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工单位: 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 期: 二〇二四年二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涡阳县西关街片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涡阳县西关街片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
2.工程地点:涡阳县西关街片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涡阳县西关街片区雨污水管网封堵、清淤、修复、化粪池修缮和雨水立管修复,更换新建Ⅱ级钢筋砼承插管,检查井修缮和单双篦雨水口修复,破除清理修复小区部分沥青道路,大理石铺装和水泥地面停车位及小区绿化移栽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0日历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xx柒拾捌万肆仟肆佰零xx肆角陆分 (¥ 5784405.46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伍万捌仟壹佰贰拾肆元肆角壹分 (¥ 158124.41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承包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 x 。
六、付款周期
按月实际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最终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最终价款的97%(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余款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退还质保金。
注:1、工程款凭正式发票结算,票据要求税务机关开票,结算时一事一票,金额精确到万元,万元以下余留款在下次结算时累计。
2、工程款结算时,施工企业必须如实编制竣工结算并如实申报工程款,如承包人申报的结算总价款超出经审计后工程合同价款与变更价款总和的5%,视为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须向发包人支付超过5%的部分双倍金额的违约金,或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该项费用。
价款调整:涉及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逾期视为不涉及价款调整。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02 月 28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涡阳县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日期:2024年2月28日 日期:2024年2月28日
见证方(公章): 日期:2024年2月28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项目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及相关招标资料)、投标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政策性文件、会议纪要、来往函件、邮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中标后由业主提供)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中标后由业主提供)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工程红线范围内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及相关招标资料);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肆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执行通用条款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采用通用条款,按下列规定办理:除补充条款规定以外,工程总造价在招标范围内一次性包死。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执行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3个月内办结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后,应于3日内将相关资料上传至项目所在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未按时按承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22〕54号)规定,支付担保的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可以提供财政等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采用分阶段担保的,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进入下一阶段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办理保函、保单延期手续。
支付担保理赔: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比例:本项目提供施工合同金额8%的支付担保。注:规定为8%-10%,发包人自行约定。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应为新图纸),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及业主、档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以上资料必须分类立卷成册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版(.doc格式)同时提供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每月25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xxx x ;
身份证号: 34262619930315016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一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皖1342019202000601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皖建安B(2019)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0000000000@xx.xxx ;
通信地址:xxxxxxxxxxxxxxx0x000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22天,每周驻场时间不少于5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视为该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并视中标单位违约一次,需向业主缴纳此项违约责任的违约金50000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此项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项目,缴纳10万元违约金;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缴纳20万元违约金,并按16.2.2条款进行处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违约一次,并缴纳此项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按16.2.2条款进行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视为违约一次,并缴纳此项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按16.2.2条款进行处理。
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场违约责任:
3.4.1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缴纳违约金2万元/人天,累计缺岗达20天,记不良行为记录。
3.4.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缴纳违约金1万元/人天,累计缺岗达20天,记不良行为记录。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及影响施工进度的关键工作。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分包工程,并须经发包人批准;允许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但须和具有劳务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协议,并报发包人备案。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执行招标文件。
履约担保的退还:(1)全部以现金转账方式提交的履约担保,无违约行为发生或违约行为已处理的情况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返还履约保证金。(2)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连同履约担保现金部分一次性返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48小时(执行通用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必须按xx施工相关规定进行作业,扬尘治理必须满足安徽省扬尘治理规定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图、横道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征地拆迁、工程款支付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由监理单位确认后,工期给予顺延,费用不予补偿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视具体情况依约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工期延迟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1)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到货时间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一致的,保管费用不予调整。
(3)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2批。
(4)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包人未按规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7)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承包人所有,其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 %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 %作为管理费用。
(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
(10)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
