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C SV-9100 全數位電話交換機設備
電話主機系統設備保養
合約書
客戶名稱 |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
設備名稱 | 110 年電話主機系統設備保養 |
設備地點 | 彰化市虎崗路 1 號 |
保養期限 | 110 年 1 月 1 日 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 |
電話主機系統設備保養合約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甲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方),茲由乙方向甲xxx電通事業有限公司 乙
負責維修保養電話系統設備,經雙方同意議定合約條款如下,共資信守。
第一條 設備名稱:
NEC SV-9100 全數位電話交換機設備
1. 電話 中繼線(外線)- 12 路
2. 電話 數位內線 - 32 路
3. 電話 類比內線 - 112 路
(合計: 156 PORTS)
第二條 履約期限:
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共計 12 個月。
第三條 保養費用:
本合約保養費用總計新台幣 72,000 元整。
第四條 付款方式:
本合約保養費用分 12 月付款,每月新台幣 6,000 元整,由乙
方於次月初及 12 月中,開立發票及檢具維修保養紀錄向甲
方請款。甲方於接到乙方請款資料後 15 工作天內,以現金
匯款或即期支票方式,撥付乙方保養費用新台幣 6,000 元整。
第五條 保養期間設備之維修:
(一)乙方所提供之設備在正常使用情況,如甲方發現有任何不良現象或故障,乙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即派員前往修復,更換零件一律免費。
(二)若遇天災:如地震、火災、雷擊、洪水等或人為因素損壞,則酌收工本費。
(三)叫修時間:設備發生故障時,乙方接到甲方維修電話
8 工作時內派員查修,2 工作天以內修復,甲方電話
系統當機時,或大規模設備故障時,乙方應於 4 工作時內派員查修處理。
(四)分機線路移裝及線路更換則另收費用。
(五)保養期間除一般維修外,乙方每月至少應實施一次定期保養並記錄其保養日期、內容。
(六)屬甲方之設備器材損壞、衰退不堪使用之必要性更換工程、器材移設、增加擴充設備,甲方同意支付器材工本費。
(七)更改程式(分機碼、等級、轉接、語音內容…等)及查修線路、話機均為保養範圍內。
(八)一般性零件(聽筒線、端子盒、端子板、端子線…等)均屬保養範圍內之材料。
第六條 服務時間與服務時限:
(一)乙方同意於一般工作時間內(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00至下午 17:00,週六、日及國定假日除外)提供甲方維修保養服務。
(二)甲方要求乙方於非一般工作時間內維修保養,費用另行計算。
(三)維護設備如有故障事情發生,乙方接到通知後應於最短時間內抵達現場,盡所能最短時間內完成修復。惟因交通障礙、法令管制等不可歸貴乙方之事由而延遲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逾期扣款 :
(一) 乙方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本合約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例行保養時,甲方得暫停支付本合約價金並要求乙方限期改善。
(二)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限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合約中任何一條款情事者,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
(三) 經甲方要求限期改善、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改善,甲方得終止本合約。
(四) 乙方無故違反第五條之保養期間設備之維修規定,甲方每次得扣乙方每月之合約價金千分之五十。
第八條 附加條款:
(一)乙方違反約定或不履行合約致使損害甲方之權益,乙方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甲方應按月支付保養費,若違反約定,乙方得終止保養責任。
(三)因本合約所生之爭執,甲乙雙方均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本案經費係編列於 110 年度機關預算,履約期間如因立法院預算審查核定或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行政措施更改等因素,致使該項預算遭部分刪减時(核定預算低於契約總價),雙方得經協議更改契約總價繼續履約或終止契約。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月 日