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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慕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三星财产保险(备-工程)【2012】(主)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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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细表中所列的投保人在完成咨询问答表以后向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书和其它与保单有关的书面文件一并构成本保险单。
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并同意本保险单的条款、除外责任、承保条件及批单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按以下方式和赔偿范围赔偿被保险人,为此特立本保险单。
总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发生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负责赔偿:
a) 战争、侵略、外来入侵、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暴动、兵变、暴乱、罢工、封锁、民变、军事力量或篡权者,一伙蓄意搞破坏的人或代表某一政治团体或与某一政治团体相勾结的一伙人的行为,阴谋活动,没收,强占,由政府或某一公共当局权利上或事实上命令征用或销毁之财产;
b)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的污染;
c)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d)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诉讼及过程中,如果由于上述除外条款 a)引起的任何损失、毁坏或责任,本保单不予负责,该项损失,毁坏及责任应由被保险人自负。
保险期限
尽管明细表中规定的起保日有所不同,保险责任将从投保工程动工日或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项目卸至建筑工地后开始生效,直至承保的建筑工程项目部分移交或投入使用时终止。
本保险期限至迟不能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终止日期为限。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总承保条件
1、 被保险人履行本保单规定的应尽义务,遵守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并且提供真实性的咨询问答表和对投保申请书的回答及xx,将是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
2、 明细表及保险单的章节部分内容应视为本保单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中反使用“本保单”这个字样的,都应理解为包括明细表及章节部分。本保险单或明细表及章节部分,任何一部分中任何被赋予特定意义的措辞或表达法,无论其在何处出现,它将始终表达相同的含义。
3、 被保险人应自行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并遵从保险公司提出的一切合理化的防损建议,同时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及制造商的建议。
4、 a)保险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勘风险状况,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代表提供一切必
要的资料和信息以用于风险评估。
b)所保项目的危险情况如有实质性变动,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报或书面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自行采取相应措施。如有必要,保险公司也将相应调整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费。
被保险人不得更改任何增加危险的内容,除非保险公司书面确认,保单才继续有效。 5、 如发生本保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
a) 及时以电话、电报或书面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告知其损失的性质及程度;
b) 尽力采取一切措施以减轻损失程度;
c) 应保护受损物以便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进行检验;
d) 向保险公司提供所需的证据、文件;
e) 如损失系盗窃引起的,应通知警察局。
如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保险公司未接到任何通知,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予负责。如在 14 天内被保险人通知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对于较小的损失可以修复或重置;在其他情况下,凡是在进行修理或更换前,保险公司代表必须有机会对损失进行检验。如果在某种情况下并在公认的适当的时间里,保险公司代表未对损失进行检验,被保险人有权进行修理或重置。
任何受损项目如不立即进行适当的修理仍继续使用,本保单对该受损项目将不负责任。
6、 为了对获取任何权利或补偿有利,或为了从其他方(本保单所列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获得赔偿,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诺采取必要的措施(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以便使保险公司在赔付或修复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后,获得代位求偿权。不论事先是否有必要或事先有所要求或在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以后,保险人都应采取这些措施。
7、 如对本保险单项下赔款数额产生分歧(责任被另外认可),则该分歧应根据合同双方书面指定的仲裁者的裁定来解决;如果双方不同意单一仲裁,在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后的一个月内可选择双重仲裁,仲裁者由双方各自以书面形式指定;如果仲裁者之间有异议,在作出判定前,仲裁者应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名公断人。公断人将和仲裁者一起召开并主持他们的会议。裁定的做出将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8、 如果索赔涉嫌欺诈或以误述作为索赔依据或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为了获得本保单项下的赔偿而采取欺骗手段,或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后被拒赔,拒赔后三个月内没有提出任何起诉,或者如上述假定发生了仲裁,而在仲裁者或公断人做出裁定后三个月内被保险人未提出起诉时,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
