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T 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受理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投资者)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中信银行为投资者提供“薪金煲”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1.“薪金煲”:指中信银行与产品管理机构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的一项活期资金余额增值业务,能够为特定客户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实现主动申购、自动申购以及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
2.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指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各自 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以下简称 “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
3.xx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投资者:指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且持有中信银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的自然人。
5.基金账户:指为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基金交易账户:指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7.基金合同:指《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嘉实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份额的行为。
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1.快速变现:指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提交货币基金快速赎回申请,在中信银行确认交易成功后,由中信银行在确定的额度内,将投资者快速变现的货币基金份额对应款项快速支付至投资者申购货币基金时对应的银行账户。该服务非法定义务,提现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12.余额理财申购:是定期不定额申购业务的一种,在本协议中是指中信银行根据投资者设定的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保底金额,定期向投资者银行账户触发扣款指令,从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余额中扣取超出保底金额的款项,并将扣取款项自动为投资者办理不同金额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业务。
13.自动回补:指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可用余额低于设置的保底金额时,系统对于符合条件的账户自动发起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的普通赎回,赎回资金补足银行卡保底金额。
14.保底金额:即银行账户活期账户留存金额,指投资者在开通余额理财申购服务和自动回补服务时设置的阈值。当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超过阈值时,超出部分款项将自动用于申购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当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低于阈值时,与保底金额的差额部分款项从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中自动赎回补足。
15.薪活互转通:指余额理财申购功能的升级,包含余额理财申购、自动回补两大功能,如果开通,则同时开通余额理财申购和自动回补功能。如果关闭该功能,则同时关闭余额理财申购和自动回补功能。
16.投资者银行账户:指投资者符合签约“薪金煲”业务条件的,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
17.T 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中信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受理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18.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1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0.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约定的中信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
(一)投资者权利及义务
1.投资者承诺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投资者签署、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按下“同意”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投资者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及中信银行网站和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网站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2.投资者申请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须申请开通基金账户与基金交易账户。
3.投资者应保证用于基金交易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
4.投资者需妥善保管其各账户的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凡使用相应密码及其他身份识别凭证的交易行为将按账户相关开户协议均视为投资者亲自办理之交易,由此产生的结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身份识别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短信校验服务、支付盾、签约时设置的电话号码、手机号码等及其他要素。
5. 投资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中信银行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中信银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中信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二)中信银行权利及义务
1.中信银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不定额投资、定期不定额赎回等业务(具体以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相关公告为准),以及在中信银行快速变现额度内向投资者支付货币基金快速变现对应款项等“薪金煲”业务相关服务。
