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行经授权可在与托收行或中国清算所订立的合同中列出上述分条款(a)。第二十二条 负债证据
乙方(银行全称):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服务综合协议及总则
甲方(客户全称): |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协议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银企对账服务协议
为确保甲方账户资金安全和账务准确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定期核对甲方在乙方开立账户的银行账务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并承诺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账户适用范围
一、本协议中“账户”是指甲方在乙方已开立或即将开立的符合对账条件的银行结算账户以及非银行结算账户,如单位定期(通知、协议)存款、保证金存款和其它单位存款等账户、贷款(含贸易融资)账户。
二、本协议中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对账条件,银行有权不向客户提供该账户的对账服务:
(一)、账户被注销;
(二)、账户已被列为久悬银行账户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或银行认为不符合对账条件的情形。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包括余额对账单和明细对账单,其中:
一、余额对账单按本协议约定的对账周期生成,甲方可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反馈有效的对账单回执。二、明细对账单,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企业微信服务号、银行柜台打印等方式获取。
第三条 对账方式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将通过挂号信/快递等递送(含外包递送)纸质对账单方式提供对账单。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银企对账功能,乙方将通过网上银行、企业微信服务号、电话方式向甲方提供电子方式的对账单。三、其他
注:选择“其他”项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均适用本协议。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选择电子对账单方式的,乙方可不再向甲方递送纸质对账单,本协议生效前已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对账服务自本协议生效后自动终止。第四条 对账周期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对账单的对账周期如下:
甲方自愿在乙方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共同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如果使用简称,应以公安部门核准的规范化简称(公章名称)为准。乙方以此为依据确立甲方银行账户的开户名称。第三条 甲方责任:
一、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二、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户资料变更、撤销等及时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四、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办理账户年检手续;
五、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及产品;
六、按规定承担支付结算业务费用及账户管理费用;七、定期与乙方进行账务核对;
八、撤销账户时交回开户登记(或核准)资料及各种空白重要票据和结算凭证;
九、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十、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活动。
第四条 乙方责任:
一、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收付业务;二、依法保障甲方资金安全;
三、依法为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四、定期与甲方核对账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甲、乙方如有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以及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于上述事件变动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账户资料发生变化因不通知乙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xx
x、xxx发现甲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将以如下任一方式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 30 日后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本协议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银行中止客户结算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措施。本协议所称送达的形式及对应的生效条件如下:
(一)、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
(二)、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三)、以网上银行提示的,以提示时点生效;
(四)、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
(五)、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六)、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于公告公布时生效;
(七)、通过我行电话外拨的,以甲方接通时生效;
(八)、若以乙方通知的任何其他渠道发送,以执行之时生效。
二、甲方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最终受益人、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未至乙方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中止交易措施。
本协议所称中止交易措施,是指银行中止客户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的控制措施。第八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 5 个工作日内主动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一、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二、企业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应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 30 日内予以撤销,甲方逾期未撤销账户,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主动与乙方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如甲 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如因此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尚未清偿其与乙方任何已有或有债务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持续一年( 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计息入账除外),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经乙方向甲方发出销户通知之日起 30 日后,如甲方仍未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可以撤销甲方在乙方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条 x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争议裁决期间仍需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账户总则》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x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续期间有效,自该银行结算账户撤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 x协议内容如有变更、修改、删除及增加,乙方得于营业处或官网等其他合理公告方式通知存款人,存款人同意双方无须再另行签署任何书面文件。第十四条 x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明细对账单:按月对账,对账日为每个公历月度的最后一日;
(二)、余额对账单:
(1)、非结算类存款账户:按季对账,对账日为每个公历季度的最后一日;
