 13056805319。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象ft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象ft县象ft港 路 300 号)四楼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 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 |
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开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公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若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4)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5)招标人自行选择系数抽取方式,□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特别说明:如为多标段招标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 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如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本条不适用,招标人另行写 明商务标开评流程)。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3)其他: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 | □是 |
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招标人不组织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定标委员会确定1名中标人。 |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 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 员会的要求。 |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 | ||
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 ||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 ||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 定内容的; |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 Optane_0000 、 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 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 |
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 | ||
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 ||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 | ||
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随身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 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 ||
(7)其他: /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 | ||
格及其他要求的; | ||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 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2、项目负责人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 |
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其他: /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 /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xx或答辩 | 1.xx或答辩人: 2.xx或答辩方式: □现场xx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3.xx或答辩地点: 4.xx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xx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3)xx或答辩形式: (4)xx或答辩人应在xx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人辩; (5)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 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 |
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 用条款中明确。 |
6.□实施 BIM 的内容: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详见工程量清单内容 11.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 象ft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 象ft县丹东街道象ft河路 669 号 联系方式:徐老师、13968380588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 象ft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 象ft县象ft港路 300 号(行政服务中心 407 室) 电话: 0574-65733313 |
10.9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 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
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纸 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 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交 。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 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 人。 |
10.15 | 其他 | 中标人须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 标准》(甬价费[2017]46 号)的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定标前核查: |
核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最新发布的,参与投标资质的“ 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并加盖单位章,通过直接、邮寄、电子等方式送达:送达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和源路 510 号宁兴国贸大厦 A 座 1203 联系人: 陈钢峰 联系电话: 15968965141 其他: /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恋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取消中标候选入资格。 |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 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 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证明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制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表 5GC-1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29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 明 :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 文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合理低价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2.2.1 分值构成
评审得分=商务分×100%
2.2.2 评分标准
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3. 评标程序
3.1.1 当投标人数量≥20 家时,对投标人进行第二信封评审,按商务分从高到低选择前 11家,对排名第一的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第一信封评审合格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不合格的,再对排名第二的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以此类推,直至产生中标候选人。当投标人数量<20 家时,对投标人进行第一信封评审。
3.1.2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
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4 投标人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3.1 对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进行详细评审。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4 款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3.2 计算商务分
(1)计算评标基准价,见商务标评审表。
(2)计算投标报价偏差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3)计算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4)计算商务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5)商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3 计算评审得分,见本章第 2.2.1 项分值构成。
3.3.4 评审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2 款规定的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数量<20 家时,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商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6301317 元(含税),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 329270 元(含税)。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 112414 元(含税)。 |
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未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为 5704113 元至 6062435 元(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投标报价区间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 |