2.在当日快速变现达到(或超过)快速变现限额,无法实现投资者货币基金快速变现时,中信银行应在投资者操作相关业务时通知投资者申请快速变现失败。
3.中信银行对投资者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投资者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4.中信银行提供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系统的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5.中信银行按照中信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确认的基金交易资金划付指令,完成对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的划付,中信银行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证明。
6.中信银行有权采取各种必要手段对投资者进行身份验证。
第三条基金账户的开立
1.满足证券投资基金合法投资者要求且持有中信银行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的中信银行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信银行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
投资者确认,本协议项下开通薪金煲业务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为投资人登陆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系统时所使用的账户(卡号)。
2.投资者首次通过中信银行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账户开立成功与否以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确认结果为准。
3.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为开展“薪金煲”业务,中信银行与xx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有权将其合法取得的投资者实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提供给对方。
第四条认购/申购申请
1.认购/申购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份额时,如投资者已开通中信银行理财宝、自动通知存款、存贷宝、增利煲等业务,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成功并经基金公司确认后,默认投资者自动关闭上述业务,关于业务功能双方按照原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2.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主动提出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的申购申请(主动申购)。投资者也可以在签订本协议后授权中信银行定期从投资者银行账户活期账户资金余额中扣取超出保底金额的款项自动为投资者完成不同金额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申购申请(余额理财申购)。
3.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于 T 日 15:00 前发起申购的资金作为 T 日申购申请。
4.通过中信银行办理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申购的单笔最高金额和每日最高金额、基金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以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煲”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5.薪活互转通-余额理财申购
(1)余额理财申购交易流程:投资者开通本功能,视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根据投资者设定的条件在扣款时计算出每期申购金额,定期向投资者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发出扣款指令。该服务非法定义务,依约可暂停(同时暂停自动回补功能)。
(2)余额理财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0.01 元,单笔/日累计/月累计最高限额以中信银行及基金公司的公告为准。超过单笔/日累计/月累计最高额度的,中信银行将不发起余额理财申购申请。
(3)中信银行将在每个开放日发起一次扣款指令。如开放日当日投资者银行账户有理财、基金、代为推介或结构性存款的到期、赎回或分红资金入账,则不发起扣款指令,顺延至理财资金到期入账后的第二个开放日发起扣款指令。投资者需保证账户状态正常。当投资者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余额不高于其设定的保底金额、账户状态不正常或网络故障、系统故障不可抗力导致该日无法扣款成功的情况下,该笔余额理财申购交易做失败处理且将不予顺延。
(4)投资者可修改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保底金额。若投资者修改保底金额,在下一次扣款时按此执行。
(5)xx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有权暂停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的申购业务,在公告的暂停申购期限内将暂停对该基金的余额理财申购交易。
第五条普通赎回申请
1.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电子银行渠道主动提出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的赎回申请(主动赎回)。投资者也可以在签订本协议后授权中信银行定期判断投资者活期可用余额是否小于设定的保底金额,并定期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签约薪金煲账户中发起不同金额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赎回申请(自动回补赎回),将活期账户可用余额补足至保底金额。
2.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于 T 日 15:00 前发起赎回的份额作为 T 日赎回申请。 T 日 15:00 后的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
3.薪活互转通-自动回补
(1)自动回补交易流程:投资者签订本协议,视为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根据投资者设定的条件在赎回时计算出每期赎回金额,每期向投资者的薪金煲基金账户发出赎回指令。该服务非法定义务,依约可暂停(同时暂停余额理财申购功能)
(2)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系统以 T 日 14:30 作为判断时点,如投资者活期可用余额小于投资者设置的保底金额,且薪金煲可用余额大于等于保底金额与活期可用余额差额时,系统发起赎回,赎回资金 T+1 日到账,反之不发起赎回指令,赎回金额=保底金额-活期可用余额。T+1 日为工作日。
(3)投资者知悉并同意,系统于 T 日 14:30 发起自动回补交易作为 T 日赎回申请,下一个工作日赎回资金到账。通过中信银行办理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赎回的金额限制以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煲”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快速变现申请
