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 下 称“ 我 行 ” ) 为 我 行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或 e 号 贷 客 户( 以 下 均简 称“ 您 ” ) 提 供 。 本 协 议 由 您 和 我 行 签 订 。 您 点 击“ 同 意 协 议并 设 置 ”按 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表 示 同 意 本 协 议 ,即 表 示 您 有 效 签 署本 协 议 且 完 全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同 意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任 。您 签 署 本 协 议 ,即 表 示 您 委 托 并 授 权 我 行 从...
招商银行预约还款服务协议
招 商 银 行 预 约 还 款 服 务 ( 以 下 简 称 “ 本 服 务 ” ) 由 招 商 银 行
( 以 下 称“ 我 行 ” ) 为 我 行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或 e 号 贷 客 户( 以 下 均简 称“ 您 ” ) 提 供 。 本 协 议 由 您 和 我 行 签 订 。 您 点 击“ 同 意 协 议并 设 置 ”按 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表 示 同 意 本 协 议 ,即 表 示 您 有 效 签 署本 协 议 且 完 全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同 意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任 。您 签 署 本 协 议 ,即 表 示 您 委 托 并 授 权 我 行 从 您 指 定 的 扣 款 账户( 即“ 付 款 账 号 ” ) 中 , 按 照 约 定 的 还 款 日 期 等 条 件 扣 划 资 金给 我 行 ( 以 下 又 称 “ 收 款 人 ” ) , 用 于 偿 还 您 欠 收 款 人 的 款 项 。
在 签 署 本 协 议 之 前 , 请 您 务 必 仔 细 阅 读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特 别 是 加 粗 的 条 款 。如 果 您 不 同 意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内 容 ,或 者 无 法准 确 理 解 本 协 议 相 关 条 款 的 含 义 , 请 不 要 进 行 后 续 操 作 。
如 对 本 协 议 有 疑 问 或 建 议 , 您 可 通 过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官 方 电话 40 0 - 8 2 0 - 5 55 5 进 行 反 馈 。
一 、 声 明 与 x x
1 . 您 确 认 : 我 行 对 本 协 议 中 与 您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条 款 , 均 已向 您 本 人 进 行 了 提 示 和 说 明 。您 对 该 等 条 款 完 全 理 解 并 自 愿 接 受该 等 条 款 。
2 . 您 确 认 : 您 已 充 分 阅 读 、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 您在 使 用 本 服 务 过 程 中 显 示 的 内 容 和 提 示 、本 协 议 内 容 、我 行 发 送到 您 手 机 的 信 息( 短 信 或 电 话 等 )等 均 是 您 使 用 本 服 务 的 相 关 规则 , 您 使 用 本 服 务 即 表 示 您 同 意 接 受 本 服 务 的 所 有 规 则 。
3 .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 我 行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要 求 或 业务 发 展 的 需 要 等 对 本 协 议 内 容 或 本 服 务 进 行 调 整 ,并 于 执 行 前 通过 我 行 网 站 、掌 上 生 活 、手 机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对 账 单 、 电 子 邮件 、短 信 、报 刊 、语 音 电 话 等 渠 道( 我 行 将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选择 一 种 或 多 种 渠 道 )通 知 您 。该 等 调 整 自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生 效 日 期开 始 生 效 。您 有 权 在 生 效 日 期 前 选 择 是 否 同 意 。若 您 在 调 整 后 继续 使 用 本 服 务 ,则 表 示 您 已 充 分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变 更 后 的 内 容 ,也 将 遵 循 调 整 后 的 内 容 使 用 本 服 务 ;若 您 不 同 意 调 整 ,您 应 立 即停 止 使 用 本 服 务 并 取 消 之 前 设 置 过 的 预 约 还 款 服 务 。
