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基金(LOF 基金、ETF 基金除外),开放式基金的各方参与人(包括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投资者等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LOF 基金和 ETF基金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七条 开放式基金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 QDII 基金所主要投资的交易所的共同开市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停止交易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的 9:30 至 15:00...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部
2019 年 5 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和交易等方面的运作,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现行登记过户系统以及本公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账户业务范围包括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账户开户、增开交易账户、取消交易账户、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注销基金账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和查询账户资料等业务。交易类业务指可以直接导致投资者可用的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认购、申购、赎回、份额冻结、份额解冻、红利发放、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转托管、定期定额计划及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强增、强减、分红方式修改、强制赎回、拆分等业务。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基金(LOF 基金、ETF 基金除外),开放式基金的各方参与人(包括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人、销售代理人、投资者等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则。LOF 基金和 ETF基金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记人除特别指出外均是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基金的除外)和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在本公司指定地点开立基金账户,交易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第六条 销售代理人指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和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包括代销和直销机构。
第七条 开放式基金开放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 QDII 基金所主要投资的交易所的共同开市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停止交易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的 9:30 至 15:00 之间递交申请,申请当日有效,严禁出现延时交易,如果出现各种情况的延时交易则将该笔交易作废。发行期间新发行基金的委托时间可以适当延后,具体时间可以由注册登记人和销售代理人协商并公告后决定。网上交易支持 7×24 小时服务,但是每天 15: 00 以后的委托算作下一个交易日的申请。
第八条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采用“未知价法”原则,“未知价法”是指按照交易当天(T 日)收盘价计算出来的基金份额单位净值作为当天申购、赎回计算基准的交易行为。按金额认购和申购,按份额赎回。认购、申购份额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基金份额单位净值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或者三位,具体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为准。
第九条 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进行交易时要缴纳相应的费用。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收费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基金交易收费可以依据公告采用前端收费、后端收费和 C 类收费三种模式。后端收费指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公司开放式基金时可以先不用支付认(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付;C 类收费是指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不用收取申购费,每日根据公告
的费率收取一定的销售服务费并记录在每个投资者名下,等客户赎回或转出时收取。固定收益类基金可以不收取申购费,按照公告的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但这类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资产收取。各种收费模式下费率可以不一致,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一条 选择前端收费的认(申)购费用的计算采用外扣法,外扣法的计算公式为:认(申)购费用=认(申)购金额/(1+认(申)购费率)×认(申)购费率,净认(申)购金额=认(申)购金额-认(申)购费用。
第十二条 本着鼓励长期持有的原则,基金的后端收费费率和赎回费率可以随着持有期限的增长递减,直至为零,具体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履行投资者注册、基金份额权益的登记、过户和存管职能,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中央托管。销售代理人履行“二级托管”职责,即销售代理人接受投资者交易申请后,基金份额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托管在该销售代理人处。注册登记人对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负有最终登记和存管职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处理各项业务的顺序为:开户-账户冻结/解冻-账户登记-投资者资料修改-定投协议-认购-申购-份额冻结/解冻-修改分红方式-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赎回-取消登记-销户。客户当天同时办理上述业务中的多项业务,登记过户系统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的对账
注册登记人和销售代理人定期进行基金份额的对账,对账原则上采用每日变动部分对账、定期进行全部对账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根据销售代理人的要求进行每日全对账。对账不一致的,销售代理人认为是注册登记人登记错误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注册登记人核对后进行更正,否则以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第十六条 清算交收的原则
1、基金的清算采用逐笔计算的原则。
2、资金清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清算账户不得向非指定账户划拨资金,不得利用该账户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3、资金清算实行“轧差交收”和“非轧差交收”相结合的原则:资金清算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实行“轧差交收”,资金清算账户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原则上实行“非轧差交收”,具体参照代销协议进行。
4、销售代理人、托管银行、清算银行须在约定的清算交割时间内履行交收手续。
第二章 基金账户
第十七条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
第十八条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以及经过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公司的销售代理人并办理账户业务。