9、 如本保单发生索赔时,对同一保险财产损失存在着其他的保险保障,本公司仅按本保单数额与所有保单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约定在保险期限内任何时候,不论什么原因(除了特殊规定除外的责任以外)引起的投保项目或明细表中所列的项目遭受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需要必要的修理或重新购置时,保险公司可以现金赔偿被保险人这些损失,修理或重置(由被保险人决定)费用不得超过明细表中所规定的每个投保项目的保险金额,也不能超过所适用的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同时也不能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总的保险金额。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场地清理费这一项,本公司也可赔偿保单项下发生事故后,清理现场的必要费用,但需规单独的限额。
第一部分的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a) 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
b) 各种后果损失如罚金,耽误损失,性能减弱,丧失合同。
c) 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
d) 换置,修理或矫正标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但是这项除外责任仅限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的本身所产生的费用不予负责,而对于由此而导致其他正确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应予以负责。
e) 由于缺乏使用和正常的气候条件导致自然磨损、腐蚀、氧化和坏损。
f) 机械或电器装置的损坏或建筑用装置、设备、机器的损失。
g) 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h) 文件、图表、账簿、汇票、现金、邮票、契据、负债凭据、支票。
i) 盘点货物当时发现的损失。
用于第一部分的条款
批注 1 保险金额:本保险单要求明细表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保险项目 1 和 2)不少于各个项目完工时的总价值,包含运费、关税、应付款、建造成本。
如果工资和物价水平有重大波动,被保险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必须有保险人事先在保单上承诺相同条款,被保险人增加或者减少保险金额才有效。
当发生损失或损坏时,若发现保险金额低于按规定应保险的金额,被保险人从该保单项下获得的赔偿应该是按保险金额与按规定应保险的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此条款分别适用于每个标的和项目。
批注 2 理赔依据:如发生损失或损坏,本保单项下理赔依据应为
a) 对于可以修复的损失:修复费用仅限于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b) 对于全损:投保项目受损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
以上仅限于(1)索赔的损失应当是由被保险人承担的(2)在保险金额限额内(3)并且发生的危险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内。
损失发生后,发生修理费用或者重置费用,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必要的单据和发票,保险公司才能予以赔付。所有能够修理的损失必须修理,但是如果损失修理费用等于或超过投保项目投保前的价值时,理赔应该根据上述b)办理。
如果临时修理是整个修理过程的一部分并且不会增加全部修理费用,那么临时修理费用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保单不负责任何更换、增加、改善保险标的的费用。
批注 3 扩展责任:本保险负责加班、夜班或节日加班及空运费等额外费用,但必须事先进行书面的特别约定。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x保单的第一部分项下的建筑或安装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
(a)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疾病(无论是否致命)。
(b) 第三者财产的意外损失或损害。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其金额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规定的金额。
就这里所提及的赔偿而言,保险人还将负责赔偿;
(a) 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
(b)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全部费用。
保险人在这部分的责任不能超过明细表上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部分的特别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复赔偿责任:
1、 明细表中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负的每次事故的免赔额。
2、 建造、重建、改建、修复或重置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项下承保或负责的任何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3、 由于震动或移 动或支撑所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或建筑物损失,或由于这种原因所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的损害。(除非以批单特别认可)
4、 由下列原因所引起的责任:
(a) 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或任何其它在第一部分项下所承保的与该项目或部分项目有关的公司的雇员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 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包人或任何其它与在第一部分项下承保的项目或部分项目有关的公司或如前所述任何人的雇员或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c) 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损失。
(d) 被保险人根据协议支付的赔偿金额,除非这种已提及的责任也没有在这个协议中提到。
第二部分的特别适用条件
1、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能做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如果保险人愿意,他们将被授权接管,并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来处理任何赔案或进行辩护,或为他们自己的利益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依法提出要求赔偿损失或其它的,并且应当有控制整个过程或处理赔偿的处理权,一旦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提供所有的信息和帮助。