商务标得分 | 1.商务标得分:商务分=100-投标报价偏差扣分-不平衡报价扣分。 ☑2.其他情形: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区间范围但未被否 决投标的,商务标得基本分 60 分:①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区间范围上限但不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②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区间范围下限的。 商务分相同且涉及到排序时,排序规则如下: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 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投标合理报价区间(含范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的招标项目)。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风险控制价到最高投标限价区间 (含范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未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的招标项目)。其中,商务标初步评审合格的,其投标报价进入风险控制价计算,M≤7 时,风险控制价=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5%;M>7 时,风险控制价=各投标报价去掉 M1 个最高价、M2 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85%。M 为进入风险控制价计算的投标人数量;M1=0.1M +1,向上进位取整数;M2=0.1M,向上进位取整数。当出现相同投标报价时,相同的报价均参与排序,M1 个最高价指从高到低的 M1 个投标人的报价,M2 个最低价指从低到高的 M2 个投标人的报价。 |
进入上述评标基准价组合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参与计算。招标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计算公式,如选择多种计算公式的,则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计算公式: ☑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 审价A×(1-权重B) |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将投标合理报价区间划分为十等份后扣除不可竞争费产生的 11 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B:从 30%、32%、34%、36%、38%、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应在商务标初步评 审后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 | ||||
球号 | 意向投标评审价A | 权重 B | ||
1 | 5374843 | 30% | ||
2 | 5410675.2 | 32% | ||
3 | 5446507.4 | 34% | ||
4 | 5482339.6 | 36% | ||
5 | 5518171.8 | 38% | ||
6 | 5554004 | 40% | ||
7 | 5589836.2 | 42% | ||
8 | 5625668.4 | 44% | ||
9 | 5661500.6 | 46% | ||
10 | 5697332.8 | 48% | ||
11 | 5733165 | 50% | ||
随机抽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不扣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2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1 分。投标报价偏差扣分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0 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3.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1×(评标基准价- 投标评审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其中,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上限-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下限)/10。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招标人未对投标报价的重要清单子项进行不平衡报价评审的,不平衡报 价扣分为 0。 |
□商务标定性评审 | 1.商务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商务标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1 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中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中竣工日期为准。合同工期: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三通一平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具体内容不一致,按发包人提供的内容无条件修正)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工程所在地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提交足够的履约担保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盖
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 2 份,双方各执1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10 份,发包人执 6 份,承包人执
4 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一般约定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 |
1.1.2.5 设计人:名称: | (签订合同时明确)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除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外,发包人不
提供其他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外的临时用地,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中需使用工程规划红线外临时用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行业和浙江省、宁波市及项目所在地有关工程建设的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按从严原则执行)。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施工中适用的标准均为国家标准或浙江省、宁波市及象ft
县地方有关标准。工程中所需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行准备,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国家和地方政府若
颁布新标准规范时,按新规定执行,所需新的标准规范也由承包人自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 8 套图纸(已包含竣工图),设计联系单一式四份;标
准图由承包人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经审查合格的各专业工程施工图_。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
样图、协调配合图等,以及省、市、区县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文件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 7 天,其他文件在相
应专项或部位施工前 7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书面 8 套,电子版 1 套,发包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文件数量,
但承包人不得增加费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和电子版(图纸为 CAD 格式,文字为 word 格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发包人收到监
理人上报的文件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保存 1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自行使用的图
纸和承包人文件应另行准备_。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3 天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
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经理或项目班子指定人员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或指定人员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10.3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自行收集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
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工程
完工前承包人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的使用功能,并包
括到养护、道路运输部门所有相关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图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
行_。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用于承揽其他工程、向第三方出售
或用于广告宣传等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_。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
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由发包人原因出现的通用条款 1.13 中的列明的(1)、
(2)予以调整,1.13 中(3)款不作调整_。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执行。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在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_。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用电由发包人接至建设用地红线范围,
只提供总接口。如承包人在施工时不能满足用电需求时,承包人应自行配备发电机(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不得要求发包人补偿发电费用或借故拖延工程进度;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电
变压器距离施工区域太远需要迁移临时箱式变压器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应安排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的管理,不得私自拆装,并承
担内部易耗件高压熔断器更换的费用;如发生高压熔断器熔断,应及时通知专业单位安排技术人员
到达现场进行检测及更换,如承包人私自操作引起的事故扩大,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低压断路器(含
低压漏电断路器)承包人不得私下拆装、拆除,更不能私下将断路器盖板打开,剪断漏电保护的线
