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Pay(法人/個人戶皆可申請)、□資訊轉傳(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法人/個人戶皆可申請)
玉山銀行整合代收付服務契約-主約
玉山銀行(以下簡稱甲方)為提供整合代收付服務予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主約及附約(以下合稱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申請資料
申請服務
營業地址
支付寶:□實體(線下)收單(法人/個人戶皆可申請)、□網路(線上)收單(限法人戶申請)微 信:□實體(線下)收單(法人/個人戶皆可申請)、□網路(線上)收單(限法人戶申請)
□台灣 Pay(法人/個人戶皆可申請)、□資訊轉傳(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法人/個人戶皆可申請)
□□□□□ 公司註冊地(法人申請) □臺灣 其他:
申請人國籍(個人申請) □臺灣 其他:
代表人(法人申請) 申請人(個人申請) 統一編號(法人申請)
身分證字號(個人申請)
營業名稱 入款帳戶 電話
□製造業、□電子既資訊相關產業、□批發零售業、□非營利組織、□水、電、燃氣供應、□大眾傳播、□教育行業 □通訊、運輸及倉儲服務類、□建築營造及不動產相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法律、會計及其他專職服務
□金融相關、□住宿、餐飲等其他服務、□醫療、保健、生技、□藝文及休閒娛樂服務、□其他:
聯絡人資訊
契約留存
(擇一)網址
業務聯絡人: 電話: 或,□同上,分機
EMAIL: (首次發送特店管理後台帳號密碼信)。 騎
手機號碼: (每次登入特店管理後台帳號密碼信驗證使用)。 縫
帳務聯絡人: ,或□同業務聯絡人 章
電話: ,或□同業務聯絡人電話,分機 EMAIL: ,或□同業務聯絡人 EMAIL
□正本壹式壹份,由甲方留存正本壹份、乙方留存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壹份為憑。
□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
(實體收單非必填) 網路收單:提供交易平台網址 ; 實體收單:提供店網站或臉書粉絲團
固定 IP
此欄由甲方填寫
多組 IP 請用「;」分開。網路收單:用於交易資料拋接情境 ; 實體收單:用於模擬測試交易情境(POS 機串接適用,非必填)
手續費率:支付寶實體/網路收單: %;微信實體/網路收單: %;台灣 Pay: %。首年年費: 元。
備註
乙方審閱並同意遵守主約,及按所申請之服務項目適用附約 A(支付寶/微信)、附約 B(台灣 Pay)或附約 C(資訊轉傳)。立約人
甲方: 負責人:
乙方(法人戶/個人戶填寫):代表人(法人戶填寫):
個人xxx法人xxx
法人戶大章
*法人戶:經濟部登記印鑑、立約印鑑或存摺原留印鑑。
*個人戶:存摺原留印鑑。
(甲方填寫)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驗印/經辦:
第二條 名詞定義
x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特約商店:指與甲方訂定本契約之機構,提供用戶使用境內外機構支付帳戶或台灣Pay 購買其商品或服務,即本契約之乙方,又稱收款使用者。
二、 境外機構:指依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經營相當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者,例如支付寶、微信等。
三、 境內機構:指與乙方簽訂合作契約書,並接受消費者使用其支付工具進行交易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機構,包含信用卡業務機構、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
四、 境內外機構支付帳戶:指境內機構提供其會員電子支付帳戶之網路帳戶,及境外機構提供予其會員相當於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所定電子支付帳戶之網路帳戶。
五、 境內外付款方(以下簡稱用戶):在臺無住所之境外自然人經由申請成為境外機構之會員、境內支付機構會員或台灣 Pay 會員,使用該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Pay所提供之服務、機制或平台進行交易者。
六、 消費:指用戶於乙方指定之通路購買商品或服務之行為。
七、 支付指令:指用戶同意透過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支付帳戶以條碼(一維、二維條碼)、設備音頻、近場通訊(Near Field Communication,NFC)、網路訊息傳遞等方式進行款項移轉作業,作為用戶於乙方指定通路消費扣款之用。
八、 電子設備:不限於傳統桌上型電腦,亦包含行動載具(例如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可攜式設備)或其他得以連線方式傳遞訊息之設備。台灣Pay 掃碼付服務業務(以下簡稱台灣Pay):指乙方接受用戶於消費時, 憑台灣Pay 掃碼付至甲乙雙方約定之網站或實體通路支付消費帳款。
九、 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服務(以下簡稱資訊轉傳):指甲方接受收款使用者及境內機構委任,提供應用程式或端末設備,整合傳遞收付訊息之服務。