(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执行通用条款。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xx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1条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及政策性调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补充条款。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月实际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最终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最终价款的97%(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余款3%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退还质保金。
注:1、工程款凭正式发票结算,票据要求税务机关开票,结算时一事一票,金额精确到万元,万元以下余留款在下次结算时累计。
2、工程款结算时,施工企业必须如实编制竣工结算并如实申报工程款,如承包人申报的结算总价款超出经审计后工程合同价款与变更价款总和的5%,视为施工单位违约,施工单位须向发包人支付超过5%的部分双倍金额的违约金,或直接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该项费用。
价款调整:涉及价款调整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逾期视为不涉及价款调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42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农民工工资管理
承包人须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设置及支付管理: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建立健全劳资专管员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管理和登记,承包人每月25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10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通过专户由银行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切实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者因拖欠工资出现农民工群体事件和讨薪事件发生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承包人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方式:支持以银行转账、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各类保函(保险)缴纳。
缴纳金额比例及退还方式:按亳州市人社部门《关于转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亳人社发〔2022〕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执行通用条款)小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14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14天内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9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执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2)或(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注: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2) (注: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支持以银行转账、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各类保函(保险)缴纳;
注:提供履约担保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1)或(2)或(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支持以银行转账、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各类保函(保险)缴纳;
注:提供履约担保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规定保质期截止日内无质量问题,缺陷责任期满后全部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2) 如果在规定质保期截止日内存在质量问题,待质量问题修复,顺延一年后,经检验合格,全部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如仍存在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执行通用条款)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计划不能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场;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或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不积极到位履行职责等。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计划不能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到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一次并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违约金。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换,确因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身体健康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变更时,替换后的管理人员资格、业绩不得低于原管理人员,并完善变更手续,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记录档案一次。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一人次视为违约一次,并按以下规定给予承包人进行处罚。
(1)如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中标合同价款的5%且不低于100万元/人次;
(2)如更换技术负责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员违约保证金50万元/人次;
(3)其他管理人员10万元/人次。
(4)被替换的项目班子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和管理,若发现须再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等同于替换金额。
(5)项目班子人员在施工期间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并视中标人为违约一次并参照上述(1)-(4)条支付违约金。
(特别说明:项目班子管理人员除发生死亡、出现不可抗力、重大疾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及涡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合同进行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注:3.2.3、3.3.3、3.3.5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按上述(1)至(5)处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出现下列情形的,发包人可依法解除合同:(1)在开工通知发出后60日内,非因发包人原因不进场的;(2)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长期脱岗离岗不履行职务的;(3)工期严重滞后(超过合同工期50%及以上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4)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或多次(3次及以上)整改不到位的;(5)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起群体性事件的;(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无能力继续履行义务的;(8)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招标人只支付已完成工程量50%的价款,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包含在报价内,中标后由施工中标单位以建设单位名义据实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涡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1.1人员及职责
1.1.1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发包人代表(以下简称“发包人代表”)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1.2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1.1.3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1.1.4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
1.1.5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1.1.6承包人委派 / 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1.1.7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1.1.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1.1.9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10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1.1.11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及县政府批准;该行为视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中标合同价款的5%且不低于100万元/人次。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1.1.12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都被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1.2变更与调整