圈,否则承包人照价赔偿,并承担因此而出现的事故责任。场内施工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生活用水和施工用水由发包人接至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只提供总接口【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用水量和压力由承包人自行与供水部门协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场内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
水、电装表按实计量,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所收费用以自来水公司、电业局的收费标准为准,由发
包人在拨付给承包人工程款时按实扣除;如总水、电表用水、电量与各个分表用水、电量之和有误
差,该误差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内的接水、接电(包括自备发电机)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
费用,工程施工期间用水、用电的日常管理、维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所涉费用。通讯设施由
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承包人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存档备
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将该些资料存档备案。归档资料应符合工程所在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发包方对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全套 6 套、竣工资料 3 套及光盘一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在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前 15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符合宁波市城建档案归档的要求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象ft县住建局文件规
定的支付内容(如有变动按最新规定执行),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
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
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发包人将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
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
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
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
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
通知》浙建建发【2021】66 号文件规定执行。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委托管理协议》。
承包人应按照《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人社发
〔2022〕29 号)、象ft县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2023】2 号规定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设立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房屋建筑为 20%(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的规范
性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若发生民工因承包人拖欠工资等事宜而聚众闹事、占领工地、妨碍工程
或发包人正常工作的事件,承包人须立刻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以确保本工程的进行不会受到影
响。若承包人在有关事件发生后 3 天内仍不能处理完毕,发包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发放工
资给民工等一切必要措施控制发生事态的状况,直至解决纠纷事件。在上述事件发生情况下,视为
承包人没有尽到合同文件所要求的管理责任,承包人须承担工期延误、额外费用增加及法律上和诉
讼上的一切责任,而发包人有权将所述的直接支付民工款项,从按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内全
部扣除,或作为债项而向承包人追讨。
(b)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
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
配合,并开展各项工作;c.本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
好相关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
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等,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
钢筋、商品砼等大宗材料或半成品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供货人和货源应
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人,
承包人必须接受。
(c)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合同
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容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
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d)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工程师认为仍不能
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购
买、租用某些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不得拒绝,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e)发包人、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f)承包人按规定的时间申报甲供材料(设备)规格、型号、数量和到货时间,如因承包人上
报数量错误导致材料(设备)供应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出现材料堆积现象,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承包人负责验收、保管,承
包人有义务配合甲供材料(设备)卸货。承包人保证不将甲供材料(设备)挪作他用,否则,发包
人有权对承包人采取经济处罚。
(g)承包人不能因停电而停工停产,否则作违约处理;工地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均应按供水、
供电部门的价格,由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时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同时为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承包人自备发电机以备停电时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应停电引起
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同意根据现场工程实际情况配置适当的增压泵
和蓄水池,施工过程中因供水部门降压供水或停水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h)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如有)
1.本项目中另行招标或采购的设备或材料,专业发包工程(或由设备供应商安装的设备)的施
工总承包管理费(管理、协调、配合)按中标价的 2%计取。上述费用均由项目中标单位(供应商)
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该笔费用。
2.在总包单位管理期间,总包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工程资料整理等工作由总包单位负责,质量、安全等负连带责任。
②安全方面: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做好对设备供应商(专
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设备供
应商(专业分包单位)对供货项目(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设备供应商(专业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设备供应商(专
业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发包人可直接追责任何一方。
③质量方面:总承包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专业分包单位)对供货项目(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设备供应商(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不服从管理导致设
备、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设备供应商(专业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发包人可直接追责任何一
方。
④总承包单位在暂估价项目的资料汇总、整理、签字盖章中予以无条件配合。
⑤施工中涉及所有的水电预留口、现有脚手架、现有塔吊、现有施工堆场仓库、临时道路等附
属配套设施均由总承包单位无偿提供。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履行。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必须在 22 天及以上,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且工程例会、图纸交底、方案论证及验收环节等以及发包人认为需要到场的项目负责人必
须到场参加,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监督,并由监理人每月提供考勤记录,作为违约处理的依据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缺勤一天扣 2000 元/次,违约金可以从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
发包人对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和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
项目负责人的考勤结果进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
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负责人不得违反宁波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
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50000 元/次,违约金可以从应付或到期
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并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因特殊原因【(1)死亡、怀孕、重
大疾病(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议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具有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
明);(2)离职的(需提供社保终止证明,且终止后 12 个月内不得在原单位有社保缴纳情形)】在