十、 整合代收付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由甲方提供予乙方之第一條申請服務,亦即用戶於乙方消費,透過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支付指令進行實質交易,由甲方將所收受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款項結算撥款予乙方,並/或於使用境內外機構支付帳戶或台灣 Pay 作為交易支付工具時,由甲方傳遞收付訊息。
第三條 服務範圍
甲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提供乙方以下之服務:
一、 訊息串接服務:提供用戶透過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等支付指令購買乙方商品或服務時,乙方得憑甲方所回傳之交易訊息完成銷售。
二、 結算撥款服務:係指除資訊轉傳服務以外,依本服務之交易訊息資料,辦理雙方間對帳、核帳、撥款作業。甲方帳務核對正確後,應定期將帳款分別轉撥入第一條 申請資料之乙方入款帳戶,並提供相關報表資料供乙方核對。
三、 前項服務不包含乙方非營業範圍內之交易以及非消費性之融資墊款行為。
第四條 系統建置
一、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依甲方提供之「整合服務系統規範文件」(以下簡稱規範文件)完成系統建置與測試;測試期間乙方產生的任何測試資料與成本均歸屬乙方之責任範圍。
二、 前項甲方提供之規範文件,乙方不得任意變更使用,甲方有權隨時修正有關規範內容,並經由網路系統公告或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生效。
三、 本契約期間乙方應依甲方之相關安控標準或採取適當之措施,自行更新所使用之系統安全技術,且不得對系統進行反向工程破解、複製、修改、編譯、整合和竄改,並應善盡終端機之保管及資訊安全義務。
第五條 資料提供及查詢
一、 乙方應擔保向甲方xx、提供之相關資料與證明文件(包括經甲方認定之乙方實際經營項目)均為真實、完整無訛。
二、 乙方同意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乙方及其負責人資料,並得將前述資料及乙方往來紀錄等交付或登錄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三、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之內部稽核與相關金融檢查之受檢作業,以及資訊安全等之控管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
四、 甲方向乙方查詢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時,乙方應善盡描述及提供佐證之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乙方如未能遵守本義務,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之本服務作業需求提供資料,包含但不限於營業名稱、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身份證字號、營業項目、業務聯絡人郵箱等。六、 乙方同意甲方將相關交易資訊出示給甲方、境內機構、境外機構及台灣 Pay 之主管機關,或境外機構、台灣 Pay 之收單銀行核查。
七、 乙方應保存每筆消費已適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間至少五年,且乙方應依甲方、境內機構、境外機構及台灣 Pay 或主管機關之要求,即時提供相關證據之資料。該等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實體門市之監視攝影資料、線上交易 LOG 記錄以及產品名稱和價格。具體的證據類型,由消費性質決定之,而且就其證明目的而言應當合理充分。如乙方未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之證據被認定為不充分或者未經授權的付款是經由乙方故意或者疏忽造成的,則乙方應負償還及賠償相關責任。
第六條 申請用途及額度之遵守
x服務僅限乙方使用於向甲方申請之用途與範圍,乙方不得以乙方名義為他人獲取甲方服務及與服務相關之系統規範文件,也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介面為其他網站或企業或自然人提供有償或無償的商業性服務。
第七條 資料變更及帳號保存
一、 乙方就本契約所填寫之申請資料與相關附件資料,爾後若有變更,乙方應於該等資料變更生效日起一週內填具本契約之增補契約並備妥相關文件,以郵寄方式通知甲方辦理變更,如因未依程序進行變更致發生任何損害,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 乙方同意須妥善保管甲方所提供之本服務帳號與密碼,並防止他人獲悉帳號與密碼等相關資訊,若乙方不慎外洩應立即向甲方申報並進行密碼變更,期間若因此致任何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帳款疑義處理
一、 乙方與用戶間的退款爭議(包含但不限於交易資訊違法、虛偽不實、逾時或不完整之情事或商品、服務之瑕疵或劣質引起的投訴、退貨和爭議等),由乙方負責與用戶溝通解決,與甲方無涉。
二、 乙方如對交易帳款有疑義,應於帳務結算日後三個營業日內,檢具證明文件(LOG 紀錄、交易明細)以書面通知甲方。惟如交易帳款錯誤係由於乙方操作錯誤所造成者,則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三、 甲方同意於收受前項通知及證明文件後,提供必要之帳務紀錄等資料供乙方核對;除資訊轉傳業務以外,如依該帳務紀錄核對後,雙方共同認定金額確有錯誤,甲方應儘速補足或通知乙方返還。乙方如未依前項約定通知甲方,結算帳款及明細即視為無錯誤。