1.投资者知悉并同意,在投资者向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者银行账户发起超出该账户活期可用资金余额交易时,如该账户下薪金煲当日剩余可快速赎回金额大于等于交易金额与该账户活期可用资金余额之间的差额,视为投资者同意并授权中信银行为客户自动赎回与交易差额等额的薪金煲底层基金产品,并将赎回
款用于前述交易;如该账户下薪金煲当日剩余可快速赎回额度小于交易金额与该账户资金余额之间的差额,则交易失败。
2.上述快速交易变现申请的支持场景详见业务规则,具体以中信银行系统实际支持的场景为准。如有调整,以届时中信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发布的公告信息为准。
3.快速变现申请一旦提交,则投资者无法撤销该申请。
4.在投资者有充足基金份额的前提下,投资者下达快速变现指令所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发起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快速变现的金额/1.00。
5.投资者知悉并同意,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内通过中信银行申请将所持薪金宝货币基金进行快速变现的,由中信银行先行为投资者垫付按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的净值计算出的对应款项,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将投资者快速变现申请等额的薪金宝货币基金份额过户给中信银行,实现基金的快速变现。快速变现资金由中信银行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提交快速变现申请被确认后,则自提交快速变现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过户给中信银行的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投资损益,这部分损益归中信银行所有。
6.通过中信银行办理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快速变现业务的每个投资者单笔限额、日累计限额以及所有投资者的每日累计快速变现总额以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准。
7.在下述情况下,中信银行有权临时暂停快速变现业务,并视情况及时恢复该业务:
(1)通讯故障;
(2)系统故障或暂停服务;
(3)中信银行未受清偿的快速变现资金已达到确认的限额;
(4)投资者的快速变现限额超过“薪金煲”业务确定的最大可赎回额;
(5)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负值;
(6)受不可抗力影响;
(7)中信银行认为需要临时暂停快速变现业务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前款约定,中信银行及合作机构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损失。
8.投资者申请货币基金快速变现后,对于任何因为投资者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非交易过户、强制赎回货币基金份额等情形,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实际赎回份额不能及时赎回到账,使基金垫付资金不能及时得到清偿,投资者应承担中信银行已支付快速变现资金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中信银行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降低或挽回损失:
(1)有权冻结投资者货币基金快速变现相应的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旗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2)有权委托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对投资者所持有的上述基金公司旗下等市值其他基金份额(包括且不限于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旗下货币市场基金)进行强制赎回处理,并将赎回款项划归中信银行所有,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3)有权要求投资者在其提交货币基金快速变现业务申请所属的有效申请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偿还中信银行的垫付资金,逾期清偿的按逾期清偿款项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日违约金。
9.如因系统故障、系统升级,或投资者银行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
(挂失、冻结),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等任何非中信银行原因导致赎回款项无法实时向投资者划付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10.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货币基金快速变现业务申请,中信银行原则上尽量满足当日划出垫付资金,若因资金交割导致资金头寸不足或超出客户当日账户快速变现额度上限或出现其他导致资金风险的情况,不能当日划出垫付资金,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11.中信银行给投资者划拨快速变现款项时,不保证款项实时到账。由于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支付清算机构的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中信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款项未及时到账,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使用的延误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
12.快速变现服务暂不收取其他服务费,中信银行保留收取此项业务服务费的权利,并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服务费标准。如调整服务费标准,将通过中信银行官网、电子渠道等适当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知悉。
13.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的收益计算方式以相关各基金已生效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该等法律文件发布在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网站及中信银行网站,投资者应主动查看。
14.中信银行发布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关于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的公告、法律文件的,由基金公司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查询
1.为便于查询,投资者知晓并同意,中信银行为投资者提供本人在以下渠道基金投资信息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智慧柜台、手机银行等渠道完成开户申请查询、交易申请查询、基金行情查询、份额余额查询。
2.投资者也可在中信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的网站查询基金行情信息、基金业务公告及基金合同等信息。
第八条变更分红方式
投资者不可通过中信银行变更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第九条风险
