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
特许经营协议
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 录
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协议
前言
甲方:滨海县城市管理局 (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乙方: (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鉴于:
1. 为适应滨海县经济转型发展以及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解决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任务,提高了城市生态xx水平,滨海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县政府”)决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项目,同时授权滨海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县城管局在滨海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下,已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社会资本名称】为中标社会资本(以下简称“社会资本”)。
2. 根据特许经营招标结果,本项目总投资为 ,项目资本金为 x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比例 30%,由【中标社会资本名称】一次性全额出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滨海县审计局组织对项目总投资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以此确定项目总投资,并作为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的依据。
3. 为实施本项目,社会资本依照《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于 年 月 日在滨海县成立项目公司。县城管局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
《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方式授予项目公司经营权。项目公司保证自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复核、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合同生效后,项目公司合法地成为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项目的执行主体和法人单位。
为此,各方就本项目的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执行: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 |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前述每一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项目 | 指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项目。 |
项目工程 | 指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项目工程,建设日处理 50 吨餐厨垃圾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
政府方 | 指滨海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委托的其他机构。 |
甲方 | 指滨海县城市管理局。 |
乙方 | 【中标社会资本名称】根据《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成立的项目公司,即【项目公司名称】。 |
开工日 | 指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之日。 |
竣工日 | 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竣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
运营日 | 指运营期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
运营期 | 是指从正式运营日至合作期结束日的期间。 |
运营年 | 是指正式运营日至合作期结束日期间的每一自然年。 |
批准 | 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 批准、核准或备案。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
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合同签订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项目的合法性、市场需求、产品/服务收费、合同协议的有效性等发生变化; (2)与项目有关的地方政府政局变动、规划变更、项目需求变更、建设标准变更、税收政策变动、优惠政策变动或取消。 |
政府行为 |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
贷款人 |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
融资文件 | 指经有关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批准的并报甲方备案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及担保协议,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等相关的文件。 |
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订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豁免。 | |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 指乙方按照第 6.1 款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保证金。 |
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 指乙方按照第 9.1 款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保证金。 |
政府/政府部门 | 指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建设运营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知识丰富并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4)进行恰当的监测和调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
固定资产投资 |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更新(局部或全部更新)支出。 |
经常性支出 | 就本项目而言,是指除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成本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支出。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条款中甲方和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日。 |
1.2 解释
1.2.1 解释规则
(1)协议文件:本合同所包含的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完整的协议: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各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xx或安排。
(3)修改: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4)可分割性: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并且
2)各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xx各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5)特许经营协议的优先性:在整个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对本合同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如果本合同正文与其附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1.2.2 解释
在本合同中:
(1)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3)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本合同、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日、月和年;
(6)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7)所指的合同是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8)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 “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2.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2.1.1 本项目已经获得滨海县人民政府批准。
2.1.2 甲方已经获得滨海县人民政府授权,完全有权签订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1.3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2.1.4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订、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2.1.5 对各方为本合同或其它协议实施之目的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对乙方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所签订的、需其批准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甲方应给予及时批准。
2.1.6 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进行监管。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2.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在,在生效日:
2.2.1 乙方为一家由【中标社会资本】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滨海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复核、建设、运营和维护并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2.2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2.2.3 乙方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订、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2.2.4 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合同、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在本合同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
2.2.5 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
2.3 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何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3.1 经营权的授予
3.1.1 本项目采用 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运作。
3.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复核、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同时享有获得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权利。
在该方式下,社会资本在获得政府方授予的特许权后将承担项目的投资、建设责任,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的运营维护责任,并拥有项目形成资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若无补充协议或其他约定,项目公司享有本项目所有资产所有权。
3.1.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乙方的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有效。