第十九条 销售代理人申请办理本公司账户业务,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申请机构与本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销售和账户业务等内容。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账户代理业务,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批准,不得开展本公司账户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并按照代理协议的要求受理投资者申请,审核投资者资料,办理有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符合本公司规定的专门保管资料的库房,库房面积应当足够容纳有关资料,库房要具备防潮、防火、防
盗、防水等符合资料安全保管的条件。销售代理人应当对账户业务凭证按业务类别、时间顺序定期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人将按照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资料履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通知等义务。如投资者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导致注册登记人无法履行基金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的通知等义务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应由投资者承担。如果是由于销售代理人录入错误,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交易的,责任由销售代理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负责对销售代理人进行业务监督,并定期、不定期检查销售代理人代办账户业务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第二十四条 销售代理人资格终止或被取消后,销售代理人应清理所保管的客户资料,将其移交本公司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销售代理人,并与本公司结清费用。
第三章 开户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存续的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机构境外投资者均可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人的登记过户系统为一个个人投资者只设立一个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基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开户必须由本人或者代理人办理;销售代理人受理个人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中国护照、台胞证、港澳居民内地来往通行证等,以下简称“有效身份证件”)件原件以及复印件;出具中国护照办理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须为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
2. 若是由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3. 提供同名的银行存折/银行卡;
4. 填妥的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机构投资者设立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5.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预留印鉴;
7. 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同名的银行回款账户;
8. 填妥的申请表。
第二十八条 销售代理人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电脑系统要求录入开户资料,基金账号由公司登记过户系统统一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在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开设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果出现重复开户,则本公司按照增开交易账户处理,要求重复开户申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必须与原来开户时的完全相同,否则将按照失败处理。
第三十条 内地个人客户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开户时,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目前只接受 18 位身份证,15 位身份证停止使用。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根据公安部门身份证号码的生成规则对客户身份证号码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校验,主要检验出生年月日和校验位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购委托的情况下,如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确认开户失败,则该笔认购或申购视为无效申请,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凭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确认的基金账号在多家销售代理人进行交易。同一投资者如欲在多家销售代理人处进行交易时,应在相应渠道办理增开交易账户手续,即凭本公司登记
过户系统确认的基金账号和开设基金账号时的证件原件到原开户处以外的其它销售代理人开立交易账户。多渠道交易账号开户申请手续可在任一开放日办理。若投资者在进行多渠道增开交易账户时,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必须与原开户时一致,否则增开交易账户失败。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当天开户,当天即可进行交易。
第四章 变更基金账户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个人投资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机构投资者的单位名称、工商注册号、单位性质、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投资者要尽快到销售代理人处提出申请,销售代理人收到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手续,并将修改信息上传到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
第三十五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个人投资者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原身份证号及姓名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时提供)以及复印件;
3. 若是由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 填妥的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时,原开户代理机构还应核验经过公证的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法人投资者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公告或证明原件(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或工商注册号时提供);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6.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7. 填妥的申请表。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修改资料分为一般资料和重要资料,一般资料包括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重要资料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客户资料可以在任一已办理交易账户的营业网点进行更改,对于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系统不支持重要资料更改的,须由销售代理人将投资者的相关资料传真到登记过户人处,由登记过户人和销售代理人同时进行人工更改。
第三十八条 个人客户在系统中留存的原有证件类型为非居民身份证或 15
位居民身份证的,资料修改时只能变更为 18 位居民身份证,否则无效(居住在中国的华侨使用中国护照的除外)。
第五章 注销基金账户
第三十九条 个人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只能由本人或者代理人亲自办理。第四十条 申请注销的账户必须没有基金份额余额或基金权益及该账户
未被冻结或挂失,同时该账户当日没有任何交易申请。投资者提供的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登记过户系统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销售代理人应当先为投资者办理变更基金账户资料手续。