施工中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书面出具更换理由和证据,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所更换人员的资格(资格、职称、业绩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如承包人因特殊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后,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进行监督、检查、核实,若
发现被更换人员不存在特殊原因【(1)死亡、怀孕、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议使用
规范》(2020 年修订版),具有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2)离职的(需提供社保终止证明,
且终止后 12 个月内不得在原单位有社保缴纳情形)】,属弄虚作假的,处违约金 50000 元/人·次,
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或无力履行
职责的,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立即更换项目经理。经发包人提出后,承包人需立即更换项目经理,15 天内人员到位,更换的项目
经理资质、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如在规定期限内人员不能补充到岗,发包人有权向承
包人处 2000 元/天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 50000 元/人•次。情节严重
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赔偿。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
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在规定期限内人员不能补
充到岗,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处 2000 元/天/人的违约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
30000 元/人•次。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
同时将建议有关部门将承包人以上行为以不良行为记录方式记录信用档案。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
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8 小时;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报监理人同意,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 ,并由监理人每月提供考勤记录,作为违约处理的依据。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与承包人投
标时所承诺的人员相一致,未征得发包人同意而擅自更换的,处违约金 30000 元/人·次,违约金在
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有权解除合同,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因特殊原因在施工中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须书
面出具更换理由和证据,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所更换人员的资格(资格、职称、
业绩等)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根据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的考勤结果,处违约金 2000 元/人·次,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
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同通用合同条款,自发包人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双方签订合同前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为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出具担保保函的公司
需为县政府认可的公司)。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递交签约合同价 2%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之
日止。如果履约担保有效期到期前本项目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须提前 3 个月重新办理履约担
保,重新办理履约担保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的退还: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4.监理人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
办公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 ;
(2) 材料设备价格 ;
(3) / 。
5.工程质量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
理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
全生产的要求,相应注意事项:不定期进行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
作处理,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
新闻单位曝光或被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
关部门的规定执行。承包人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的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2%。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
及其他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报价
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中。(1)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单独支付。(2)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
明施工费用的专款专用,在会计核算中单独列账,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逾期支付而
暂停施工。(3)发包人在开工后 7 天内将 50%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按工程
进度分期在额度范围内按实(凭安全文明施工费支出发票及付款凭证)支付(第二期计量拨款时需
提供第一期及第二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出发票及付款凭证),竣工时全额结清。承包人对安全文明
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最后一期计量拨款应扣回前期
多支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时
停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总价金额范围内按实结算,如实际使用金额高于安全文
明施工费投标总价的,不予调整;如实际使用金额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总价的,应按实际使用
金额进行支付,前期多支付的费用应在最后一期计量拨款时予以扣回 。
7.工期和进度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少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
后 7 天内。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
度计划后 7 天内。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日期前 7 天。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5000 元/天×延误天数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履约担保金额的 30%;若此项违约金上
限不足扣罚,则视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索赔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本项目所在地2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以及台风影
响导致象ft县“三防办”发布重大气象灾害Ⅱ级及以上预警应急响应命令;
(2)是指发生六级(含六级)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水利临时道路设计洪水位以
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将
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
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
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监理人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材料与设备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为保障工程营
造品质所需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订货样品,在订货前送审并封样,样品规格大小
须满足发包人和设计要求。获批准的样品须存放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物料的标准。样品及其包装,
由承包人无偿提供。实际用于施工的物料须与获批准的样品或技术参数和产品说明书一致。若发现
不一致,发包人将责令承包人予以拆除并以发包人批准的产品进行更换,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
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承包人搭设临时
设施必须达到发包人要求(临时围挡应参照发包人方案执行)。
9.试验与检验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提供,并通知监理人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提供,并通知监理人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提供,并通知监理人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0.变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的单价认定(项目单价异常的除外,若
有两个及以上的相同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按照单价较低项目的单价确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项目单价异常
的除外,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并按以下原则
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成品及工程设备)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
整不同材料的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的,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
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
缺价的,应由承包人(参照第 10.4.1.2 目的规定)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
