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FDCCB-LCTG001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FDCCB-LCTG001
甲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目 录
1、当事人
甲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 00 x
xxxx:000000法定代表人:代军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地址:xxxxxxxxx 000 x
xxxx:000000负 责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2、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前述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2 理财产品:由富滇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2.3 理财产品资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本协议由乙方保管的资产,为理财产品资产中的现金资产。
2.4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发行
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的产品类型。
2.5 管理人: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托管理财产品资金的商业银行,即本协议甲方。
2.6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负责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结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投资监督等工作的托管银行,即本协议乙方。
2.7 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银行账户。
2.8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
2.9 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指日,均指法定工作日。
2.10 免责声明: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保管托管账户内理财产品资产,根据本协议约定办理资金划拨事项;但乙方对于已划转出托管账户的理财产品资产,以及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理财产品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乙方作为本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不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承担责任,不为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担保;对甲方与投资者约定的本产品资产分配方式等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托管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违背本产品理财产品协议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与乙方无关;乙方只对甲方发出的划款指令作形式审核,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乙方不负责本理财产品募集过程中的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投资者风险识
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责任。
3、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资产托管、管理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及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订立本协议。
4、甲方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理财产品资产行使管理权。
4.1.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及时获得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通知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理财产品资产,除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不得以理财资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4.2.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产品资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
4.2.3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合规地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4.2.4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4.2.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与乙方核对理财资产交易、资金、账务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理财资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协议等文件。
4.2.6 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指令和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
4.2.7 理财产品业务变动、甲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托管业务的事项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不能预见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后尽快通知乙方。
4.2.8 甲方确保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中关于乙方托管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与本协议一致,不存在任何误导性xx。
4.2.9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避免因交易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4.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乙方权利及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按照本协议约定,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托管,行使保管、清算、核算、估值和监督等职能。
5.1.2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甲方投资运作,发现甲方存在违反
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提示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5.1.3 对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对于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予以更正。
5.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5.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理财产品资产。
5.2.2 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账户等,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3 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5.2.4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5 如甲方需要,定期向甲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财务报表。
5.2.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6、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保管
6.1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
6.1.1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在乙方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用于保管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乙方为理财产品建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管理。
6.1.2 乙方负责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理财产品以中国建设银行 xx 分行托管专户名义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乙方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预留印章由乙方保管。
(2)理财产品以“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专户”名义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乙方指定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甲方保管,乙方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由乙方保管。
6.1.3 托管账户仅限于理财产品使用和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6.1.4 在托管期限内,甲方如果变更或撤销托管账户的预留印章应提前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进行印章的变更。
6.2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6.2.1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交付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附件二),列明交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金金额等要素,乙方据此为每支理财产品建立单独的组合进行建账,并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当日确认托管账户到账金额与成立通知书所载金额无误后通过有效的方式包括不限于电话、邮件等反馈至甲方。理财产品资金到账确认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起始日。
6.2.2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支取
理财产品到期或理财客户赎回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组合可用头寸,乙方审核划款指令无误后,将相应理财资金从托管账户划至甲方指定的相关收益分配账户,乙方执行指令后向甲方确认。如因划款指令金额超过理财产品组合可用头寸,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3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保管
6.3.1 乙方依据本协议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及相关资料。