3.2 经营权的内容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经营权内容为:
(1)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复核、建设、运营和维护;
(2)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3)经甲方批准的其他经营活动。
3.3 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限
x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为 27.5 年(含建设期 6 个月)。本项目约定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本项目工程建设期指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的期间。建设工期要求按照本方案中项目进度安排中要求执行,项目建设工期指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或者政府方(或委托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止。
本项目运营期指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日的期间。如因非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并且不能在二十四个月内完成全部项目竣工验收的,建设期进行相应顺延,整个项目合作期限不变。
3.4 项目设施
3.4.1 纳入本项目范围内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
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3.4.2 项目设施还包括乙方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为运营本项目进行小修、中修、大修而形成的设备和设施等。
3.4.3 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上述项目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3.5 担保与转让
3.5.1 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以质押本项目的经营权,前提是这种质押须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融得的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对乙方的申请甲方将有权利同意或拒绝。
3.5.2 除了为本项目的融资以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转让、抵押、质押本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资产、设施及设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适用第 14.2.2 款。
4.1 土地使用权
4.1.1 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乙方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本项目用地,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可以使用项目用地。
4.1.2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将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4.2 责任分配
4.2.1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或按时竣工的,甲方应当顺延建设期,项目合作期不变。
4.2.2 发生第 4.2.1 项情形的,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顺延建设期,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照本合同第 7.7 款的有关约定进行处理。
4.2.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土地无法及时获取,并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
4.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状况审查
乙方已审查和核实由甲方提供的,对有关本项目场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乙方查看并检查本项目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乙方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并确认该等土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建设、运营维护的目的使用。
5.1 前期工作
5.1.1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下列各项前期工作约定如下:
(1)甲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乙方完成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所合理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规划红线的道路、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以保证本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2)甲方负责可行性研究、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组织招标等前期工作。
5.1.2 甲方应在完成前款所述前期工作后及时将相关工作成果移交给乙方。若需对前款前期工作成果进行调整或重新报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实施。
5.1.3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申报文件和申报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1.4 各方应积极配合对方完成上述前期工作。
5.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2.1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费、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专项评价费、勘察设计费、建设工程监理费、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费等其他费用。
5.2.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承担
(1)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且已支付的各项费用,待项目公司成立之后,甲方所签前期工作相关合同追加乙方签署三方协议,由乙方向甲方据实结算,具体结算项目、结算金额和结算方式由双方协商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后计入项目总投资。
6.1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提供
x项目开工日起十四(14)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在规定时间截止之前,按以下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开工节点、竣工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运营期履约保证金提交等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2)出具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格式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金额为 。
6.2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提取
如出现以下情况且甲方未同意豁免时,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下的金额,提取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1)因乙方出资建设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2)因乙方原因未能保证开工节点、竣工验收节点,且乙方拒绝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
(3)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且乙方拒绝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
(4)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
(5)乙方放弃建设,且乙方拒绝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的;
(6)本合同约定及双方商定的其他情况。
6.3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根据本合同第9.1 款提交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之日到期,甲方应在项目全部进入运营期且乙方递交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后十四(14)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6.4 恢复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6.4.1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提取了建设期履约保证金,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四(14)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恢复到本条第 6.1 款中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
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6.4.2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六十(6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
6.5 不提供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未按第 6.1 款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七章 项目的建设
7.1.1 本项目拟在盐城市滨海县天场镇海关村三组,滨海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内东南角建设日处理 50 吨餐厨垃圾厂房及相关附属设施。项目总用地面积 2500 平方米。
上述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经审批的施工图纸为准。
7.1.2 乙方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工程建设以及日常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负责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工作。
7.2 建设责任
7.2.1 甲方的主要责任
(1)应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协调乙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各相关单位、项目沿线居民之间的关系,专门负责建设期间协调沟通问题;
(2)协助乙方争取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各类政策支持,包括落实有关税收、规费优惠、手续办理方面的方便;
(3)负责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环境,对出现的阻工、上访事件,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4)甲方负责保障项目建设施工环境;
(5)协助乙方与政府部门沟通并获得相关审批手续;
(6)对于工程建设及项目运营过程中的相关行政事业费用、税费等,按照滨海县招商引资政策规定落实兑现及减免;
(7)应向乙方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和协助。
7.2.2 乙方的主要责任
(1)乙方必须在规定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按期实现项目的竣工验收;
(2)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积极实施品质工程建设;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3)乙方应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4)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附有工程量清单,并应填报完整,且单价构成合理;
