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标的证券:指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但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 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除外。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 2017年第一次修订版
甲方(投资者):
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限机构投资者):
资金账户:
乙方: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xxxxxxxxxxxx0000xxxxxxx00-00x联系电话:0000000000/955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式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按照本协议约定返还给甲方的交易行为。
(二) 初始交易: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的交
易。
(三) 购回交易: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四) 标的证券:指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包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但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除外。
(五) 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六) 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次一个交易日。
(七) 购回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
(从初始交易日起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八) 初始交易金额: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九) 购回交易金额:指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时甲方支付给
乙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十) 《交易协议书》:指甲乙双方就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签订的协议。交易协议书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十一) 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交易协议书》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
(十二) 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协商,在原《交易协议书》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
(十三) 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协商,在原《交易协议书》约定的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
(十四)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初始交易金额。
若存在关联的补充交易,原交易与补充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原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交易)]/ [初始交易金额(原交易)+∑初始交易金额(补充交易)]。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证券市值包含现金分红、送股和转增股份。
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十五) 补充交易:为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补充
交易可以为多笔。
(十六)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七) 中国结算: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 甲方具有合法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主体资格且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情形。
(二) 甲方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三) 甲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四)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标的证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亦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
(五)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约定购回式交易业务,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单位报送甲方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甲方违约的,甲方同意乙方向征信机构通报违约记录。
(六)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乙方对甲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信息,并确保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上述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甲方适当性分类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七) 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不存在因证券交易而被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等情形。且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八) 甲方承诺在待购回期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买入标的证券。
(九) 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关注与约定购回式交易相关的公告,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在待购回期内始终履行注意义务。
(十)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十一)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十二) 甲方承诺由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获得的资金用途合法合规。
(十三)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证券交易所开通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 乙方承诺具备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 乙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
(四)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五)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 甲乙双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由乙方自行负责,中国结算仅在乙方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付。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七)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及其在该等
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八) xxxx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经乙方资质审查合格后,可与乙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2、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信息;
3、 甲方有权进行到期购回,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甲方有权进行提前购回,但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通知乙
方;
5、 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后进行延期购回,但延期后总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
6、 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请求乙方行使标的证券的相关权
益;
7、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和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 甲方应配合乙方履行适当性义务。甲方若为普通投资者,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进行风险告知或警示时进行录音或录像,或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3、 甲方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证券;进行购回交易委托时,应保证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产划付结果。因甲方证券(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产划付失败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4、 初始交易时,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标的证券;购回交易时,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购回交易金额。同时,甲方应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包括:印花税、经手费、证管费、佣金及过户费等。
5、 甲方如发生违约,乙方按照规则和本协议约定采取违约处置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违约处置。
6、 如甲方的标的证券被乙方依约处置,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甲方应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7、 甲方申请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应当在乙方开
有A股普通证券账户,在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对其普通证券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变更及注销,不得注销普通资金账户。