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参照第 10.4.1.2 目的规定)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中标浮动率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牌材料原则上不作变更,如确需变更,按招标时发包人确定的同档次
材料品种进行变换(不得低于原定档次),其单价不作调整,且变更确认前必须到原招标控制价备案
单位备案;如有特殊原因需提高材料档次及价格的,必须经变更联席会议认可,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变更的材料原则上由发包人采购。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施工的后果自负。
(5) 因工程量(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第 1.13 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变更〕约定的工程量
偏差以及变更)偏差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项目单价异常的除外) :
a、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内(含)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
有综合单价。
b、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外时,超过 10%以外部分,按第 10.4.1.2 目
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并按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增加或调减工程价款 。
(6)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
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5)及计价依据、规则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
(7)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处理 :
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判定为综合单价异常:
a、投标综合单价与本合同招标控制价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
b、虽然综合单价在正常范围,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偏差±30%以上 。
综合单价异常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按第 10.4.1.2 目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并按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增加或调减工
程价款 。
10.4.1.2 重新组价原则 :
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主要施工方案、变更联系单、
签证单等进行计算 。
(1)重新组价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浙江省补充说
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
定额》(2018 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安装工程修缮预算定额》(2018 版),《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
和其他有关补充定额及文件等、《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
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 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
建发﹝2022﹞37 号)文件;《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计取的通知》(市建管[2024]12 号)文件。
(2)信息价:人工、材料价格依次参照 2024 年 5 月刊《宁波造价》(优先顺序:象ft县、宁波
市)、2024 年 5 月刊《浙江造价信息》;苗木信息价参照 2024 年 3 月刊《宁波造价》(园林苗木刊);
无信息价的材料按市场价计入,材料价格均采用除税价;
(3)取费标准:建筑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围墙及车棚、智能化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
利润费率按“房屋建筑修缮工程”区间中值计取;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
按“道路、排水、河道护岸、水处理构筑物及城市综合管廊、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区间中值计取;
室外电气、室外给水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按“水、电、暖、消防、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
区间中值计取;组织措施费均按相应专业弹性区间费率中值计取,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
区一般工程”;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计取二次搬运费、提前竣工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行
人行车干扰增加费;其他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不计;规费按相应专业标准费率
的 30%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根据浙建建发[2022]37 号按“市区工程”中值费率×1.15 系数计
取。
(4)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法,税金按 9%计入。
(5)重新组价的结算价除特别说明外均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如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规
费、税金单独列项计算,作为计价基数的人工、机械费按中标浮动率浮动)。中标浮动率=(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以项为单位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
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
(6)暂定综合单价和暂估价项目在结算时,先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扣除该项价款,再根据第
10.4.1.2(1)-(8)款规定结算。
10.4.1.3 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
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
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第 10.4.1.2 目
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费。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工费的中标价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规定的工程取费类别、现行计
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费。
独立性的技术措施项目(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如大型施工机械数量及机械进出场、高大支模
架、脚手架等)为固定价格,不再进行调整。
10.4.1.4 关于其他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 :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承包人应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
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照地方政府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行签署 。
10.4.1.5 本工程最终结算价以经政府有关部门终审结论为准。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变更程序除执行本合同规定外,还应执行《象ft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象政发
〔2022〕38 号)的规定,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执行《象ft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预警惩治联动机
制实施办法(试行)》(象政发〔2023〕8 号)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象ft县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
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2 个月通
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
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象ft县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如承包人具
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
目。如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按以下约定确认和批准 :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
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
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
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使用或部分使用。
11.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价人材机的结算期价格与基准价格相比【人工、钢
材、水泥、黄砂、碎石、片石、碳纤维布、砌体砌块、电线电缆】差价偏离在±5%范围内时价格不
作调整。
价格调整方法:
(1)【人工、钢材、水泥、黄砂、碎石、片石、碳纤维布、砌体砌块、电线电缆】价格变化幅
度超过±5%时,超过±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价差计税不计费按中标浮动值下浮,数量(不包括
限价子目中人工、机械定额消耗量)按照永久工程定额消耗计算;
(2)基准价格:2024 年第 5 期(象ft栏),(信息价指《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象ft栏,
象ft栏无的按宁波栏);象ft栏与宁波栏均无的材料按同期《浙江省造价信息》全省通用市场信息价,
无信息价的材料如原招标控制价有的按招标控制价,没有的按发包方基期市场调查价为准,上述价
格均为除税信息价,如当期信息价无除税信息价,按有关规定折算成除税价。
(3)结算期价格:施工期前 80%月份平均除税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按实际签证价为准)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如遇政策性调整时,按相关规定并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应包括完成一个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
费、措施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
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但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根据第