第四十一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已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注销其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2. 若是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3. 填妥的申请表。
第四十二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已开立基金账户的法人投资者注销其基金账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 填妥的申请表。
第四十三条 注销基金账户的申请必须经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基金账户销户可以在已经成功进行账户登记的任一开户网点
(该网点交易账户仍然有效)进行。即客户可以在原开户网点单独进行交易账户注销,也可以在非原开户网点进行基金账户的注销,注销基金账户时会连同交易账户一起注销。由于工行不接受销户广播,故若在非工行进行销户时,工行注册的交易账户不会自动注销,需单独提起销户申请。
第六章 账户的冻结/解冻
第四十五条 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
第四十六条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机关要求的账户冻结的申请,应当核验以下资料:
1. 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身份证明;
2. 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
3. 当事人身份证明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4. 填妥的申请表。
第四十七条 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人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注册登记人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
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账户冻结和解冻可以由销售代理人自行发起,也可以由注册登记人发起。
第四十九条 账户被冻结后不能进行除了非交易过户入以外的其它交易。
第七章 查询基金持有人资料
第五十条 投资者可以到原销售代理人处查询本人开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更及其它相关业务。销售代理人应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提供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资料;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的其他范围的查询由注册登记人统一受理。
第五十一条 查询人对在销售代理人处查询到的结果有疑议的,可以申请直接向注册登记人查询,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人登记过户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五十二条 已死亡的投资者的家属查询该投资者基金账户资料的,销售代理人应当核验该投资者死亡证明及证明查询人与该投资者法律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个人投资者资料查询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2. 填妥的申请表。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代办的,销售代理人还应核验经公证的代理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件。
第五十四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法人投资者资料查询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 业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4. 填妥的申请表。
第八章 非交易过户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述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情况下的将基金份额从一个投资者账户过户到另一个投资者基金账户的非正常交易行为。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其他特殊原因是指除以上三种情况外,注册登记人认为合理且合法、合规或经监管机构批准以开展业务需要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继承和捐赠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由过出方基金份额托管点受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寄送到注册登记人处;司法执行的非交易过户由注册登记人直接受理。过户行为统一由注册登记人核实相关资料后给予办理,销售代理人不能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接收客户非交易过户资料的对象包括代销商网点、管理人分公司网点、管理人客服机构
(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或本公司注册登记人。
第五十七条 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要先开设基金账户。
第五十八条 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按规定的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注册登记人相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个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继承公证书;
2. 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3. 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 填妥的申请表。
第六十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个人投资者因办理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捐赠公证书;
2. 捐赠方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3. 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4. 填妥的申请表。
第六十一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机构投资者办理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捐赠公证书;
2. 捐赠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捐赠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 捐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 受赠方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复印件;
6. 填妥的申请表。
第六十二条 注册登记人受理个人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
2. 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
3. 填妥的申请表。
第六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受理机构投资者因司法判决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
1. 经生效的司法判决书或司法调解书;
2. 当事人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4. 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5. 填妥的申请表。
第六十四条 销售代理人受理上述非交易过户申请后,在代销系统中查询投资者的资料,核验非交易过户的过出方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并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部分的基金份额在代销系统中冻结。
第六十五条 销售代理人经办人应当在申请表上注明“已审原件”,经办人及负责人在投资者的申请表上签名,盖销售代理人业务专用章,留存申请表的复印件备查后,其经办人应将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单传真至注册登记人。
第六十六条 注册登记人收到申请单或申请单资料后,在当天的份额登记注册之前进行初审,如有疑问,通过电话与销售代理人查对,没有问题的,注册登记人的登记过户系统将对相应的过出方的所涉基金份额作冻结。