(2)、结算类存款账户:按季对账,对账日为每个公历季度的最后一日;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银行内部规定需要按月对账的账户:按月对账,对账日为每个公历月度的最后一日。
(三)、余额对账单回执:按对账周期生成。
二、对于符合银行认定标准的重点账户,对账周期为按月对账,对账日为每个公历月度的最后一日。
三、乙方以每个对账日生成的账户对账单,在对账日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发送对账单,与甲方进行对账。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或乙方系统维护、被攻击等事由造成乙方无法在对账日生成对账单的,乙方应在上述事由消失之日起及时生成对账单并对账单生成日的次日起及时向甲方发送对账单,由此而发生的延迟将不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账单回执
一、无论采用何种对账方式,甲方均需要按照约定的对账方式向乙方送达对账单回执,包括纸质对账单回执和网上银行、企业微信服务号对账回执等。
二、无论采用何种对账方式,甲方均应在收到乙方发送的对账单后核对账户明细或账户余额,并在 30 日内将对账单回执送达乙方。其中余额相符的,应在该对账单回执上予以确认;余额不符的,应注明不符款项;未予以标注的或者无明确表示的,视同余额相符。甲方向乙方送达纸质对账单回执前,还应在纸质对账单回执上加盖甲方账户有效预留印鉴章。
三、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通过向甲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或银企对账联系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银企余额对账,经电话确认余额相符视同甲方已完成对账且对账单回执已送达乙方。
四、当出现甲方送达的纸质对账单回执中印鉴不符、核对结果不一致、对账程序或对账单回执有其他瑕疵等情形时,乙方有权单方面组织重新对账,向甲方二次发送对账单,甲方应配合乙方并按照本条的约定及时向乙方送达二次对账单回执。
五、甲方具备以下任一情形的, 且经乙方再次通过电话、邮件、邮递或上门核实等任一方式通知,甲方仍然未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进行对账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一)、甲方连续 2 个对账周期,未按本条第二款约定要求向乙方送达对账回执单;
(二)、甲方未按本条第三款的约定及时返回乙方二次对账单回执,或回执内容仍不符合本协议约定;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银行内部规定,要求对甲方账户进行冻结的其他情形。
本协议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银行中止客户结算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措施。
六、因甲方未送达对账单回执或送达对账单回执不及时、不真实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自行全部承担。七、乙方向甲方发送的明细对账单由甲方自行进行核对,无需对账单回执。
第六条 对账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其变更
一、甲方确认通过指定对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本协议项下的纸质对账单与、对账提醒服务以及通过电话方式进行银企余额对账。二、乙方确认通过指定对账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接受本协议项下的纸质对账单回执。
三、甲方未指定对账联系人或指定不清晰的,则甲方财务负责人将被视为甲方授权的对账联系人。
四、甲方应确保对账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相应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变更手续,或因擅自变更联系方式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对账提示及对账单送达
一、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通过向甲方对账联系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提供对账提醒服务,以便客户及时进行账务核对,反馈对账信息;但本款并不能被视为乙方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甲方也不得以乙方未发送对账提醒为由拒绝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二、甲方选择使用电子对账单对账方式的,乙方系统记录成功发出对账单,则视同电子对账单已送达甲方。
三、甲方选择通过乙方挂号信/快递递送(含第三方递送)方式获取对账单的,在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联系方式投递后 7 个自然日内未发生退信情形,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四、除因乙方过错导致的延迟、未达、错误或遗漏,乙方不对任何延迟、未达、错误或遗漏负责,包括在信息传递中或通过电子支付、电汇、邮寄、快递或其它方式进 行的通讯中发生的电脑、电话、邮寄或其他服务的中断或错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与保密义务
一、乙方应为甲方的账户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账户的信息,但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集、存储和使用关于甲方、任何与甲方的交易、甲方款项和账户的其他细节信息,并且授权乙方在以下情况披露上述信息:
(一)、向账户项下或账户、对账有关的服务提供者;
(二)、向乙方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三)、向乙方总行、任何分支行、内部机构或关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九条 协议的生成、变更及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二、当甲方在乙方所有账户均已注销时,本协议终止。
三、甲方如需提前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变更、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有权以本协议约定单方变更本协议项下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方式及服务内容等条款,乙方得于营业处或官网等其他合理公告方式通知存款人,存款人同意双方无须再另行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第十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争议裁决期间仍需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 附则
一、当发生下述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对账周期、对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采取面对面对账、临时性对账等方式:
(一)、甲方连续 2 个对账周期未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对账并反馈有效对账单回执的;
(二)、乙方根据甲方账户的性质、余额、活动频率等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调整对账周期与对账方式的;
(三)、乙方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业务需要认为需要调整对账周期与对账方式的。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网上银行安全密码、企业微信服务号安全密码、银行预留印鉴章等敏感资料和信息,乙方将根据甲方采取的对账回执方式凭借 核对上述敏感资料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甲方身份的真实性;如上述敏感资料或信息发生遗失、被盗或其他有可能被他人知悉或使用的情形,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账户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甲方应确保在安全的网络与系统环境中使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对账和送达回执。若甲方未按要求完成对账,并经乙方通知后未按要求完成对账的,由此引发的错账风险由甲方承担;因甲方自身网络或系统安全问题、系统原因或通讯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账户信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延迟、错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四、本协议项下对账单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形时,甲方在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乙方规定的相关手续后可到乙方申请补制对账单,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甲方补制对账单。