6.3.2 理财产品的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金的投资、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等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6.3.3 托管账户专项用于甲方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保管,未取得甲方授权,乙方不得自行支配理财资金。
6.3.4 理财产品资产如投资其他投资产品,乙方不对在乙方实际保管范围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甲方应要求资产存放机构提供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承诺,同时为乙方开通有效查询途径。
7.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划款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指令、办理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7.1 甲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甲方应在理财计划成立且保管账户首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见附件四)原件,经乙方确认后生效。
7.2 划款指令的内容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见附件三)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付款人、付款账号、付款方开户行、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方开户行、金额、资金用途、支付时间等,加盖划款指令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7.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发送指令。甲方发送乙方的划款指令应有被授权人签字同时加盖甲方预留在乙方的有效印章(详见附件四)。
(2)xxx授权专人接收甲方的指令,并预先通知甲方其联系人员名单(见附件五“业务联系表”)。
(3)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审核和监督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甲方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乙方发送,之后发送的,乙方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乙方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4)本协议甲方选择下列第 B 或 C 或D 种方式发送划款指令:
A.寄送纸质划款指令原件。在这种方式下,乙方只有收到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后,才根据本银行理财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并办理划款。
B.以传真件形式发送划款指令。在这种处理方式下,乙方只要收到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件后,就可根据本银行理财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并办理划款。
C.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划款指令的扫描件。在这种方式下,乙方只要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划款指令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后,就可根据本银行理财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并办理划款。
D.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一代网上托管银行(需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E.深证通电子直连(需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约定,如果选择第 B 种或第C 种方式处理划款指令,划款指令正本应与传真件、电子邮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准。
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立即确认乙方收到指令,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根据本银行理财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出具的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用途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乙方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核:
1)划款指令要素、签章是否正确完整。
2)划款用途是否符合保管协议的约定。
3)甲方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是否与划款指令相符。
7.4 甲方的划款指令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因执行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出具的划款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而对信托财产
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7.5 乙方由于自身过错,未按照甲方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理财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本银行理财财产受到损害而对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指令造成的本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银行理财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6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理财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本理财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7 受托人发送错误指令的处理程序
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信托文件及本协议规定的,可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在与乙方确认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撤销尚未执行的划款指令。如需撤销指令,甲方应出具作废说明或作废指令,并通知乙方。错误指令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监管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8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原件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保管已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扫描件。若原件与传真件、扫描件不一致,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7.9 被授权人的更换
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变更预留印鉴,应按照下述约定执行。授权变更通知生效前,乙方仍应按原授权文件执行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可按双方商定的方式处理。
(1)甲方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变更预留印鉴,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以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经乙方确认后变更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作废。新授权文件正本应在邮件发送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乙方。
(2)新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乙方按照新授权文件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乙方收到的扫描件不同,以扫描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8、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8.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x托管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甲方可选择采取乙方结算或券商结算模式,甲方确认结算模式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如采取券商结算模式,则双方应与甲方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另行签署《证券经纪三方协议》,明确各自在业务上的程序和权责。
如采取乙方结算模式,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下述第 8.1.1 条和第
8.1.2 条之约定。
8.1.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托管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托
管资产的交易单元。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乙方申请办理接收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手续。
(2)甲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委托财产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1.2 场内交易清算和交收
(1)甲方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甲、乙双方还需签订《港股通结算补充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各自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结算备付金与保证金。根据中国结算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交收日内,中国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甲方可要求乙方在中国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账户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甲方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如因调整备付金后造成透支,甲方应在调整备付金当日上午 12:00 之前补足透支款。