第六十七条 注册登记人于收到申请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过户,并打印确认单,将确认单传真返回销售代理人处。
第九章 份额冻结
第六十八条 份额冻结可对某个客户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进行冻结。
第六十九条 冻结部分份额不能进行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业务,不影响分红。
第七十条 本公司只接受司法冻结、基金份额质押冻结以及注册登记人认可的份额冻结。
第七十一条 司法冻结以法院公函为准,到期自动解冻。
第十章 基金认购
第七十二条 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首次公开募集期间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指定的销售代理人处购买基金。
第七十三条 认购采用金额认购,设置最低起始认购金额,各个销售代理人之间的标准可以不一样,具体的发行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制订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 募集期内允许同一基金账户多次认购,但每次认购均需符合发售公告所列的认购规则,费用逐笔计算,认购申请一经注册登记人接收,便不予撤销。
第七十五条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代理人应每日上传认购信息至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人于 T+1 日进行正式确认,并下传认购申请确认信息。基金募集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对已确认的认购申请进行最终的份额确认,并下发最终份额确认信息。
第七十六条 销售代理人在 T+2 日将T 申请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成功的认购款划拨到注册登记人指定的募集验资专户内,募集期内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十七条 基金募集期间,依据基金合同和发售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提供前端和后端收费两种模式供投资者选择,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的,收费采用“外扣法”计算,其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1+相应的认购费率)×相应的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为认购金额减去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的,认购费用暂不收,净认购金额为其认购金额;认购份额为:(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认购价格。
第七十八条 基金首次募集期间,若实行限额发售,对超额部分认购金额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按时间顺序进行确认,先到先得,到某个时间点达到限额为限,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的认购全部确认成功,在这个时间点后的认购金额全部确认失败;二是全程比例配售,对整个发售期间内的全部认购金额按照计算出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三是末日比例配售,即在发行末日之前的认购金额全部确认成功,对于末日的认购金额按照计算出来的比例进行配售。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以招募说明书公告为准。
第七十九条 基金募集若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则采取“全额预缴,比
例配售,余额退还”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条 认购期间投资者认购金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直销客户起息日为 T+1 日,代销客户起息日为 T+2 日,产生的利息扣除税费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计算结果以注册登记人结果为准。
第八十一条 若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发行,计算投资者认购期间利息时按照投资者的申请金额计算利息,退还投资者认购款项时只退还本金,不涉及到利息。
第八十二条 在设立募集期限内,若基金的净销售额超过 2 亿元且份额超过 2 亿份且最低认购户数达到 200 人,在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注册登记人出具基金持有人报告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基金合同公告生效。基金募集期间,如基金提前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宣布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期间的利息扣除相关税费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募集失败,销售代理人应将认购资金连同利息在 30 天内一并归还投资者,其间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八十三条 认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从基金成立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章 基金申购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可在任一已办理多渠道交易账号开户手续的销售代理人处办理申购。除货币基金外,申购采取“未知价法”,货币基金采用“已知价法”,以“金额申购”,申购申请一经接受,款额即从投资者资金账户扣划或冻结。
第八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供前端和后端收费、C 类收费三种模式供投资者选择,投资者选择前端收费的,收费采用“外扣法”计算,其申购费为申购金额/(1+相应的申购费率)X 相应的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投资者选择后端收费的,
申购费用暂不收,净申购金额为其申购金额;投资者选择 C 类收费的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为其申购金额。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申购到的基金份额为其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第八十七条 投资者 T 日申购非 QDII 基金的申购申请,注册登记人在 T+1日确认。投资者在 T+2 日可以查询确认结果。投资者 T 日申购 QDII 基金的申购申请,注册登记人在 T+2 日确认,投资者在 T+3 日可以查询确认结果。
第八十八条 目前实时确认的申购标的基金只限于货币型基金。
第八十九条 两地互认基金中的南下基金的交易确认时间与内地基金相同,北上基金以香港注册登记人的规则为准。
第九十条 同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申购费率按单笔申购金额逐笔计算。
第九十一条 申购有最低首次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限制,具体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标准执行,各销售代理人可以有自己的最低申购金额和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但不得低于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二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可暂停基金的申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十三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规模进行限制,则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当基金规模达到或者接近限制规模时,管理人可以发布公告,暂停基金的申购,并上报证监会备案;二是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即对达到限制规模当天的申购进行比例配售,配售采取“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额退还”的方式,并发布公告,从次日起暂停基金的申购,并上报证监会备案。
第九十四条 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正常交易时间内撤销。
第九十五条 非 QDII 基金的申购款项于 T+2 日在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之间进行交收,原则上于 T+2 日在注册登记人和托管行之间进行交收。
第九十六条 QDII 型基金的申购款项于 T+3 日在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之间进行交收 ,原则上于 T+3 日在注册登记人和托管行之间进行交收。
