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客戶之一般條款及條件(GTCs)台灣格羅茨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客戶之一般條款及條件(GTCs)台灣格羅茨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臺北市 103 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202 號 5 樓
(1) 以下一般條款及條件僅適用於企業客戶,亦即僅適用於訂購或取得貨物、工作或服務之商業或自僱商業活動客戶。本一般條款及條件不適用於消費者。
(2) 以下一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貨物供應及工作服務,例如特別是安裝、修復及維護保養,以及其他服務,例如付費諮詢。
§ 10 其他規定:履約地點、管轄地、準據法、資料處理、可分割性條款
C. 工作服務之特殊條件:安裝、修復、維護保養服務、客製化、軟體開發 8
A. 一般條款及條件
§ 1 適用範圍
(1) 本一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我們所有營運領域。以下一般條款及條件適用於貨物供應以及工作服務,例如特別是安裝、修復及維護保養,以及其他服務,例如付費諮詢。
(2) 我們與客戶之關係僅受本一般條款及條件約束。本一般條款及條件亦適用於所有未來交易,以 及與客戶的所有業務聯絡,例如發起合約談判 或發起合約,即使未明示同意或再次提及亦復 如此。明示拒絕採用客戶之一般訂購或買賣條 件。
(3) 在個別情況下,若亦與本身不打算成為締約方之人士或公司建立合約關係,則渠等亦將適用本一般條款及條件中之責任限制,但前提是本一般條款及條件將含在與第三方建立之合約關係中。當在建立合約關係時,若第三方已知悉或已經承認本一般條款及條件,則尤其如此。
(4) 客戶接受我們的服務和交貨,即被視為承認本
一般條款及條件之有效性。
§ 2 訂立合約
(1) 除另有約定外,我們的報價單須經確認且不具約束力。
(2) 在我們以訂單確認書形式書面確認訂單之前, 或我們開始執行訂單之前,我們不受訂單約束。
§ 3 供應範圍及履約、履約截止日期
(1) 我們的書面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是確認我們的供應或服務。額外協議及修正案需要我們的書面確認。若我們的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是基於客戶提供之資訊(資料、數字、插圖、圖樣、系統要求等),則僅在本資訊正確之情況下,我們的報價單才具約束力。若合約在訂立後變得明顯無法依客戶之規格執行訂單,又若客戶不準備接受我們提出之任何替代解決方案,並承擔可能實際產生之任何額外成本,則我們將有權解除(退出)合約。
(2) 對於所有供應和服務,我們將有權在合理範圍內部分履約。我們將有權使用分包商來完成我們的合約義務。
(3) 若我們意識到客戶有無法達成其義務之風險,我們將有權僅提供有預付款或擔保下之商品和服務。若客戶未能在合理的延長期內支付預付款或提供擔保,則我們解除(退出)已訂立之個別合約這項權利,仍然不受影響。
(4) 交貨和履約期間是個別約定的,並在訂單確認書上註明。若不是這種情況,則交貨期將自我們確認訂單之日起約 4 個日曆週。若在該期間結束前已經發貨,或已經通知貨物已經準備好發貨,則視為已經符合交貨期。交貨期開始並遵守交貨日期之前提是,客戶應以及時及適當方式提供所需之任何合作,並提供所有要提供之文件及支付任何約定之預付款。