10.4 款〔变更估价〕、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以项为计量的项目为一次性包干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变更,价格均不作调整。其中安全
文明施工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总价金额范围内按实结算,如实际使用金额高于安全文明施工费
投标总价的,不予调整;如实际使用金额低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总价的,不足部分金额予以扣回。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无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每个月为一个计量周期(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将当月(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
工程量报告(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和下月(当
月 20 日至下月 19 日)进度计划依次报送至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以包人或监理人审核结果为
准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一式三份,提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2.4.7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按月进度支付,工程量每月 25 日前上报确认,支付的工程款项按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
经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实际工程量款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按 50%支付)的 80%支付。工程经四方主体
(业主、施工、监理、设计)对工程初验合格后并经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中介机构审核后付至审定价
款的 85%,结算造价待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0%,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归档
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 98.5%,同时扣留结算总造价 1.5%(如市县另有规定时可按规定执行)作为竣
工后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退还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 15.3 款执行。其余按“通用条款”
执行。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
人社发〔2022〕29 号)、象ft县根治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2023】2 号规定。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提交《房屋安全复核鉴定报告》,由此产生的鉴
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 1 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应当移交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的 5 倍向发包人
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 天内完成竣工退场,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
14.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通用合同款规定的内容以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内容。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
本专用条款第 11 条合同价款及调整办法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
出修改意见,并将审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同意的,则发包人审定的价款为双方竣工结算
价款的最终依据;如承包人不同意的,双方针对争议部分进行核对和协商;经核对协商不能解决的
争议部分,双方共同申请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解释和协调解决;经以上协商仍不能解决的,
则按本专用条款第 20 条约定处理。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起计算,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
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出具担保保函的公司需为
县政府认可的公司)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5%;
(2)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或(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向
发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或保险保单 1 份。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具体详见工程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16.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进度控制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协议书第二条“合同工期”延误的,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为 5000
元/天。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工期和发包人的节点目标控制工程工期,在每月 25 日填报本月完成
工程量,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下月材料供应计划,每月 28 日前监理人组织核查工程施工进度,对由
承包人原因造成无法按计划完成进度的,处 5000 元/次违约金;未及时上报进度计划,处 2000 元/
天的违约金;存在弄虚作假的,处 5000 元/次违约金。
以上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为其履约担保金额的 30%。该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
追偿。
(2)质量控制责任
1)工程质量标准未达到“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指质监验收组织两次及以上
验收,不含质监规定的初验流程)及专用合同条款第 5.1.1.1 项“特殊质量标准”的违约金限额为
履约担保金额的 20%;承担违约金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质量返工或整改的责任,直至工程达到合
格标准,如给发包人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其全部损失。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工程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
致使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受损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 50000 元的违约金,该项限额不足时,发
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所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3)在分部分项验收中,每发现一项不合格处以违约金 5000 元;在专项验收中,每发现一项不
合格处以违约金 5000 元;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缺陷或不合格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除应
立即纠正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涉及到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
承包人除应立即纠正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 50000 元/次的违约金;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
向承包人追偿。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或不按设计施工图纸、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现行施工验收
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除应立即纠正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6)承包人出现偷工减料、欺诈隐瞒施工质量问题的,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除应立即
纠正整改外,视情节轻重,处 50000 元/次的违约金。
7)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质量控制程序,未经监理人认可,擅自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
5000 元/次违约金并返工处理;验收不合格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处 10000 元/次违约金并返工
处理,情节严重的停工整顿。
(3)安全控制责任
1)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安全要求指合格)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2)若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质监站等行政执法部门作停工整改处理的,承包人应
负责整改到位,并另处 5000 元/次违约金;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监理人下令停工整改的,承
包人负责整改到位,并另处 5000 元/次违约金,上述费用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扣。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工程项目出现严重安全事故,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
致使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受损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 20000 元的违约金,该项限额不足时,发
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不免除承包人按本合同条款所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4)施工组织管理
1)承包人未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令其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提交;未按时提交的,处 5000 元违约金;若承包人继续拖延至合同签订后 21 天内还未提
交的,再处 20000 元违约金。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人员安排情况、质量保障体系、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以及施工现场优化布置等内容;缺少上述任一一项内容,处
10000 元/项违约金。
(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电工作业、起重机械、爆破作业、金属焊接、建筑登高作业等),