4 .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 我 行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监 管 要 求或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等 暂 停 、终 止 本 服 务 或 终 止 本 协 议 ,并 于 执 行前 通 过 我 行 网 站 、掌 上 生 活 、手 机 银 行 、营 业 网 点 、对 账 单 、 电子 邮 件 、短 信 、报 刊 、语 音 电 话 等 渠 道( 我 行 将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选 择 一 种 或 多 种 渠 道 )通 知 您 。该 等 暂 停 、终 止 自 通 知 中 载 明的 生 效 日 期 开 始 生 效 。本 服 务 暂 停 或 终 止 后 或 本 协 议 终 止 后 ,您在 暂 停 和 终 止 前 已 发 送 至 我 行 的 指 令 仍 有 效 , 您 应 承 担 其 后 果 。 5 .您 声 明 :本 服 务 和 本 协 议 内 容 不 受 您 所 属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排 斥 ,否 则 , 您 应 立 即 终 止 申 请 或 停 止 使 用 本 服 务 。
6 . 您 承 诺 : 您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时 , 实 施 的 所 有 行 为 均 未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公 共 道 德 等 。您 利 用 本 服 务 从 事 违 法 活 动或 不 正 当 交 易 等 产 生 的 后 果 与 责 任 , 由 您 独 立 承 担 。
7 . 您 知 晓 并 同 意 : 本 服 务 通 过 互 联 网 网 络 实 现 , 我 行 非 网 络 服务 商 ,您 理 解 并 同 意 本 服 务 提 供 过 程 中 所 需 的 合 理 时 间 。您 使 用本 服 务 时 ,可 能 因 系 统 传 输 延 时 等 原 因 致 使 交 易 资 金 无 法 正 常 入账 , 交 易 结 果 以 我 行 系 统 记 录 为 准 。
二 、 申 请
1 .您 同 意 准 确 提 供 并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过 程 中 及 时 更 新 您 的 正 确 的 、最 新 的 、完 整 的 个 人 信 息 。若 我 行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您 提 供 的 个 人信 息 错 误 、不 实 、过 时 或 不 完 整 等 , 我 行 有 权 拒 绝 、暂 停 或 终 止向 您 提 供 本 服 务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服 务 ,您 将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损 失 和后 果 。因 您 未 及 时 更 新 个 人 信 息 等 原 因 ,导 致 本 服 务 无 法 提 供 或提 供 时 发 生 错 误 ,您 将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您 不 得 将 此 作 为 拒绝 向 我 行 还 款 的 理 由 。
三 、 使 用
1 . 使 用 本 服 务 ,您 必 须 对 您 名 下 的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人 民 币 账 户 或美 元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预 约 账 户 ” ) 或 e 号 贷 账 户 的 还 款 方 式 、还 款 周 期 、 还 款 日 、 扣 款 列 表 进 行 预 约 设 置 。
2 . 您 同 一 个 账 户 类 型 下 的 人 民 币 账 户 和 美 元 账 户 的 预 约 还 款 周期 和 预 约 还 款 日 的 设 置 须 相 同 。
3 .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 若 您 在 预 约 还 款 日 当 日 修 改 该 预 约 还 款 设 置 ,则 该 等 修 改 将 会 在 您 修 改 的 次 日 生 效 ,我 行 系 统 会 在 修 改 当 日 按照 您 修 改 之 前 的 设 置 发 起 扣 款 ;若 您 在 预 约 还 款 日 当 日 取 消 该 预约 还 款 设 置 ,则 该 等 取 消 将 会 在 您 取 消 的 次 日 生 效 ,我 行 系 统 会在 您 取 消 当 日 按 照 您 取 消 之 前 的 设 置 发 起 扣 款 。
4 . 我 行 系 统 将 根 据 您 预 约 设 置 的 内 容 ,于 您 设 置 的 预 约 还 款 日 当日 的 北 京 时 间 13 : 00 ~ 15 : 30 ( 以 下 简 称 “ 扣 款 期 间 ” ) 向 您设 置 的 扣 款 列 表 中 的 借 记 卡( 以 下 简 称“ 扣 款 账 户 ” ) 发 起 扣 款
( 最 多 发 起 三 轮 扣 款 ) , 扣 款 记 录 和 结 果 以 我 行 系 统 记 录 为 准 。