五、本协议作为核对账务的唯一协议,若甲乙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中的条款与本协议中的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六、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七、xxx在任何时间更正对账信息中错误或遗漏,并向甲方送达更正后的对账单,如甲方未在对账单送达之日 30 日内提出异议,上述对账单的更正内容将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因上述错误或遗漏而产生的乙方对相关账户的超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归还并可直接借记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
八、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乙方有权直接执行有关规定而不被视为违约。因上述变化导致本协议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或变更本协议。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规定执行。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账户总则
x账户总则(以下简称“总则”)适用于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本行”,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当前或今后向其每位客户(“账户持有人”)提供的一切账户及相关服务。
第一条 释义和xxx、总则中:
(一)、“授权签字人”指授权书中指定的人士;
(二)、“营业日”指本行对外营业之日,且如上下文允许,就任何交易而言,指本行接到并受理交易指令时本行规定的营业时间;
(三)、“授权书”指账户持有人签章,授权本行开立账户、进行账户操作或服务的任何授权书;
(四)、“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但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
(x)、人士指于中国或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成立的公司或拥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人,如上下文允许,包括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且
(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二、总则中凡提及:
(一)、外币是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以外的合法流通货币;
(二)、文件,均包括经修改、替换或补充的该文件;
(三)、法律规定,均包括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该法律规定;且
(四)、条款或附件,均指总则中的条款或附件。
三、条款标题仅为便利目的而设,不构成对总则的解释。第二条 账户持有人指令
一、任何由账户持有人或代表账户持有人或由授权签字人签署或作出的指令,或表面上显示为由前述人士签署或作出的指令 (由本行根据诚信原则决定)均为有效指令,且对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任何指令一经作出,不得撤销或撤回。
二、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保留拒绝依据任何指令行事的权利,且无需给出理由、也不承担责任。
三、向本行作出的所有书面指令必须根据授权书的要求签署。但如果本行自主决定依据账户持有人以其它形式作出的或声称为作出的任何指令行事,则指示有效,且对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除非本行、本行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服务人员有欺诈、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
四、本行可对与账户持有人之间的一切电话谈话或其它通讯录音。本行保存的录音将作为电话谈话或沟通内容的决定性证据。第三条 对账单
一、本行将按规定向企业账户持有人发送明细对账单和余额对账单。但如果在相关期间内,账户上未发生交易或已提供账户交易的其它记录,则本行可不向账户持有人发送明细对账单。
二、如果企业账户持有人未收到明细对账单或余额对账单,则可书面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若企业账户持有人未如上述所述向本行索取,则视为企业账户持有人已收到本行发送的对账单。
三、企业账户持有人收到明细对账单或余额对账单后,应及时与本行对账。对账方式依与本行签订的《银企对账服务协议》之约定方式为准。若本行确认有必要,也可采其他方式进行对账。企业账户持有人应全力配合,若违反《银企对账服务协议》的各项约定,则本行有权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等后续措施,直至完成对账。 四、本行已为Ⅰ类账户的个人账户持有人提供存折打印和网上银行查询服务(必须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故原则上不再向其主动发出纸质对账单。对于Ⅱ类、Ⅲ类账户存款人本行已约定在网上银行进行对账,故原则上不再向其主动发出纸质对账单。若个人账户的持有人需要本行提供纸质对账单,则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亲临本行柜面或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获取本人名下相关账务信息。
五、账户持有人有义务检查本行发送的所有对账单,核对是否存在任何错误或未经授权的交易,并于收到对账单后 30 日内,在对账单回执上加盖预留印鉴寄回我行,
以确认对账成功。除非账户持有人在对账单交付后 30 日内书面通知本行存在错误或未经授权交易,对账单为决定性的,并对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且账户持有人不得再对对账单记录提出异议。但本行可自主调整任何记录错误或误差。
六、上述条款中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账户持有人有关下述任何未经授权交易的权利
(一)、因任何第三方伪造或欺诈且本行未能适当注意并合理运用技能所引起的未经授权的交易,或
(二)、因本行、本行任何雇员、代理人或服务人员伪造、欺诈、违约或过失引起的未经授权的交易。第四条 最低余额与货币
一、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有权规定:
(一)、开立账户的币种、账户内保留资金的最低金额或余额
(二)、账户的利率、计价货币、付款方式及提款货币第五条 费用
一、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针对任何账户或服务收取费用与佣金。如有需要,可索取本行收费的详细介绍。二、收费水平及计费依据的任何变动将在变动生效前 30 日内发出公告,账户持有人可在本行官方网站获知。
第六条 签章
一、账户持有人在签章(如适用)时应使用与本行登记样本相同的笔迹及/或印章。如果本行登记的签章样本、地址或其它有关细节发生任何变动,账户持有人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本行。在实际接到该等通知且变更生效之前,本行有权在有关指令或当时保存的账户持有人信息的基础上行事。
二、即使与授权书中任何内容有所抵触,本行在依据账户持有人的指令或文件行事前没有义务核实账户持有人的印章。第七条 资金充裕性
一、账户持有人应确保任何账户中有足够资金满足每笔提款或转账交易所需。二、除非事先与本行作出安排,账户不得透支。
三、如果在相关账户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本行自主依据账户持有人的提款或转账指令行事,则账户持有人应按要求向本行偿付透支或转账金额,并支付手续费以及按本行依据中国法律收取的按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利率的详细情况于本行公告,亦可向本行索取。
第八条 有限责任
一、本行不对账户持有人因本行处理任何账户或提供任何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害系由于本行、本行雇员、代理人或服务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直接引起。
二、特别是,本行不对账户持有人因下述原因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一)、账户持有人未能遵守总则或授权书,或未能适当注意其与账户或服务有关的行为;
(二)、本行依据任何未经授权的指令行事(前提是本行依据诚信原则行事,不存在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
(三)、对于任何指令的误解或曲解,无论该等指令通过电话、电子手段或其它方式作出(前提为本行依据诚信原则行事,不存在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
(四)、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本行无法合理控制之任何情形或事件而致使本行未能履行任何义务、提供任何服务或采取任何行动;或
(五)、任何设备、系统或设施的任何故障、暂停、中断或失灵。第九条 补偿
账户持有人应按要求补偿本行与总则及/或授权书提供的任何账户、服务及/或权力、权利的行使有关的、而合理发生的任何种类的一切损失、损害、支付、负债、成本及费用并且补偿与总则及/或授权书提供的任何账户、服务及/或权力、权利的行使有关的、本行可能进行或可能针对本行进行的一切行动、诉讼、程序、索偿或付款要求。第十条 存款、提款及转账
一、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随时自主决定拒绝任何存款、限制存款金额、归还全部或部分存款,而无需作出通知,也不必承担责任。
二、除非本行另行同意,账户持有人不得凭其未结算票据、汇票或支票(无论向本行提款或本行托收)提款,直至本行以即时可用资金的形式正式收到有关款项或最终付款的经鉴定通知。
三、支票存款仅作托收受理,且在支票结清前,账户持有人无法获得有关款项。
四、应付给账户持有人以外方的支票的提款须由该方背书,且本行自主决定仅作托收受理该等支票。五、本行可以下述方式满足提款请求:
(一)、电汇;或