四、 除資訊轉傳業務以外,對於甲乙雙方有疑義之帳款,於雙方權責釐清後,甲方得自乙方他次結算金額中抵扣或返還。
第九條 受理消費
一、 乙方受理消費之金額,以新臺幣計價結算;結算金額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不足一元則以一元計算。
二、 乙方不得接受非其營業範圍內之交易,亦不得從事非實際消費性之國際匯款交易或其他變相之匯款交易或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三、 乙方不得無故拒絕用戶使用本服務進行消費,除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支付帳戶本身之消費金額限制外,不得自行限制每筆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且不得向使用本服務之用戶收取或變相收取附加費用、結算費用或任何該等服務費,亦不得降低服務水平。
四、 乙方應於網路(線上)收單頁面上如實描述甲方提供之服務,不得採用技術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獲用戶的資訊,代替用戶提交訂單。乙方必須在乙方網站引導用戶到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平台親自提交訂單。
五、 受理消費後之用戶退換貨申請等交易爭議,乙方應依本國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處理,如因怠於處理致生甲方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六、 乙方應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用戶知悉。
七、 乙方應確保每一個展示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支付場景中,於顯要位置顯示、張貼、擺放、懸掛和維護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之服務標記,且本服務與特店所提供之其他付款方式應獲得平等的展示,且除經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另行授權外,本服務合作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之標識和內容必須僅用於指示用戶接受本服務進行消費之目的。乙方應根據本服務合作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之相關文件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指南和介紹等)呈現本服務之真實描述,以利用戶理解本服務之消費使用。
第十條 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 本契約甲方、境內機構、境外機構與台灣 Pay 之商標、標章、名稱或使用等權利,及其相對應之商業名稱或標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移作本契約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 本契約甲方所提供之設備、軟體及程式機制等,其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於甲方所有,乙方僅在履行本契約目的範圍內取得使用權。乙方不得於本契約範圍外,重製、出借、出租、抵押、質押、留置、出售、轉讓、修改及/或使用甲方所提供之設備、軟體及程式機制等,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前述標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 乙方同意不任意轉移前述設備、軟體及程式機制、挪至其他經營場所或在不同收銀臺之間調換,否則乙方應承擔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
四、 乙方授權甲方、境內機構、境外機構與台灣 Pay,在本契約書有效期間內,使用乙方的商標、服務標記以及標識,但限於本契約書之合作目的。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發佈與本契約相關的新聞稿或者公告,但不包括境內機構、境外機構及台灣 Pay 發佈其業務或者服務有關的一般聲明。
五、 乙方僅能在其自身的服務場域使用甲方與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提供本契約之服務,乙方擁有之條碼、特店帳號、密碼與後台等本服務使用權限,乙方不得複印、出借、出租、出售予其他與甲方不具契約關係之第三者於任何場域使用。
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
一、 乙方與其受僱人、代理人、受任人或承攬人等,對於因本契約或職務上所知悉或取得之用戶身分、有關消費、個人資料,及境內機構、境外機構、台灣 Pay、甲方營業秘密等相關資料、訊息等,除經用戶、境內機構、境外機構、台灣 Pay 或甲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善盡保密義務,不得對第三人透漏,或使其知悉,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幫助其取得,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範。
