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人”)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紧急医疗转运和运返保险条款
(2020 年版)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为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若保险单或批注内另行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则以另行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释义一】遭遇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经保险人指定的特约援助机构(以下简称“特约援助机构”)【释义二】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转运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转运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特约援助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返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运返至其居住地【释义三】继续治疗。
特约援助机构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具有绝对的权利来决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是否需要紧急医疗转运和运返服务,并根据其当时所知的事实和情况,来决定被保险人转运目的地和转运、运返的时间、方式或方法。
转运和运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转运和运返费用包括特约援助机构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转运和运返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特约援助机构,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倘若转运和运返的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
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特约援助机构,自行安排转运或运返的,保险人将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特约援助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保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除第 9 项外)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若因存在下列治疗、行为、活动或于以下期间导致需要医疗转运和运返的,保险人及特约援助机构将不提供紧急医疗运送或送返保障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一、已存在病情【释义四】并由该病情直接导致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成本或费用,以及事先没有经过保险人书面认可的成本或费用;三、被保险人在其居住地发生的事故或疾病;
四、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援助机构执业医师的建议而发生的费用,或者以疗养和恢复为目的而发生的费用;
五、根据救援助机构专业知识认为被保险人病情能够在当地充分治疗,或治疗可以延后直至返回其居住地时发生的任何医疗转运或运返的费用;
六、根据特约援助机构医生的意见,被保险人可以作为一个不需要护送的正常旅行者而发生的任何医疗转运和/或送返费用;
七、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和费用,但不适用于在怀孕前二十四周内危及母亲或胎儿生命的任何怀孕异常或怀孕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参与各类体育活动而间接或直接导致的损伤,或参加任何种类赛跑以及职业性或主办的任何有组织体育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九、非特约援助机构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无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准确的亲属信息;若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时,被保险人、陪同被保险人的紧急联系人或其亲属应当立即通知特约援助机构,并尽快以适当的方式安排被保险人前往就近的医院接受治疗。在到达医院后,设法联络特约援助机构,除了告知被保险人基本信息及事故情况外,还需告知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已前往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电话;
2、被保险人的家庭医生及当地主诊医生的姓名、地址及电话。
第六条 特别xx
特约援助机构为被保险人所安排的医生、医院、诊所及其他类似的专业机构、人员是独立的服务单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他们不是保险人及特约援助机构的雇员、代理人或服务人员,他们对被保险人提供的服务均属建议性、辅助性服务。任何一项服务均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提出,经特约援助机构同意后提供。保险人及特约援助机构对前述机构、人员的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主保险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二十四时;
三、出现主保险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八条 xx x、旅行期间:
是指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从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二者以早者为准)开始,终止于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2)保险xxx的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届满日(每次旅行最长承保期间自该次旅行出发时间起算,含始日与终日);3)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终止日。
二、特约援助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为被保险人提供国际紧急支援服务的专业援助公司。
三、居住地:
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从事境内旅行时,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的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以投保时提供的被保险人居住地址为准。
2、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人从事境外旅行时,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的国籍所在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已存在病情:是指在接受本项服务前一年内,被保险人经职业医师诊断或治疗过的任何病情,或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知晓并寻找医生诊断或治疗的病情。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