(5) 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我們無法控制之其他特殊情況,我們將不會違約。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我們已經違約,我們將仍然有權利解除(退出)合約。特別是,若我們交貨延遲,係肇因於供應商不正確或延遲交貨但責任不在我們,則我們將無違約情事。若妨礙屬暫時性質,則將延長交付或履約截止日期,或交付日期或履約日期之延長期,將以妨礙期加上合理啟動期。
(6) 若我們有合約義務規定提前履約,但若在訂立合約後,我們的酬金債權明顯因客戶無法付款而受到損害,則我們得拒絕履行我們應承擔的履約義務。若由於客戶財務狀況不佳導致我們有權獲得的付款有風險,或若可能有其他付款障礙(例如,進出口禁令、戰爭、供應商無力償債或因所需員工生病缺勤),則尤其如此。
§ 4 價格、成本
(1) 我們的價格以新台幣為單位,並且視情況而定是賣方工廠交貨價格或賣方倉庫交貨價格。加值型營業稅和運輸費用,特別是運費、運輸保險、海關關稅、通關關稅及包裝費,應由客戶承擔,即使該等費用未單獨列出。價格可以從我們的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中取得,或若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中未註明價格,則可以從我們當前有效價目表中取得。
(2) 對於服務,價格是指在約定履行地點執行服務之價格。開具發票時,加值型營業稅將按其各自法定稅率外加。
(3) 履約時間是起於訂單確認書時間而止於履行服 務時間,若履約時間業已約定超過四個月,若 我們在這段時間因價格上漲而成本有任何上漲,則我們有權利將此成本上漲部份轉嫁給客戶。 這種作法亦適用於以下情況,即雖然約定的履 約期間少於四個月,但在訂單確認書以後,因
客戶所要負責的原因,致我們提供履約的時間只能超過四個月之時。
(4) 就我們要履約之工作或服務而言,酬金(即使是先前提交之成本估計)亦一直採依實際花用時間的時間費用為基礎,但業已合意採用統一費率酬金者除外。時間記錄單位和當前小時費率,可以從我們的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中取得,或若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中未註明小時費率時,則可以從我們當前有效價目表中取得。
(5) 除另有約定外,支出和差旅費將單獨開具發票。除雙方在行程執行之前另有書面約定外,客戶 將在出示收據副本並扣除這些收據中所含進項 稅額後,報銷差旅住宿成本。當前差旅支出費 率見我們的報價單或訂單確認書。若報價單或 訂單確認書未列出費率,見我們當前價目表中 之有效費率。
§ 5 付款條件
(1) 我們供應貨物之發票,應於出票日期起 30 日内支付且不作任何扣減,另行合約約定的除外。有關工作及服務之發票金額,應於出票日期起 30 日内支付且不作任何扣減。若我們的供應或服務以分批交貨方式提供,則我們有權利要求從酬金中支付每批交貨的相應部分。
(2) 未經明示約定,客戶無權進行扣減。
(3) 若客戶之登記營業地點在德國境外,又與客戶之合約協議未規定交貨要提供預付款,則即使沒有特殊約定,我們亦有權依總履約價格金額之跟單信用狀履約,其中跟單信用狀係由位於歐盟有執照之銀行或儲蓄銀行提供的,符合國際商會出版當前適用的《信用狀統一慣例(跟單信用狀)》( UCP 500)。若我們不要求提供該跟單信用狀,除另有合約約定外,我們的債權,將在客戶收到交貨或我們的服務完全履約後到
期。若我們的供應或服務以分批交貨方式提供,則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有權要求每批交貨之相 應酬金部分,並在必要時,要求為每批交貨要 求提供跟單信用狀。
(4) 若客戶在收到發票後的第 16 天或第 31 天違約未付款,則必須賠償我們因延誤所生之損失,尤其是要比基準利率高 9 個百分點的利息。
