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號:NTMC1111129
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機關)租賃招商投標須知
第壹節 、總則:
一、案號:NTMC1111129
二、租賃物標的名稱:安坑輕軌列車車廂及車站廣告租賃三、契約租賃期間:詳如招商案廣告租賃契約書第 4 條四、本採購招標方式:公開招商
五、法令依據:大眾捷運法、新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六、領標:詳招標公告。
七、請自行考量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之工本費概不退還。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停標而重行標辦或變更招標文件,已購買招標文件廠商得持圖說以外原招標文件或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
八、本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務請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第貳節 、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之次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一日;詳細日期詳招標公告。
(一)與招標租賃物標的有關者:
1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其他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者應附文件: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3)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者應附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二)與招標租賃物標的有關者:
1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該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者無效。 (一)與財務能力有關者:
(1)經往來銀行或聯合徵信中心證明無逾期還款紀錄者。 (2)實收資本額或股份總計金額新臺幣xx萬元以上。
(3)經往來銀行證明最近三年未有退票記錄及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4)依法納稅並擁有最近一期國稅局之稅單繳納證明。
十、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十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附註規定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投標廠商有附註事項第
4 項情形者,請填寫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十二、其他文件:
本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規定」陸資企業不得投標,投標廠商應提出「廠商資格切結書」。
十三、外國廠商應繳交之文件: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在廠商本國設立登記,相當於我國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並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二)特定資格者應附文件:詳公告及補充投標須知(公告及補充投標須知未規定者免檢附之),所提出之證明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1廠商納稅證明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相當設備。
5其他。
十四、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之履約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總標價係指投標廠商於投標書所載之每月租金與租賃期限之乘積。
十五、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影本為原則。
第參節 、押標金
十六、押標金除招標文件規定免收者外,應依本節規定繳納之。
十七、金額:新臺幣新臺幣 100,000 元。如採分項複數決標者,廠商得依所投標之項目或數量分別或合併繳納;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總和。
十八、押標金得以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繳納: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郵政匯票。
(四)無記名政府公債。
(五)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六)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七)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八)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十九、廠商應依第十八點規定,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投標廠商名義繳納押標金,並以其正本投標。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本機關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其格式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格式。
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應比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以上,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則其押標金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
二十、押標金繳納及處理方法:
(一)現金、金融機構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 1繳納:
(1)投標廠商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台新銀行及其所屬各分行繳納,並取得收據聯附入投標除現金(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投標廠商得逕向本機關出納單位繳納,本機關應製發憑據送交廠商,廠商得憑該憑據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亦得於開標主持人詢問時交付該憑據。
(2)投標廠商得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無記名政府公債直接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
(3)以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子化方式繳納及處理。
(4)建議廠商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保付支票繳納(票據抬頭: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2 處理:
(1)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一下列方式處理。
a持未繳入本機關帳戶之台新銀行收據聯者,本機關在收據聯上加蓋印鑑後由廠商自行持送繳款銀行無息發還。
b持本機關發給之憑據者,由廠商持據並出具身分證明向本機關出納單位領取原繳交押標金票據或票券。
c繳入或電匯入本機關帳戶之收據聯,經本機關洽台新銀行核對確認入帳後,依會計程序以保管科目編製傳票簽發退還押標金記名支票(為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無息發還。
d其餘得由本機關加蓋機關章戳後,由廠商出示身分證明,於本機關投標廠商文件登記表(簿)簽收即發還。
e郵政匯票者,由廠商出示身分證明,於本機關投標廠商文件登記表(簿)簽收即發還。廠商得持原郵局發給之收據聯及本匯票向郵局申請退還匯款。
(2)得標廠商之押標金由本機關收存入本機關帳戶,製發正式收據,除作為抵繳履約保證金之用外,俟履約保證金繳納後,由得標廠商持據並出具身分證明向本機關出納單位領回原繳交之押標金。
(二)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1繳納:
投標廠商應在截止收件三個辦公日前,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准之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向本機關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俟本機關蓋妥後,攜帶該申請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設定完妥後,廠商得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附於投標文件內寄(送)達本機關,本機關於開標後製發憑據送交廠商。或逕向本機關出納單位繳納,再憑本機關製發之憑據參與投標。
2 處理:
(1)未得標廠商之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由廠商持據並出具身分證明向本機關出納單位領回。
(2)得標廠商之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由本機關收存並製發收據,除得作為抵繳履約保證金者外,俟履約保證金繳納後,再予發還。廠商得攜帶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送請金融機構辦理消滅質權。
(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1在我國設立登記且於境內營業之銀行開發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1)繳納:
投標廠商應向銀行申請辦理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並將信用狀、空白匯票及匯票承兌申請書隨投標文件寄(送)達本機關,或逕送本機關出納單位換取憑據,再以該憑據參與投標。
(2)處理:
a未得標廠商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空白匯票及匯票承兌申請書,由廠商持據並出具身分證明向本機關出納單位領取。附於投標文件者,於本機關登記文件上簽收即還。 b得標廠商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空白匯票及匯票承兌申請書,由本機關收存並製發收據。俟履約保證金繳納後,由本機關將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發還廠商。
(四)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1繳納:
投標廠商以現金繳納者得逕向台新銀行及其所屬各分行繳納,並取得收據聯附入投標除現金(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投標廠商得逕向本機關出納單位繳納,本機關應製發憑據送交廠商,廠商得憑該憑據附入投標文件中參與投標,亦得於開標主持人詢問時交付該憑據。
2 處理:
(1)未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連帶保證書,由本機關發函發還廠商,並通知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2)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連帶保證書由本機關收存並製發收據,俟繳納履約保證金後,再將連帶保證書發還廠商,並通知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五)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1繳納:
投標廠商與保險公司簽訂連帶保證保險單後,將該保險單附於投標文件內寄(送)達本機關,或逕向本機關出納單位繳納,本機關應製發憑據送交廠商,廠商得以該憑據參與投標。
2 處理:
(1)未得標廠商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由本機關發函發還廠商,並通知保險公司解除保證責
任。
(2)得標廠商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由本機關收存並製發收據,俟繳納履約保證金後,再將連帶保證保險單發還廠商,並通知保險公司解除保證責任。
二十一、本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因故停標、流標、或其他原因,致證件封未予開封審查,由廠商自行剪開標封取出押標金領回。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依政府採購法認定有影響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前項第(八)款所稱違反法令之行為,其認定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二十二、投標廠商或招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押標金應予發還,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一)未得標之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本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者。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 (七)已決標之招標案件,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第肆節 、投標
二十三、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廠商不得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為未附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臺幣報價。二十四、廠商之投標文件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廠商得使用本機關提供之書面招標文件依第二十三點規定投標。
二十五、參加投標之廠商其投標文件應裝妥並書面密封後,於截止收件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機關,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二十六、同一廠商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一份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或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均不得對同一標案分別投標。但招標文件訂明投標廠商得以同一報價載明二以上標的供機關選擇者,不在此限。
二十七、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符合全部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二十八、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二十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參加投標:
(一)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或補助機關首長或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受託法人或團體負責人,或洽辦機關首長,係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者。
(二)政黨及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三)提供本標的規劃、設計或監造服務之廠商。 (四)代擬本標的招標文件之廠商。
(五)因履行本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其得標之廠商。
(六)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時,經本機關同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始發現廠商有第一項情形者,得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十、廠商投標時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廠商報價之有效期間至預定決標日止。但本機關如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二)投標文件有效期間應與報價有效期間相同。但得標後則為契約文件之一,其有效期從契約約定。
(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於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內。
(四)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
(五)招標文件規定得以外國文字書寫檢附之投標文件,應附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與原文不一致時,除資格文件以原文為準外,餘投標文件均以中文譯本為準。
(六)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七)招標文件中未允許投標廠商於決標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如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機關不予接受,視為未提出。
三十一、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第伍節 、開標及審標
三十二、本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及單位,依招標公告所定之時間及地點公開開標,並以本機關名義決標。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十三、投標廠商得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
廠商如未到場或未攜帶合法使用之印章或授權書,即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增價、比議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三十四、於開標前除有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符合下列各款之
合格廠商家應即開標審標: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三)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四)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三十五、開標前,開標主持人應依第十八點(一)-1-(2)、(3)詢問投標廠商有無提出繳納押標金之憑證(收據聯或憑據)。
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布之事項。其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三十六、招標文件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且其列有得為協商更改之項目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採秘密開標、投標、審標。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錄影或錄音存證。
三十七、刪除。
三十八、本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廠商更正。
三十九、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但經本機關依前點規定可釐清者,不在此限:
(一)投標文件未依第肆節投標之規定辦理者。 (二)證件封文件經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者:
1同一廠商投寄二份以上投標文件;屬同一廠商之二以上分支機構、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就本標案分別投標者。
2 未依第貳節規定檢附資格文件者。
3 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或逾期繳納或雖稱以現金經金融機構繳入或電匯入本機關之帳戶內,或將押標金繳入本機關但其收據聯或憑據未附入證件封,經本機關查證確認未繳入者。
4 押標金繳納收據聯所填列招標機關名稱與本機關名稱全銜不符、押標金低於規定金額或繳納押標金之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投標文件上名稱不符。但不符合之原因,為可歸責於本機關者,不在此限。