二、 前項保密義務,於本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時,亦同。
第十二條 資料保存與返還
一、 乙方對於相關交易資料(LOG 紀錄、交易明細等)及交貨憑證,自交易日起,應保存至少五年。二、 為確保甲乙任一方之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並經適當標示其機密性之資料為機密資料。
三、 接受機密之一方受揭露機密之一方請求返還機密資料之書面通知到達當日起,或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之日起,或終止當日起,應立即停止使用揭露機密之一方之機密資料,並自翌日起15 日內返還所知悉或所持有揭露資料之一方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原本、複製品、磁碟片……等),不得私自留存。
四、 無法返還之資訊,如已安裝於電腦硬體之程式等,接受機密之一方應立即銷毀該資訊及其複製、影印等複本,並應出具切結書保證其已徹底銷毀。
第十三條 損害賠償
一、 乙方如違反或未善盡本契約責任與義務,或有侵權責任,或有侵害其他權利,或違反保密義務者,致甲方、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受有直接或間接之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本契約規定辦理。
二、 乙方應恰當使用甲方提供之設備、軟體及程式機制等,若為乙方不善保存或非正常使用等原因所致之損壞,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甲方、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於系統維護、維修、檢查、修改和改進等維護期間內引起的正常服務中斷,不構成甲方對本契約之違反,甲方可以書面、電話、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式通知。
第十四條 契約有效期間
一、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算一年,期滿一個月前,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者,本契約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二、 如因主管機關政策調整造成服務內容有所異動,甲方將以簽署增補契約方式調整本契約內容,乙方應配合之。
第十五條 抵銷權行使
一、 乙方因本契約所負債務未依約清償者,甲方得自乙方寄存於甲方之存款及對甲方之一切債權,不論是否到期,逕行通知並抵銷之,若不足償還全部款項時,應依民法相關之規定為抵充。但乙方指定抵充之方法及順序更有利於甲方時,從乙方之指定。
二、 除資訊轉傳業務以外,入帳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因素應扣取者,甲方得自結算撥款乙方之金額中逕行扣抵,或自乙方指定之撥款帳戶中抵銷。
第十六條 誠信經營及企業社會責任
一、 任何一方知悉有其人員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應給付之本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二、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三、 契約雙方應遵守其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任何一方如涉及違反其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且對社區環境及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第十七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乙方同意甲方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同意進行以下措施:
一、 甲方於發現乙方及其交易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之時,得逕行暫時停止或逕予終止乙方與甲方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通知乙方,甲方並得終止本契約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
二、 甲方於定期審查乙方身份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疑似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後 60 天(含)內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包括乙方之實際受益人聲明書及相關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乙方逾期仍不履行或甲方依正當理由認乙方涉非法情事者,甲方得以書面終止本契約之各項服務約定條款,並於終止之書面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第十八條 契約終止