首 轮 扣 款 中 ,我 行 系 统 将 根 据 您 在 扣 款 列 表 中 设 定 的 扣 款 账 户 顺序 发 起 扣 款 ,当 单 个 扣 款 账 户 余 额 小 于 预 约 还 款 应 扣 金 额( 以 下简 称“ 应 扣 金 额 ” ) 时 , 该 账 户 将 扣 款 失 败 。顺 序 在 先 的 扣 款 账户 因 余 额 不 足 等 原 因 导 致 扣 款 失 败 ,则 系 统 将 向 下 一 个 扣 款 账 户发 起 扣 款 , 直 至 扣 款 成 功 或 向 列 表 中 所 有 扣 款 账 户 扣 款 均 失 败 。若 首 轮 扣 款 未 扣 足 应 扣 金 额 ,我 行 系 统 将 重 新 依 次 向 扣 款 列 表 中的 我 行 一 卡 通 账 户 发 起 第 二 轮 扣 款 ,直 至 一 卡 通 账 户 余 额 均 扣 至 “ 0 ” 元 或 累 计 已 成 功 扣 款 金 额 等 于 应 扣 金 额 。 若 第 二 轮 扣 款 完成 后 累 计 已 成 功 扣 款 金 额 大 于 “ 0 ” 元 但 仍 未 扣 足 应 扣 金 额 , 我行 系 统 将 按 照 累 计 已 成 功 扣 款 金 额 与 应 扣 金 额 的 差 额( 以 下 简 称 “ 差 额 部 分 ”)依 次 向 扣 款 列 表 中 的 非 我 行 一 卡 通 账 户 发 起 第 三轮 扣 款 ,直 至 扣 款 成 功 或 向 扣 款 列 表 中 非 我 行 一 卡 通 账 户 扣 款 均失 败( 当 单 个 非 我 行 一 卡 通 账 户 余 额 小 于 差 额 部 分 时 ,该 账 户 将扣 款 失 败 ) 。
上 述 扣 款 流 程 中 当 累 计 已 成 功 扣 款 金 额 等 于 应 扣 金 额 ,系 统 将 结
束 扣 款 流 程 。上 述 扣 款 流 程 均 已 完 成 后 ,若 累 计 已 成 功 扣 款 金 额仍 小 于 应 扣 金 额 ,则 累 计 已 成 功 扣 款 金 额 与 应 扣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需 要 您 自 行 还 款 至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账 户 。建 议 您 在 预 约 还 款 日 当天 不 要 主 动 还 款 , 以 免 出 现 重 复 扣 款 。
5 .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若 您 预 约 设 置 的 扣 款 账 户 中 包 含 我 行 Ⅱ 类 银 行账 户 或 我 行 Ⅲ 类 银 行 账 户 ,则 我 行 在 扣 款 时 会 自 动 将 您 提 供 的 我行 Ⅱ 类 银 行 账 户 和 我 行 Ⅲ 类 银 行 账 户 与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绑 定 。绑定 后 ,该 等 我 行 Ⅱ 类 银 行 账 户 和 我 行 Ⅲ 类 银 行 账 户 的 账 户 余 额 限额 、该 等 我 行 Ⅱ 类 银 行 账 户 和 我 行 Ⅲ 类 银 行 账 户 与 所 绑 定 信 用 卡账 户 之 间 的 资 金 转 入 及 转 出 限 额 等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人 民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绑 定 后 ,若 您 通 过 我 行 提 供 的 自 助 渠 道 或通 过 我 行 客 服 电 话 40 0 - 8 2 0 - 5 55 5 解 除 了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与 该 等我 行 Ⅱ 类 银 行 账 户 和 我 行 Ⅲ 类 银 行 账 户 之 间 的 绑 定 关 系 ,则 我 行后 续 将 不 再 进 行 上 述 自 动 绑 定 处 理 ;解 绑 后 ,该 等 我 行 Ⅱ 类 银 行账 户 和 我 行 Ⅲ 类 银 行 账 户 的 账 户 余 额 限 额 、该 等 我 行 Ⅱ 类 银 行 账户 和 我 行 Ⅲ 类 银 行 账 户 与 您 的 信 用 卡 账 户 之 间 的 资 金 转 入 及 转出 限 额 等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若 您需 要 重 新 绑 定 ,可 通 过 我 行 提 供 的 自 助 渠 道 或 通 过 我 行 客 服 重 新绑 定 。
6 . 您 可 对 扣 款 列 表 进 行 设 置 或 修 改 ,扣 款 列 表 设 置 或 修 改 实 时 生效 ,我 行 系 统 执 行 扣 款 时 将 按 最 新 的 扣 款 列 表 发 起 扣 款 。建 议 您
不 要 在 预 约 还 款 日 当 天 修 改 扣 款 列 表 ,以 免 出 现 扣 款 失 败 等 问 题 。
7 .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若 您 通 过 掌 上 生 活 、手 机 银 行 或 其 他 渠 道 解 绑预 约 还 款 扣 款 列 表 中 的 借 记 卡 ,则 我 行 系 统 将 从 预 约 还 款 扣 款 列表 中 删 除 该 借 记 卡 。您 重 新 绑 定 该 借 记 卡 后 ,需 要 您 再 次 主 动 将该 借 记 卡 添 加 到 预 约 还 款 扣 款 列 表 中 。
8 . 本 服 务 仅 支 持 设 置 一 个 扣 款 列 表 ,即 您 设 置 的 多 个 信 用 卡 账 户或 e 号 贷 账 户 预 约 还 款 均 按 照 同 一 个 扣 款 列 表 发 起 扣 款 。
9 .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 美 元 账 户 预 约 还 款 仅 支 持 我 行 一 卡 通 扣 款 。
10 . 您 理 解 并 同 意 : 由 于 受 扣 款 列 表 中 借 记 卡 发 卡 行 或 扣 款 通 道的 限 额 限 次( 无 论 借 记 卡 发 卡 行 或 扣 款 通 道 是 否 向 您 公 示 过 此 类限 制 ) 等 因 素 影 响 , 您 可 能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本 服 务 , 您 应 自 行 更 改信 用 卡 或 e 号 贷 账 户 还 款 方 式 或 自 行 消 除 以 上 影 响 因 素 ,否 则 由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损 失 , 均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