(5)乙方应积极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类专项活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7)乙方应加强环境保护措施;
(8)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工期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9)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重要历史文物、古墓、古生物化石等;
(10)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7.2.3 工程及业务承包承诺
乙方承诺就与项目工程及相关的业务承包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法规,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设立专户保管,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要求承包人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约定。
(5)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7.3 建设质量
7.3.1 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施工总承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因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要求总承包单位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
7.3.2 质量保证措施
(1)乙方在开始建设工程之前,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交甲方备案监督,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之一。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甲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
1)减轻或影响乙方遵守本合同或法律所要求的与质量保证有关的义务或责任;
2)被视为甲方应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方案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应于每月前十(10)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有关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的文件。
(4)在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及其委托的部门有权参加或检查乙方、建设承包商和工程监理公司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协助进行这类定期检查。
(5)对质量检查结果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7.3.5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7.4 安全xx施工和环境保护
7.4.1 安全xx施工
(1)安全生产目标
x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目标为: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2)乙方的义务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xx施工,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适用法律,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3)乙方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项目累计责任事故死亡控制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并对承包单位提出相应合同要求及违约处理条款。
7.4.2 环境保护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乙方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7.5 地下设施和结构
(1)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相同等级标准和规模的重新安置和安全全部责任及相关一切费用,由乙方按照设计方案规定予以负责,甲方对完成设施和管线搬迁予以配合。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7.6 建设进度
7.6.1 本项目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1)开工时间:以本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为准;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7.6.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交甲方备案,由甲方监督实施。
7.6.3 乙方应依据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并于建设期内每月五
(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2)工程进度实际完成情况分析;
(3)建设过程发生的变更可能会影响项目合同金额变化的情况;
(4)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7.6.4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改本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予批准。未经批准,乙方不得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计划做修改。
7.7 建设的延误
7.7.1 如果乙方认为施工将不能按照项目进度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
(1)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xx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3)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施工工程产生的任何其他合理的、能预见的负面影响;
(4)该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解决或减少迟延及其影响的措施。
7.7.2 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7.7.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可相应延长,乙方应在下述情况结束且满足施工条件后应及时组织复工,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复工产生的延误,不计入延长范围: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并影响到施工进度;
(3)甲方书面通知要求变更已经事先批准的项目设计,并影响到施工进度;
(4)无法合理预见、并经甲方确认的重大不利地质情况出现,足以造成工程延误。
(5)其他由甲方及滨海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工程延误。
7.7.4 在同时满足下述情况下,一方可以在第 7.7.3 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
(1)该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2)进度日期实际已经被延误;
(3)该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
7.7.5 另一方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五(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回复,如果五(5)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另一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
7.8 设计变更
7.8.1 甲方要求的变更
在建设期内,甲方出于合理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等目的,在不违背所有适用于项目的设计标准的基础上有权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如存在相关变更,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变更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甲方做出书面回复。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回复,则视同乙方已接受变更要求。存在下述情形的,乙方可不执行相关变更要求:
(1)技术上不可行的变更;
(2)违反法律法规的变更。
7.8.2 乙方要求的变更
在建设期内,乙方有权对已获批准的项目设计提出变更,需报甲方书面批准,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7.8.3 变更的实施变更确认后:
(1)本合同视为在当日做出了补充修改,且甲方和乙方须遵守他们在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2)变更经甲方书面或被视为批准后,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后所要求的方式,实施该项变更。
7.8.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甲乙双方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双方商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8.5 变更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要求外,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工程数量由监理工程师确认,报乙方审核、甲方备案。
7.9 工程造价
7.9.1 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管
(1)工程造价预算编制依据 1)根据审批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设计文件,本项目工程预算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标准计价、取费;
2)材料费和机械费按滨海县当地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编制期(预算编制期为项目开工前一个月)信息指导价计算,预算总额不得超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概算总额。
3)编制过程中,参照标准定额缺项的,参照江苏省现行定额体系标准计价、取费;材料和机械费无信息指导价的,按预算编制期市场平均水平计算。
(2)工程造价结算编制依据
项目结算依据竣工图纸、签证、变更等相关资料,按江苏省及盐城市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其中设计变更应按盐城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安结算额以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
(3)工程费用中间调整
1)人工费调整,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预算单价调整通知为调整依据。
2)材料价差调整:在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以内的建筑安装工程主要材料单价变化幅度在±10 内的(含 10,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幅度在±10%(含 10%)以内的,其价差由乙方承担或收益;主要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幅度超出以上约定范围的,由此产生的价差计入项目结算价格调整范围。
7.9.2 工程决算
(1)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包括工程造价、增值税、资金筹措费等;工程造价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工程费用按实以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按实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实计取,具体结算金额按照本合同第 5.2 款约定。
(2)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核、由甲方最终确认。竣工验收前三十(30)个工作日,由甲方牵头,乙方协同相关项目工程参与主体、政府职能部门等,共同及时清理工程变更审批情况。