一、 本契約簽訂後,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得經雙方合意或任一方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為單方終止本契約。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契約,如致甲方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一) 因法令變更、不可抗力或有違反法令之虞,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主要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者。
(二) 名稱、地址或營業項目變更,未通知甲方,經查證屬實,或暫停營業者,或公司組織或法定代理人變更,有嗣後不能履約事宜者。 (三) 聲請、被聲請或被命令為解散、歇業、重整、破產、清算、併購,或受假執行、假處分、假扣押,或因營業讓與者。
(四) 未善盡、未履行或有違反本契約或契約附件,應履行義務者,或相關法律規定者。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受刑事追訴或債信不良者,或有人為舞弊情形者。
(五) 乙方提供之商品內容如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商品或服務或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中國大陸販賣行為之相關規範、違反甲方與境外支付機構之內部政策或傷害甲方商譽之情事,甲方有權終止契約關係。
(六) 乙方使用玉山銀行跨境代收付服務,不得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如附約 A 附錄一列舉的產品。惟乙方販售之商品或服務雖屬於雙方協議禁售者,但乙方已提交於台灣販售該項商品或服務係屬合法之許可證明文件予甲方與境外支付機構審核確認者,不在此限。
(七) 乙方之消費爭議經甲方查證可歸責為乙方,且造成甲方營運之困擾者。
(八) 乙方主動或協助用戶進行信用卡套現、洗錢、交易分單等違法經營行為者。
(九) 乙方出現虛假申請本服務、側錄用戶支付工具資料、惡意倒閉、虛假交易、詐欺、盜卡、偽冒交易、否認交易、拒付、帳戶訊息洩漏等嚴重風險行為者。 (十) 未經甲方、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及其主管機關之書面同意而收集、留存或使用用戶訊息。
(十一) 未依雙方約定方式繳納年費。(資訊轉傳業務不適用) (十二) 經由乙方提出未經授權的支付指令達一定條件者。
(十三) 乙方無正當且合理理由拒絕簽訂增補契約。 (十四) 其他經甲方認為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二、 乙方同意承諾發起的支付基於真實的交易背景,即乙方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與用戶間確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係,並確保交易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不可抵賴性。如乙方有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情形之一者,則甲方與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均有權將乙方相關信息報送至主管機關及檢調單位。
三、 如乙方違反法律、法令、政策、對用戶的承諾或違反本契約等情形而造成用戶損失者,乙方應自行解決因此所導致之損害賠償糾紛。若乙方怠於解決,則甲方有權根據合理判斷直接從應給付乙方的結算款項中扣回與損失金額同等的金額。
四、 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即停止使用甲方與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台灣 Pay 所提供之商標、標章、名稱及其相對應之商業名稱或標誌。五、 契約終止不影響乙方於契約終止前或終止後,對甲方應履行義務、清償債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x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
第二十一條 契約分存與附件效力
一、 本契約經乙方於合理期間內審閱並確認相關內容,留存方式依第一條 申請資料為主。
二、 本契約附約、附件及各種作業說明與主約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衝突者,應以乙方所申請服務項目之附約條款為最優先適用;或有重複規定者,應以補充範圍較廣及明確者,為優先適用。
三、 本契約若有任何增減或修正時,除前項以外,應由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並附於本契約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各附件採從新原則優先適用。
附約A、玉山銀行跨境代收付服務契約(支付寳/微信)
雙方已簽訂《玉山銀行整合跨境代收付服務契約-主約》(以下簡稱「主約」)及本附約A,其條款與條件包括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與共識。附約A與主約衝突之處,以附約A契約為準。本附約A未盡事宜,依主約為準。
第一條 手續費及各項費用
一、 乙方同意依本條第二項約定支付首年年費,及每筆交易金額依主約 第一條 申請資料之費率項目給付手續費予甲方。如乙方帳戶非屬本行帳戶,當期撥款時將內扣除跨行撥款手續費,若當期撥款金額小於跨行撥款手續費,則當期不撥款,待撥款金額累積大於跨行撥款手續費時再行撥款。
