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请详细阅读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住宅)
合同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广州市越秀区房屋管理局房屋(住宅)租赁。
2、本合同须用黑色、深蓝色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所有横线处不留空,没有则填“无”或“/”。
3、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4、本合同的承租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
合同编号
穗租备 号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租赁物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名下坐落在广州市 区 路/街(巷、里)号 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 )(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作住宅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双方同意以此建筑面积作为租赁物的租赁面积, 且按此面积计算租金和相关费用。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租赁物现场实地查勘了解,乙方已清楚知悉租赁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面积、四至、物业产权情况、装修标准及设施等),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租赁物状况详细了解,同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以租赁物存在缺陷为由拖延或拒绝接收租赁物、要求赔偿、要求解除合同、追究甲方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租金
1、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 | 月租金额(币种:人民币、含税)元 | |||||||
小 写 | 大 写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万 仟 佰 拾 元 | 角整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万 仟 佰 拾 元 | 角整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万 仟 佰 拾 元 | 角整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万 仟 佰 拾 元 | 角整 |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 万 仟 佰 拾 元 | 角整 |
首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租金递增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 3%。
注: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金按月结算,由乙方在每月的第 日前按转账、支票或现 金付款方式缴付本月租金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
3、乙方缴纳租金仅为租赁物租用费用,不包含税费、水费、电费、通讯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费。承租期间,乙方使用租赁物所发生的前述费用按相关部门\公司的规定计收,由乙方自行向有关部门\公司缴纳。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按照首年三个月租金计算)。
2、在本合同期满时,乙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使用租赁物的有关费用),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且无其他违约行为后,凭甲方开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的票据办理履约保证金退回手续,甲方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不计息地退回给乙方。
3、乙方无合法理由提前解除合同或因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甲方不予退还。如本合同对乙方的违约行为另有约定违约金的,乙方还需按该约定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开具的租赁履约保证金的票据原件,若遗失需提交甲方认可的有效证明并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后,方可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交付日或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2日内,如乙方仍未与甲方办理交付手续或拒绝接收租赁物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
2、如甲方未在前述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文件。本租赁合同于甲方须收到该文件之日解除,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但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回。
3、如合同终止或解除,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进行租赁物的返还:
(1) 租赁物返还时,双方办理租赁物返还手续,并签订物业移交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同时,乙方应与甲方结清一切相关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抵扣欠缴的费用,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补足差额。
(2) 乙方在承租期间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拆改的,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恢复原状及修复租赁物,如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修复的,甲方
有权在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扣除恢复原状或修复的费用,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于合同期满或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天内将租赁物清空并返还。租赁物内属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搬离,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一切镶嵌于建筑物结构的装修物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乙方装修及其它投入进行补偿。
(4) 乙方逾期未腾空租赁物的,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品之所有权,并同意租赁物内所有物品由甲方处置。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入租赁物并处理租赁物内的物品,清空并收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租赁物的维护及修缮
1、甲方负责租赁物主体结构的修缮,除乙方原因导致的主体结构损坏除外。
2、乙方负责租赁物及内配套附属设备设施日常的维护、保养、维修及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排水排污设备设施的维修及疏通,清理和清洗饮用水池、排水管、排污管、厕所、化粪池;
(2)及时更新门窗玻璃,五金小配件、总电表后的电线、电源开关、灯头、插座、总水表的水管、水龙头;
(3)负责租赁物室内外批荡和天花板的粉饰;
(4)负责消防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泵、消防栓、灭 火筒)等的维护保养、投入及更新。甲方或消防部门向乙方发出消防 整改通知书,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使租赁物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乙方拒不整改的,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如因乙方原因引致租赁物设施、装备损坏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租赁物的装饰装修
1、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及拆卸相关物品,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2、若乙方确实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改变外立面或增加设备,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3、乙方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委托有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并保证在按公安、消防、规划、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的要求,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有关部门需对装修作业进行环保、卫生、消防等验收的,乙方应自行负责该等工作,并取得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许可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乙方应当将装修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效果图、工程预算书、消防工程报建图纸资料、吸排水系统分布范围图、电器、电路、灯光、照明分布图、线路图、工程验收竣工图和结算资料等)提交给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
5、装修改造的工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装修改造导致的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工程施工纠纷、工程费纠纷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6、因乙方装修造成毗邻租赁物受损的(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开裂等),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拆除自己增设的设施、设备时,应通知甲方人员到场。乙方擅自拆除造成租赁物结构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负责赔偿损失,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合同期满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装修及其它投入进行补偿。
第八条 转租与分租
1、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分租、转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与本合同乙方不一致时,视为乙方转租、分租、转借或与他人调换使用租赁物。
2、租赁期内,乙方若要对租赁物进行转租的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租合同交甲方备案。
3、本合同约定的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乙方的转租、分租、调换使用行为而改变。如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转租、分租或调换的,乙方与转租、分租、调换的租赁物使用人均应遵守下列要求:
(1)转租、分租、调换期限不得超过乙方与甲方的租赁期限;
(2)如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乙方与转租、分租、调换户之间的合同应同时终止,乙方与转租、分租、调换的租赁物使用人应当共同腾空租赁物并交还给甲方;
(3)乙方因转租、分租、调换行为产生的纠纷和责任概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4)转租、分租、调换户应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使用租赁物的要求与义务。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保证金和其他应收的款项;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按时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使用租赁物,有权监督乙方的安全、防盗、防火措施,如甲 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时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4、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租赁物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等工作,甲方应行政部门或公检法要求需要进入租赁物检修、杀毒灭蚊或检查时,乙方应当配合和协助;若乙方不配合,甲方有权在相关通知送达三日后采取必要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用途合法使用租赁物,因乙方使用租赁物不慎导致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2、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租赁物现场实地查勘了解,乙方已清楚知悉租赁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面积、四至、物业产权情况、证载用途、装修标准及设施等),且在本合同签署时已对该租赁物状况详细了解,同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