5 押標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繳納,而其受款人欄與本機關名稱全銜不符者為無效標。受款人欄空白未填者,應逕予填入機關名稱全銜,並作為有效標處理。
(三)規格封文件審查結果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四)價格封文件審查結果未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
1投標書:
(1)與本機關提供樣式不符。 (2)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
(3)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工具書寫。 (4)擅改本機關原訂內容。
2 投標書除xx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屬無效標:
(1)總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 (2)書寫或列印模糊不清,難以辨認。 (3)破損致部分文字缺少。
(4)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或其印文不能辨識。
(5)外國廠商未簽署或簽署不能辨識者。
(6)塗改處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之印章或署名。 (五)證件封文件經審查結果有下列情形者: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 其他影響招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六)前款第 5 目所稱「重大異常關聯者」,係指經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四十、依招標文件規定需辦理參考最有利標之評選者,其資格或規格經審查合格之廠商,由本機關通知參加評選。評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進行評選。本機關並得依規定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本採購案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二)「評選標準」「評定方式」「評選項目」依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
(三)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於簡報時再發放簡報資料,以維公允。
(四)本機關評選時,依招標文件規定,必須由投標廠商進行簡報者,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問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但評選標準表列有簡報評選項目者,該項目得不予計分。
四十一、廠商投標文件經開標後,原則不予發還,但有下列情形得發還之:
(一)本標案開標後因故廢標時,其投標文件原則不發還,但得經廠商要求並簽收後發還其影本,或於影本上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由機關留存後,發還其正本。
(二)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其尚未開標部分之投標文件得由廠商簽收後領回。
(三)採分段投標分段開標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廠商,逕行投標者,其後續之投標文件不予開標,原件發還。
第陸節 、決標
四十二、▓最高標決標原則:
(一)標價以投標書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上且安坑輕軌車站及車廂標價最高標價廠商,為得標廠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高標廠商標價高於或等於底價時,應即宣佈決標予最高標廠商。
(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一家時,其標價低於底價,經洽該廠商增價,其增價次數
不得逾六次。洽增結果廠商書面表示增至底價以上,或照底價再增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低於底價時,除廠商在增價或比增價前有本須知第三十 一點及第四十三點視同放棄之情形外,本機關得洽最高標廠商增價一次;增價結果仍低於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在原座位不得任意移動或交談
下,比增價格;比增價格不得逾三次。經增價或比增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上時,應即宣布決標予最高標廠商。
(五)如比增價格一次或二次後,僅餘一家廠商繼續增價時,該廠商以書面表示增至底價以上或評選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選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增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六)最高標價廠商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增價格次數未達三次,且在底價以上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增一次,以高價者決標。比增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主持人按廠商投標書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七)除有本點第(三)款及第(五)款表示增至底價以上之情形外,投標廠商應以中文大寫或阿拉伯數字書面表示增價後之標價金額。
(八)主持開標人員於第一次比增價格前,應宣布最高標價廠商增價結果,第二次或第三次比增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增價格之最高標價。
(九)參加比增價格之廠商未能增至高於本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增價或比增價之最高標價或符合第三十一點視同放棄之情形者,本機關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增價格或協商。
四十三、□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一)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依招標文件規定,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總評分法: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其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 | (1) | 價格納入評分,以總分最高者評定之。 |
□ | (2) |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最優者為總 |
分最高並評定者。 | ||
□ | (3) | 以固定價格或固定費率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評定之。 |
□ 2 序位法: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序位第一且經機關首長或其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 (1) 價格納入評分,以總分最高者評定之。
□ (2)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最優者為總分最高並評定者。
□ (3) 以固定價格或固定費率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評定之。
□ 3 評分單價法: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其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為最有利標。
(二)以總評分法或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者,其評選結果如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 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未採協商措施者,則予以廢標。
(三)評選結果有二家以上總評分同為最高、序位同為第一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同為最低時之情形,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若綜合評選已達三次者,即依抽籤決定之,若綜合評選
未達三次,依招標文件規定,以下列方式之一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1綜合評選未達三次者,再綜合評選一次,仍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2擇配分或權重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四十四、□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本機關以最有利標(含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且依補充投標須知規定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者,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之程序及內容均予保密,即程序及內容不對外公開。但採最低標決標者,在協商前之程序及內容不予保密。
(二)前款應保密之內容於決標後解密。但有繼續保密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本機關當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得列為協商之投標廠商。
1 補充投標須知已列得以協商之項目或得以更改之項目,始列入協商。該等項目變更時,本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投標廠商。
2 協商結果,由本機關作成協商紀錄,並書面通知協商廠商在一定期間內依協商紀錄,重新遞送投標文件。協商紀錄未同意得以更改之內容,投標廠商不得更改,其更改者不予採納並以前一次之內容為準。
3 本機關於一定期間屆至後,重新秘密開標、審標並依規定程序決標。
四十五、視同放棄情形指本機關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增價、比增價、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增價、比增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第柒節 、保證金