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上岗的处 10000 元/人/次违约金,并立即清退出场。
2)承包人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违背建筑安全生产强制性规范条款或易造成严重后果隐患
的,视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承包人必须做好治安防范,在施工现场出现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造成
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清退出场。
4)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围攻发包人、监理人及办公场所的,处 5000 元/次的违约金;影响恶劣
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处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施工资料管理
1)承包人必须认真填写各种验收资料单,并及时提交各种验收资料,对验收资料残缺不全,整
理不规范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将予以拒绝验收,两次不合格的,处 20000 元违约金。
2)承包人资料应据实填写、真实可靠,发现资料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处 5000 元/次违约金,重
新报验。
3)上报虚假施工签证资料的,处虚报金额的 10%且不低于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4)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将完整的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处 1000 元违
约金。
(7)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岗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3.2 款、第 3.3 款对应条款约
定,承包人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
2)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10%。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17.不可抗力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地震、海啸、火ft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
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办理各类相关保险,包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
任险,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建设项目保险的险种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保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
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办理本款保
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20.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象ft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
21.1 工程价款专款专用,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
各项价款只能用于本合同工程,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
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21.2 承包人在施工中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规定、标准施工,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承包人进场后至工程正式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所发生的
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对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含管、线)、房屋、道路、设施、设
备等造成的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及影响,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与发包人无涉。
21.3 承包人应充分了解工地情况、当地的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卫生、工程
所在地村委等方面的关系处理及施工过程中材料和设备的存储堆放、二次搬运、保管、水平运输、
垂直运输、临时设施租用、垃圾清运、夜间施工、与其他分包工程之间的协调配合、工程变更造成
的窝工等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价格和工期的情况,考虑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
综合考虑。
21.4 承包人应充分了解现场场地条件、现场地基承载力、道路交通条件和周边环境施工影响,
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施工措施、处理措施和方案,该部分费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
不再另行支付。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m2) | 结 构形式 | 层数 | 生 产能力 | 设 备 安 装内容 | 合 同 价 格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 量 等 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 达 地 点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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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其工程承包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应保修的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节能保修工程保修 5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
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保修,紧急情况下 2 小时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由于质量原因及保修不及时而引起的索赔等给发包人
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 名称 | 规格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 造 年 份 | 额定功率(kw) | 生 产 能 力 | 备注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质量员 | ||||
施工员 | ||||
材料员 | ||||
资料员 | ||||
造价管理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质量员 | ||||
施工员 | ||||
材料员 | ||||
资料员 | ||||
造价管理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履约保函 | ||
办理日期: 年 | 月 | 日 |
保函编号:NO | ) |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已经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的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 ,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取得竣工验收记录后 日内。
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你方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代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剩余部分义务。
(3)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的损失。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并随附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索赔的理由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你方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对索赔的理由的书面确认意见及法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如索赔的理由是合同违约问题,你方则
需提供证明承包人违约的有效证明。
我方收到本保函原件和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
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
还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本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
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支付保函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保函编号:NO )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
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的 (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合同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如主合同约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金的,合同款指合同总价款扣除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后的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 %,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款支付完毕之后 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合同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合同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合同款的证明材料,并随附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及支付款项到达的账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合同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或法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我方收到本保函原件和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
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
还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
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质量保证金保函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保函编号:NO )