(3)如果因为乙方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托管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过错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免责;如果因为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乙方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因为甲方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甲方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头寸,确保资金交收。如果甲方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了托管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乙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甲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由于甲方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资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确保预留联系方式畅通,并负责补足透支款项和欠库券。由此引发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规定,甲方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如甲方与乙方计算的清算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应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作为清算金额实施资金交收。
8.2 场外交易清算和结算
场外投资交易形成的资金划拨由乙方依据甲方的投资指令,核对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实行逐笔划付。因甲方与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相关合
同约定有缺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履行有误时,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通知甲方。
8.2.1 银行间交易的清算和结算
8.2.1 银行间交易结算
甲方通过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债券账户达成交易后,应立即将成交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发至乙方,由乙方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银行间债券转托管业务,甲方需将债券转托管申请书加盖印鉴并通过传真发送给乙方,线下转托管业务须提交原件,并通过录音电话与乙方确认,由乙方协助办理转托管业务。
8.2.2 投资开放式基金的特别约定
(1)开放式基金认购日 T 日,甲方向乙方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请书》,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基金成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2:00 前,甲方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认购确认单》并发送给乙方。
(2)开放式基金申购日 T 日,甲方向乙方发送付款指令和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开放式基金申购申请书》,乙方在合理时间内根据付款指令进行划款。T+2 日 12:00 前,甲方应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确认单》并发送给乙方。
(3)开放式基金赎回日 T 日,甲方向乙方发送甲方填制的向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书》,乙方负责查收赎回款,并在收到款项后以《资金账户报告》的形式将结果发送给甲方。T+2
日 12:00 前甲方向乙方发送《开放式基金赎回确认单》。
(4)如遇部分或全部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甲方应在 T+2 日 12:00 前将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赎回确认单和甲方出具的无效认购、申购退款收款通知书或变更、撤销原赎回款收款通知书发送给乙方,乙方据以查收退款。
(5) 若甲方发起除认购、申购、赎回外其他类型的业务,参照赎回业务操作方法执行;若存在非甲方发起的业务如基金份额折算等,甲方应在收到基金公司发送的确认单当日发送给乙方。
(6)在给基金管理公司预留邮寄对账单等文件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时,应预留甲方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以及乙方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
(7)本产品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甲方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开展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
8.2.3 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乙方的职责
乙方负责依据甲方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乙方负责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对移交给乙方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甲方的职责
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2.1)甲方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2.2)甲方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甲方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理财产品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理财产品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理财产品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2.3)甲方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甲方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4)乙方对银行存款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无投资责任,对任何甲方的银行存款投资行为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相关协议的签署
甲方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托管产品名义开立。
(3.2)甲方负责将乙方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3.3)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3.4)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背书、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3.5)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3.6)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7)需要由存款银行/甲方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的,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款银行/甲方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8)存款投资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甲方、乙方提供定期对账服务以及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3.9)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3.10)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4)办理银行存款投资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4.1)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办理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
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乙方进行核查。
(4.2)由甲方代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甲方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乙方进行核查。
(4.3)由甲方和乙方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甲方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甲方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4.4)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5)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甲方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到乙方处,以便乙方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6)如非因乙方过错发生逾期支取,乙方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7)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专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9、会计核算与估值
9.1 甲方和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法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甲乙双方分别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通过单独的组合完整记录理财产品投资及收益,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9.2 账务核对
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如果存在差异,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9.3 对于需估值的理财产品,由双方另行约定估值对象、估值时间、估值标准和估值方法,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甲方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将理财产品投资信息数据传送给乙方,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4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允许对方及其他方聘请的会计师在工作时间对本协议项下银行理财资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双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10、交易监督
10.1 乙方依据法律法规 监督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如甲方的投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要求甲方改正。
10.2 乙方以经双方核对确认后的理财资金及所投资资产的数据结果作为监督理财产品投资比例的依据。甲方应为乙方预留合理的实施投资监督服务的时间。
10.3 如乙方发现甲方在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运作中有损害委托
人利益的行为,乙方有权向中国银保监会进行报告。
11、理财产品费用支出
11.1 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承担的各项费用详见甲方当期理财产品文件。
11.2 托管费的计算
托管费=托管理财产品本金×0.008% /365,由乙方根据甲方出
