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双方在后续所有甲方销售产品及服务方面的合作。
2. 定义:本合同、合同:指本合同以及双方后续相关的订单、补 充规定或者协议及附件。产品和服务:主要指甲方目前生产和销 售的各种离型纸和离型膜,也包括乙方订单或者采购合同中所确 认的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订单:指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甲方 下达的所有订货通知文件,是甲方据以履行交货义务的文件。该 订单中应包含订单编号、产品名称、产品规格或型号、订货数量、 产品单价、产品总价、交货期、交货地点、收货人等内容。价格: 指在采购合同
、订单或者报价单中标明的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 产品价格,是乙方支付相应订单中产品和服务价款或费用的依据。 交货期:指乙方在订单上注明并经甲方确认的交货时间,或者经 双方另行商定并经书面确认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指乙方在订 单上注明并经甲方确认的交货地点,或者由乙方另行书面通知并经甲方确认的交货地点。产品生产批次:是为了便于产品的售后 跟踪,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生产批次,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并 且是唯一的。
3. 关于订货及价格:本合同价格特指双方后续以订单方式确认的 具体价格。报价及订单:甲方根据乙方的询价(接受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询价),向乙方报价(乙方接受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报价),甲方的报价视为邀约邀请;乙方依据甲方的报价或者双方最终商定的价格条款向甲方发出订单。该订单须加盖乙方公章或者采购专用章,乙方的订单视为邀约。甲方同意乙方的订单时应加盖甲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表示完全同意的意见,以示承诺。如果双方于订单中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且另一方认为有必要时,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和本合同,但终止本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已经确认的订单效力。价格保密:乙方不得将甲方的报价及经双方确认的价格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4. 付款方式及条件:双方确认:按月结方式结算时,双方应于每月底前核对当月已交货物的货款,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拒绝对账或者三次以上不能在每月底前核对当月账款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及尚未交货的所有订单);乙方应按甲方发票的出票日起计算账期,在满足上述付款条件下即时付款。乙方付款日期计算时间起点为甲方对应发票载明的出票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支付货款。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每迟延一日,乙方按迟延部分货款总额的 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交货:本合同的交货是指甲方将货物运送到乙方订单指定地点(如果交货地点变更,乙方须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同意按实际损失赔偿甲方),办理交货手续。甲方应在办理货运手续后立即通知乙方
。交货时,以甲方将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入口处、或者乙方指定地点的第一道门处、或者乙方可以完全行使管理权的区域之界线处,视为甲方已到送达乙方指定交货地点;进入上述地点后的运输及装卸由乙方负责。当双方难以确定甲方交货义务最终完成的地点或者界线时,依据物流行业“门到门”的原则确定。双方同意,除非乙方另以正式文件通知甲方提前或者推迟交货,否则甲方提前 3 天交货,或者延迟 2 天交货,均视为正常交货。交货短溢:实际交货数量与订单数量短溢在+/-10%以内(含本数)的视为正常交货,双方按照实际交货数量结算货款,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交货不符:实际交货数量与订单数量短溢超过+/-10%以上(不含本数)的及实际交货物与订单货物不符的(含品名、规格、商标、尺寸不符),视为交货不符。因交货数量少于订单数量的交货不符,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或者应当知道交货不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就不足部分货物安排发货;因交货数量超出订单数量的交货不符,超出部分经乙方同意可按订单价格结算货款或者于交货之日起 15 天内退还甲方,因此所产生的运输及装卸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交货物与订单货物不符的,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或者应当知道交货不符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发货,并查明交货不符的原因,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对于前述与订单货物不符的已交货货物,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方式。迟延交货
:如果甲方不能按时交货,则甲方应在知晓迟延或者可能迟延的情况后 5日内
,向乙方书面通知,并在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交货期限,交货以双方最新确认的交货期限为准;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收货,则乙方应在交货到期日前至少提前 15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交货期限,交货以双方最新确认的交货期限为准;如果甲方部分迟延交货,乙方不得拒绝随后及时的收货。鉴于行业交易习惯的存在,对于甲方国外大宗原材料供应商的生产周期并不十分确定,可能出现供货不足的情况导致不能按期交货的情况
,甲方对此应保持足够的谨慎,一旦出现这种可能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双方应尽快协商确定新的交货期。双方同意,如果实际交货日期与订单上确认的日期不符时,以双方书面正式确认的最新交货期为准。
6. 收货及验收:乙方收货时,应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等,办理收货手续,货物风险自此转移至乙方。乙方并于收货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甲方来货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抽样,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检验标准或者样品标准进行检验
(双方确认的检验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货物外观无损、数量无误,型号规格和质量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如果乙方收货未在前述时间内完成验收,视为该批货物验收合格。乙方验货时,按双方确认的抽样标准和检验标准、样品标准进行验收,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争议时,双方应共同委托权威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时,按本合同约定处理该批货物,检验费由甲方承担;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承担检验费用。当出现货物经检验不合格时,乙方应在检验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检验结果后,甲方应于确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因此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乙方进行筛选,保留质量符合订单要求的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由甲方予以更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7. 货物包装、运输及保险:包装:按甲方通常使用的包装标准进行包装。包装费用如无明确约定时,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运输: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运输
。运输费如无明确约定时,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保险:乙方对保险有特别要求时,双方应于订单中明确或者另行以书面文件确认;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