8、 甲方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甲方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并其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确保购回交易的期限不低于6个月,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9、 甲方应妥善保管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出借A股证券账户、身份证件,不得泄露交易密码,或全权委托乙方员工、证券经纪人操作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所有通过甲方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10、 甲方应在交易申报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交易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开户营业网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11、 甲方在待购回期间内应随时关注标的证券二级市场价格、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情况,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
12、 甲方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13、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所需的相关信息,若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约定购回业务。
2、 乙方有权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若甲方后续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投资期限与约定购回业务不匹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相关手续后再接受甲方如合约延期等业务申请,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相关申请。对于甲方风险承受能力为最低风险类别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但甲方仍需偿还所欠乙方债务。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相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信用状况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乙方可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
2、 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所涉及的全部标的证券,用于抵偿甲方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3、 若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
4、 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极端事件除外。
5、 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双方交易,或达成交易可能导致乙方或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则的,乙方有权拒绝
甲方的交易委托,乙方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6、 对甲方的违约行为、异常交易行为及其他违规行为,乙方有权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7、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 初始交易时,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时,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标的证券。
2、 待购回期间,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乙方不得处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证券。
3、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服务,但无需就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通讯系统故障或其它超越乙方合理控制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应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5、 乙方应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或在乙方网站中进行公告,甲方应及时查看。
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乙方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被暂停或终止、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专用证券账户被司法冻结等导致本协议和交易无法
正常履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8、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一般业务规则
第六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乙方是甲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对手方,同时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交易申报、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甲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账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八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B股、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等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如果甲方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果必须提前购回的,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经甲乙双方同意,将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在乙方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后,与甲方进行现金结算。
第九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购回
期限在《交易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第十一条 初始交易日标的证券停牌一天的,初始交易日顺延
至下一个交易日;初始交易日标的证券停牌超过一天的,初始交易不予进行,该次填写《交易协议书》作废,甲方和乙方须重新签署《交易协议书》;购回日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购回交易的进行。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折算率、购回利率、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等。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值及最低值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但购回利率不进行调整。
第五章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
第十三条 进行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甲乙双方应当签署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书》。《交易协议书》包含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的交易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的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品种及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第十四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协议编号、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时间、购回交易代码、甲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乙方专用证券账号、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购回交易金额等。
第十五条 进行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时,甲方账户于初始交易日或购回交易日14:30之前应有相应证券或资金。乙方按照《交易协议书》中确定的交易要素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
第六章 提前购回与延期购回
第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可以提前购回,但至少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甲方主动提出的提前购回须支付提前购回费;出现本协议约定的情形或其它足以影响协议继续履行的极端事件需甲方提前购回的,甲方不需支付提前购回费,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前购回导致交易存续期低于六个月的除外。
提前购回费=初始交易金额×0.25%。
其中,甲方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果必须提前购回的,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经甲乙双方同意,将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十七条的约定处理,且甲方需支付提前购回费=
初始交易金额×5%。
第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主动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但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该等情形发现或发生后提前购回,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一) 甲方申请交易资格、签署本协议、交易协议书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
(二) 甲方标的证券或资金来源不法;
(三) 甲方发生并、兼并、分立、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破产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足以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形;
(四) 甲方违背资金使用承诺;
(五) 待购回期间,T日日终清算后甲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且未依约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