1.2.1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1.2.2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1.2.3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1.2.4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1.2.5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1.2.6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建筑与结构图纸不一致,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缺项漏项的、工程量少计算的、工程量多计算的、计算有误的,应于本投标须知前附表所列日期前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澄清要求,否则,视为默认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一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不再调整。投标(中标)单位要对因没有校核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1.2.8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1.3分包与配合
1.3.1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第38条的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3.2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 。
(2) / 。
1.3.3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1.3.4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1.3.5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高低压配电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等;
(2)本次招标范围未包含,但须完善设计并由发包人重新招标的其它项目。
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担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如发包人分包的工程合同价(不含设备价格)低于1000万元,分包人给予总承包人壹万元作为总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如发包人分包的工程合同价(不含设备价格)超过1000万元,分包人给予总承包人两万元作为总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总承包单位须无条件提供水源、电源、场地等施工条件。
1.3.7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1.4结算
1.4.1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1.4.2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1.4.4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由总包单位分包的总承包单位管理费、配合费由总包单位自行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承担。由发包人另行招标需总包单位配合项目(高低压配电、燃气、热力及本次招标范围未包含,但须完善设计并由发包人重新招标的其它项目)的总包单位配合费用按补充条款1.3.6条约定执行。而且,不论由发包人直接分包或由总包人分包的项目,总包单位必须无条件允许分包单位或其它项目承包单位使用总包单位的电源、水源、场地等施工条件。
1.4.5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1.4.6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如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提出异议,或未对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的内容提出异议,则,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3%以上的情况。
1.4.7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1.5其它
1.5.1本次招标所用商品混凝土等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材料(暂定价部分除外),均由投标人自行到市场考察,以合理的价格进行报价,中标后不得以亳州市信息价与市场价不一致等因素为由(亳州市信息价仅供参考)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要求。“三通一平”(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费用、地形整理、土方平衡由投标人踏勘现场后,自行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其中电通是从电源点下线位置开始,直至施工场区内临时用电电缆、变压器等材料费、人工费、安装费、与电源点的接线费用等临时用电所有费用及相关检测、检验、实验等费用全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内。
1.5.2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不利气候条件等因素应采取的相关措施。此部分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纳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不为此追加任何费用。
1.5.3投标报价时须考虑结构实体检测的费用并纳入投标报价,招标人不为此追加任何费用。
1.5.4 承包人须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包括工程排污费、渣土运输等)。
1.5.5如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提供电梯,承包人在电梯进货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与电梯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合同中须明确电梯验收合格后3年内由电梯供应商免费质保,4-5年内半费质保。另,4-5年内半费质保所需费用按电梯设备合同价款的2.5%计取,该费用在整个项目缺陷责任期满返还保修金时扣除,用于支付电梯4—5年半保所需费用。电梯验收合格后5年内无违约行为发生,返还总包单位剩余款项。
1.5.6 签订合同后,如发现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中仍有在建工程的,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予退还其履约保证金,已实施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予以赔偿。
1.5.7投标人必须在开工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计划(逾期提供详细施工计划,罚款10000元/每天),明确重要节点工期,若投标人不能按照节点工期施工,逾期每天处罚20000元。
1.5.8合同解除条款及后续处理(发现投标人存在挂靠、项目经理累计缺岗30天以上,交付逾期90天以上,不服从业主和监理管理,不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严重违反项目所在地相关政策等,均视为严重违约,业主有权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或者清场,清场的工程款支付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审计后价款50%支付,其余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支付。)
1.5.9合同解除:
(1)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擅自长期脱岗不履行职务的;(2)工期严重滞后(超过合同工期50%及以上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3)质量、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或多次(3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4)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引起群众性事件的;(5)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无能力继续履行义务的;(7)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民工工资保障方面:
1.6.1 若因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出现民工上访或群众集体事件,发生一次,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发生以上情况,承包方须自行消除负面影响,必要时招标人有权直接发放民工工资,有权直接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实发的民工工资,并按照相关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相关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相关网上进行公示。
1.6.2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中标人在中标后应该在涡阳县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
1.6.3农民工工资专用金额:由业主单位及中标单位共同商定。
1.6.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业主、中标单位及银行三方共同监管,具体内容按照国办发〔2016〕1号文件执行。
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1)按照涡阳县主管部门要求,中标企业必须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办理完毕农民工工资专户账号和工程款资金专户账号,实行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共管,逾期一天缴纳违约金5万元。
(2)中标企业必须把履约保函在合同签订之前送至发包人,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20天内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交付业主单位和相应主管部门,每逾期一天缴纳违约金5万元。
(3)施工企业必须把分包商及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公示,不按时公示按违约每次处罚缴纳金5万元。
1.6.5项目竣工后,临时设施、生产设备等、多余土方等必须场清地平、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申报工程款。
1.7.1 专项条款中3.3承包人员及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除;7.5工期延误中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7.2 项目现场考核工作由业主代表负责。
1.7.3 审计要求: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经审计核减超过10%以上的部分,相关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 中标后,投标人应按其报价完成招标范围和图纸内的全部内容,不得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存在漏项或数量偏差或者不合理提出各种形式的索赔。