(5) 以匯票或承兌匯票方式付款,僅在明示約定允許為之,即使如此,亦僅在付款時有效。若因此招致額外成本將由客戶承擔。
(6) 付款應完全由客戶支付。不允許第三方付款,第三方付款無法使客戶有效完成義務。
(7) 我們不接受實體現金付款。
(8) 若我們業已同意分期付款,則適用以下條件:若客戶拖欠分期付款(全部付款或部分付款)的時間超過兩週,則全部未償餘額將到期並立即付款。
(9) 只有無爭議或法律上確定的債權可以抵消我們 的酬金。這同樣適用於行使留置權。否則只有 基於相同的合約關係,客戶才有權行使留置權。
(10) 客戶轉讓我們的債權,需事先徵求我們的同意,但我們拒絕需有正當理由。
§ 6 留置所有權
(1) 就所簽訂之合約及持續業務關係而言,在我們收到目前及未來所生債權之全額付款以前,我們保留所供應貨物之所有權(擔保債權)。
(2) 在全額支付擔保債權以前,不得將保留物質押給第三方,亦不得以擔保方式轉讓。若屬於我們的貨物遭第三方扣押,客戶必須立即書面通知我們。
(3) 若客戶行事違反合約,特別是未支付到期的價金,我們將有權依法定規定,解除(退出)合約及/或要求退還保留的貨物。退貨要求並非同時
包括解除(退出)聲明;相反的,我們僅有權要求退還貨物,並保留解除(退出)合約之權利。若客戶未支付到期價金,則只有在我們之前未能成功為客戶設置合理的付款截止日期,或依法律規定沒有必要設置該截止日期時,我們才可以主張這些權利。
(4) 客戶有權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轉售及/或處理保留物。在這種情況下,將額外適用以下規定。
1. 保留所有權擴大至我們對貨物進行加工、混合或組合下結果產品的全部價值,在這種 情況下,我們將被視為製造商。若將我們的 貨物與第三方的貨物進行處理、混合或組合,第三方的所有權仍然有效,我們將依加工、 混合或組合貨物的發票價值,按比例取得共 同所有權。在所有其他方面,同樣適用於所 得到的結果產品。
2. 客戶特此以擔保方式,將依貨物或產品因轉售而產生對第三方的所有債權,全額轉讓給我們,或依前項規定,將我們可能擁有的共同所有權份額轉讓給我們。我們接受轉讓。上述第 A 節第 6 條 第 2 項中提到的客戶義務,亦適用於已轉讓之債權。
3. 除我們之外,客戶仍然有權收取債權。我們承諾只要客戶完成對我們的付款義務,沒有拖欠付款,沒有申請提出啟動無力償債程序,且沒有其他欠缺付款能力,我們將不收取債權。但是,若在這種情況下,則我們可以要求客戶將所轉讓的債權及其債務人告知我們,提供收取債權所需的所有資訊、移交相關文件,並將轉讓通知債務人(第三方)。
4. 若擔保品之可實現價值超出我們的債權 10%以上,我們將依客戶的要求下,解除我們選擇的擔保品。
(5) 客戶必須謹慎對待保留物。依我們的要求,客戶必須為保留物,針對火災、水災及竊盜,自費購買足夠重置價值的保險。若變成需要維護保養和檢查工作,客戶必須自費及時進行。
(6) 若這項所有權保留的效力取決於其登記,例如在客戶所在國家/地區的公共登記簿中,我們將有權及被客戶授權進行本登記,費用由客戶承擔。客戶有義務免費提供本登記所需之所有合作服務。
§ 7 客戶之合作義務
(1) 客戶必須在合理、習慣範圍內,支援我們和我 們的員工。若我們必須由客戶公司的員工提供 與專案相關的工作或服務,則在我們的要求下,支援亦得包括提供附 PC 和電話的工作室和工作 站,成本將由客戶承擔。
(2) 客戶必須向我們提供履行服務所需之材料、資訊及資料。資料和資料載體在技術上必須零瑕疵。若在客戶場所適用特殊的法律或操作安全法規,則在我們提供服務之前,客戶必須將此告知我們。
(3) 客戶對我們員工的說明,除關於客戶公司在安全要求和操作規定方面之必要說明外,不包括履行服務之具體形式。若個別問題係關於我們要提供的工作或服務,相關說明不應發給我們委託的工作人員,而應發給我們為專案指定的聯絡人。我們始終在履約義務範圍內獨立決定必要措施。
