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13401202108041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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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13401202108041541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团体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出生满 28 天(含)至 80 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下列预防接种意外中,(一)为必选预防接种意外;投保人在选择投保(一)的基础上,可以在(二)、(三)、(四)、(五)中再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预防接种意外,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二)预防接种偶合症
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偶合症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三)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四)预防接种事故
指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预防接种事故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准。
(五)疫苗质量事故
指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疫苗质量事故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验结果报告为准。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合同约定的疫苗(若本合同未载明约定疫苗的具体种类,则视为所有符合释义的疫苗),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xxx的预防接种意外并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一)、
(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一)为必选保险责任,在选择投保(一)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二),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xxx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xxx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简称《伤残评定标准》)中列明的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预防接种意外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预防接种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残疾保险金,但应扣减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即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与预防接种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乘积)。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总额以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意外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接种前,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四)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七)被保险人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八)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但选择投保“第五条中(五)疫苗质量事故”的不在此列;
(九)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十)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但选择投保 “第五条中(四)预防接种事故”的不在此列;
(十一)心因性反应;
(十二)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前已患有或遗传已免疫的疾病;
(十三)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后患有已免疫的疾病。
保险金额
第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金额、 预防接种偶合症保险金额、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保险金额、预防接种事故保险金额、疫苗质量事故保险金额分别是保险人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外、预防接种偶合症意外、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意外、预防接种事故意外、疫苗质量事故意外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清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其他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结论;
5.如申请疫苗质量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验结果报告;
6.如申请预防接种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
2.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5.如申请疫苗质量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验结果报告;
6.如申请预防接种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保险合同解除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成立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1)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的;
(2)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
(3)被保险人已接受预防接种的。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时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法性保证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预防接种】是指利用人工制备的抗原或抗体通过适宜的途径对机体进行接种,使机体获得对某种传染病的特异免疫力,以提高个体或群体的免疫水平,预防和控制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根据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是指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 2008 年 7 月 17 日颁
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60 号)。
(上述政策文件如有更新、替代、补充的,应以更新、替代、补充后最新的文件为准)
【心因性反应】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
心因性反应的判定,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为准。
【保险金申请人】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 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净保费 = 保险费×(1-费用比例)。除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