7.10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7.10.1 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1)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当派人陪同。若乙方未能派代表参加,甲方仍可以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有关检查的事宜;
(3)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项目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与实施本合同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4)甲方对项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项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5)甲方应当自行承担进入项目工程施工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管理费用。
7.10.2 有关资料的检查
(1)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对保密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本合同相关保密条款的规定。
7.10.3 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其他相关部门所规定的质量或安全要求不符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指出缺陷或不符合规定之处。
7.10.4 若乙方对甲方根据 7.10.3 项所发出的通知无异议,则应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对工程进行整改,乙方怠于开展整改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实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对甲方根据 7.10.3 项所发出的通知有异议,则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将其异议通知甲方,甲方与乙方须尽力解决此项事宜。若在此后五(5)个工作日内,该事宜不能得到解决,则依据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7.10.5 甲方是否监督、检验本项目建设工程均不能减免乙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责任。
7.11 第三方监管
7.11.1 项目监理
(1)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依法公开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应在每月的前十(10)日向乙方提交上个月的项目的监理月报,并抄报甲方。
(3)甲方有权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7.11.2 项目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滨海县审计局组织对项目总投资进行决算审计,最终以此确定项目总投资,并作为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的依据。
7.12 放弃建设
7.12.1 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
7.12.2 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子项目工程建设,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期之后三十(30)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30)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运营日前停止工程建设,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7.12.3 放弃建设后的清算
乙方放弃建设后,甲方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对已完工程进行预验收,如造成质量缺陷确需维修或返工的,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13 甲方介入完成建设
7.13.1 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取代乙方承担项目的任何必要的建设,以便实现完工。
(1)乙方书面表示放弃项目;
(2)乙方被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3)乙方无法满足本项目资金和或建设能力要求。
7.13.2 甲方介入建设后,乙方应与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合作,向其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让贷款人在其融资文件中作出具有相同效果的承诺,以确保项目的建设和完工。
7.13.3 甲方介入项目的建设,不应被视为根据本合同承担了乙方的义务。
7.13.4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及其指定第三方介入建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下提取该部分款项。
7.13.5 如果乙方已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或提供了有效担保,甲方应撤出项目的建设。xxx在此时恢复承担全部责任,直至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为止。
8.1 竣工验收
8.1.1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8.1.2 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 号)及其实施细则、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1.3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照规定向甲方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提交招标选择建设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澄清等文件;
(2)项目工程的施工文件和竣工文件,包括作为该等文件一部分或该等文件附件的所有图纸、表格、计算式、技术参数、规程和程序,并应同时提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3)所有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说明书、设备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4)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8.1.4 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运营期,同时甲方视情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8.1.5 项目竣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未进行验收
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超过 1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且开始运营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运营行为,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项目总投资 10%的违约金。
8.3 质量目标的实现
8.3.1 竣工验收质量目标:优良。
8.3.2 竣工质量目标未达到标准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使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使质量目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8.3.3 乙方应将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年度一次性抽检合格率(监督部门抽
检数据)进行细化分解,并对承包单位提出相应合同要求及违约处理条款。
8.4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8.4.1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8.4.2 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申请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9.1 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出具
9.1.1 本项目正式运营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起十四(14)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运营维护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2)出具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格式需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3)金额为 。
9.1.2 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期至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结束。甲方应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结束后七(7)日内解除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9.2 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延续
9.2.1 乙方可以根据其意愿提供一份期限少于第 9.1.1 款提及的整个期限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在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到期前的三十(30)日之前,乙方应使这份运营期履约保证金通过另一份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得以延续或更换。
9.3 恢复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9.3.1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 9.1.1 款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已足额恢复的证据。甲方提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运营、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9.3.2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六十(6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
9.4 未恢复、延续或未更换
9.4.1 如果乙方没有遵守第 9.2 款或第 9.3 款的规定,并且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
(1)提取届时有效的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下的全部款项;
(2)扣留在本合同下由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直至所扣留的金额和在
上述(1)项下提取的数额总共达到本合同 9.1.1 款规定的保证金最高额为止。
9.4.2 甲方应保证按第 9.4.1 款提取或扣留的所有款项,用于承担运营期履约保证金担保的相同义务,并且应在下述两个日期中的较早的一个日期将该等款项未使用的余额交予乙方:
(1)乙方完全履行其在第 9.2 款或第 9.3 款项下的义务之日;
(2)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次日,如果本合同提前终止,则在提前移交日之次日。
10.1 乙方的主要责任
10.1.1 在整个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10.1.2 在正式运营日前,乙方应建立运营和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10.1.3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1)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3)谨慎运营惯例。
10.1.4 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10.1.5 本项目的运营、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江苏省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标准的要求。维护标准在运营期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10.1.6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每年提交运营成本资料以及甲方可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它资料。