(4) 我們的訂單確認書或報價單之附件,可能會導致進一步的具體合作義務。
§ 8 瑕疵責任和一般責任
(1) 由於我們的供應和服務有瑕疵所生之索賠時效,為法定時效開始之日起五年。時效期滿後,我 們尤其得拒絕隨後之履約,而客戶沒有要求我
們降低價金、解除(退出)合約或賠償之任何權利。依《德國民法典(BGB.)》第 445b 條規定,法定時效適用於從《德國民法典(BGB.) 》第 445a 條產生的追索權。
(2) 由於我們提供的服務或商品有瑕疵,導致客戶要求其後履約之索賠,應遵守以下規定:
1. 若所供應的貨物有瑕疵,我們提供之後續履約,得先選擇透過消除瑕疵(改正瑕疵),還是透過提供無瑕疵物品(換貨)。本作法不會傷害在法律法規下拒絕選擇後續履約類型之權利。
2. 我們有權依客戶支付的應付價金進行補充履約。但客戶將有權保留涉及瑕疵部分之合理價金。
3. 客戶必須給我們必要的時間和機會,以補充所欠之履約,尤其是移交遭投訴貨物以達到檢查目的。若要換貨,客戶必須依法律規定,將有瑕疵品退還給我們。
4. 我們將有權在客戶場所改正瑕疵。
5. 若實際存在瑕疵,我們將承擔檢查及後續履約所需支出,尤其是運輸、差旅、人工及材料成本。
6. 貨物供應亦適用以下規定:
若客戶已依其類型和預期用途,將瑕疵貨物 安裝或連接到其他產品,則我們將有義務在 後續履約範圍內,向客戶償還移除瑕疵貨物、安裝或附加已修復或已交付零瑕疵產品之必 要支出。《德國民法典(BGB)》第 442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條件是,在客戶知悉方面,客 戶安裝或附加瑕疵貨物代替訂立合約。
7. 由於所購買的貨物在交貨後,已被帶到 客戶登記辦公室或營業地點以外的其他地方,因此客戶將承擔改正瑕疵或後續交貨所生之
支出。
8. 若客戶要求改正瑕疵被證明不合理,我們可以要求客戶償還所招致之成本。
(3) 若客戶是德國商法典(Handelsgesetzbuch)所指的企業,則供應貨物亦適用以下規定:
客戶對瑕疵之索賠,尤其是對後續履約、解除 (退出)合約、降價及損害賠償之索賠,均假定客戶已遵守檢查及報告瑕疵之法律義務(《德國商法典(HGB)》第 377 條、第 381 條)。若在檢查期間或之後發現瑕疵,則必須立即以文本形式(例如,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在[指定客戶入口網站]下的客戶入口網站中),將這些瑕疵報告給我們。若在發現瑕疵後 10 天內提出報告,又及時發送報告遵守有充裕時間符合截止日期之規定者,被認為立即報告。無論是否有檢查和報告瑕疵之義務,客戶都必須在交貨後 10 天內,以文本形式(例如,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在[指定客戶入口網站]下的客戶入口網站中)報告明顯瑕疵(包括交貨不正確和短少),在這種情況下,及時發送報告是指有充裕時間符合截止日期者。若客戶忽視適當檢查及/或報告,則未報告的瑕疵不在我們責任內。這點將不適用於我們以詐欺手段掩飾的瑕疵。
商人是指任何商務人士,其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有案者,或經營商務且須要建立商業方式之業務營運者。
(4) 客戶僅可要求賠償:
1. 因以下情況所生之損害
- 我們故意或嚴重失職
- 或我們法律代表、執行人員或代理人之一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
並非合約必不可少之義務(基本義務),亦不是我們交貨或服務涉及瑕疵之主要或次要義務。
2. 由我們這部分、法律代表、執行員工或 代理人之一這部分,故意或過失違反基本合 約義務(基本義務)所生之損害。上述第(4)1 條 和第(4)2 條所指基本合約義務(基本義務),是 指完成這些義務對於正確執行合約是必不可 少之條件,並且通常是客戶可以依賴之義務。