11 . 因 您 设 置 的 预 约 还 款 日 晚 于 信 用 卡 或 e 号 贷 账 户 的 到 期 还 款日 或 因 您 设 置 的 还 款 金 额 小 于 信 用 卡 或 e 号 贷 账 户 账 单 应 还 金额 而 导 致 的 后 果 和 损 失 , 均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
12 . 因 您 设 置 的 扣 款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 账 户 状 态 或 资 料 异 常 等 原 因导 致 还 款 失 败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 均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
13 . 因 您 解 绑 扣 款 列 表 中 的 借 记 卡 而 导 致 的 还 款 失 败 等 后 果 和 损失 ,均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因 您 设 置 或 修 改 扣 款 列 表 导 致 还 款 失 败 造成 的 损 失 , 均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
14 . 因 扣 款 列 表 中 的 借 记 卡 发 卡 行 的 原 因 导 致 还 款 失 败 造 成 的 损失 , 均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
15 .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 若 因 您 信 用 卡 账 户 的 账 单 周 期 发 生 变 更 , 导致 账 单 周 期 变 更 前 已 设 置 的 预 约 还 款 日 晚 于 下 期 账 单 到 期 还 款日 ,我 行 系 统 会 自 动 将 您 已 设 置 的 预 约 还 款 日 调 整 为 每 期 账 单 到期 还 款 日( 还 款 方 式 、扣 款 列 表 不 变 ) 。请 您 在 账 单 周 期 变 更 当天 不 要 自 行 更 改 预 约 还 款 设 置 , 以 免 系 统 更 新 失 败 。
16 . 您 须 根 据 本 协 议 约 定 和 服 务 提 示 的 使 用 规 则 等 进 行 本 服 务 的相 关 设 置 并 履 行 相 关 约 定 ,因 您 违 反 本 服 务 规 则 或 未 尽 到 合 理 谨慎 义 务 等 导 致 预 约 还 款 失 败 的 ,相 关 的 后 果 和 损 失 均 由 您 自 行 承担 。
四 、 其 他
1 . 您 在 使 用 本 服 务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疑 问 ,欢 迎 拨 打 我 行 信 用 卡 中 心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 0 - 8 2 0 - 5 55 5 。
2 . 本 服 务 自 您 签 订 本 协 议 之 日 起 生 效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如 果 设 置当 日 为 预 约 还 款 日 ,基 于 系 统 处 理 的 原 因 ,将 在 下 一 个 月 的 还 款日 才 会 发 起 预 约 还 款 。
3 . 本 服 务 长 期 有 效 ,除 非 您 成 功 取 消 本 服 务 或 我 行 终 止 向 您 提 供本 服 务 等 。 如 您 需 要 取 消 本 服 务 , 可 通 过 掌 上 生 活 、 手 机 银 行 、电 话 客 服 等 渠 道 取 消 本 服 务 。
4 . 本 服 务 免 费 , 您 无 需 因 使 用 本 服 务 而 向 我 行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
5 . 您 不 得 利 用 本 服 务 进 行 虚 假 交 易 、洗 钱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且 有义 务 配 合 我 行 进 行 相 关 调 查 。
如 您 拒 绝 配 合 我 行 进 行 相 关 调 查 或 我 行 认 为 您 存 在 下 述 任 一 情形 : ( 1 ) 虚 假 交 易 ; ( 2 ) 洗 钱 ; ( 3 ) 欺 诈 ; ( 4 ) 违 反 诚 信 原则 的 行 为 ;( 5 ) 违 反 本 协 议 约 定 ;( 6 ) 违 反 我 行 信 用 卡 领 用 合约 ; ( 7 ) 违 反 我 行 信 用 卡 章 程 ; ( 8 )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则 我行 将 采 取 以 下 一 种 、 多 种 或 全 部 措 施 : ( 1 ) 暂 停 或 终 止 向 您 提
供 本 服 务 ;( 2 )终 止 本 协 议 ;( 3 )限 制 或 取 消 您 的 信 用 卡 交 易 ;