10.2 运营、维护和修理
10.2.1 在正式运营日之前,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维护手册(下称“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10.2.2 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项目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以及绿化养护计划等。
10.2.3 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项目工程运营和维护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及时将手册和对手册所做的任何修改报送甲方和其他监管部门备案。
10.2.4 运营、维护和修理记录乙方应确保:
(1)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尽合理努力予以保密。
10.3 运营维护情况报告
10.3.1 自正式运营日起,乙方应于每半个运营年度结束后一(1)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半年度项目运营维护报告。
10.3.2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
10.3.3 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4)个月内向甲方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本分析报告以及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
10.3.4 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xxx在任何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报送甲方备案。
10.4 甲方的检查监督
10.4.1 甲方有权充分了解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并对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的监督权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行使,除非协议另有约定,甲方行使监督权,不能影响本项目的正常实施。
10.4.2 甲方可以委派监督员,对乙方的运营维护状况进行监督,包括:
(1)了解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
(2)检查乙方运营维护管理体制建设情况;
(3)检查乙方人员、装备等配备情况,查阅各类生产运营资料;
(4)甲方所发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5)根据甲方的要求,定期述职。
10.4.3 监督员有权随时进入乙方的场地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10.5 未履行运营维护义务
10.5.1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则甲方可就乙方的该等违约向乙方发出通知,责令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纠正未适当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行为。
10.5.2 如果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就其上述违约迅速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则甲方可以但无义务自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乙方应对此予以配合,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风险和费用。该等费用可由甲方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相应款项,但是需将所发生的开支的详细记录提交给乙方。
10.5.3 在甲方采取上述纠正措施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进入项目场地。甲方应确保其执行此项工作的人员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运营可能产生的干扰,并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完成工作。
10.6 安全保障
10.6.1 乙方应根据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的适用法律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保项目设施的安全运营。
10.6.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正式运营日前制定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服务的应急预案并报甲方审批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应严格执行应急预案。
10.6.3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规定要求制定行业管理所需的应急预案,当甲方启动应急预案时乙方应服从甲方调度,必要时甲方有权临时接管本项目。
10.6.4 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应急预案启动,发生的相关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因非自身原因启动应急预案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和支出,可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甲方认可乙方提供的补偿依据后,可选择支付补偿金,或调整政府补贴价格,或延长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限给予补偿。
10.6.5 应急预案启动时,双方应尽快采取措施解决紧急问题,并各自保留相应充分依据。若因措施不当造成不必要损失,双方均有权通过争议处理程序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10.7 新增改扩建工程
10.7.1 若未来非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需执行适用新的法律法规、新的标准或依据甲方要求需要对项目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扩建。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届时甲乙双方将根据投资额以及运营成本的变动协商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由甲方通过乙方认可的其它形式予以相应调整费用。
10.7.2 按照本合同第 10.7.1 款约定需改扩建之情形下,乙方应根据经相关审批机构审核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负责相关工程的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乙方具体投资额以滨海县审计局对改扩建工程审计后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
10.7.3 本合同第 10.7.1 款所述工程改扩建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改扩建前产出执行标准对乙方予以监督检查以及支付相应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确
保改造期间对运营维护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10.7.4 依据本合同第 10.7.1 款约定改扩建形成的资产,在本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其所有权归属甲方所有,对该等资产的适用受本合同第 3.5 款的约束。
10.8 运营维护责任
乙方直接负责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并自行承担项目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10.9 临时接管
10.9.1 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本项目经营权,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本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0.9.2 甲方决定实施临时接管后,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xxx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5)日内申请听证,甲方应于二十(20)日内组织听证。甲方应根据听证笔录,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如乙方于接到书面通知后五
(5)日内没有申请听证则甲方可以自行决定临时接管。
10.9.3 若甲方临时接管项目相关设施,则由临时接管小组代行乙方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力,临时接管小组的成员由甲方组织有关政府部门成员和专家人士组成。
10.9.4 临时接管期间发生的经营成本、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接管费用。所有上述费用由甲方直接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提取。
10.9.5 乙方对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行为进行纠正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终止临时接管,恢复乙方的经营权。
10.9.6 如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 90 天,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的经营权。
10.10 中期评估
10.10.1 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应按国家相关法规组织有关专家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形成中期评估报告,评估周期为每三至五年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10.10.2 中期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运营状况,本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对已发现问题的风险评估、应对措施等。中期评估报告应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10.10.3 对中期评估报告提出的对本合同修改或完善建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若予以采纳,则由甲方与乙方届时协商确定相关条款的修改或完善,该等修改或完善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 回报机制
11.1.1 本项目乙方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甲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综合单价为 元/吨。
11.1.2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具体的:
由于项目公司运营收入不能弥补项目公司的全部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为保证项目公司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还需支付一定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具体指滨海县城市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项目收运处置综合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费用及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置费用,具体计算公式如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综合服务费=每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综合服务费价格×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量。
每吨餐厨废物收运处置综合服务费价格:项目公司提供每吨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服务而获得的补助价格。
11.2 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和调整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根据滨海县审计局组织审计的项目总投资,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批准后,委托咨询公司依据本方案的财务测算体系,据实进行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自正式运营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起每季度结算一次。