二、 年費繳納方式及繳納期限依甲方規定為準,金額依主約 第一條 申請資料約定之。三、 手續費以新臺幣計價,計算規則如下說明:
(一) 線下收單服務每筆手續費皆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四位,於約定撥款週期撥款時,加總每筆手續費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二) 線上收單服務每筆手續費四捨五入進位至整數,於約定撥款期撥款時,加總每筆手續費後無條件進位至整數,若不足一元,則以一元計算。四、 甲方提供手續費憑證,由乙方登錄甲方所提供之系統進行下載,甲方不另提供實體收據。
五、 如乙方需變更入款帳戶,乙方應填具服務契約之增補契約並備妥相關文件,以郵寄方式通知甲方辦理變更,如因未依程序進行變更致發生任何損害,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二條 結算撥款
一、 線下收單服務交易日(T 日)之訂單貨款,於境外機構撥款日(D 日)予甲方後 5 日(D+5 日)進行帳務結算並撥款予乙方,非甲方營業日則遞延之。二、 線上收單服務於每月 9 日、19 日、29 日進行帳務結算撥款,非甲方營業日則遞延之,撥款規則如下說明:
⚫ 每月1~10日之訂單貨款,於當月19日撥款。
⚫ 每月11~20日之訂單貨款,於當月29日撥款。
⚫ 每月21~31日之訂單貨款,於次月9日撥款。
三、 甲方應結算新臺幣總金額並扣除手續費(交易金額乘以手續費率)等費用後,將款項撥至主約 第一條 申請資料 乙方之入款帳戶。如乙方帳戶非屬本行帳戶,且甲方辦理跨行撥款時因他行帳戶之限制,包含但不限於警示帳戶、銷戶等原因,致甲方無法如期撥款,則乙方應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失。
四、 若因境外機構或國際匯兌因素延宕撥款,甲方應於收到境外支付機構支付款項後之次一期撥款日將未撥帳款撥至第一條 申請資料乙方之入款帳戶。五、 前述國際匯兌因素包含但不限於帳務處理與各國例假日等事由。
六、 乙方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如屬用戶當地法律/法規禁止、限制買賣者或有其他爭議,經境外機構要求或甲方合理判斷後得保留該爭議款項。
七、 當乙方未全面履行應盡義務,且甲方通知乙方後三日內仍未全面履行義務,甲方對於用戶已支付但尚未結算給乙方的訂單款項,甲方可根據境外機構提出的退款請求直接轉回用戶的帳戶。
第三條 退款
乙方欲執行退款交易予用戶時,依以下方式處理,且乙方與用戶間的退款爭議,由乙方與用戶溝通解決,與甲方無涉:一、 僅可於交易日後三十個日曆日內執行退款交易。
二、 線上/下收單服務若乙方於退款當日之未結算撥款金額大於欲退款金額時,乙方同意甲方於其未結算撥款金額內扣除退款金額退還予用戶。
三、 線下收單服務若乙方於退款當日之未結算撥款金額小於欲退款金額時,乙方不得以前款方式進行退款,而須待結算撥款金額大於欲退款金額時,由乙方發動執行退款要求,於其未結算撥款金額內扣除退款金額退還予用戶。
四、 線上收單服務若乙方於退款當日之未結算撥款金額小於欲退款金額時,乙方不得以本條第二款方式進行退款,乙方須依甲方所提供之帳號、金額等資料於指定時間內繳納指定金額,始可執行退款交易。
五、 若乙方售後服務政策要求其對用戶進行任何退款或者乙方通知用戶將進行退款,則乙方應即時發起該筆退款。
六、 若乙方欲退款予用戶,甲方不另收取退款手續費,線下收單原該筆交易手續費皆應返還,線上收單原該筆交易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四條 x結匯申報
乙方同意凡透過本服務之外匯收支或交易,委託由甲方代乙方依規向中央銀行進行新臺幣結匯申報。
第五條 契約分存與附件效力
附約A 附錄一:禁止和受限產品清單,甲方與境外支付機構得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更新該等產品資訊,該等產品資訊將於通知寄出起一週後生效。
第六條 每月收款交易額度
一、 個人使用者(個人戶)每月收款交易額度為新臺幣十五萬元,甲方得依乙方提供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照片、稅籍證明等)提高每月收款交易額度,惟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二、 非個人戶(法人戶)每月收款交易額度無上限。
附錄一:禁止和受限產品清單
Illegal political audio-visual products and publications | 非法政治影音與影像製品、出版物 |
Illegal reactionary cards and program channels | 非法的反動卡類和節目台 |
State secret documentations and information, etc. | 國家機密檔資料等 |
Other reactionary articles and speeches, etc. | 其他反動物品及言論等 |
Pornographic and vulgar audio-visual products/publications | 黃色低俗音像製品/出版物 |
Pornographic and vulgar erotic services | 黃色低俗色情服務 |
Pornographic and vulgar cards and program channels | 黃色低俗卡類和節目台 |
Other pornographic and vulgar articles or services | 其他黃色低俗物品或服務 |
Gambling tools | 賭博器具 |
Private lottery | 私彩 |
Gambling/gaming service | 賭博/博彩服務 |
Drugs | 毒品 |