四十六、履約保證金:
(一)金額詳本招商案廣告租賃契約書第9條規定。 (二)履約保證金應以得標廠商之名義繳納。
(三)得標廠商以其原繳納之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者,押標金金額如超出規定之履約保證金金額,超出之部分應發還得標廠商。
(四)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較履約期限長一百二十日以上,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履約義務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五)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為決標次日起十五日內。
履約保證金之繳交期限以訂約前繳交為原則。廠商若有需求得於得標後訂約前向招標機關申請,在押標金暫不退還之條件下,於決標後一個月內繳交。但仍應依限訂約。
(六)以複數決標之履約保證金採分項決標者得依數量或項目合併繳納。
四十七、廠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者,本機關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本機關得通知得標廠商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並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四十八、投標廠商得以下列一種以上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 (三)郵政匯票。
(四)無記名政府公債。
(五)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六)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七)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
(八)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前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保證金格式應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之格式。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本機關為受款人。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 質,應分別記載本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四十九、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本機關同意以連帶保證廠商代之者,應即將該連帶保證廠商及相關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庫登錄之,未登錄者機關不得接受該連帶廠商。
五十、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一)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得標廠商以現金繳納者應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逕繳或以匯款方式將租金匯入機關指定之銀行專戶(台新銀行 812 板橋分行 20080168868886)繳納,以憑換領本機關正式收據;除現金(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得標廠商得逕向本機關出納單位繳納,由本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二)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得標廠商應自行衡酌設定質權之辦理時間,並至少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准之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向本機關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俟本機關蓋妥後,攜帶該申請書逕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設定完妥後,廠商應在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前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納至本機關,並由本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得標廠商應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信用狀上應以特別條款註明可分批次求償,得標廠商應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將信用狀、空白匯票四張以上及匯票承兌申請書四張以上繳納至本機關。並由本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四)銀行書面連帶保證:
得標廠商應自行向銀行申請辦理履約連帶保證金保證書,該保證書應由銀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銀行印信後,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繳納至本機關,並由本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五)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得標廠商應在招標文件所訂之繳納期限前,與保險公司簽訂履約保證金保單後繳納至本機關。並由本機關發給正式收據。
五十一、履約保證金之退還詳契約約定。
第捌節 簽訂契約
五十二、得標廠商於決標後發現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但因非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或特殊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未於決標次日起 10 日內辦理資格文件正本核對手續者。
(二)核對資格文件正本時,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者。但於投標後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或核准變更內容或延長有效期限者,不在此限。
(三)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拒絕繳交或拒絕提供擔保者,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租賃期間各期租金支票或電費支票者。
(四)未於規定期限內至本公司辦理契約簽訂手續,或以任何理由放棄承攬或拒不簽約者。 (五)未依招商文件之規定投標。
(六)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商文件之規定。
(七)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八)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九)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十)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十一)其他影響招商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 (十二)有本投標須知第 27 點拒絕往來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有前項
情形時,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重行辦理招商。
2 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高者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商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加價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五十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機關所規定之格
式及所需文件,與本機關簽訂契約。
五十四、採最有利標決標或最高標決標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得標權。本機關得依決標前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標價之標序,自標價高者起,依序洽增至原決標價以上後決標,或重行辦理招標。
第玖節 、廠商之拒絕往來
五十五、本機關發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對投標廠商立即終止契約外,一年內亦不得參與本機關任何招商案件: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未依本契約施工規定,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七)未依本契約規定於規定期限回復原狀者。 (八)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轉讓者。
(九)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一)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十二)經依政府採購法停權者。 (十二)負履約連帶保證之廠商,經本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拾節、其他
五十六、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向本機關提出異議。五十七、本機關得於不違反有關法令範圍內,增訂補充投標須知。
五十八、本投標須知及補充投標須知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五十九、為避免投標人錯估致無法履行契約影響機關作業,投標人於投標前得前往標的物地點勘查,以了解工作環境、工作特性及估價有關資料,若草率從事,致有錯誤估算得標,須自行負責,不得藉詞請求補償或變更契約,並請於現勘前電話聯繫以便安排時間勘查。投標者不得以不了解現場狀況而要求更改投標文件或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為其他任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