2、 就任何事故而言, 保险人赔付给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但要减去任何由此已赔付了的金额),或者更少量的金额,从而解决由此事故而引起的索赔。这样,保险人在此后将不再对这一部分项下的这一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委托人的预期利润损失
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若本保单第一部分所承保之保险物品在明细表中所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损坏或灭失,因而造成了安装工作及/或测试进度的影响,使被保险业务受影响或被迫延迟(简称“迟延”),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即本保单第一部分附录中的委托人)实际承担的因营业额减少和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的毛利润损失。
根据本保单赔偿额应为:
- 毛利润损失:赔偿期间本应取得的营业额与实际营业额的差乘以毛利润率后所得数额。
- 增加的营业费用:仅为避免赔偿期间营业额减少而投入的费用,如无此费用,必将使营业额减少;其数额以不超过已避免减少的营业额与毛利润率的积。
若本保单每年所保险的数额小于年总营业额与毛利润率的积,应支付的数额应予比例减少。
定义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系指明细表中所规定关于本部分的保险期间,其终止按明细表规定或在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提前终止。
保险业务预定的开始日期
指明细表关于本部分所规定的暂定日期或任何修改的日期。如没有迟延发生,保险将于前述日期开始。赔偿期间
指因迟延而使业务受影响的期间,始自保险业务预定开始之日,不超过明细表规定的最大赔偿期间。超期
系指明细表所规定的不承担本部分保险责任的期间。其相应金额为赔偿期间每日平均承担损失额与超期天数的乘积。
营业额
被保险人在其营业场所营业过程中以出售货物、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金额(可减除折扣)。年营业额
x无迟延发生,自被保险业务开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应获得的营业额。年毛利润
年毛利润,系指年营业额及期末存货之和与规定的营业费用及期初存货之和的差额。期末与期初额的确定应根据被保险人的一般会计方法进行,并做出减值准备。
规定的,系指购买货物、原材料、辅助设备或供应品(除非是经营保养所需)所支出的费用及包装、运输、仓储费用及营业税、购买税、许可费和特许权税及其它基于营业所发生的费用。
xxxx
在赔偿期间,若无迟延发生,营业所获得利润比率。
适用第三部分的特别除外规定
保险人不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因下列原因导致工程延迟所造成的毛利润损失和/或营业费用:
1.1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批单方式承保的第一部分承保项目的灭损。
1.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地震、火山爆发、海啸。
1.3 周围财产、建筑机器、工厂和设备的灭损。
1.4 操作媒介和给料的损失,被保险业务所必需之任何材料的短缺、毁坏、变质或损害。
1.5 政府当局所施加的限制。
1.6 资金不到位。
1.7 改正缺陷或错误,或在出现后予以消除。
1.8 被保险人接管或使用的物品或其在本保单第一部分承保结束。
2. 因违约或迟延履行或不履行订单所遭受的赔偿金损失及任何赔偿金性质的损失。
3. 在业务开始之日后出现的因租赁协议、许可或订单中止、取消或无效所导致的业务损失。
4. 除非以批单方式另行约定,样机安装中的灭损。
适用第三部分的条款
附注 1 保险期间延期:本保单第一部分规定的保险期间的延期并不自动导致第三部分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间的延期。
若要续展本保单第一部分规定的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尽快以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续展需要的情况;在得到书面同意后仅对本部分有效。
变更被保险业务预定开始日期,必须经过报告,且在得到书面同意后仅对本部分有效。附注 2 理赔基础:在计算毛利润率和年营业额时,应考虑如下几点:
(1) 被保险业务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十二个月的期间内的成效。
(2) 若无迟延,会发生的影响被保险业务的变化和特殊情况。
(3) 保险责任开始后影响被保险业务的变化和特殊情况
以确定在没有延迟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数字最能表明预定之日开始后被保险业务可合理取得的成效。附注 3 保险费的退还:若被保险人宣称(并有被保险人的审计师证明)其在被保险业务开始或无延
迟理应开始之日起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内所获得的毛利润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应退还差额部分的保费,但不超过己交保费的三分之一。
如本保单下已就损失发生提出任何相应索赔,则退还保费应以扣除损失金额后的差额部分计算。
适用第三部分的特别条款
1. 被保险人应根据明细表规定要求向保险人定期提供最新情况报告。
2. 若发生下列风险重大变化,保单将为无效,除非保险人签署的备忘录同意继续:
- 预定进程及测试程序改变等;
- 机器或工作项目有修改或增加等;
- 违反了规定的建筑或运作条件;
- 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如不继续营业、进行清算或被接管)。
3. 若发生任何可能导致迟延或赔偿请求的事件,则:
a) 被保险人应立即以电话或电报通知保险人,并在事件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发送书面确认。
b) 被保险人应尽一切努力减小或确定对安装工作和/或测试进度的影响,以避免或减小任何迟延。
c) 保险人及其授权的任何人在不损害本保单任何当事方的前提下应有权至灭损发生的安装现场,查明原因,确定灭损的程度, 对被保险项目的影响及减少迟延的可能性,并在必要时提出减小或避免迟延的建议。
本条款视为许可保险人进行前述事项。若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阻止或影响保险人进行上述行为或不遵守保险人的建议,本部分所规定的所有利益将丧失。
4. 若根据本部分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应在延迟发生后三十天内或保险人书面允许的期限内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交书面理赔要求,说明请求的具体内容。且被保险人还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帐簿和其它业务簿册,如发票、资产负债表及其它文件、证明、信息、解释或保险人为查明请求所需要的其它证据,必要时还应提供一份请求事实及相关事项的法定声明。
5. 赔偿应在数额确定后的一个月内支付。但被保险人可在将损失和责任通知保险人后的一个月内,要求提前支付根据当时情况可获得的最低赔偿额
保险人有权延迟付款:
a) 若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接收赔偿有疑问,至必要证据提出时。
b) 若因任何灭损或迟延,对被保险人动用了警方或进行了刑事侦查,则在侦查完毕后。
保险人除了对其违反规定不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应支付利息外,对于赔偿金因前述原因被扣不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