可行性缺口补助根据运营维护期间的通货膨胀情况在基准年可行性缺口补助基础上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保持不变。当存在以下情况时,年可行性缺口补助根据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1)调价年与基准年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3 年(含 3 年),且调价系数自上一个调价日起变动幅度不低于 3%(含 3%);或
(2)在每个调价周期内调价系数变动幅度超过 10%;调价公式:
其中:
:调价年份;
:基准年份(上一次调价的年份);
:第 n 年调整后的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价格;
:基准年份的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价格;
:调整系数,;
:滨海县统计部门公布的第 n-1、第 n-2 年、第 n-3 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项目公司在调价年按照调价公式计算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价格,并向甲方书面上报调价申请,甲方提请县政府组织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县纪委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执行。自批准执行日期起采用新的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价格,且在下一个调价日之前年可行性缺口补助价格维持不变。
1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2.1.1 甲方的基本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运营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2)对乙方投资、融资、设计复核、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合同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3)对乙方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状况进行监督及检查,并有权根据检查结果调整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
(4)甲方或其委托的主体,对乙方的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甲方或滨海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专项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7)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合同的监督检查权及按本合同约定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8)乙方如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9)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阻碍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
12.1.2 甲方的基本义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实施本项目的工作,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协助、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协助乙方及时取得融资及建设所必须的许可、批准等证明文件,确保本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2)协调政府部门协助乙方获取本项目所需项目用地(包括施工临时用地);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xx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4)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甲方向乙方提供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将该项目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跨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
(7)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
1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2.2.1 乙方的基本权利
(1)享有投资、融资、设计复核、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在遵守法律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享有按本合同约定回收投资成本和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
(3)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4)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则乙方享有向第三方追责的权利。若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豁免。
12.2.2 乙方的基本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设计复核、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风险;
(2)按照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和运营期履约保证金;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及时申请并获得建设工程所需的政府部门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协议约定日期完工;
(4)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合同规定进行投资、融资、设计复核、建设、运营和维护,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
约定的标准;
(5)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运营管理制度,同时应针对重大事故制定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避免出现重大事故;
(6)乙方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未经甲方或滨海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
(7)乙方应接受和配合甲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机构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其报送有关材料;
(8)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项目设施用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扬尘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且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的干扰;
(9)乙方应接受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且应遵守在紧急情况下接受政府征用的义务;
(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重大事项、重要资料及时进行报批报备;
(11)乙方应使融资文件、项目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协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12)乙方应按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缴纳各种税费。
12.3各方的共同权利和义务
12.3.1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有关项目及本合同的资料、信息和文件(不论是财务、商务、技术、劳动或其他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尚未以其它方式公开获得即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法律要求和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等情况外,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且获得上述保密信息的一方之保密义务应一直持续至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最后一(1)日之后的三(3)年期间。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发布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稿件。
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2.3.2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2)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如下事件或情形时,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1)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12.4不当提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2.5保险
12.5.1 购买保险的责任
(1)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要求承包商按有关规定为项目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2)乙方按行业惯例自费购买和保持本协议所要求的合理的建设和运营所需的其他保险。
(3)乙方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其己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复印件。
12.5.2 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乙方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
12.5.3 代为购买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购买该保险,若乙方仍不购买,则甲方有权购买该保险,甲方购买该保险后有权根据本合同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提取需支付的保险费金额。
12.6对承包商的责任
乙方依法选择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不应解除乙方
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对于其承包商或其聘用的人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需要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能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应按本协议约定提交甲方备案,备案后生效。
12.7资金使用监管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应保证该账户余额满足本项目进度需要,甲方有权监督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和使用情况。
乙方应在成立后两个月内完成融资交割(融资交割是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订并向甲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如乙方未上述按要求完成融资交割的,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3.1 终止的提出
13.1.1 由甲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第 13.2.1 条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并保持有效;
(2)乙方在第 2.2 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3)发生本合同第 10.9 条临时监管事项,并且单次临时接管持续不间断超过
90 天;
(4)乙方不能或不愿进行移交前检修;
(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 12.8 条约定的要求完成融资交割;