第九十七条 销售代理人与注册登记人之间原则上采用“全额交收”,具体以代销协议为准;注册登记人与托管行之间采用“非轧差交收”。
第九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费用的结算采取销售人在划拨申购款项时自行扣除,不划拨到管理人处。
第九十九条 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从交易确认日开始计算。
第十二章 基金赎回
第一百条 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托管所在的托管点办理赎回。赎回采取 “未知价法”,以“份额赎回”。非 QDII 基金赎回款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QDII 基金赎回款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第一百〇一条 赎回的最低份额和最低保有份额限制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标准执行。
第一百〇二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时,若持有的基金是采用后端收费模式认
(申)购到的基金,则除了要被收取赎回费之外,还要被收取相应的后端认(申)购费,赎回费率和后端费率随投资者持有的基金年限递减,后端认购费=赎回份额×认购价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后端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和后端费率以招募说明书公告为准。投资者选择赎回 C 类收费基金份额时,除了收
取赎回费外,还需交纳持有期间所产生的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以公告为准,具体需缴纳的销售服务费以登记过户系统计算为准。投资者赎回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第一百〇三条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选择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选择取消是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选择顺延则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在下一交易日继续兑付,但不享有优先权利,直到份额全部兑付为止。如未作选择,注册登记人默认为巨额赎回顺延方式。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时,如果是将持有人所持份额全部赎回,则连同已分配但未结转部分收益一起赎回。
第一百〇四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非保本基金份额确认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保本基金采取“后进先出”的原则。
第一百〇五条 赎回申请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点登记的可用数额。如发生申请赎回份额超出可用余额的情况,该笔申请无效。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时若已分配但未结转收益为负,所剩份额不足以弥补该负数时,该笔申请无效。
第一百〇六条 若投资者赎回后剩余份额不满足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限制的要求,则剩余部分份额当天全部强制赎回。若发生巨额赎回则不触发强制赎回交易。
第一百〇七条 只有投资者发起赎回申请时才能触发强制赎回机制。
第一百〇八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当日赎回比例。上日巨额赎回顺延部分视同新的申请,与当日赎回申请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的媒体、公司的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第一百〇九条 连续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公司可选择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在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限内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并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公告。赎回款项延迟支付遵循所有销售代理人之间公平对待、各投资者公平对待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撤销。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赎回非 QDII 基金的交易申请,注册登记人于 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于 T+2 日可以查询确认结果;投资者赎回 QDII 基金的交易申请,注册登记人于 T+2 日进行确认,投资者于 T+3 日可以查询确认结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投资者赎回成功后,赎回款项的交收时间取决于基金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具体交易时间参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注册登记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的赎回款项交收采取“净额交收”的方式,此处净额交收是指赎回款不含费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用的结算采取月结模式进行结算,即下个月初注册登记人与销售代理人结算上个月的赎回费用。
第十三章 设置/取消红利再投资
第一百一十五条 红利再投资指投资者可以选择将所持基金分得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设有默认的分红方式,非货币、短期理财型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货币市场、短期理财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转投。投资者可申请对默认的分红方式进行变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对单只基金设置分红方式,投资者对于同一只基金在不同销售代理人处的基金份额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分红方式选择的优先级别从高到低为:单只基金更改-
基金默认分红方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投资者的份额转托管后需重新设置分红方式。第一百二十条 基金权益登记日当天修改分红方式对分红无效。第一百二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允许修改分红方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基金合同对分红方式有规定的基金修改分红方式无效。第一百二十三条 没有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也允许修改分红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依据投资者的选择分配给投资者现金红利或增加再投资所得份额。投资者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最终分红状态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的成功申请为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同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益分配权。
第十四章 基金转托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转托管分为内部转托管和外部转托管。内部转托管是指在同一销售代理人内部不同的二级托管网点之间的份额登记转移;外部转托管是指在不同销售代理人之间的份额登记转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同时支持一步转托管和两步转托管,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业务时采取何种模式请咨询销售代理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一步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在转出机构处办理转出业务时直接填入相关转入机构信息,只需要办理一次手续即可将相应基金份额转移登记到指定的转入机构处;两步转托管是指投资者需先到转出机构处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转出手续,然后再到转入机构处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转入手续,方可将对应基金份额转移登记到指定的转入机构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将一个托管网点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托管。 第一百三十条 投资者在办理转托管转出时要缴纳转托管手续费,在办理
