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技術(技術名稱)】 OOOOO(廠商名稱)
【XXXX技術(技術名稱)】
國立政治大學
OOOOO(廠商名稱)
技 術 移 轉 授 權 合 約 書
立合約書人: 國立政治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OOO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XXX教授 (以下簡稱甲方技術連絡人)
茲因甲方XX系XXX教授(甲方技術連絡人)於甲方任職期間,擁有深具商業價值之技術知識(know-how),為落實技術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以先期技術移轉授權乙方依本合約規定,使用該項技術,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x授權技術係甲方研究發展所得,(暨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或其他計畫,)所發展之研究成果,甲方同意授權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移轉技術範圍
技術名稱:OOO技術(以下簡稱本授權技術)。
技術內容:OOO
授權範圍:授權於乙方內部使用。
授權方式:本合約為非專屬授權。
授權期間:自雙方簽屬本合約日起算O年。
授權地區:台灣。
第三條:技術移轉實施與責任義務
資料交付:甲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三十日內將第二條第二款之內容交付予乙方,並將所知使用到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同時告知乙方。
諮詢輔導:甲方應提供乙方自資料交付日起共3個月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超過上述合約期限,乙方應另支付服務費給甲方,相關細節雙方另行協議之。
保密規定:
雙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未公開部分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授權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下簡稱機密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者或使第三人知悉。若乙方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外包廠商、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乙方違約。本合約之保密義務期間自本合約生效日起算3年屆滿。
上述保密義務不因本合約經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機密資料任一部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該部份不適用本條之規定:(1)非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機密資料已為公眾所知悉;(2)於本合約生效後,乙方自有權處分機密資料之第三人處合法取得,且該第三人未要求乙方保密;(3)乙方未使用機密資料而獨立開發出相同技術;或(4)經甲方以書面同意揭露機密資料。
乙方因法院之裁決而必須揭露機密資料者,乙方應於事前通知甲方後方得揭露。乙方雖依法院之裁決而做揭露,但乙方之保密義務並未因而解除。
四、技術資料更新:甲方於諮詢輔導期間內,對本合約之技術如有更新,應通知乙方,乙方得優先取得更新技術之授權,甲乙雙方依實際需要得重新修訂合約。
第四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x授權合約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
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若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賠償。
乙方若擬成立衍生公司或移轉至關係企業或授權給第三者使用本項移轉技術,必須雙方另行簽訂合約修訂條款,方得為之。
乙方使用本合約授權技術時,倘遇有任何專利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訴訟時,乙方應盡速通知甲方,以確保有關權益。
第五條:授權金及付款方式:
授權金:新台幣OO萬OO元,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三十日內一次付清,本合約授權金採一次性付費,本授權金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亦不退還。
權益分配:乙方支付授權金之分配,依甲方之相關規定分配之。
付款方式:乙方應於本合約生效後,於本條第一款規定之期限(遇
例假日順延)內,以現金、即期票據或銀行匯款一併繳送甲方,甲方應依本條第二款所定比例辦理分配。乙方所付授權金,凡需由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銀行匯款:匯入銀行「第一銀行木柵分行」;戶名「國立政治大學
401專戶」;帳號「16730106106」。
第六條:無擔保條款
一、本授權技術係以合約簽訂時甲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乙方,甲方擔保盡力協助乙方使用本授權技術。
二、乙方依本合約所取得之所有技術資料之非公開部份應以密件處理,並自行以營業秘密之方式加以保護。本授權技術實施後所發生之侵害或被侵害情事,乙方均應自行負責,惟甲方將盡力協助乙方處理。
第七條:違約處理
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保密相關規定,應賠償甲方之損害。若違反本合約
其他條款,情節重大者,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惟乙方因本合約及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對甲方所應負擔之全部責任範圍,以新台幣50萬元為上限。
第八條:合約期限
x合約自雙方簽署完成日起一年有效。
第九條:合約終止處理
乙方於合約終止後一個月內應繳回或銷燬由甲方取得之技術資料。
第十條:合約修訂
x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
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以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
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合意管轄
x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雙方對於本合約、
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議或糾紛,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經甲方同意後,得於臺北提付仲裁,並依
我國仲裁法解決;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連絡方式
關於本合約之通知事項,以本條下方所載地址為送達地址。一方地址如有變更,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他方。於變更地址之通知到達他方前,視為同意他方以本合約末頁所載之地址為送達地址,並以他方發信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其因而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怠於通知地址變更之一方自行負責。受通知者無故拒收文件時亦同。
甲方連絡人:
職稱:
電郵:
電話:
乙方連絡人:
職稱
電郵:
電話:
地址:
第十三條:合約份數
x合約正本壹式貳份,副本壹式壹份,由甲方、乙方各執正本一份,甲方執副本一份xx。
x x:xxxxxx (xx)
x x:xxx (xx)
x x:xxx116文山區指南路二段64號
甲方技術聯絡人: (簽章)
地 址:臺北市116xxxxxxxx00x
x x: (xx)
代 表 人: (簽章)
地 址: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