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本租賃標的物僅容許設置與標的物使用目的有關之店招、Logo(識別招牌),於乙方將相關圖說、尺寸、數量、設置位置、畫面內容實際彩色樣稿等資料送交甲方審核 通過後,始得設置,增加任何形式之廣告須向甲方申請租用。如違反前述規定,依違約處理。 (八) 乙方設置之店招、Logo(識別招牌)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於租期屆 滿或終止之翌日拆除清運完竣,否則視同放棄一切所有權,任憑甲方處理,乙方不得異議,甲方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並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扣繳,扣繳後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補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