3. 此外,若我們的供應或服務有瑕疵(後續履約或次要義務),我們將針對由於過失或故意違反義務所生之損害負責;
4. 落在我們明示提供品質或耐用保固(承諾)或保證範圍內之任何損害。
(5) 若因一個簡單過失而違反基本合約義務,則責任金額將限於合約訂立時,通常是我們預期和可預見的損害,但前提是必須謹慎行事。
(6) 若因一個簡單過失而嚴重違反重大合約義務,遭客戶要求賠償損失,則將在法定時效期開始一年後被禁止。這種作法不含人身、肢體或健康受傷之損害。
(7) 因強制性法定責任(例如,依《產品責任法》)及因人身、肢體或健康受傷之損害,對我們提起的索賠,不受本第 8 條上述規定影響,並且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存在於法定時效內。
(8) 依以下規定,在針對供應鏈中的客戶或其自身客戶提出索賠的情況下, 依《德國民法典 (BGB)》第 445a 條、第 445b 條及第 478 條享有的客戶權利,將不受影響:
1. 客戶負舉證責任,證明進行後續履約之支出有其必要性,又依《德國民法典(BGB)》第 439 條第 4 項規定,不能拒絕與客戶有關之後續履約,亦不能拒絕本來能夠以較便宜方式履行之後續履約。
2. 在我們交貨給客戶兩年後,依《德國民法典(BGB)》第445b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禁止
依《德國民法典(BGB)》第 445a 條第 1 項提起之索賠。若依《德國民法典(BGB)》第 438 條規定適用更長期間,則本期間亦將適用。
3. 由於新製造物品有瑕疵,客戶對我們提起索賠之時效(依《德國民法典(BGB)》第 437條及第 445a 條第 1 項之定義),將從客戶完成其客戶索賠之日兩個月(最早)後起算,但前提是在客戶與其買方關係中的索賠尚未被時間禁止。本有效期之暫停,將在我們把貨物交給客戶之日起最近五年後終止。
(9) 若有第三方被委託或參與雙方合約關係之發起或解決,則上述保固和責任限制亦將適用於該等第三方。
§ 9 工業財產權、工具、模型及模具
(1) 若我們依客戶之圖樣、模型或樣品或規格製造,客戶必須確保不侵犯第三方之工業財產權。客 戶在向我們下訂單之前,有義務確定其訂購之 產品,是否侵犯第三方之財產權。在這方面, 除客戶無須為侵犯財產權負責外,客戶必須賠 償我們來自第三方的任何索賠。若客戶被禁止 由擁有所指工業財產權的第三方製造或供應, 則我們將有權在不審視法律情況下,停止工作 並要求償還所招致之成本。
(2) 若我們為了提供交貨或服務而製造之工具、模 具、模型或類似物品,我們將保留其所有權。 若我們要求客戶為該生產提供部分酬金,這亦 將適用。若我們向客戶開具該等物品之全額發 票,又客戶為該等物品之製造全額付款,則所 有權將移轉給客戶;只要我們利用這些物品向 客戶提供服務,我們將保留該等物品之持有權。
§ 10 其他規定:履約地點、管轄地、準據法、資料處理、可分割性條款
(1) 若客戶是商人、公法下法人實體或公法下特殊
基金,或若客戶在德國沒有一般管轄地或將其管轄地搬到國外,履約地點將是xx布施塔特市(Albstadt),因合約關係或與此相關所生之任何和所有爭議,台北地方法院應具有司法管轄權。除此之外,我們亦有權在其一般司法管轄地對客戶提出索賠。
商人是指任何商務人士,其在商業登記簿中登記有案者,或經營商務且須要建立商業方式之業務營運者。若客戶的登記營業地點在國外,則其在海外有一般司法管轄地。
(2) 若本一般條款及條件中的任何條文,或其他協議框架內某條文無效或變得無效,將不影響所有其他條文或協議之有效性。
(3) 除本一般條款及條件另有指明外,與客戶之合約和其他法律關係,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
B. 貨物供應之特殊條款及條件
§ 1 適用範圍
與客戶訂立之所有供應貨物合約,除適用第 A節一般條件外,亦適用下列貨物供應之特殊條款及條件。