(6)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7)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8)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对项目设施以及其在项目协议项下获得的经营权等权利设定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10)在合作期内,未经滨海县政府批准和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项目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
(11)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3.1.2 由乙方提出的终止
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根据第 13.2.1 条款的规定
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在第2.1 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由于与其他部门机构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部门及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3)甲方非依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了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或将经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4)甲方及其委托机构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要求说明其违约并予以补救的书面通知后六十(6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3.1.3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终止
(1)如果在本合同生效后,因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导致乙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主要义务,而这种变化和影响又不以甲方的意志为转移,甲乙双方应尽力就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若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滨海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颁布的政策文件或政府行为不视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如发生该等事件应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13.1.4 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终止,任一方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不可抗力原因提前终止后,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3.5 条提前终止后的补偿的规定给予乙方补偿。
13.1.5 协商一致的终止
在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内,由各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下的终止及对应终止补偿金的计算问题等,由各方届时协商一致。
13.2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3.2.1 终止意向通知
(1)根据第 13.1.1 和 13.1.2 款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
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情况。
(2)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协商避免本合同终止的措施。
(3)如果乙方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乙方或甲方(视情况而定)在协商期内纠正了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13.2.2 终止通知
(1)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
1)双方另外达成一致;
2)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乙方违约事件或甲方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终止通知。
(2)任一方有权根据第 13.1.3 款、第 13.1.4 款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3)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提前终止日”)。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的次日即为“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
13.3 终止的一般后果
13.3.1 继续履行
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起至提前终止日,双方应继续履行项目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3.3.2 其他
(1)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相应终止。但自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至提前移交日期间,乙方有义务行使善良看守人职责,使项目设施始终保持在提前终止日的状态。
(2)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的效力。
13.4 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13.4.1 移交范围
乙方应于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按照规定的项目设施所有权利和权益。该等权利和权益移交时应保持终止通知发出时的状态。
若发生提前终止,而乙方与融资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仍然有效,则乙方应确保在提前移交日之前解除项目设施存在的任何其他债务、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优先权和其他担保权益及第三方权益,并向甲方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
13.4.2 提前移交程序
(1)乙方应于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后立即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的占有权、控制权和运营权。自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立即自行承担费用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2)自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起,项目协调委员会立即转为移交委员会,该移交委员会中双方的人员保持原项目协调委员会的组织。移交委员会负责制定提前终止移交方案,并且对与移交有关的或可能影响移交的事宜进行监督。
(3)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后三(3)日内,移交委员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施进行移交前检测,并尽可能地完整记录项目设施在当时的运营状态及相关技术数据,并形成“提前终止移交报告”。提前终止移交报告应不迟于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后十五(15)日内完成。乙方应确保移交委员会和专家组能够为上述检查、记录和制作提前移交报告之目的自由进入项目场地。
(4)提前移交程序启动日后三(3)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提前终止移交清单。
(5)甲乙双方应在提前终止移交报告出具日后五(5)日完成本项目提前终止移交内容的清点和复核工作,并就提前移交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共同签订提前终止移交备忘录;提前终止移交备忘录签订之日为“提前移交日”。
(6)提前移交日,接收人将正式负责运营本项目,乙方基于本合同项下的合作享有的权利和其它利益被依法终止。
13.5 终止后的补偿
13.5.1 若本合同提前终止,则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甲方在不同的情形下需要支付乙方合理补偿金,提前终止补偿金按下表确定:
表 13.5.1 提前终止补偿情形及补偿表
序号 |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1 | 乙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B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2-B+E | ||
2 | 甲方违约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B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2+B+E | ||
3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35%B+E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2+35%B+E | ||
4 | 不可抗力 | (A3-C-D)/2 |
其中:
A1:乙方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以审计金额为准);
A2:以政府财审意见修正概算的项目总投资为基础,截止项目终止日,按等额还本付息方式未归还本金数额(年利率为五年期以上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
A3:经审计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乙方资产损失值; B: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元;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乙方(含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乙方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终止后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乙方应向政府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的合理评估值(如有)。
政府方有权自本项目终止日起算三年内分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具体分批次的支付比例及时间进度安排由双方协商确定。
13.5.2 补偿金额的验证
对本合同第 13.5.1 条规定的终止补偿金额的计算必须经甲方和乙方共同认可的一家中介机构验证。
13.5.3 补偿金的支付和移交
(1)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乙方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后三十(30)日内按第 14.5.1条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终止补偿金额的 40%。乙方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中不需要办理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的部分,即全部转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乙方应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办理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的其他部分所必需的产权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将在完成所有的过户或其他法定手续之日起三十(30)日内一次性支付余下的 60%的终止补偿金额。
13.5.4 责任的限制
x合同依据第 13.1 条终止后,除向乙方支付第 13.5.1 条规定的终止补偿金额外,甲方不应就上述终止或导致上述终止的任何事件向乙方承担任何义务。
14.1 甲方的转让
14.1.1 转让的同意
甲方不得出让或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1.2 除外条件
上述第 15.1.1 款的规定并不妨碍甲方与其他的政府部门进行机构调整或合并,条件是该继承实体:
(1)具有承担甲方所承担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
(2)接受并完全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4.2 乙方的转让
