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3〕ZH03003
PSBC〔2023〕ZH0300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号收款业务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注意本协议中涉及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内容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内容有疑义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联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 “邮储银行”)进行说明。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热线: 95580。
甲方:手机号收款申请人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业务概述
1.1 邮储银行“手机号收款”业务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甲方将本人预留银行的手机号码与银行账户相关联,后续使用手机银行手机号转账时,付款人只需输入收款人(甲方)姓名、手机号码,无需收款人(甲方)账号即可完成行内或跨行转账。
1.2 甲方可以通过乙方手机银行和柜面进行手机号收款的注册、解绑及绑定账户变更等操作。
第二条 交易规则
2.1 甲方注册手机号收款功能的账户,应满足账户有实际资金交易发生,如取现、转账、消费等。
2.2 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绑定一个乙方账户,一个乙方账户只能被一个手机号码绑定。通过手机银行注册时,绑定手机号码为甲方登录手机银行的手机号码;通过柜面注册时,优先使用电子银行手机号码,若无则使用开户预留手机号码。
2.3 甲方注册成功后,支持对非乙方账户的绑定关系进行解绑操作及默认账户属性设置,支持对乙方账户进行设置默认账户、更换绑定账户、解绑账户的操作。
2.4 甲方通过乙方业务办理渠道变更电子银行手机号码时,如原手机号码开通了手机号收款功能,则自动注销该功能。
2.5 甲方通过乙方柜面变更客户信息时,如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如原客户信息开通了手机号收款功能,则自动注销该功能。
2.6 甲方通过乙方业务办理渠道撤销账户的手机银行时,如
该账户与电子银行手机号码开通了手机号收款功能,则自动注销该功能。
2.7 甲方通过乙方业务办理渠道办理借记卡账户换卡时,如原账户开通了手机号收款功能,则自动将手机号收款功能同步到新账户。
2.8 甲方通过乙方业务办理渠道办理借记卡账户销户时,如该账户开通了手机号收款功能,则自动注销该功能。
第三条 责任免除
3.1 因以下情况未能执行手机号收款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
3.1.1 甲方账户及手机号码相关信息变更后,未在乙方手机银行及时更新或重新签约;
3.1.2 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或是未达到转账条件;
3.1.3 甲方账户金额被依法冻结或是禁止划转;
3.1.4 甲方账户不符合开户行账户管理规定;
3.1.5 甲方未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3.1.6 甲方账户转账金额超过甲方或系统设置的限额或笔数;
3.1.7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或转账账户银行系统原因。
3.2 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3 由于业务发起行操作或系统问题、不可抗力等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收付款失败、迟汇、错汇等风险和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争议解决
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手机号收款业务关联的账户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 甲方同意本协议下涉及的通知、函件等以及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涉及的各类文书均可通过电子
(如短信、电子邮箱、微信等)、线下等方式进行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送达地址以在乙方系统留存的信息为准。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由甲方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等方式告知乙方。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以原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乙方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若甲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甲方同意法院可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指令或提起诉讼。
第五条 客户信息保护
5.1 基于办理手机号收款业务的需要,甲方注册手机号收款过程中,乙方将调用甲方留在乙方的姓名、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此外还会采集甲方短信验证码和人脸信息用以加强客户身份验证,短信验证及人脸识别的采集均为监管要求的业务办理所必需事项。
5.2 人脸信息处理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人脸识别服务用户授权书》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渠道人脸影像信息收集使用授权书》予以履行,姓名、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的使用依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隐私政策》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予以履行。
5.3 基于办理手机号收款业务的需要,乙方将向中国人民银行传输甲方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 ),用于将甲方手机号和银行账号在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关联,如甲方不同意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相关的服务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其他
6.1 本协议甲方勾选了“我已阅读并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号收款业务服务协议》”并通过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生效后,视为甲方同意在乙方手机银行中增加本服务。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渠道申请办理绑定手机号收款业务时,本协议自乙方系统业务办理成功之日起生效。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甲方撤销服务业务而终止,否则本协议设置持续有效。
6.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及业务需要,乙方将会适时对本协议进行修订。在本协议发生变更时,乙方会在手机银行上发出本协议更新版本,并会在变更内容生效前以官网 (xxxxx://xxx.xxxx.xxx/xx/)公告等渠道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及时了解本协议最新内容。如甲方不同意更新后的内容,甲方应
立即通过手机银行或柜面解绑手机号收款账户,乙方将停止收集甲方的相关个人信息;若协议变更内容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等变更,会通过显著方式征得甲方的明示同意,征得同意后,甲方继续使用手机号收款服务,即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本协议并同意乙方按照修订后的政策收集、使用、保存和共享甲方的相关信息。
6.3 甲方注册手机号收款功能时,如手机号码已被他人注册过,系统运行者(中国人民银行)会启用核查并于五日内返回给甲方处理结果。若乙方无法在核验期间联系上甲方(如电话、短信、柜面核身等方式)且原注册行超时未回复核验结果时,将拒绝甲方的注册信息。
6.4 咨询和投诉渠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电话 95580、手机银行或营业网点。
申请人声明:邮储银行已依法向我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