Drug-taking tools | 吸毒工具 |
Ammunitions and weapons/firearms and accessories | 軍火武器/槍械及配件 |
Controlled instruments | 管制器具 |
Crime articles | 犯罪物品 |
Poisonous articles and hazardous chemicals | 劇毒物品、危險化學品 |
Narcotics and psychotropic drugs | 麻醉藥品和精神類藥品 |
Toxic drugs | 毒性藥品 |
Fetal gender diagnosis | 胎兒性別鑒定 |
Adult drugs (aphrodisiac) | 成人藥品(春藥) |
Credit speculation service (including speculation of Taobao credit rating) | 徵信服務(如淘寶徵信) |
Credit card cashing service | 信用卡套現服務 |
Foreign-related matchmaking service | 跨國婚姻仲介 |
Hacking-related | 駭客相關 |
Malware | 惡意軟體 |
Other software services which jeopardize Alibaba and the subsidiaries of Alibaba. | 其他危害xx巴巴及各子公司的軟體服務等 |
Certificate issuing and stamp carving | 辦證、刻章 |
Crowd funding websites | 眾籌模式的網站 |
ID card information and other information which infringed others’ privacy | 身份證資訊等其他侵犯個人隱私的資訊 |
Spying instruments | 間諜器材 |
Other personal privacy-harming articles or services | 其他危害個人隱私的物品或服務 |
Pyramid selling | 傳銷 |
Lottery ticket | 彩票 |
Gold futures | 黃金期貨 |
Counterfeit currency | 假幣 |
Bank account transaction (bank cards) | 買賣銀行帳戶(金融卡) |
Stock | 股票 |
Fund | 基金 |
Insurance | 保險 |
Insurance platform | 保險平臺 |
Periodical investment of gold | 黃金定投 |
Bank financial products | 銀行理財產品 |
Cashback services | 返利業務 |
Single-purpose prepaid cards | 單用途預付卡 |
Securities | 證券 |
Illegal fund-raising | 非法集資 |
Foreign exchange services | 外匯兌換服務 |
Virtual currency in foreign accounts | 境外帳戶中的虛擬貨幣 |
Receipts (invoices) | 票據(發票) |
Bitcoin, Litecoin, YBcoin and other virtual currency transactions | 比特幣、萊特幣、元寶幣等虛擬貨幣交易 |
MCard, etc. | 魔卡等 |
Satellite antenna, etc. | 衛星天線等 |
Archaeolog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 考古文物 |
items and services in violation of relevant state regulations |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物品、服務 |
Poor quality (fake) food | 偽劣食品(假冒偽劣) |
Tobacco | 煙草 |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 煙花爆竹 |
Crude oil | 原油 |
Charity | 慈善公益 |
Human organs | 人體器官 |
Surrogacy services | 代孕服務 |
Examination services | 代考服務 |
National protected animals | 國家保護動物 |
National protected plants | 國家保護植物 |
Smuggled articles | 走私物品 |
Special provisions for specific period of time (e.g. the Olympic Games) | 特殊時期特殊規定(如奧運) |
Medical devices | 醫療器械 |
Drugs;Contact lens;Auction | 藥品;隱形眼鏡;拍賣 |
Pawn;Online cemetery and worshipping and other services | 典當;提供網上公墓、網上祭祀等服務 |
Payment institutions;Lucky draw | 支付機構;抽獎 |
Circulating RMB;Computer privacy information monitoring | 流通人民幣;電腦隱私資訊監控 |
Foreign currency;Religious websites | 外幣;宗教網站 |
Cultural relics;Video chatting services | 文物;視頻聊天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