( 4 )中 止 或 停 止 您 使 用 我 行 信 用 卡 的 权 利 ;( 5 )其 他 法 律 措 施 。 6 . 您 应 当 依 照 可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使 用 我 行 提 供 的 服 务 ,如 我 行 发 现 您 或 您 的 重 要 关 联 方 存 在 洗 钱 或 者 被 制 裁 风 险 ,例 如 提 供 不 实 、不 完 整 或 者 无 效 的 身 份 或 交 易 信 息 , 未 及 时 更 新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您 或 您 的 账 户 、您 的 重 要 关 联 方 出 现 异 常 或 涉 嫌 洗 钱 、恐 怖 融 资 ,您 或 您 的 交 易 、您 的 重 要 关 联 方 或 其 交 易 涉 及 联 合 国 、中 国 等 国 际 组 织 或 国 家 发 布 的 监 控 名 单 或 者 制 裁 事 项 ,或 您 或 您 的 重 要 关
联 方 在 使 用 服 务 中 出 现 其 他 违 反 可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等 ,我 行有 权 单 方 对 您 采 取 拒 绝 开 户 申 请 、限 制 交 易 、中 止 或 停 止 业 务 等一 项 或 多 项 措 施 ,并 可 要 求 您 配 合 尽 职 调 查 、补 充 证 明 文 件 或 者在 指 定 期 限 内 办 理 销 户 及 其 他 相 关 手 续 。您 逾 期 未 办 理 的 ,则 视同 自 愿 销 户 ,此 时 我 行 可 单 方 予 以 销 户 。我 行 因 您 出 现 本 条 所 述的 风 险 情 况 而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所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损 失 由 您 自 行 承 担 。您 同 时 还 应 对 我 行 由 此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我 行 有 权直 接 从 您 账 户 扣 款 对 我 行 所 受 损 失 予 以 弥 补 。
7 . 如 您 因 使 用 本 服 务 与 我 行 发 生 争 议 ,可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提起 诉 讼 的 , 由 被 告 所 在 地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
8 . 您 知 悉 并 同 意 我 行 不 就 下 列 原 因 对 您 产 生 的 损 害( 包 括 但 不 限于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名 誉 和 声 誉 损 害 以 及 精 神 损 害 )承 担 责任 :
( 1 ) 因 非 我 行 过 错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提 供 本 服 务 ;
( 2 ) 电 信 设 备 、 电 力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引 起 的 本 服 务中 断 或 延 迟 ;
( 3 ) 我 行 在 公 告 ( 我 行 将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选 择 以 下 一 种 或 多种 渠 道 予 以 公 告 ,具 体 可 供 选 择 的 渠 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官 网 、电 子邮 件 、短 信 、掌 上 生 活 、手 机 银 行 等 ) 之 系 统 停 机 维 护 期 间 导 致无 法 正 常 提 供 本 服 务 ;
( 4 ) 因 电 脑 或 手 机 病 毒 、黑 客 攻 击 、系 统 不 稳 定 、您 所 在 位 置 、您 关 机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网 络 、技 术 、通 信 线 路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服 务 终端 不 能 满 足 您 要 求 的 情 况 ;
( 5 ) 不 可 抗 力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战 争 、 洪 水 、 火 灾 、 台 风 、 海 啸 、地 震 、政 府 行 为 等 一 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和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况 ;
( 6 ) 因 您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非 因 我 行 过 错 而 产 生 的损 失 。
尽 管 有 前 款 约 定 ,我 行 将 采 取 合 理 行 动 积 极 促 使 本 服 务 恢 复 正 常 。 9 .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依 据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领 用 合 约 、招 商 银 行 信 用 卡 章 程 、招 商 银 行 e 号 贷 业 务 协 议 、业 务 规 定 及 金 融 惯 例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10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陆 地 区 法 律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