1. “薪金煲”货币基金产品由产品管理机构发行与管理,中信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产品管理机构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xx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中信银行有权保留投资者交易的相关电子数据以作为投资者交易的证明。
3.系统故障或者投资者原因,导致资金到账迟滞等问题,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与中信银行将尽快解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4.身份识别机制验证后提交的申请都将视为投资者本人的意思表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该等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该投资者承担。
第十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中信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中信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因有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3.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任何其他中信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中信银行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4.因中信xx/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或中信银行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投资者的申请信息不完整;
5.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尽管有前款约定,中信银行及合作机构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投资者,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1.投资者通过中信银行电子银行的电子签名方式、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投资者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签署、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其可靠的签名。投资者通过上述方式确认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于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投资者签署、点击“接受”或“同意”按钮或以其他方式选择确认本协议的,即表示已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各项业务规则。
2.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阅读、知晓并同意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 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 信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他投资者、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和中信银行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若所失效的内容及条款不影响本协 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和中信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协议内容及“薪金煲”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中信保诚/嘉实/华夏/南方/国寿安保基金、中信银行会在自有网站及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投资者在公告后继续使用“薪金煲”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4.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各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三条联系方式
您如果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联系我行客服 “ 95558 ” 或 基 金 公 司 ( 详 见 下 表 ) 、 登 录 我 行 官 方 网 站
基金公司名称 | 客服热线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0-000-000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0-000-0000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0-000-0000 |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0000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00-000-000 |
(XXX.XXXXXXXXX.XXX)、中信银行 APP、或至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或反馈。
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签字:日期:
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规则
一、“薪金煲”业务简介
“薪金煲”是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的一项活期资金余额增值业务,能够为特定客户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实现主动申购、自动申购货币基金以及赎回货币基金等功能。
“薪金煲”目前提供多支货币基金产品供客户选择,后期如增加其他新增货币市场基金,将直接在“薪金煲”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业务规则)中进行补充,不再另行发布公告。
中信银行和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需要变更本业务规则具体内容,发生变更的,中信银行和基金公司将在各自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或以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客户在公告或通知后继续使用“薪金煲”业务的,视为接受该变更。
二、“薪金煲”业务规则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一)签约、变更签约和解约规则
1、客户签约“薪金煲”时可在货币基金产品中进行选择。若同一客户在中信银行拥有的多个银行账户上签约“薪金煲”,则在每个银行账户下只允许签约货币基金当中的一只货币基金,且同一客户的多个银行账户对应的签约基金产品必须不同。
2、客户选择变更所持有的某个银行账户下“薪金煲”签约的基金产品时,需把原签约基金产品解约并全部赎回,待原签约基金产品全部赎回款项到达该银行账户后,原签约解除,才可进行新的签约。在客户发起解约后到新的签约生效前,不允许发起任何申购、赎回操作。