(六) 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发生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十条约定就新增股份发起一笔新的约定购回式交易的;
(七) 当发生标的证券被 ST、*ST,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
(八) 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
方式的股份增发或债券配售的,如果甲方希望行使该权益的;
(九)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至(六)、(九)情形发生或发现的下一个交易日 14:30之前,甲方应进行提前购回;
上述第(七)情形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甲方应进行提前购回;上述第(八)情形发生的,甲方应当最迟于R-1 日(R 日为权益登记日)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否则,乙方将视同甲方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甲方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果出现本条所列情形,必须提前购回的,若交易存续期未满六个月,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支付提前购回费后将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乙方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并与甲方进行现金结算。
第十八条 双方协商一致后,购回交易可延期。延期后的总购回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甲方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按实际购回期限和购回利率计算购回交易金额。
购回交易金额的计算公式:
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购回利率×购回期限/360
购回利率取甲方实际购回期限所适用的购回利率。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分。
第七章 结算
第二十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开立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存放包括与甲方交易在内的所有待购回交易的标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中国结算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全额逐笔清算,并于次一交易日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资金、证券划付。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初始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收金额=初始交易金额-相关费用,标的证券从甲方证券账户划至乙方专用证券账户。对于购回交易,甲方资金账户应付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相关费用,标的证券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划至甲方证券账户。
第二十三条 T日初始交易完成且T+1日资金、证券划付成功的,甲方所得资金于T+2日可使用可取;R日购回交易完成且R+1日资金、证券划付成功的,甲方所得证券于R+2日可卖出。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持有标的证券并存放于专用证券账户。除协议约定情形外,不得通过交易或非交易方式处分标的证券、办理标的证券质押。
第二十五条 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股东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由中国结算在权益登记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初始交易有效成交结果将乙方专用证券账户中生成的
相应权益划转至甲方账户,其中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甲方自行行使。
第二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生现金分红、债券兑息的,红利直接留存在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甲方购回交易时,由乙方按照红利权益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调整公式调整购回交易金额,实现红利返还,红利与原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并
计算。
如甲方有多笔待购回交易的,乙方优先调整与红利对应的该笔购回交易金额实现红利返还;如需要返还的红利金额超过对应的该笔购回交易金额,则乙方调整金额最大的一笔购回交易以实现红利返还。
红利权益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调整公式:
红利权益购回交易金额=原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待返还红利金额-待返还债券兑息
其中,甲方为个人的,红利及债券利息按税后金额计算。
待返还红利金额、债券兑息:以上市公司公告红利派发的金额为准。
如需要返还的红利金额超过甲方所有待购回交易金额的,则超过部分将不再通过调整购回交易金额实现返还,由乙方以场外结算的方式向甲方进行返还。
第二十七条 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生送股和转增股份的,新增股份直接留存在乙方专用证券账户中,送股和转增股份自动纳入原交易的标的证券,与原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并
计算。购回交易时,由乙方按照送股和转增股份权益购回交易成交数量调整公式调整购回股份数量,实现红股返还。
如在权益登记日发生购回交易,乙方将提前调整购回交易成交数量,调整后的数量包括送股、转增股份到账后乙方应返还甲方的新增股份数量。如因登记权益股份数量和送股比值造成的循环近位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实际权益股份数量大于调整股份数,乙方将与权益股份到账的次一交易日,按照购回交易申报格式将应返还甲方的零碎股申报购回委托,申报购回成交数量为零碎股股数,申报购回成交金额为零。申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成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申报日当日收市后零碎股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
送股和转增股份权益购回交易成交数量调整公式:
送股和转增股份权益购回交易成交数量=原购回交易成交数量+待返还红股或转增股份数量
其中,待返还红股或转增股份数量:以上市公司公告红股和转增股份比例数量为准。
第二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配股权由乙方返还给甲方。乙方将于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按照购回交易申报格式将应返还甲方的配股权申报购回委托,申报购回成交数量为配股权证份数,申报购回成交金额为零。申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成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申报日当日收市后将配股权证划转至甲方证券账户,由甲方自行行使配股权。因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影响配股权进行划转的,则甲方同一证券品种的该项
权益全部留存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内。由此引发的权益处理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十一条与甲方协商解决。
申报购回配股权证份数=权益登记日甲方待购回股份数量*配股权益配送比例
第二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股份增发或债券配售的,乙方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如甲方有意愿行使该权益,甲方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向乙方申请提前购回,否则,乙方将视同甲方放弃优先认购权的行使。
第三十条 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相关公告发布之日乙方根据除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的,则甲方须与乙方就新增股份进行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该笔交易标的证券数量为全部新增股份,初始交易金额为1000元,初始交易日为新增股份上市日,购回交易日与原交易相同,该笔交易与原交易并管理。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行人发生现金分红、债券兑息的,相关公告发布之日乙方根据除息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的,则乙方有权自相应权益划至甲方账户之日起开始限制此部分权益的交易和转出,直至甲方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或相应的购回交易完成方解除前述限制。
第三十一条 待购回期间,因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证券权益留存于乙方专用证券账户的,若标的证券产生现
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等无需支付对价的权益,将于乙方账户解除冻结或强制执行后转至甲方账户;若标的证券产生需支付对价的权益,由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权益的公允价值,通过场外结算方式向甲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配股、增发或配售债券补偿金额=(该股票配股股份、增发股份或债券上市日均价-配股价、增发价格或债券发行价)×标的证券数量×配股比例、增发或配售比例。该股票配股股份、增发股份或债券上市日均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增发价格或债券发行价的,公司无需补偿相关权益。其中,均价=该证券当日成交总金额/该证券当日成交总数量。现金补偿款与甲方场外结算。
第三十二条 待购回期间,乙方不得就标的证券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应当主动提示甲方并就权利的行使征求甲方意见,根据甲方的申请,行使基于股东或持有人身份而享有的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如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甲方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乙方说明,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的意见进行投票。为了及时汇总投票结果,甲方应于乙方公布的投票截止时间前通过公司交易系统或临柜方式向乙方反馈表决意见,由乙方对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意见。乙方根据客户投票结果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类投票,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放弃投票。
第三十三条 待购回期间,甲方请求乙方代为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提案的,应至少在法律法规或证