(二)、如由本行凭外币账户开具的信用证向该币所属国的银行提款,则以该等货币付款,且依据该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任何政府措施或限制进行;或本行自主决定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其它币种支付等价金额,按付款时本行的现时买入汇率计算;本行可依据中国法律针对以上述任何方式进行的提款收取手续费。
六、如果账户持有人有意从账户提取超过本行规定之提款上限的金额,账户持有人应在本行指定之期间内事先通知本行。
七、任一天账户持有人账户之间的任何转账交易(无论是否以电子方式进行)可在交易当日或下一个营业日处理。如果该等转账要求货币兑换,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转账时其现时汇率进行兑换。
第十一条 待收资金
一、如果本行自主决定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账户持有人凭待收项目或待转账资金提款,如出现下述情形,账户持有人应按本行要求向本行全额偿付提取金额:
(一)、本行在应收到资金时并未全额收到资金;或
(二)、待收该等项目或转移该等资金造成账户持有人任何账户上透支;或
(三)、在本行接受转账后,无法依据银行业惯例收取或自由处理该等资金。此外,如果本行接受账户持有人的任何待收项目或待转账资金,代替账户持有人以现金结算的义务,该等结算应以本行以即时可用资金的形式全额收到该等项目或资金为条件。
二、待收资金不计息第十二条 外币账户
一、在不影响总则中适用于外币账户的任何其它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外币账户的一切存取活动必须以本行受理的币种进行,且如果涉及货币兑换,账户持有人特此授权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存取时本行的现时汇率进行兑换。
二、如果外币存款到期之日有关外币所在国及开户行均不在营业时间,则该存款及利息应于所有该等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支付,但不含当日利息。第十三条 汇款服务
一、账户持有人全权负责向本行提供有关收款方的准确信息,供本行转出资金。账户持有人确认本行在对外转账时仅作为账户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事,且无法控制收款端的运作及其实行的任何服务费用。收款端获得转出资金的时间取决于收款方开户银行的地理位置、当地电讯系统以及收款方开户银行的行业惯例。
二、本行可使用明确的语言、代码或密码发送有关对外转账的信息。账户持有人接受承担在任何对外转账的传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延迟、错误、误解、遗漏或切断的风险。一旦无法实施对外转账,本行将及时通知账户持有人。
三、在进行对外转账时,本行保留依据操作规定决定通过本行的任何联络人/代理人/中介机构实施该等转账的权利,但本行不对任何联络人/代理人/中介机构的任何错误、过失或违约负责,除非本行在挑选该等联络人/代理人/中介机构时存在故意违约或重大过失。
四、如果对外转账涉及货币兑换,则账户持有人特此授权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本行的现时汇率进行兑换。除非本行与账户持有人另外达成协议且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或本行联络人/代理人/中介机构发生的费用与开支将从转账资金中扣除。
五、如果本行自主决定依据账户持有人的指令凭待收资金或非即时可用资金进行对外转账,且如果本行从未收到或接到该等资金,账户持有人应按要求偿付本行经本行证明的转出资金的等价金额,以及全部筹资成本与开支。
六、取消或修改对外转账的任何请求须由个人账户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作出或仅在收到企业联络人发出的有效取消或修改付款通知后方可向账户持有人退款。取消后,一切代收电报费用及佣金不予返还。如果资金已经兑换,则任何退款按退款当日本行的买入汇率计算,并扣除本行及其联络人或代理人发生的任何费用;修改 后,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本行的手续费标准代收电报费用及佣金。
七、如果本行在本行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收到有关付款通知或该付款通知指定的交收日晚于本行接到付款通知之日,则汇给账户持有人的资金(以任何币种计价)在本行接到付款通知当日不会贷记入账户持有人账户。在该等汇入资金实际贷记入账户持有人的计息账户以前,该等资金不予计息。
八、汇入资金涉及任何货币兑换的,适用本行的现时买入汇率。
九、本行作出每笔对外转账或收到每笔汇入资金后将向账户持有人发送通知。如通知存在任何错误,账户持有人应及时通知本行。第十四条 外汇合约、期权等
一、账户持有人与本行订立的任何外汇、期权、期货、掉期或其它结构性或衍生工具产品(“财务投资产品”)合同将以本行自主决定的价格计算。二、本行开具的相关确认书或文件中包含或涉及的条款应适用于账户持有人与本行订立的一切财务投资产品合同。
三、账户持有人保证将仅依靠自身判断并自行承担风险订立任何财务投资产品合同。
四、如果本行按当时现行市价计算确认账户持有人在任何该等合同中发生的损失,账户持有人应立即支付本行要求的金额或交付本行要求的抵押品以弥补该等损失。五、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有权斩仓和/或终止账户持有人的任何或全部未完成财务投资产品合同,如果:
(一)、账户持有人未能履行财务投资产品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拖欠应付给本行的任何金额;
(二)、账户持有人将资不抵债、一般性地暂停支付任何债务或受限于任何破产或清算申请;或
(三)、出现或持续出现本行认为可能对本行在有关合同中的地位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情形。
财务投资产品合同斩仓或终止后,账户持有人应向本行支付合同发生的任何损失。该等损失由本行依诚信原则、根据被斩仓或终止合同的重置市场价值确定,该等决定对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并为终局性。
第十五条 贷方余额利息
一、计息账户的活期利息按每日存款余额单利计算;定期存款在到期后采用定期存款开户日本行对外公布的固定利率计算,定期存款在到期日前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存款计息方式计算。利率(如有)及利息贷记账户的时间根据本行依据中国法律作出的决定。如有需要,可索取有关利率信息。
二、本外币各项存款利息均以每年 360 日(无论平年闰年)日数计算。
三、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人民法院判定为非法的资金等不予计息。第十六条 账户借方
x行可从账户持有人的任何账户借记账户持有人欠本行的任何金额。第十七条 定期存款到期
一、经账户持有人请求,本行可自主决定按本行规定之条件在到期日支付定期存款利息。
二、如果在到期日前未接到账户持有人的指示,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账户持有人最近一次对该笔定期存款的指令,自行对存款续存。三、如果作出定期存款自动续存,则续存日现行的有关存款类型的适用利率将作为续存后的定期存款利率。
四、如要提取定期存款,须账户持有人向本行提出申请(在网上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只能在网上银行办理支取)。第十八条 定期存款提前或部分提前提款
一、在定期存款未到期前,如要全部或部分提取,须账户持有人向本行提出申请(在网上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只能在网上银行办理支取)。
二、本行可自主决定允许提前提取任何或部分定期存款或在没有充分提前通知时提取全部或部分定期存款。为此,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收取费用并/或没收该存款的全部或部分应计利息。
第十九条 账户关闭
一、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向本行最后所知的账户持有人的地址作出合理书面通知关闭账户持有人的任何账户。二、本行可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立即关闭账户持有人的任何账户,而不必事先通知账户持有人,如果:
(一)、账户持有人违反《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账户总则》或疏于遵守《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协议》的任何义务,且本行认为该等行为构成账户持有人重大违约;或
(二)、本行或相关监管机构认为账户被用于非法或不当目的。
三、关户通知送达账户持有人后,账户持有人可向本行领取账户余额(扣除一切费用)。否则,本行可将余额(扣除一切费用)转入本行的无人申领账户,待账户持有人领取或自行决定以支票、银行本票或汇票形式汇入本行最后所知的账户持有人地址。
四、上述关户工作完成之后,本行无须承担任何进一步的义务,而账户持有人应对该等关户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及一切后果负责。第二十条 暂停账户操作
一、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 本行可对客户账户采取冻结(即只收不付)或中止交易(即不收不付)的控制措施,如果:
(一)、账户持有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过期,且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日前提供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或
(二)、拒绝配合银行完成反洗钱定期审查、拒绝配合银行尽职调查或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或
(三)、账户余额为零,且账户在本行 1 年内未有交易(计息入账除外),或
(四)、账户操作表现出违规行为,或
(五)、接到有关账户的相互矛盾的指示,或
(六)、本行已接到任何第三方权力机构对于账户资金的请求,或