3、客户发起“薪金煲”解约操作时,系统将自动对原签约基金产品发起全额赎回。客户解约成功后,可重新发起签约“薪金煲”。
4、在客户发起解约时,若对原签约基金产品发起的全额赎回失败,则客户解约失败,客户需要重新发起解约申请。
(二)转入(申购)规则
1、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对单个账户设置薪金煲余额上限(指持有金额上限,达到上限,将不再接受主动/自动申购申请),并可进行修改。
2、薪活互转通-自动转入(申购)规则:客户签约“薪金煲”, 开通了薪活互转通功能,同时对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设置保底金额,则当该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超过保底金额时,系统自动将超额部分资金在每个开放日批量向客户所签订的《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服务协议》所对应的货币基金发起基金申购交易,对于该部分资金,在基金公司确认前,无法发起转出(赎回)。最
低保底金额以中信银行相关公告为准。保底金额最低为 10000 元。如开放日当日投资者银行账户有银行理财到期入账资金,则不发起扣款指令,顺延至理财资金到期入账后的第二个开放日发起扣款指令。
3、主动转入(申购)规则:客户签约“薪金煲”后,仍可于每个开放日 15:00
前发起主动转入(申购),开放日 15:00 后及非开放日暂不受理客户主动转入(申购)申请。主动转入(申购)金额不受保底金额限制。
(三)转出(赎回)支付等规则
1、客户发起柜台取现、ATM 取现、ATM 跨行转账、ATM 本行转账、网上银行本行转账、网上银行大额跨行转账、网上银行小额跨行转账、手机银行转账、 POS 支付交易、通过中信银行渠道购买基金(不含冻结购买模式)、通过支付宝或财付通发起的快捷支付交易、通过网联或银联发起的协议支付、通过网联或银联发起的认证支付、通过网联或银联发起的网关支付、通过第三方直连中信银行发起的协议支付等资金划转指令后,当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系统将自动发起基金快速变现交易申请,快速变现款项将快速到达客户银行账户内,供客户使用。
2、签约薪金煲业务的银行账户如已签约并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当定投日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小于基金定投扣款金额时,系统将自动发起薪金煲份额快速变现申请,快速变现款项将快速到达客户银行账户内,用于基金定投扣款。
3、签约薪金煲业务的银行账户如已签约积存金并开通积存计划,当积存计划扣款日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余额小于积存计划扣款金额时,系统将自动发起薪金煲份额快速变现申请,快速变现款项将快速到达客户银行账户内,用于积存金定存扣款。
4、签约薪金煲业务的银行账户如已签约中信银行借贷关联功能,如客户的信用卡还款日为基金交易日,则系统将于信用卡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基金交易日根据该账户活期金额与客户信用卡当期账单相关扣款金额标准(全额或最低)未还部分金额的差额发起薪金煲份额的正常赎回,赎回款项将于还款日当日划入客户账户;如客户的信用卡还款日为非基金交易日,则系统将于信用卡还款日
前的倒数第二个基金交易日根据该账户活期金额与客户信用卡当期账单相关扣款金额标准(全额或最低)未还部分金额的差额发起薪金煲份额的正常赎回,赎回款项将于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基金交易日当日划入客户账户。
5、签约薪金煲业务的银行账户如为中信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如客户的贷款还款日为基金交易日,则系统将于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基金交易日根据该账户活期金额与客户当月应还款金额的差额发起薪金煲份额的正常赎回赎回款项将于还款日当日划入客户账户;如客户的还款日为非基金交易日,则系统将于还款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基金交易日根据该账户活期金额与客户当月应还款金额的差额发起薪金煲份额的正常赎回,赎回款项将于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基金交易日当日划入客户账户。
6、薪活互转通-自动回补(赎回)规则:客户签约“薪金煲”,开通了薪活互转通功能,同时对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资金设置保底金额,以 T 日 14:30 作为判断时点,当该银行账户的活期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小于保底金额时,且薪金煲可用余额大于等于保底金额与活期可用余额差额时,系统自动将薪金煲份额在每个开放日批量由客户所签订的《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服务协议》所对应的货币基金发起基金赎回交易,反之不发起赎回指令,赎回金额=保底金额-活期可用余额,T+1 日为基金工作日。如超过 T 日当日 15:00,系统没有完成自动赎回处理的,不会向基金公司发起自动赎回指令。
7、客户可以主动发起快速变现申请,快速变现款项将快速到达客户银行账户内。客户也可以主动发起普通货币基金赎回申请,客户于 T 日 15:00 前发起赎回的份额作为 T 日赎回申请。T 日 15:00 后的赎回申请将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处理。赎回款项将于赎回申请后下一交易日划出。
8、客户发起普通货币基金赎回申请时可选择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
9、当日快速变现限额:每个客户的单个“薪金煲”签约银行账户当日快速变现限额为 1 万元,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协商一致修改此限额并提前在“薪金煲”业务规则中公布。
10、快速变现总额度控制:为避免大额快速变现过多影响“薪金煲”产品的运营,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设置了所有客户快速变现总额度。快速变现总额度由中信银行与基金公司根据快速变现情况灵活控制,如客户快速变现申请超过当日
所有客户可用快速变现总额度时,则客户交易失败。
11、客户提交快速变现申请被确认后,则自提交快速变现申请之日(自然日,含当日)起,不再享有该部分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投资损益。
12、提示:
(1)如客户的签约基金定投业务的账户活期资金+薪金煲份额的总额小于当期基金定投扣款金额,则可能造成客户基金定投扣款失败。
(2)如客户的签约信用卡借贷关联或个人贷款的还款账户活期资金+薪金煲份额的总额小于当期信用卡还款金额或个人贷款还款金额,则可能造成客户的还款失败及逾期。
(3)因信用卡/个人贷款还款触发薪金煲正常赎回后,在还款日当日和前一日不再进行自动转入(申购)。
(4)系统在预约转账日当日不进行薪金煲自动转入(申购)。
(5)签约薪金煲账户可以发起对应货币基金的自动申购,若系统未发起信用卡/个人贷款的正常赎回,则系统可能仍然出现自动申购;同时,签约薪金煲账户可能在还款日前出现其他出账交易,建议客户确保在信用卡或个人贷款还款日还款账户中活期资金足额还款,避免由于还款金额不足而造成还款失败及逾期。
(四)收益分配与计算
1、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收益按日结转成基金份额。
2、每个开放日 15:00 前发起的有效主动转入(申购)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将自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计算损益。
3、每个开放日的有效自动转入(申购)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将自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计算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