券发行人规定时间前5个交易日向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出具授权委托书后,由甲方按上市公司相关程序执行。
第九章 履约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的,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于下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当原交易及与其关联的补充交易(若有)并计算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时,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的14:30前提供以下履约保障措施:
(一) 经乙方同意后,甲方于下一个交易日与乙方进行一笔或多笔购回日与原交易剩余购回日相同的补充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金、证券划付成功的,原交易与补充交易进行并管理。并首日日终,并计算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160%)。
并管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前购回应满足以下条件:任一笔交易提前购回后, 并管理的所有剩余交易并计算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应高于或等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160%)。
(二) 甲方采取的并经乙方认可的其他履约保障措施。第十章 标的证券特殊事件以及极端事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停牌的,购回业务正常存续。
(一) 标的证券停牌在5个交易日以下(含5日)的折算率不作调整,按该只证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市值,并据此计算交易履约保障比例。
(二) 标的证券连续停牌5个交易日以上、30个交易日以内的,在剔除标的范围之前,折算率调整为当前公布的原折算率的80%,证券市值按该只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并据此计算账户的履约保障比例。
(三) 标的证券连续停牌30个交易日以上的,折算率调整为0,按该标的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其市值,但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允价值调整计算证券市值,并据此计算履约保障比例。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1、 股票公允价值均按照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 “AMAC行业指数”),以停牌前最后1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股票在与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2、 基金公允价值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计算基金在与沪深 300 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3、 债券公允价值以停牌前最后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若是国债则计算国债在与上证国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若是非国债债券品种则计算此债券在与上证企债指数同样收益率情况下的价值。
第三十七条 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购回交易不受影响,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出现突然暂停、终止上市情形导致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提前购回的,甲乙双方于证券交易所发布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终止与标的证券有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甲乙双方协商进行场外资金结算。
第三十九条 甲方账户或账户内资产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 甲方存在履约风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购回;
(二) 甲方不存在履约风险的,交易正常存续。
第四十条 乙方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乙方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争取解冻,若无法解冻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并进行场外了结。
第四十一条 乙方被证券交易所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须在限期内提前购回。甲方在限期内无法提前购回的,双方协商场外了结。
第四十二条 乙方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重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风险处置及破产清算情况,未提前购回的,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因乙方交收账户资金不足、约定购回专用证券账户待购回证券不足、标的证券孽生权益在甲方购回时乙方未及时调整购回成交股数、购回成交金额等造成的购回交易差错,乙方应尽快查明
错误原因并及时纠正,防止影响进一步扩大,同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启动违约处置机制:
(一)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的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二)到期购回、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时,因甲方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证券、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
(三)待购回期间,T 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130%)的,T+1 日 14:30 之前甲方未提前购回且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
(四)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约定要求甲方提前购回,甲方未提前购回的;
(五)标的证券出现被 ST、*ST,标的证券涉及吸收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在相关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甲方未提前购回该笔交易的;
(六)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发生大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时,在协议中约定并要求甲方完成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对该甲方多笔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进行并管理。甲方在新增股份上市日不执行新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
(七)其他违约情形。
原交易违约,则与原交易关联的补充交易也视同违约。上述情形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日为违约起始日。
第四十七条 发生前条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任意一种或多种违约处置措施,以保护及实现债权,并追究违约责任:
(一)所有未到期约定购回式交易视为提前到期,甲方应立即购回所有未到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二)自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乙方按照自然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违约金 = 初始交易金额×违约金率(日)×违约天数违约金率(日)为0.03%。
其中,甲方初始交易违约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单日违约金,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违约金率(日)。
(三)乙方有权于违约情形发生的次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终止购回交易,甲方应配乙方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理。
1、违约情形发生后,乙方将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的违约处置申请、承诺书和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并告知甲方;
2、乙方提交的处置申请材料形式齐备的,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处置
申请通知中国结算将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但发生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除外;
3、乙方有权在标的证券划转至用于处置的自营账户的次交易日起,按照本协议第四十八条的约定卖出标的证券,与甲方进行场外结算,以抵偿甲方应付金额,剩余金额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乙方有权自违约情形发生当日开始,对甲方在乙方处的所有账户进行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措施,直至乙方取得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
(五)如采取上述措施,甲方仍未支付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黑名单”,并向监管机关、个人信用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报告,并依据本协议提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
(六)对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的处置,甲方应认同并遵守相关的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标的证券依据本协议第四十七条的约定转至乙方自营账户,且相关违约处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本协议项下有关对乙方标的证券所有权的限制即告解除,乙方有权主动行使股东或持有人权利,转让、处置标的证券,自主决定出售标的证券的时间、价格和数量,并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处置,但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场外了结:
(一) 自违约处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次交易日起,乙方原则上应在10个交易日内完成标的证券处置,如遇标的证券停牌,处置
时间顺延。
(二) 如果乙方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标的证券,可采取“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撤销”的市价委托方式卖出,或采取大宗交易方式,交易对手可为甲方或其他方。