(七)、账户持有人通过关于破产、清算或资不抵债的任何决议或受限于关于破产、清算或资不抵债的任何申请、命令或其它程序。二、本行不对就与暂停账户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向账户持有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文件保留
一、除非中国法律规定,本行没有义务但可自主决定保留有关任何账户的任何支票、汇票或其它文件。本行在安排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媒介对该等文件进行记录后,即可销毁任何账户的一切有关文件。
二、账户持有人同意:
(一)、账户持有人提取的已付支票在以电子形式记录后,可由托收行或中国有关清算部门 (“中国清算所”)在中国清算所运行规则所述期间内进行保存,此后托收行或中国清算所(视情况而定)可销毁该等支票;且
(二)、本行经授权可在与托收行或中国清算所订立的合同中列出上述分条款(a)。第二十二条 负债证据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除非存在明显错误,经本行签章、关于任何时候欠本行金额的任何xx均为账户持有人负债的决定性证据。第二十三条 抵销及留置权
一、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本行可随时在不通知账户持有人的情况下合并或整合账户持有人在本行持有的全部账户,并使用账户持有人有权获得的任何信用余额来清偿账户持有人欠本行的任何债务(无论债务是否到期、是实际债务、还是未来债务、或有债务、未经结算的债务或未经确定的债务),而与货币种类、支付地点和代表本行采取行动的办事处无关。
二、为此目的,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获授权以本行的现时汇率购入为完成上述使用所需的该等其它货币。如果转换后的货币少于未偿负债,账户持有人负责补足任何差额。
三、如果账户持有人欠本行的任何债务或负债尚未结算或尚未确定,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可以对其根据诚信原则估算的数额进行抵销。
四、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本行对其持有或控制的账户持有人的所有财产享有留置权或抵押权(视情况而定),而不论该持有或控制系由于本行对相关财产进行托管或任何其它原因所致,也无论是否在银行正常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且本行有权出售该等财产以清偿账户持有人欠本行的任何债务。
第二十四条 通知
一、本行对账户持有人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讯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且除非另外规定,可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作出。任何该等通知如符合下列条件,均被视为已送达:
(一)、如通过专人递送或邮资预付方式发送信函,在递送或寄往开户行当地两个营业日后或在递送或寄往其它地方七个营业日后;以及
(二)、如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则在报告确认已向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成功发送。二、总则下账户持有人一切通知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为:
(一)、授权书指定之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
(二)、任何其它由账户持有人至少提前五个营业日通知本行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或
(三)、本行最后所知的账户持有人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三、向本行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讯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附带账户持有人或授权签字人的正式签章,发送给向有关账户于其处维持的本行分支机构,且应在本行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四、本行关于任何账户、服务或收费作出的一切通知或公告应亦视为正式作出或进行,为有效通知或公告并对账户持有人具有约束力,前提是本行已经:
(一)、在本行分支机构陈列通知或公告;或
(二)、在本行官网公告;或
(三)、在开户行当地发行的日报广告刊登通知或公告;或
(四)、向最后所知的账户持有人地址通过普通邮件发送通知或公告。
五、与账户持有人账户或服务相关的一切通知或其它通讯的递送风险由账户持有人承担。本行对邮寄、传真或其它书面形式的电子通讯的传输或递送中出现的任何不准确、中断、错误、延迟或彻底故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账户持有人信息与使用
一、账户持有人授权本行,为账户持有人办理业务所必须,或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行可以向本行境内的子行、分行、支行、其它分支机构或向本行提供行政、电信、计算机、付款、信贷资料或任何其它服务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使用及转移与账户持有人在本行账户及业务有关的必要信息(“账户持有人信息”)。二、账户持有人授权本行,为账户持有人办理业务所必须,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行可以向境外母行提供及使用账户持有人信息。
三、账户持有人授权本行,为账户持有人办理业务所必须,本行或本行授权委托的机构,可以对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持有人设立信息、财务信息、信用状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四、账户持有人授权本行,根据中国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企业征信工作的需要,本行有权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账户持有人的信用信息,并允许其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五、企业账户持有人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的,账户持有人授权并同意本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规定向企业征信系统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报送账户持有人的基本信息。
六、如果任何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监管当局要求或允许,本行或银行集团的任何其它成员亦可使用任何账户持有人信息。
七、账户持有人或本行对于账户的任何终止不影响或终止账户持有人授权本行披露本行在终止时持有的账户持有人信息,除非账户持有人另行书面说明。八、账户持有人承诺如本行记录的姓名、地址或其它细节有任何变动,将立即书面通知本行。
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
一、甲方承诺:在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之前,已将乙方制定并公布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包括其不时的修订、调整、更新)向个人信息所有者进行告知,个人信息所有者已阅读、充分了解并同意适用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的内容。甲方已按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获得个人信息所有者合法、有效、完整的信息收集、提供、传输及使用的相关授权,并承诺根据该等授权内容,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提供、传输、使用、共享等符合隐私保护政策规定的各项处理工作,乙方的该等行为将不会对个人信息所有者的任何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无需向个人信息所有者承担侵权责任。甲方违反前述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或给个人信息所有者造成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二、 “个人信息”是指以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或反映个人情况的各种信息,以及相关的个人记录和证明文件及其副本,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职员、代理人、担保人、聘用或委托人员,以及其他所有相关 人员等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AML 条款
账户持有人配合本行执行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如账户持有人身份识别和帐户持有人身份数据及事务历史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控制措施、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反恐怖主义法、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及国际洗钱防制作业、打击资恐活动之目的,对账户持有人、其受益所有人、高阶管理人、账户关系人(如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等)及交易对象(以下简称「账户持有人关联人」)于法令许可之范围内所执行相关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及/或不定期之审查、调查及申报等),于以下情形,本行均毋须对账户持有人或账户持有人关系人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一、若账户持有人或账户持有人关系人为受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之经济或贸易限制/制裁之个人、法人或团体,或本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或国际洗钱防制组织认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团体者,本行得拒绝开户、暂时停止存户各项业务往来与交易、径行关户或终止业务往来。
