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章广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联系电话: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产权商铺出租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商铺地址
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于汕头市护堤路 10 号滨江熙岸雅园 1 幢 104、204 号房复 式,建筑面积 294.78 平方米,该商铺已抵押。出租用途为合法经营,餐饮除外。
二、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租期为 6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装修免租期
为 15 日(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将商铺交付于乙方使用。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商铺: 1、乙方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商铺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15 天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商铺,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由双方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四、租金、押金及交纳方式
1、乙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按月缴交,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 第一至三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 大写:元整。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第四至第六年租金在第一至第三年租金基础上递增 5%,第四至六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
2、付款方式: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月租金 元、押金(按 1 个月租金金额) 元,合计 元,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恒益顺公司按《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3、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的 10%加收违约金。
五、租赁期间商铺修缮
甲方将商铺交给乙方后,乙方的装修及修缮,甲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甲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乙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商铺架构。
六、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 度,电表底数为 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商铺的质量或商铺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4、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甲方出卖商铺,须提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八、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按 1 个月租金金额) 元。
2、xxx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缴交的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商铺转给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乙方缴交的押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如因此造成承租商铺损坏的,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九、免责条件
1、若租赁商铺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政府规划、建设需要,抵押权人要求处置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搬出,甲方退回乙方全部押金,租金按实计算,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所发生任何安全意外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3、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商铺,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x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202200344)内容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xx、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恒益顺公司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