3、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户口本原件(乙方为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则提供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材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符。如有
虚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4、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
5、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一切活动。乙方应依法向政府部门交纳各项税款,严格执行甲方及管理处的有关管理和收费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对租赁物的检修工作。
6、在租赁期内,乙方如需对外签订涉及甲方权益的法律文件,必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7、租赁期内,为租赁物的安全生产、治安、防火、计划生育、卫生责任及租赁物内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人,应做好租赁物的防火及安全措施,按章放置防火器材、设备,不得发生 “ 二合一”、“三合一”的事情。(“二合一”系指住宿与储存或住宿与经营合用场所。“三合一”系指住宿与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第十条 合同终止、解除与续租
(一)合同的提前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以一方收到另一方送达的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的通知当日为合同终止之日:
1、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收储等被提前收回的;
2、租赁物及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租赁物及土地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搬迁范围的(包括但不限于如政府“退二进三”原因需要搬迁的);
4、因甲方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改变租赁物的使用功能、性质、用途,将租赁物收回自用的;
5、租赁物在租赁期xx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6、因机构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变更或“三旧”改造需要收回土地及租赁物的;
7、因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出现上述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时,则乙方应腾空并返还租赁物,并办理返还租赁物的相关手续。如乙方不按规定的时间腾空并返还租赁物,发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部门给予有关征用拆迁租赁物的补偿,按照国家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处理。
(二)合同的解除
乙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的 租赁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并无条件收回租赁物,甲方无须就乙方对租赁物所投入的资金、装修及其他费用作任何补偿:
1、将租赁物擅自转租或分租的;
2、将租赁物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的租赁物结构或改变用途进行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将租赁物用于仓库、经营或加工、生产等除住宅之外的用途);
4、拖欠租金或水电费、通讯、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逾期超过 30 天的;
5、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租赁物的;
7、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8、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适用本条进行合同解除时,合同解除时间以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时为准。
(三)合同期满后的续租
1、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租赁物的,应于合同期满前的 90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同时,若甲方需按规定对租赁物进行公开招租的,乙方应按甲方或相关机构的公开招租规定申请参与竞租或投标;若合同期满租赁物无需进行公开招租且甲方同意继续租赁的,双方应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以新的租赁合同为准。
2、若乙方未按前述期限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或乙方不按 公开招租规定申请参与竞租或投标的,或甲方同意续租后乙方不与甲 方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均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上的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对租赁物另行出租,乙方由于主张优先承租权导致甲方租金 收益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3、租赁期内,乙方有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行为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再享有租赁物的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乙方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交金额的 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30 天仍未交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所收保证金及相关款项不予退还;
3、乙方未按时返还物业的,应当按本合同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同时,每逾期一个月还应按本合同月租金的 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转租、分租、转借、调换租赁物导致甲方无法收回租赁物的,乙方与租赁物实际使用人承担支付租金或占有使用费以及返还物业的连带责任;
5、本合同中双方的其他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条款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为甲方向第三方承租的物业,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时对前述情况完全知情,并同意如第三方调升租赁物的租金标准,则调升部分的租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即本合同租金标准调整为在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第三方所调升租金部分,双方不再就租金调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若本合同约定向的租赁物为甲方向第三方承租的物业,乙方同意若因第三方要求收回租赁物或甲方与第三方合同期满未能续约,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收到甲方发出的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返还租赁物,并自行承担装修和投入等一切费用,甲方无须对乙方作任何补偿。因乙方逾期返还物业,导致的甲方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赔偿。
3、若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租赁物如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的,自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之日起,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及时配合甲方开展修缮工作。如鉴定为危房,乙方必须立即自行迁出;如乙方拒绝迁出或通知短时间内无法送达乙方,甲方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强行将危房内的人员和方便迁移的物品迁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延误而不能及时维修租赁物,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4、若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为拆迁安置房、拆迁回迁房或职工宿舍,且乙方为拆迁安置户、拆迁回迁户或原职工时,如乙方存在如下情形的,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
(1) 乙方本人及同住人(本户口)迁离本市或其它原因注销户口,没有同住同户亲属,不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
(2) 乙方存在公有住房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继续租赁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所有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除当面签收外,任何一方以邮寄、快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知邮寄至本合同签字盖章处双方注明的地址的,即视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时,应 5 天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怠于通知而造成邮件无法送达的,均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可送壹份给街
(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按如下第贰种方式解决:
1、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无论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败诉方皆应承担胜诉方为解决争议而支出的仲裁费或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x等费用。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免租期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免租期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
2、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
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税收及及有关费用的承担:
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各自依法承担。租赁合同期内,乙方须承担租赁物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电费、排污费、卫生垃圾费、联防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和网线和因使用物业产生的有关。
4、乙方认可并承诺按照租赁物现有质量、租赁物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租赁物的装修装饰状况和甲方指定用途进行承租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及拆卸相关物品。
5、 其他约定:
(1)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二条所指的房屋公开招租时发布的与房屋相关的竞价须知、竞价标的目录、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资产出租类)等文件是本租赁合同的一部分,需同时执行。
(2)
6、 附件:租赁物交接及设备清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
租赁物交接及设备清单
租赁物交付使 用前有关设备、物品名称 | 数量 | 质量 | 租赁物腾空移 交后有关设备、物品名称 | 数量 | 质量 |
上述所列的租赁物内设备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移交乙方使用。
乙方签名(xx): 代理人: 年 月 日本合同租赁期已满,上述所列的租赁物内设备移交甲方。
乙方签名(xx): 代理人: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租赁当事人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 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