转托管转入时不再收取转托管手续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资者在转入机构处若没有开立过交易账户则需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之前需先办理增开交易账户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办理转托管转入业务时转出方销售代理人代码为必填字段,并且必须保证正确,转出方托管网点和原申请单编号为可选择填写字段,但是一旦填写则必须保证正确。(工行例外,工行只有原申请单编号为必填项并且必须保证正确,其余均不用填写。)
第一百三十三条 转托管转出和转托管转入手续可以在同一天办理完成。第一百三十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在转托管时已分配未结转收益按照
比例进行转托管。
第一百三十五条 投资者若办理转托管转出一年内没有成功办理转托管转入则将该笔转托管转出失败返回。
第十五章 基金转换
第一百三十六条 基金转换在本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需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可相互转换基金及转换费率由本公司另行确定后公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基金管理人、同一注册登记人并且在同一销售代理人处进行销售的两只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代理人的同一托管点进行。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转换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转出基金状态必须为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状态必须为可申购状态。
第一百三十九条 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
第一百四十条 基金转换的最低份额不能低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交易限额,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但某笔转换导致在一个托管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转换。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转换采用“前端可以转换成前端或 C 类收费,C 类收费可以转换 C 类收费或前端、后端只能转换成后端”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金转换每次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转换费用,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若投资者转出基金选择的是 C 类收费,转出时还需要收取对应持有时间的销售服务费。
第一百四十三条 销售代理人应控制申请转换份额不得超出在该销售代理人处当日已登记的可用份额。如发生申请转换份额超出可用余额的情况,该笔申请无效退回。
第一百四十四条 投资人赎回经转换而来的后端基金份额时,后端认(申)购费用采用初次转出基金的购买成本计算。
第一百四十五条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及转换净转出申请之和超出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当日赎回比例。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转换申请除按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不再转换。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选择暂停接受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投资者多次购买份额累计达到转入基金收取固定手续费标准时,投资者采取一次性转换的免收申购补差费;投资者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收取固定手续费标准所产生的份额,无论是一次性转出还是分多次转出均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第一百四十九条 转换基金与目标基金代码相同时做失败处理。转换基金与目标基金收费模式不一致时做失败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前端模式下基金转换的认(申)购补差费用采用外扣法。
第十六章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由投资者提出申请,按照本公司和销售代理人的规定以固定时间和固定金额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计划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投资者可随时办理申请加入定期定额计划和申请退出定期定额计划。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定期定额申购按照投资者与销售代理人约定的时间办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定期定额申购实行“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参加定期定额计划的投资者不受日常申购首次最低金额
和追加最低金额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每个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金额不低于各个销售代理人确定的最低金额,固定间隔期限申购一次,连续申购一定时间,各个销售代理人可以自行制定定投最低金额和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定期定额交易的费率与各销售代理人的定期定额业务规则有关。不同销售代理人的定期定额业务的费率有可能不相同。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定期定额计划的划款时间及划款方式由投资者与销售代理人通过协议形式进行约定,期满后可自动终止扣款或继续参加定期定额计划,由投资者与销售代理人约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发生限制申购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定期定额申购,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定期定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四舍五入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一百六十条 投资者由于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足额的申购款项按时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违反了销售代理人的规定,造成定期定额计划无法实施时,销售代理人有权自动终止投资者的定期定额计划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完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情况暂停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申请而造成定期定额申购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定期定额份额的赎回办法由各个销售代理人自行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相关业务规则,销售代理人必须按照本公司的最新业务规则执行,但已执行的申请计划
可在期满之前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七章 分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分红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份额;每份基金份额享受相同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对于冻结部分份额不管选择何种分红方式,冻结部分份额产生的权益全部按照红利转投处理,并且红利转投的份额也冻结。
第一百六十六条 红利转投份额和现金分红的金额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权益登记日为 R 日,红利转投的确认净值为 R 日的基金份额单位净值,非 QDII 基金红利发放日为 R+2 个工作日,现金分红款 R+2 个工作日从托管行划出,并于 R+2 个工作日交收到各个销售代理人;QDII 基金红利发放日为 R+3 个工作日,现金分红款 R+3 个工作日从托管行划出,并于 R+3 个工作日交收到各个销售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八条 红利转投确认数据的下发为 R+1 个工作日,现金红利数
据的下发为 R+2 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