,则会被认为乙方已授权甲方代为办理货物送交乙方前的保险。保险费如无明确约定时,应包含在货物价款中。
8.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对因火灾、地震、台风、水灾、意外事件、 战争、罢工、停工、传染病、暴动、政府行为等人力不可抗拒的 原因而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项下订单不能履行或 者迟延履行均不负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 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尽量减少损失;若因不可抗力造成通 讯中断,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于通讯恢复之日起 24 小时内通知对 方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 10 天,任一方有权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或 x合同项下订单之一部或者全部,并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9. 基本违约责任:如果甲方迟延交货(不含前述视为正常交货的 情况),应按迟延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1%自迟延交货之次日起按 日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交货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迟延交 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30%;如果甲方迟延交货超过 10 天以上(不含 本数),乙方有权取消订单,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受到 的直接经济损失;迟延交货超过 30 天或者连续出现 3 次迟延交货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及后续订单,乙方单方面终 止本合同或者订单不影响已完成交货的订单效力及本合同有关合 同终止及订单取消善后处理条款的效力。如果乙方到期拒绝收货 (不含前述视为正常交货的情况),自交货到期之日起 3 天内, 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仍然拒绝收货,或者乙方以其行为表明拒 绝收货,乙方应按拒绝收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1%自交货期满之次日 起按日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拒绝收货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拒 绝收货部分货款总额的 30%;如果乙方自约定交货期满之次日起 超过 10 天仍然拒绝收货,或
者以其行为表明拒绝收货,甲方有权 取消订单,有权另行出售该批货物,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 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如果该批货物属于乙方定制物
,甲方无 法另行出售或者处理时,乙方应按应付货款总额赔偿甲方损失; 拒绝收货超过 30 天或者连续出现 3 次拒绝收货的情况,甲方有权 调整乙方信用等级及付款条件,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及后续 订单,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者订单不影响已完成交货订单效 力及本合同有关合同终止及订单取消善后处理条款的效力。乙方 未按双立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逾期部分货 款总额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逾期付 款超过 10 天或者连续出现 3 次逾期付款的情况,甲方有权调整乙 方信用等级及付款条件,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及后续订单, 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者订单不影响已完成交货订单效力及本 合同有关合同终止及订单取消善后处理条款的效力。
10. 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有 关甲方产品所使用之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及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非公共渠道可以获知的产品信息、开发信 息、技术信息、市场信息、价格信息、财务信息、人员信息以及 x合同内容等均属于保护范围。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授权第三方或者本方无关员工使用、知悉、传播对方知识产权 及商业秘密,除非依据政府强制令、或者依据本合同规定、或者 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而必须的行为。一方因未履行本条规定导致 侵权事件发生,侵权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如果因此严重损害被 侵权利益,被侵权一方要即时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赔偿损失。
11. 权利担保:双方应指定人员作为本合同履行的联系人,并担保 其为履行本合同所签署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合同 附件、订单、送货单、收货单
、入库单、对账单等)均已得到了 合法的授权,此种文件可能是以传真、信函
、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双方可以附件方式确认双方上述人员之签名形式及联系方式。如果 情况紧急,一方需要变更上述文件签署的人员,必须以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或者收货专用章之文件正本代替,或 者另行书面
(正本)通知对方,表明愿意接受变更人员签署文件之 约束的意思。一方发现对方签署相关文件人员发生变更可以拒绝对 方要求履行本合同或者订单义务的要求,并应即时与对方核对上述 信息,
12. 合同期限、效力、变更和终止:本合同有效期为3 个月,期满前 30 天双方可以签署新的合同;在没有任何一方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 变更或者终止的情况下,期满后双方仍然发生新的订单行为,视为 x合同自动生效,有效期限与上一个合同保持一致。本合同有效期 x,双方在任何时候均有权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如一方对本合同条款有异议,须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 修改意见,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可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所有本合同 的附件或者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时,以最双方最新签署的文件为准。合同终止或 者变更不影响终止或者变更前双方已确认之订单效力,订单权利义 务按订单确认时双方有效合同及附件约定执行。
13. 重大信息通知:一方发生产品、市场、人员等可能对履行本合 同及依据本合同签署的订单发生重大影响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并尽量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14. 一般条款:任何对本合同的违约行为不追究并不导致对该权利 的放弃。本合同中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法院认定为非法、不当、无 强制力,其它条款仍为合法、恰当、具有强制力,其效力不受任何 影响。合同双方相互独立,合同中任何条款不导致各方形成合伙或 者合资关系,也不必然存在担保关系。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 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之权利义务。本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国法律为准据 法。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选择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双方争议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 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因此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本 合同及其附件均为一式四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持二份。本合同经 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结束
版本: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