二、本行于账户持有人开户过程、开户后本行之相关定期及/或不定期审查作业或帐户持有人与本行进行各项交易时,得请帐户持有人于本行所定期间内提供必要之账户持有人及帐户持有人关系人数据与交易性质、目的、资金来源之说明;若账户持有人拒绝或迟延提供前开之数据、或本行认为必要时(如控管风险、账户持有人涉及非法活动、疑似为洗钱交易或资恐活动、或媒体报导涉及违法之特殊案件相关账户等),本行得拒绝开户、暂时停止存户各项业务往来与交易、径行关户或终止业务往来。
三、本行得将疑似洗钱账户持有人、受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经济或贸易限制/制裁账户持有人、具受本行控管特殊身分账户持有人、或与前揭目的相关之账户持有人与本行从事任何交易之数据、与帐户持有人及账户持有人关系人有关之数据在本行、本行分支机构、本行关系企业及其他依法令或经监管机关核准之对象(下称「收受对象」)间传递,以作为机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任何服务之提供及作为数据处理、统计及风险分析之用) 。前揭各该收受对象依法律、监管机关或法律程序之要求得处理、移转及揭露该等数据。
第二十八条 适用性
总则对账户持有人及其法定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九条 政府程序
在不影响总则任何规定的前提下,账户持有人应负责处理与账户开立、维护、操作及关闭有关的一切政府程序并实施总则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地方分局规定的程序以及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的程序,以实施第 23.4 款规定的留置权或质押权。账户持有人进一步同意,在本行的合理请求下,其将为处理与总则下规定的账户及安排有关的一切政府程序所需的一切协助。
第三十条 投诉
银行投诉渠道请详见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络我们”的“投诉电话”及“重要通告”项下的“客户投诉方式与流程”。账户持有人如对本行服务有任何疑问、建议或意见,可通过本行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第三十一条 可分割性
总则中的任何规定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为非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的,该等规定的无效性仅限于该等非法性、无效性或无法执行性本身,而不会影响其它规定,且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非法性、无效性或无法执行性不影响在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规定,亦不会使其非法、无效或无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修改
x行对总则进行修改、修订、替换或补充,得于营业处或官网等其他合理公告方式通知账户持有人,账户持有人同意双方无须再另行签署任何书面文件。本行可通过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账户持有人,对总则进行修改、修订、替换或补充。
第三十三条 转让
总则下账户持有人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转让须经本行事先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放弃本行依据总则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不影响本行依据总则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补偿或该等权利权力或补偿的任何进一步或其它行使。第三十五条 适用法律与司法管辖权
总则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账户持有人不可撤回地接受本行所在地中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以上规定并不妨碍本行在任何其它司法管辖区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该诉讼已经或正在一个或多个其它司法管辖区提起。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传真服务协议
⃞甲方申请开通传真服务,且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同意和接受协议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不申请开通传真服务
为了维护甲方的权益,请于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关注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本协议任何条款、任何表述或用词有任何疑问,请即向乙方咨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生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为方便甲方对乙方管理的账户办理业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采用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业务申请(以下简称“传真件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件业务”的范围
一、甲方必须是已在乙方开立本外币账户的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金融机构等非自然人客户,且账户必须在有效期内。
二、“传真件业务”是指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方式,通过乙方指定号码为( _021-33830883_ )的传真设备,向乙方提交有关业务指示/申请,乙方凭此申 请办理的业务。乙方如变更或新增传真号码,必须用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乙方有权不处理从非指定传真机收到的传真业务申请。若由于传真机故障,可采用经双方认可的方式替代。
三、乙方接受的甲方传真业务指示/申请仅限于以下业务范围:
(一)、外汇与人民币账户业务,各项转帐、境内、境外汇出汇款,同城异地转账、自有外汇外汇买卖、结售汇、定期、通知存款、理财及结构性存款产品,及其它无货币价值的业务(不含资本项目相关的业务)。
(二)、外汇与人民币进出口相关业务,如信用证开立及转开、修改单据、不符点担保、对外付汇及相关业务和贸易融资业务(不包含出口信用证和托收交单)。
(三)、外汇与人民币贷款项下的提前还款和票据贴现。
(四)、其他业务 。第二条 传真业务受理的条件
一、甲方申请办理传真委托业务时,须指定授权传真交易联系人员(以下简称“联系人”),并提交联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甲方办理传真业务申请的,必须保证在乙方相关交易的当日营业截止时间之前,超过截止时间的,乙方于下一个工作日处理。当日营业截止时间以乙方营业厅张贴的营业时间公示牌为准。
三、乙方根据甲方传真交易文件指示上载明的印鉴作为判认甲方传真业务的依据并经乙方照会甲方联系人确认后办理。甲方同意,凡传真业务上所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甲方均愿意受该等指示/申请的约束,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四、受理传真件时,无法照会甲方联系人,乙方有权不予受理。甲方联系人如有部分异动,应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盖上预留印鉴,以便乙方实时更新信息。五、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银行内部规定对甲方进行评估,并单方确定甲方是否可以依据本协议采用传真方式办理业务。
第三条 传真业务受理流程
一、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要求准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相关交易指示。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将办理传真件业务的交易指示及相关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二、乙方收到传真交易指示后,按内控制度管理要求,根据交易金额可用电话向甲方指定的一至两位联系人确认传真申请事宜。
三、乙方在上述规定业务时段内收到传真指示后,审核传真文件内容,如完全符合下述条件,乙方可受理传真件业务申请:
(一)、传真件业务内容符合相关外汇法律法规及乙方的业务规则;
(二)、传真申请指示及其申请材料的内容完整、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三)、传真申请指示中印鉴的表面形式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
四、传真交易指示作为业务申请凭证,乙方收到甲方符合上述条件的传真件则有权认为该传真件是甲方真实意思表示。
