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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以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四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所属各单位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决定是否捐赠以及捐赠内容、捐赠数量金额的权利,有权依法拒绝有关慈善组织和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摊派性捐赠、商业性赞助和劝捐行为。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方面为捐赠单位创造导 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诚实履行按照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方承诺的捐赠。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有权要求其对外捐赠的受赠方落实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
充分考虑本单位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对外捐赠的支出规模和标准。
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各单位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所属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捐赠规模;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切身利益的所属单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八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的原则。
公司党群纪检部是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工作的组织、管理、汇总和上报等工作。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对外捐赠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逐级报备或审批。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各所属单位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各所属单位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国家特准储备物资、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方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
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捐赠支出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形成专项报告,对全年对外捐赠预算支出项目、支出方案及支出规模等预算安排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对外单项捐赠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100万元(含)至1,000万以下的,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拟定,分别报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报上级有权主管单位研究讨论、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报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后,报上级有权主管单位研究讨论、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公司计划 财务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
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中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背景、捐赠目的、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是否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文本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在遵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前提下,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对外捐赠项目:
(一)对外单笔捐赠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并须事前报公司备案;
(二)对外单笔3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向公司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捐赠方案、捐赠协议和相关会议决策依据等;向公司报送的审批材料包括捐赠方案、捐赠请示和相关会议决议等。捐赠方案包括捐赠背景、捐赠目的、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公司应在收到对外捐赠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并报上级有权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的,不论金额大小,所属单位应当提交本单位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 追加审批程序后,及时逐笔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级有权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捐赠资产金额按实时社会公允价值计算。
第十八条 同一捐赠主体对同一捐赠对象在一年之内连续发生的捐赠行为,应视为一个单项捐赠项目,其捐赠资产金额累计计算,捐赠主体在首次捐赠之前应按照本章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计划财务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时报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应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报等方式,及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和企业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在实际发生对外捐赠支出后,应取得受赠方出具的合法的捐赠收据和财产交接清单,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捐赠项目实际情况,加强捐赠后评估工作,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的跟踪管 理。对重大捐赠项目实施情况,所属各单位应组织进行相关 检查或要求受赠方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督促受赠方发挥捐赠 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外捐赠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及时汇总整理本单位对外捐赠信息并填报《对外捐赠支出季报表》,及时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季度逐级报送公司。
第二十四条 发生对外捐赠事项的所属单位,须对上一年度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须在每年3月上旬前报公司,由公司汇总后报上级有权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捐赠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单位资产;
(二)向受赠方或受益人索要或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
(三)侵害本单位或受赠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