(三) 乙方处置标的证券所得,其中相当于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部分的资金归乙方所有,超出部分的剩余资金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将剩余资金(如有)通过场外方式与甲方了结,购回交易了结,相关权利义务视为履行完毕。
(四) 如果乙方处置标的证券所得不足以支付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相应所得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差额部分资金,乙方有权就差额部分资金向甲方进行追偿。
(五)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对违约购回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证券进行处置的,或处置后仍不足以弥补甲方应付的购回交易金额,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采取相应措施。
(六) 乙方通过自营账户处置标的证券后,应及时将违约处置结果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
(一) 初始交易时,乙方未按约定进行申报;
(二) 初始交易时,因乙方原因导致资金、证券划付失败;
(三) 购回交易时,乙方未按约定回售标的证券;
(四) 购回交易时,因乙方原因导致资金、证券划付失败。
上述情形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日为违约起始日。
第五十条 乙方初始交易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单日违约金,违约金=初始交易金额×违约金率(日),违约金率(日)为0.03%。
第五十一条 乙方购回交易违约的,停止加计甲方延期利息,并根据违约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初始交易金额计。
若购回期限未满一年,标的证券足额的,则乙方可向甲方协商延期,甲方同意的,购回交易延期至下一交易日。
标的证券不足或乙方其它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无法完成的,双方协商场外了结。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结算金额。乙方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证券收盘价的均价计算协定价格,计算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证券对价金额,扣减甲方应支付购回金额后,计入甲方账户,并进行调账,标的证券不再返还甲方。
乙方违约结算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违约金率(日)×违约天数 +标的证券数量×违约日前2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均价 × (1+补偿金率)-购回交易金额。其中,补偿金率为10%。
第五十二条 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十二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五十三条 乙方将按甲方在乙方开立普通账户时预留在技术系
统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联系方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甲方须确保各联系渠道的准确、有效,联系人为甲方本人。
第五十四条 甲方应指定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邮寄地址(含邮政编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并在该等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除本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因甲方联络方式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乙方通知事项未能及时送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在乙方发出通知后,间隔下列时间视为该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一) 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邮件到达甲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邮寄地址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二) 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三)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
(四) 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送达。
(五) 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成功发出后即视为通知送
x。
(六) 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第五十六条 以下事项乙方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甲方(公告形式为
在乙方营业场所内或在乙方的网站内公告):
(一) 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二) 预警履约保障比例和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三) 购回利率和相关费率。
(四) 其它需公告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对于甲方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130%)、须补足标的证券、提前购回等情况,乙方将以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之一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三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八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九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六十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请甲方审慎独立决策。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六十四条 x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之义务,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十五条 在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也可向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派出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通过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十六条 乙方有权在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过程中对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十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七条 x协议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加盖机构公
章。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的,协议终止:
(一) 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二) 甲方被证券交易所或乙方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 格投资者资格;
(三) 甲方(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方(机构)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四) 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五)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六)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发生上述第(三)种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该种情形发生后 15天内告知乙方,并在告知乙方后7天内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无法购回的,双方进行场外了结。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对甲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协议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九条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制度要求更改或撤销任何现有条款,或者添加任何新条款用于修订本协议。乙方将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在一个月内提出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作甲方同意乙方对本协议的修订并同意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七十条 x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发生修订,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则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除出现本协议规定的协议终止情形外,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届满。如甲乙双方在协议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到期日起自动延期一年,可以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xxx提出异议的,将在协议到期日前5个交易日内向甲方发送终止协议通知。
第七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进行的一次或多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均适用本协议。
每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协议书》、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 x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协议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同、谅解、备忘和联系。本协议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十四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留存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字或公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机构): |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