五、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乙方未能收到甲方的传真交易指示,或乙方拨打电话联系不上甲方联系人而无法确认传真交易指示的,乙方有权不办理相关传真件业务且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对传真件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乙方业务规则等致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七、乙方受理甲方的业务申请并完成后,乙方有权向甲方按乙方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八、甲方应在发出传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传真件原件及乙方要求的相关资料正本或加盖公章的相关资料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送乙方。若乙方在甲方发出传真后三十日内仍未收到上述资料,乙方有权不再接受甲xx的“传真件业务”且无义务就该等拒绝接受给予甲方任何通知。
九、甲方必须在传真件原件的账号位置处签署或加盖“已于 _年 _月 _日 _时传真”签章,如乙方收到未盖此印章的申请书原件后而重复做账,则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条 免责条款
一、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设备、线路故障等)而影响传真交易的实施,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乙方对甲方传真申请书中印鉴是否真实及委托是否是甲方真实意愿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传真交易的实施,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甲方明了因知悉文件传输业务之特性,同意承担伪造、变造之印鉴或签名因文件传输过程中扭曲、变形、缩小或放大、不清晰而致无从辨识之风险,。乙方已按照行业通常操作程序及标准仅能就传输文件作非必要性之核对印鉴后确认与预留印鉴相符的,该传输文件应被视为对甲方有完全的约束力,除其样式以肉眼观之显然不符外,乙方无需为签章有误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确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六、甲方确认已清楚使用传真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如果乙方根据甲方的传真指示采取了行动,则甲方应对乙方发生的与该等传真指示相关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愿意全额补偿乙方为此发生的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律师费)。
第五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各类账户均适用本协议,直至协议终止。三、本协议发生下列情况时终止:
(一)、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二)、甲方撤销或关闭账户;
(三)、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四、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乙方得于营业处或官网等其他合理公告方式通知存款人,存款人同意双方无须再另行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五、若根据中国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银行业监管机构通知的要求,本协议所约定的一项、数项或全部传真件业务须暂停或停止,乙方有权按照前述要求暂停或停 止一项、数项或全部传真件业务,甲方不得异议且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可以在采取前述行动后书面通知甲方,该通知不影响乙方行使本款规定的乙方权利。六、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争议裁决期间仍需履行本协议。
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球企业网上银行(Global MyB2B)服务协议
⃞甲方申请开通全球企业网上银行(Global MyB2B)服务,且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完全同意和接受协议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不申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 : 是乙方通过 INTERNET 向甲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电子系统,甲方在安全、方便的网银环境中可以办理申请、查询、转账和电汇等银行业务。 “网上银行服务”: 是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所享受到的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查询、转账和电汇等各项金融服务。
“电子指令”: 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发出的各类业务请求命令的统称。
“收费标准”:指乙方根据同类业务标准制定并通过网络公告的,关于网上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的详细列表。第二条 网上银行服务
一、登陆网上银行的合法路径为网址:xxx.xxxxxxxxx0x.xx。
二、网上银行服务的内容依照甲方填写的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中所选择的项目来确定。
三、在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和其它相关系统等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銀行服务。
四、乙方有权在事先网络公告的情况下,可随时变更所提供的服务种类;对使用网上银行服务附加或更改任何限制及/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时规定的最低及最高限制;对提供的部分网上银行服务附加或更改任何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对网上银行服务任何部分的服务时间加以限制及对其暂停及/或中止。
五、甲方有权随时变更(增加及/或减少)所申请的服务种类,但须以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六、甲方每次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均须遵守当时有效之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七、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甲方损失,乙方将予免责。八、乙方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九、甲方了解并同意乙方网上银行及其系统之建设与维护是由台湾母行位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机构进行维持,台湾母行亦会采取合理可行的行动以确保服务的安全性。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网上银行注销手续。
(二)、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三)、甲方如发现其网上银行账户密码被盗取、账户金额异常变动、网页无法正常登陆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拨打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或直接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寻求帮助。
(四)、甲方与乙方约定每日网上银行交易的笔数和金额,如超过约定的每日网上银行交易的笔数或金额时,应主动前往乙方柜面临柜办理或于第二个工作日继续操作网上银行交易。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乙方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及收费标准。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法律法规或乙方其它业务规定,须同时遵守。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所属开户行)办理网上银行申请、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乙方规定之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并确认签名。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一项指定的合法路径直接登录乙方网站,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它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否则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操作者密码」,知悉并同意接受《CFCA 数字证书服务协议》,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服务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指令。