1.7.5 工程所需材料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1.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质量进行检验。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和价格须经招标人和监理单位认可。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中标人必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检验部门鉴定确有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负;若鉴定无质量问题,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招标人自行负责。
2.因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中标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投标人必须按照涡政(2008)76号文件《涡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场地、单位或个人装饰、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饰垃圾,按平方米计收,建筑垃圾(施工)1.8元/平方米,装修产生的垃圾1元/平方米。缴纳相关费用至主管部门。包含在总报价中,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综合报价。
严格按照涡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文明创建考核办法加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涡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文明创建考核办法
附:涡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文明创建考核办法
为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考核内容
(一)宣传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情况。要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宣传栏、施工围墙围挡(每隔十米一块宣传牌)、标语标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宣传建筑工地文明创建工作。施工现场围墙围挡上必须设置公益广告,企业宣传广告和公益广告在围墙外立面应均匀布置,公益广告所占面积(或数量)不得低于总量的50%。宣传牌原则上每2月更换一次;临时出现破损,要立即更换;按业主及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更换。
(二)实行规范化封闭管理情况。
围挡要求:每跨围挡临城市主干道:高为250cm、宽300cm米,其中警示板高(40cm);
临城市次干道:高为180cm、宽300cm,其中警示板高(30cm);
主墙面:80mm厚彩钢板,色号(R6 G42 B18);
立杆100mm*100mm方钢管、横梁为80mm*80mm方钢管,色号(R201 G160 B99);
喷淋:设置在立杆顶端每跨(3米)一个。
施工现场采用防锈铁花大门或封闭式大门,大门应做到美观、大方,大门侧应设置供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及门卫室,设置门禁系统。无车辆出入时,大门应关闭。大门口醒目处设置九牌两图内容应包括: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栏、工程概况及人员概况、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工地文明施工牌、“三宝、四口”防护规定牌、工地环境卫生制度、施工平面布置图、安全警示牌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三)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6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围挡必须按相关规范设置喷淋设备。物料堆放100%覆盖,施工现场路面100%硬化,施工过程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冲洗,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四)环境卫生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材料分类码放整齐,不得超高,设标识牌。现场建立垃圾分拣站,并定期清运,做到不遗撒。设置工具式材料加工棚,包括钢筋棚、木工棚和搅拌棚等,现场必须进行场地硬化,加工棚立柱及各部件并符合其相应的标准规范,并设置黑黄相间的油漆警示标记。
(五)非施工区管理。企业必须保持施工现场、办公区、宿舍、食堂卫生清洁,门窗、玻璃及各种设施齐全完好,每天有专人打扫,施工现场每天洒水不少于两次。
1.所有上述内容要求为现场最低要求,投标企业必须保证现场管理不低于上述要求。
2.业主、监理单位将严格按照中标人投标承诺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督查考核,第一次检查不符合文明创建要求的,限期3—7天内整改完毕;期限内没整改完毕的,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5%,限期3—7天内整改完毕;再不整改完毕的,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10%;如再不整改,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对其公司记不良记录并扣除全部安全文明施工费。
注:业主有权根据当地政府相关专门或者临时性政策要求对现场文明创建进行调整,若中标人不予配合,业主有权指定他人先行给予施工,相关费用由中标企业支付。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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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 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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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安徽中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涡阳县西关街片区雨污水管网改造工程一期项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日期:2024年2月28日 日期:2024年2月28日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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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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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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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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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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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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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张锦婷 |
职员 |
工程师 |
/ |
项目副经理(如要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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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负责人 |
谢庆庆 |
职员 |
工程师 |
/ |
专业负责人 |
段华杰 |
总经理 |
工程师 |
/ |
施工员 |
苏慧 |
职员 |
/ |
/ |
质量员 |
完冬梅 |
职员 |
/ |
/ |
安全员 |
吴启连 |
职员 |
/ |
/ |
资料员 |
韩玲丽 |
职员 |
/ |
/ |
取样员或试验员 |
吴启连 |
职员 |
/ |
/ |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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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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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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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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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如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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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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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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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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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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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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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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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员或试验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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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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