§ 2 服務範圍
(1) 對於要出貨裝運的貨物,僅在明示要求時才購買運輸保險。然後以客戶名義及利益購買運輸保險。
(2) 我們的義務包括移轉所有權及交出買賣標的。組裝、安裝或配置購買標的,非前述義務之一部,但這項工作業經明示合意者不在此限。
§ 3 關於軟體供應之補充規定
(1) 交貨及供應範圍
軟體(包括程式更正)以目的程式碼形式,載於標準資料載體交付或從網站下載之線上交付。
交貨範圍亦包括應用程式文件。除客戶與我們之間另有約定外,我們可以酌情決定以操作手冊或資料載體形式,提供應用程式文件。義務不及於移轉軟體之原始程式碼(source code)。
(2) 軟體使用權
1. 該軟體之各自授權條件,適用於該軟體使用權之授予。
2. 除我們與客戶之間另有約定外,客戶在 所提供的軟體方面獲得簡單使用權,無時間 限制。在沒有其他協議之情況下,使用權授 予使用者在單機 PC 上使用軟體(單一用戶授 權),或在一台機器或一個伺服器上使用軟體,前提是確保每個授權,僅允許一個用戶或約 定數量用戶同時使用軟體/進入軟體。
3. 不授予進一步權利,特別是複製權利,這超出合約要求之使用範圍。除更正錯誤之權利外,客戶無權變更軟體。客戶更正錯誤之權利,僅適用於我們之前拒絕更正錯誤或無法更正錯誤之情況。客戶製作軟體之備份副本,並在常規資料備份範圍內複製,以確保軟體之打算操作方式在允許之列。依《德國著作權法》第 69e 條規定,允許解編軟體。
4. 就任何程式更正而言,前提是客戶已被授予使用原始程式版本之權利。
5. 軟體之標籤尤其是著作權通知、商標、序號或類似標籤,不得刪除、變更或使之無法辨識。
§ 4 軟體供應之補充保固條款
(1) 我們亦將透過提供自動安裝路徑下載更新版本,並透過提供客戶電話支援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 安裝問題,履行修復瑕疵之義務。
(2) 若我們無力修復瑕疵或無力進行後續零瑕疵交貨,則我們將為客戶提供解決方法。該等解決
方法將被視為補充性履約,但前提是該等解決方法不會重大傷害軟體功能或處理程序。解決方法是在不干擾原始程式碼(source code)之情況下,解決錯誤或故障之臨時解決方案。
(3) 如有必要,再加工亦將改寫用戶文件。
C. 工作服務之特殊條件:安裝、修復、維護保養服務、客製化、軟體
開發
§ 1 適用範圍
與客戶訂立之所有供應工作服務合約,例如特別是安裝貨物和其他物品、修復貨物和其他物品、及軟體開發或客製化(亦即,依客戶要求改寫軟體),除適用第 A 節一般條款及條件外,亦適用下列工作服務之特殊條款及條件。
§ 2 合約標的
合約標的是提供約定之工作服務。
§ 3 任命專案經理
(1) 在單獨約定之情況下,我們和客戶都有義務在工作開始前任命專案經理。專案經理之間應約定實施專案所需之措施。實施工作之責任在於我們。必須在合約訂立後之合理期間內,以書面形式將各自專案經理姓名寫給各自的合約夥伴。
(2) 專案經理將在與專案有關之約定期間內,定期開會,以準備、制定及記錄任何必要決定。
§ 4 於執行工作期間之變更/變更要求管理
(1) 專案經理得在合意情況下,就變更達成共識,協議應由兩位專案經理記錄簽名。在尚未就酬金或其他合約條款達成任何協議的情況下,尤其是在關於約定變更之時間表方面,這些變更必須在當時達成共識之合約條款框架內實施。
(2) 若雙方未能就任一方要求的變更達成協議,則適用以下規定:
在驗收之前,客戶有權要求我們進行變更。變更要求將以文本形式發送給我們。我們將審視變更要求。我們將接受客戶之變更要求,但在我們營運效率範圍內,這些變更對我們而言是不合理的。我們將在收到更改邀求後 14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 是否接受更改要求,並將依合約之先前規定執行。