(发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发包人于 年 月 日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
人”)签订了 (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
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修复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的修复义务,给你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 (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的 %,数额最高不
超过人民币(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
期届满。
你方按主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保修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你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承包人履行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代为承包人履行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
(3)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你方委托他人修复造成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证明材料,并随附本保函原件。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约定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你方以承包人的修复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本保函原件和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
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
我方。超出本约定期限的,无论保函原件是否退还我方,我方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符合主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你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
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
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 259 号令)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 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 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建设监理、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建设 监理和勘察设计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五)严格遵守宁波市机关干部“正风肃纪”十项规定。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分包 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监理、勘察设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
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单位:(盖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单位公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
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
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
结算户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
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
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
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丙方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
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6)监管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5:象ft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四方协议
象ft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四方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承包企业):
丙方(开户银行):
丁方(劳动监察部门):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为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 项目(以下简称 XX 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
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等职责。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丁方作为本协议相关内容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职责,督促和协调甲、乙、丙三方履行本协议。
第一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乙方须按细则规定,在丙方处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 XX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专用账户开户行: ,
专用账户名称: ,
专用账户账号: 。
第二条 专用账户存续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第三条 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基本信息、进出账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于实际业务发生后同步或在 2 个工作日上传至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章 资金托管职责和期限
第四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在专用账户资金到位的前提下,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管专用账户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乙方提供审核确认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材料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从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乙方备查。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收 件 地 址 :
,电子邮箱: ;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收 件 地 址 :
,电子邮箱: ;
支持农民工使用现有工资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工资卡,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工资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农民工工资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农民工因项目工程结束等原因离职的,总包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离职信息反馈给农民工工资卡开户银行。
(五)甲方、乙方授权丙方将专用账户资金拨付、划转等相关信息披露给丁方。
第五条 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至该专用账户撤销止。
第三章 开立、使用、撤销专用账户应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 开立、使用、撤销专用账户,乙方根据丙方有关业务管理规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立专用账户应提供 XXXXX。
(二)代发农民工工资应提供 XXXXX。
(三)撤销专用账户需应提供 XXXXX。
第四章 工资专户资金收付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XX 项目的总承包类别为 ( 详见附件一),
总工程款为 万元,人工费用总额占总工程款的比例为 (详见附件一),月人工费用数额为
万元(月人工费用拨付金额:计算方式为人工费用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不迟于 20 日前)将月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如甲方未能按约
定将月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乙方应及时上报丁方并将相应人工费用垫付至专用账户)。其
中首次拨付时间为 年 月 日,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乙方每月 日前(不迟于 25 日前)负责将代发工
资所需材料报丙方,代发工资所需材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每月 日前(不迟于 28
日前),由丙方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本人工资卡上。
第九条 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丙方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甲方、乙方追加划入专用账户的资金,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核实后,丙方可按照丁方指令直接从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 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或专用账 户资金不足,丙方应及时函告丁方,丁方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责。
第五章 专用账户的撤销
第十一条 丙方在收到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撤销专用账户的通知,且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由丙方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丁方审核同意后生效。专用账户撤销,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本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拨付月人工费用,丙方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和丁方。
第十四条 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丙方未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
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