具的划款指令,并经乙方审核无异议后从理财资金保管专户中扣除。
11.3 费用支付方式
理财产品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并按以下第(2)种方式支付,乙方托管费收入账户详见附件一。
(1)按季度支付
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3 日内计算应付的管理费与托管费并发
送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 2 日内,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划款指令一次性完成支付。理财产品终止时,剩余费用按照有关清算程序支付。
(2)产品终止后支付
按照有关清算程序一次性支付,最迟应在产品终止后 5 日内付款。
(3)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12、资产清算
12.1 理财产品到期清算
理财产品到期后,甲、乙双方应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清算,由甲方出具书面清算报告并相互核对清算结果。
在清算日,甲方根据清算报告结果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按照审核无误的划款指令将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划至指定账户,并配合甲方完成到期理财产品相关账户或组合的销账处理。
甲方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销户申请。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销户事宜。
12.2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清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
13、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13.1 甲方、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13.2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在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14、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4.1 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
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4.2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甲方、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方、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甲方、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14.3 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14.4 因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方面的原因,导致本产品资产被有权机构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的,乙方免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14.5 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审查义务及反洗钱的义务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本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责任。
14.6 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5、反洗钱条款
15.1 双方应按照所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反恐怖融资管理机制、制裁筛查机制等相关制度,依法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或国际金融制裁相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做好境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控和合规经营工作,做好跨境业务的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制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制度,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传,并对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15.2 双方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共同推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合作,为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协助。双方应为其自对方获得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严格保密。如果乙方发现甲方在协议期间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乙方发现甲方客户及业务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核武器扩散、国内/国际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属于乙方拒绝接受的客户,乙方有权中止或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15.3 对于因甲方任何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直接相关的作为
(或不作为)而导致任何一方对乙方进行任何调查、索赔、请求、收费、控告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该等调查、索赔、请求、收费和控告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并使其免受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法律成本和费用)。
16、协议的适用范围、修改、争议的解决及有效期
16.1 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甲方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单一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甲方在单一产品托管前按约定格式向乙方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等)。
16.2 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16.3 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6.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协议的任何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第(1)种方式解决:
(1)提起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5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在协议到期前三十日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没有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并依此顺延。
16.6 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
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乙方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16.7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
甲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富滇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账 号:530085036156313999000000019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本级核算
附件二:
“****”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我行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编号:****)共募集资金****元,该期理财计划于 年 月日正式成立。
特此通知。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预留印鉴章,见附件六)
年 月 日
附件三:
划款指令书
编号:第 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敬请你行根据以下提供的收款人名称、开户行、账号、划款日期、划款金额划款。
清算日期 | 最迟到帐时间 | ||
收款人名称 | |||
收款人开户银行 | 收款人账号 | ||
付款人名称 | 付款人账号 | ||
划款金额(小写) | 币种 | ||
划款金额(大写) | |||
划款用途: | |||
备注: | |||
预留印鉴: 经办: 复核: 审批: |
附件四:
划款指令授权书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FDCCB-LCTG001的《富滇银行股份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xxx | x办 | ||
xxx | 经办 | ||
xx | 复核 | ||
xx | 复核 | ||
xxx | 审批 | ||
指令发送用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审批。 |
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在上述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内,我公司确保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全部责任。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 月 日
附件五:
指令传真号:021-38130168
业务联系表
姓名 | 联系 电话 | 手机 | 邮箱 | 岗位说明 |
0551-62890746 | 指令确认专线 | |||
0551-62890756 | 指令确认专线 | |||
xxx | 0551-62890795 | 资金清算联系人 A | ||
xx | 0551-62890703 | 资金清算联系人 B | ||
xxx | 0000-00000000 | 银行间债券交割(中债) | ||
xxx | 0551-62890720 | 银行间债券交割(上清) | ||
xxx | 0000-00000000 | 监督联系人 A | ||
xx | 0551-62890831 | 监督联系人 B | ||
xx | 0551-62890879 | 核算岗位 A | ||
戴振亚 | 0551-62890884 | 核算岗位 B | ||
章程 | 0871-63060271 | 分行客户服务岗 | ||
余瀛 | 0871-63060816 | 支付受理机构联系人 | ||
xxx | 0871-63060760 | 支付受理机构联系人 | ||
xx | 0871-63173770 | 开户行客户经理 |
富滇银行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联系邮箱 | 岗位 |
xx | 0871-63200944 | 业务经办 | |
xxx | 0871-63140324 | 划款经办 | |
xx | 0871-63140324 | 划款复核 | |
附件六:预留印鉴样本
预留印鉴样本
甲方预留印鉴 | 乙方预留印鉴 |
(用章样本) | (用章样本) |
以下为甲乙双方的预留印鉴,该印鉴用于《产品成立通知书》等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文件的盖章。
甲方: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