甲方应对依据「操作者密码」及「操作者代号」进行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网上银行交易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与乙方无关,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甲方不得将「操作者密码」及「操作者代号」提供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并采取其它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对于因甲方泄露、被窃、遗失等原因造成甲方密码与资料被他人使用的,该行为视为甲方完成的行为,甲方对该使用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据点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网上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七)、甲方在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每笔网上交易结束后,甲方可以登录电子银行系统查询有关记录的流水信息。甲方应检查每条流水信息,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该流水中的任何错误、疏漏或未授权的交易。除流水信息外,乙方每月会提供一次对账单。甲方应检查每一对账单内的所有条目,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该流水中的任何错误、疏漏或未授权的交易。除非甲方在交易之日起 20 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任何错误、疏漏或未授权的交易,对账单中的内容将被视为已被客户确认,并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乙方的款项。
(十)、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网上银行系统。
(十一)、甲方已完全了解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的内容,甲方通过互联网使用网银服务可能会出现信息传送中断、停顿、延误、传送数据错误或存在一定的时差等情况,一切在乙方控制以外有关通讯设备故障引致的消息谬误或讯息未能适时传达,乙方不负赔偿责任。因上述情况造成网上银行服务未被送达无法办理或者被取消、暂停或终止,甲方应自行采取其它途径完成相关交易。
(十二)、甲方在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必须使用该账户的网上银行功能。若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使用网上银行,应主动申请取消该账户网上银行功能。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等原因制定、变更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章程及相关交易规则,并在网站进行公布;涉及客户网上银行服务权利义务变更的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构成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甲方若继续使用网上银行服务,视为接受该变更。甲方若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甲方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乙方有权暂停该账户网上银行交易,直至甲方重新提交网上银行开户资料。
(三)、乙方具有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因乙方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暂时性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客户账号、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乙方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逐一通知客户。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乙方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五)、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电子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操作者密码」及「操作者代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六)、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网上银行业务电子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的电子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3)、甲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4)、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5)、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七)、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所公布的网上银行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于甲方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因网上银行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提前终止的,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费用。
(八)、如甲方因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它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若甲方账户内不当得利已被支取,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讨。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负责;并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网上银行系统。但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网上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网站公布网上银行操作规程、网上银行章程、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电子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五)、若乙方系统发生异常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告系统异常情况,按照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和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和业务连续性计划的规定及时制定解决方案,保证网上银行系统的持续性运行供客户正常使用。
(六)、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它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x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中国大陆地区银行的金融惯例。本协议是乙方的其它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它已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其它原因造成网上银行电子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应及时通知乙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争议裁决期间仍需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甲方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网上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甲方终止电子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它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电子指令的撤销。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x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在甲方将名下所有账户撤销后失效。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十条 协议的解释
一、《全球企业网上银行(Global MyB2B)服务章程》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本协议由乙方负责修订并解释,在解释时将充分考虑网上银行服务的性质及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甲方使用网上银行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完全接受乙方公布的相关网上银行规则。
第十一条 提示条款
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做了相应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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