14.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4.2.2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五(5)年内(含),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法律所要求,或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自竣工验收完成后五(5)年之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上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公司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权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公司股东会通过股权转让的决议;
(2)受让方股东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并能证明其有能力促使项目公司承担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且为此向甲方提交一份承诺书;
14.2.3 乙方资产转让及抵押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下列资产,或在下列资产上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权:
1)其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或
2)乙方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资产。
(2)项目融资行为导致的转让。为项目融资目的,乙方应有权:
1)按本合同第 3.5 款的规定,以融资为目的,在项目相关权益设置质押或其他担保权。
2)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将其在本合同和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3)任何股权转让均不对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限产生影响。
15.1 甲方违约及赔偿
15.1.1 延迟开工
(1)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开工延迟或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增加的将相应顺延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给予乙方一定补偿,届时由双方协商补偿办法或金额。
(2)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30 天内,向甲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乙方未在前述 30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入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乙方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入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5.1.2 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的违约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三十(30)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外,还应每日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
(0.03%)另行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相应的利息。
15.2 乙方违约及赔偿
15.2.1 延迟开工、完工
(1)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或之前开工、或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工,除必须继续履行工程建设义务至完毕外,每逾 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本项目建设总投资每日 0.03%计的违约赔偿金,限额 为本项目建设总投资的 3%。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延迟除外。
(2)甲方有权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相应金额,如属于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全部金额。
15.3 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15.3.1 违约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减免其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义务。
15.3.2 双方获得上述违约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终止权。
15.4 减轻损失的措施
15.4.1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或减少损失。
15.4.2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少的损失金额。
15.4.3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但不应超过未采取合理措施时造成的损失金额。
15.5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损失应由受损害方承担的,赔偿的数额中应扣除该部分损失。
15.6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合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16.1 不可抗力
16.1.1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
(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2)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16.1.2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不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
16.2 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6.3 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项目协调委员会按双方约定处理。
16.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6.4.1 除本合同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6.4.2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16.5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16.5.1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尽合理的努力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16.5.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6 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一百八十
(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17.1 项目协调委员会
17.1.1 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三十(30)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17.1.2 协调事项
项目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第 18.2.1 条款的规定解决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引起的终止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2)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3)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4)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
(5)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17.1.3 项目协调委员会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项目协调委员会进行评审。项目协调委员会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 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5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入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7.1.4 项目协调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项目协调委员会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项目协调委员会决定或不履行项目协调委 员会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2 争议的解决
17.2.1 协商
(1)若本合同各方对于由于本合同、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对其条
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项目协调委员会友好协商解决。
(2)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争议仍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18.2.2 条的规定。
17.2.2 调解
x双方不能按照第 18.2.1 条的规定解决争议,或任何一方拒绝接受项目协调委员会就有关争议所作出的决定,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3 争议解决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或提起仲裁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而不影响以后根据上述裁决进行最终调整。
17.4 继续有效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8.1 日常事务代表
18.1.1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各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
18.1.2 各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三十
(30)天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18.2 通知
18.2.1 地址
x合同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给予,并通过专人递交、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传真方式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滨海县城市管理局地址:
邮编: 收件人:传真:
乙方:****地址:
邮编: 收件人:传真:
18.2.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如果一方的地址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收件人启用五(5)日前以上述通知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应仍以原地址和收件人为准。
18.3 非弃权、协议文字
18.3.1 非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 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8.3.2 协议文字和文本
x合同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 x 份,双方各执 x 份。各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 生效
18.4.1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其中需要政府审批才能生效的条款除外。
18.4.2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订,双方愿受本合同约束。
18.5 本合同的组成和效力本合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本合同及附件;
(2)招标文件之实质性条款;
(3)双方谈判时签署的会议纪要和备忘录;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以上各部分之间如不一致,则效力优先顺序为(1)、(3)、(2)、(4)。
签订页(此页无正文)
甲方:滨海县城市管理局(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