- 變更要求是否會影響合約規定,例如價格、執行截止日期等: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 告知客戶可以變更的條件。僅當客戶在收 到通知後 14 天內,依我們通知的條件接受 變更,才會實施變更。
- 審視變更要求之可行性是否將涵蓋大量工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依客戶為所涉工作付費方式,審視變更要求。在該情況下,我們將有義務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所需之時間及審視成本。在客戶書面委託我們進行審視之前,不會將進行審視之命令視為已下達訂單。
- 是否拒絕變更要求。
若我們在收到變更通知後 14 天內未答復變更要求,則將視為拒絕該變更要求。
(3) 在履行工作時,我們遵守公認之測試方法及適用之法律法規。若在訂立合約後法律或其他法規有變,若引入新法規,或若新要求或變更要求影響我們履行合約,例如來自後續提交、修訂或新製造商文件、工廠標準或風險評估,又若客戶及時通知我們,我們將盡可能考慮這些要求。服務合約或服務訂單中的約定酬金,將由我們合理酌情決定(《德國民法典(BGB)》第
315 條)進行調整。特別是,我們將考慮變更要求,在測試、人工及/或二手或新工具方面之成本。
§ 5 驗收
工作將在完成後移交。若由於工作性質而無法進行移交,則將發出完成通知。在完成並移交後,或在由於工作性質而排除移交的情況下,在通知完成後,即可驗收工作。客戶必須在約定期間內(或是在合理期間內)驗收已完成之工作,但最遲在移交後兩週內驗收,或 – 若依工作類型不在移交之列,則應在完成後兩週內驗收。本期間始於我們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工作已經完成。若客戶既未書面聲明驗收,亦未書面通知我們仍需修復瑕疵,則該工作將
定數量用戶同時使用軟體/進入軟體。
2. 不授予進一步權利,特別是複製權利,這超出合約要求之使用範圍。除更正錯誤之權利外,客戶無權變更軟體。客戶更正錯誤之權利,僅適用於我們之前拒絕更正錯誤或無法更正錯誤之情況。客戶製作軟體之備份副本,並在常規資料備份範圍內複製,以確保軟體之打算操作方式在允許之列。依《德國著作權法》第 69e 條規定,允許解編軟體。
3. 就任何程式更正而言,前提是客戶已被授予使用原始程式版本之權利。
4. 軟體之標籤尤其是著作權通知、商標、序號或類似標籤,不得刪除、變更或使之無法辨識。
在約定驗收期間到期時,被視為已被驗收接受。 § 7 軟體供應之補充保固條款
在通知客戶工作已經完成時或在移交工作時,我們會將此法律後果通知客戶。
§ 6 有關軟體開發之補充規定
(1) 提供軟體
軟體(包括程式更正)以目的程式碼形式,載於標準資料載體交付或從網站下載之線上交付。交貨範圍亦包括應用程式文件。除客戶與我們之間另有約定外,我們可以酌情決定以操作手冊或資料載體形式,提供應用程式文件。義務不及於移轉軟體之原始程式碼(source code)。
(2) 軟體使用權
1. 除我們與客戶之間另有約定外,客戶在所提供的軟體方面獲得簡單使用權,無時間 限制。在沒有其他協議之情況下,使用權授 予使用者在單機 PC 上使用軟體(單一用戶授 權),或在一台機器或一個伺服器上使用軟體,前提是確保每個授權,僅允許一個用戶或約
(1) 我們亦將透過提供自動安裝路徑下載更新版本,並透過提供客戶電話支援解決可能出現的任何 安裝問題,履行修復瑕疵之義務。
(2) 若我們無力修復瑕疵或無力進行後續零瑕疵交貨,則我們將為客戶提供解決方法。該等解決方法將被視為補充性履約,但前提是該等解決方法不會重大傷害軟體功能或處理程序。解決方法是在不干擾原始程式碼(source code)之情況下,解決錯誤或故障之臨時解決方案。
(3) 如有必要,再加工亦將改寫用戶文件。
2020 年 6 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